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 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行政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无
资金来源: 自 筹
二、 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 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
六、组成合同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专用条款
3、 本合同通用条款
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 图纸
6、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三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
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
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
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发 包 人:(公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 政 编码: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 政 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
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
(6)工程报价单位或预算书等。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外,不使用 其它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重庆市现行施工及验收的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开工前承包人提供发包人认可的
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承包人自行提供全
套图纸五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发包人工作
5.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守成以下工作:
(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开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
应要求: 水、电已通,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3)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无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无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所需证件已办理好,不影响施工。承包人应大力协助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无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进场后,正式开始施工作业前
三天进行。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无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5.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6、承包人工作
6.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
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无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本合
同《通用条款》第9.1(3)款执行,夜间加班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
等由承包人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手续: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9.1(5)款规定执行。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本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撤离现场后由发包人负责。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9.1(8)规定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7、进度计划
7.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自行确定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承包人自行安排
7.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8、工期延误
8.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A)按本合同《通用条款》13.1款之(1)、(2)、(3)、(4)以及13.2
款执行。(B)因质量、安全不符合规定,造成的停工,不予延期。
四、质量与验收
9、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1)按本合同《通用条款》17.1款执
行;(2)工程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材料环保必须达标。
10、工程试车
10.1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0条、21条执行。施工建设期内若发生一
切不安全事故,各种责任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1、合同价款及调整
11.1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价格合同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外的全部因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发包人不承担合同价款外的任何风险费用。
风险范围内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11.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施工图所示以外变更的为调整范围。
12、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13、工程量确认
13.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无
1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每月按月进度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3)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结算办理完成后七日内付足工程总造价的97%,质保金为3%在完工验收满一年后5日付给乙方,质保期二年。
七、材料设备供应
1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5.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15.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1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6.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28.1款规定。
八、工程变更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无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按投标说明有关条款执行外,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九条执行。
17、竣工验收
17.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
供竣工资料叁份。
17.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8、违约
18.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18.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因工程质量问题下达二次停工令,在工程决算时扣工程合同价款
的1%,若因工程质量问题下达第三次停工令,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承包权,
发包人有权决定新的承包人。(2)承包人以停工要挟发包人修改合同约定,
达到某种目的的,停工超过3个日历天的,视为承包人放弃承包权,发包
人有权决定新的承包人。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工
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合格标准,承包人负责返修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
经济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的的原因造成停工,工期顺延。
19、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决:
(一)提交 重庆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20、工程分包
20.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21、不可抗力
21.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如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六级及以上地震和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温疫属不
可抗力,可顺延工期,连续停水、电24小时以上的可以顺延工期;风、雨、洪、震(六级以下)等自然灾害均不纳入“不可抗力”范围,也不能因此允许顺延工期,也不计任何费用。
22、保险
22.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已将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
员及第三人人员的生命财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及劳动保险等所发生的各项保险的保险费用已计入工程总价,其所有投保费用由承包承
担(发包人方人员的保险不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0.2款
所规定的保险事项均由承包人办理并负责全部费用。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具体负责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0.4
款中规定的保险事项并负责全部费用。
23、担保
23.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
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合同作为
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24、合同份数
24.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持贰份)
25、补充条款
(一)在承包装饰期间(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若建筑装饰材料涨价,
发包人不再另计任何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二)安全措施、防护费(通用条款21.1)由承包人自理。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 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行政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无
资金来源: 自 筹
二、 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 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
六、组成合同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专用条款
3、 本合同通用条款
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 图纸
6、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三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
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
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
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发 包 人:(公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 政 编码: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 政 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
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
(6)工程报价单位或预算书等。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外,不使用 其它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重庆市现行施工及验收的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开工前承包人提供发包人认可的
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承包人自行提供全
套图纸五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发包人工作
5.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守成以下工作:
(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开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
应要求: 水、电已通,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3)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无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无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所需证件已办理好,不影响施工。承包人应大力协助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无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进场后,正式开始施工作业前
三天进行。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无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5.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6、承包人工作
6.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
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无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本合
同《通用条款》第9.1(3)款执行,夜间加班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
等由承包人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手续: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9.1(5)款规定执行。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本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撤离现场后由发包人负责。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9.1(8)规定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7、进度计划
7.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自行确定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承包人自行安排
7.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8、工期延误
8.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A)按本合同《通用条款》13.1款之(1)、(2)、(3)、(4)以及13.2
款执行。(B)因质量、安全不符合规定,造成的停工,不予延期。
四、质量与验收
9、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1)按本合同《通用条款》17.1款执
行;(2)工程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材料环保必须达标。
10、工程试车
10.1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0条、21条执行。施工建设期内若发生一
切不安全事故,各种责任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1、合同价款及调整
11.1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价格合同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外的全部因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发包人不承担合同价款外的任何风险费用。
风险范围内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11.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施工图所示以外变更的为调整范围。
12、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13、工程量确认
13.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无
1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每月按月进度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3)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结算办理完成后七日内付足工程总造价的97%,质保金为3%在完工验收满一年后5日付给乙方,质保期二年。
七、材料设备供应
1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5.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15.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1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6.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28.1款规定。
八、工程变更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无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按投标说明有关条款执行外,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九条执行。
17、竣工验收
17.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
供竣工资料叁份。
17.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8、违约
18.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18.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因工程质量问题下达二次停工令,在工程决算时扣工程合同价款
的1%,若因工程质量问题下达第三次停工令,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承包权,
发包人有权决定新的承包人。(2)承包人以停工要挟发包人修改合同约定,
达到某种目的的,停工超过3个日历天的,视为承包人放弃承包权,发包
人有权决定新的承包人。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工
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合格标准,承包人负责返修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
经济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的的原因造成停工,工期顺延。
19、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决:
(一)提交 重庆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20、工程分包
20.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21、不可抗力
21.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如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六级及以上地震和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温疫属不
可抗力,可顺延工期,连续停水、电24小时以上的可以顺延工期;风、雨、洪、震(六级以下)等自然灾害均不纳入“不可抗力”范围,也不能因此允许顺延工期,也不计任何费用。
22、保险
22.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已将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
员及第三人人员的生命财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及劳动保险等所发生的各项保险的保险费用已计入工程总价,其所有投保费用由承包承
担(发包人方人员的保险不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0.2款
所规定的保险事项均由承包人办理并负责全部费用。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具体负责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0.4
款中规定的保险事项并负责全部费用。
23、担保
23.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
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合同作为
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24、合同份数
24.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持贰份)
25、补充条款
(一)在承包装饰期间(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若建筑装饰材料涨价,
发包人不再另计任何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二)安全措施、防护费(通用条款21.1)由承包人自理。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