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案例

[案例1]

某招标人组织开标。在唱标时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支票(投标保证金)上的收款人与账号不符,属于无效票据,唱标人当场宣布该投标人的投标为废标。唱标完毕,该投标人拒绝在唱标记录上签字,并即刻提取现金,要求以现金作为投标保证金。双方发生争议。

[案例2]

:某招标文件的《评标细则》规定,对投标进行详细评审的程序如下:先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合格的,再进行商务评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某投标人A 公司通过了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人。此时招标人提出A 公司的技术标存在一些不符点,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并最终以A 公司技术标存在不符点为由,由评标委员会宣布A 公司的投标为废标。A 公司认为其已经经过技术评审,成为推荐的中标人,再次评审技术标

并宣布其投标为废标侵害了其权利,招投标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例3]

某工程在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本工程有预付款,数额为合同价款的10%,在合同签署并生效后7日内支付,当进度款支付达合同总价的60%时一次性全额扣回,工程进度款按季度支付。

某承包商准备对该项目投标,根据图纸计算,报价为9000万元,总工期为24个月,其中:基础工程估价为1200万元,工期为6个月;上部结构工程估价为4800万元,工期为12个月;装饰和安装工程估价为3000万元,工期为6个月。 该承包商为了既不影响中标,又能在中标后取得较好的收益,决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对原报价作适当调整,基础工程调整为1300万元,结构工程调整为5000万元,装饰和安装工

程调整为2700万元。

另外,该承包商还考虑到,该工程虽然有预付款,但平时工程款按季度支付不利于资金周转,决定除按上述调整后的数额报价外,还建议业主将支付条件改为:预付款为合同价的5%,工程款按月支付,其余条款不变。

问题

(1)该承包商所采用的不平衡报价法是否恰当? 为什么?

(2)除了不平衡报价法,该承包商还运用了哪一种报价技巧? 运用是否得当?

[工程索赔案例4]

某工程基坑开挖后发现有古河道,须将河道中

的淤泥清除并对地基进行二次处理。为此,业主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停工10天,并同意合同工期顺延10天。为确保继续施工,要求工人、施工机械等不要撤离施工现场,但在通知中未涉及由此造成施工单位停工损失如何处理。施工单位认为对其损失过大,意欲索赔。

问题

(1)施工单位的索赔能否成立,索赔证据是什么?

(2)由此引起的损失费用项目有哪些?

(3)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分析

(1)索赔成立。这是因业主原因造成的施工临时中断,从而导致承包商工期的拖延和费用支出的增加,因而承包商可提出索赔。

索赔证据为业主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要求停工通知书。

(2)此事项造成的后果是承包商的工人、施工机械等在施工现场窝工10天,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主要是现场窝工的损失,因此承包商的损失费用项目主要有:

10天的人工窝工费;10天的机械台班窝工费;由于10天的停工而增加的现场管理费。 (3)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如下:

①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005年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开发新区第三批商品房,是年4月,某市电视台发出公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就该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择其优者签约承建该项目。此公告一发,在当地引起不小反响,先后有20余家建筑单位投标。原告A 建筑公司和B 建筑公司均在投标人之列。A 建筑公司基于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经充分核算,在标书中作出全部工程造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承诺,并自认为依此数额,该工程利润已不明显。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开标后,B 建筑公司投标数额为450万元。两家的投标均低于标底540万元。最后B 建筑公司因价格更低而中标,并签订了总价包死的施工合同。该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 建筑公司实际结算的款额为510万元。A 建筑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照既定标价履约,实际上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在投标过程中的支出等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而确定的合同总价能否再行变更的问题,这样做是否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

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原则。当然,如果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自应对其他投标人作出赔偿。本案中无串通的证据,就只能认定调整合同总价是当事人签约后的意思变更,是一种合同变更行为。

依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其特征在于:通过竞争决定的总价不因工程量、设备及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当事人投标标价应将一切因素涵盖,是一种高风险的承诺。当事人自行变更总价就从实质上剥夺了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价的权利并势必纵容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因而这种行为是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构成对其他投标人权益的侵害,所以A 建筑公司的主张应予支持。

案例1:工程技术方案的合理性重于报价

招标内容:工程勘察设计

招标时间:2001年

工程内容: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工程

工程规模:40000m3/d

招标形式:公开招标

简要分析: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见右表) ,氮、磷比常规城市污水的指标高出近一倍,针对这种进水水质数据,在对现场考察时,了解到水质监测点位于一个化肥厂厂附近,水质监测是随机进行的,不是连续监测的,不具有代表性。根据了解化肥厂的污水排放量和浓度,核算城市污水水质浓度,在招标答疑中提出,但当时招标单位与项目业主没有明确答复,因此,编制招标文件时不能以此作为编制依据,否则会导致废标。

在投标文件编制过程中,为响应招标文件,必须采用原进水水质数据,确定工程方案,并对工程建设投资、运行后的费用提出详细的数据。在投标文件编制中对水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提出潜在的问题,对不同水质条件下工程投资、运行费用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在评标过程中得到全体专家的一致认可,最终以高于最低报价70%的价格中标。该项目在后续的水质监测结果验证了原水质的氮、磷指标存在偏高的问题,在工程设计中进行相应调整,为工程节省了投资,降低了运行费用。

该项目通过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真正起到保护国家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及作用。

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

案例2 招标内容:污水处理厂设备

招标时间:2002年

工程内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工程规模:40000m3/d

招标形式:公开招标

简要分析:由于招标文件对于设备分包的不合理,没有进行资格预审,以及评标程序不够科学,招标的最终结果导致部分设备质量较低。其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1)设备分包过多,缺少资格预审程序。

该项目设备分包过多,共分了8个机械设备包,由于没有进行资格预审,导致30多个投标商投标,投标商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业绩等参差不齐,在规定的评标时间内,影响专家评标的工作质量。

(2)评标程序不够科学。

在评标过程中采用了最低投标价法,但没有考虑技术合理是前提。采用合理最低投标价法,首先设备的技术性能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才考虑商务合理报价最低者。

实际评标时首先选取商务报价最低的3家入围,然后评比3家的技术文件,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3家投标人中均存在不同程度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设备,从中确定的中标者,部分设备质量无法保证。在后续的设备采购中也确实出现一些问题,有些供货商根本不具备所要求的能力。

该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不是合理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部分设备的报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因此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在评标过程必须运用合理。

案例3:对招标文件实质响应尤为重要

招标内容:污水处理厂设备采购招标

招标时间:2003年

工程内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工程规模:80000m3/d

招标形式:国际竞争性招标(世行贷款项目)

简要分析:该项目十几个投标文件均响应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但设备报价相差最高者达两倍以上(估算设备标底为2500万元) ,最低报价为1600万元,最高为4300万元,报价最低的前3名,部分设备的价格已经低于成本价,比如成本为40万元左右的不锈钢刮泥桥报价仅为28万元,质量明显难以保证,但投标文件设备的技术描述中全部响应标书。

根据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有关规定,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将合同授予满足能力和资源标准并且其投标已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商。

在评标过程中只对投标技术文件的描述进行审核,确认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的供货商,进入商务标书的评审,商务报价的最低投标商,被列入中标第一候选人。虽然《世行采购指南》明确规定,合同应该授予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但不一定是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但长期以来世行项目低价中标已经成为实际运作中的定律。因此掌握和运用好《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便于我们更好地利用国外贷款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实施后部分设备的技术规格低于原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虽经设备验货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避免一些事故的发生,最终部分设备质量还是受到影响。

案例4:恶意低价竞标导致后患

招标内容:污水处理厂工程土建

招标时间:2002年5月

工程内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工程规模:80000m3/d

招标形式:国内竞争性招标

简要分析:该土建项目工程预算为2500万元。评标时首先对技术文件的响应性进行评估,确认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后,对商务报价低的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3个被选人。

最低投标人由于商务报价中有缺项,按其他投标人同项的最高报价核算后,报价排名不具备候选人资格。 对第二候选人商务标书进行审定,总报价为2100万元,没有低于总预算价的20%。但部分分项的报价明显不合理。如2000m2办公楼总报价为100万元,厂区绿化1元/m2,明显低于成本价格;现场澄清时,拟订中标人承诺亏损自负,招标人为节省投资,确定其为中标人。

工程建设实施中,中标人经常寻找各种理由增加工程量,以弥补亏损额。由于工期的原因,招标人在某些方面受制约,不得已签定了一些本应包括在原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量,在项目建设阶段增加费用已达到预算额。失去了应有的招标意义。

案例5:及时撤标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招标内容:水处理工程总包招标

招标时间:2002年

工程内容:污水处理、给水处理工程、软化水工程等 招标形式:邀标形式

简要分析:该项目虽然采用了邀标形式,但招标程序采用的是两步招标的办法。即首先对根据概念设计或性能规格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书,可进行技术和商务澄清和调整,随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第二步提交最终的技术建议书和带报价的投标书。然后按可接受的技术基础进行评标。

该项目招标程序如下:向拟选投标商发出邀标书;

向应邀供货商发出技术要求,限定技术文件提交时间;

进行技术澄清和调整,修改技术文件,签定技术文件; 提交双方签定的技术文件和商务报价书。

上述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但商务评标中招标人利用项目的付款条件比较优越,完全按进度付款,不需要投标人垫付资金,项目周期短等优惠条件,进行了不合理的降价谈判。该项目的最低成本价格为14000万元。

参加商务投标人有10多个,开始最高报价为56000万元,最低报价为15000万元,通过几轮谈判,部分投标者开始提交降价函,出现低于14000万元的报价,招标人依然与各投标人进行价格谈判,最终提出12000万元的价格进行竞标,大部分投标人撤标,最终中标人按低于成本价2000万元的价格接标,结果工程完工后亏损2000多万元。投标时付出的成本不过几万元,与承包后亏损额相比可以忽略。因此对于有些项目,及时撤标可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案例6:按多种运营方式中标后的一些问题

简要分析:目前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的主管是政府部门,随着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多元化投资方式运作,加之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一些企业作为项目主体,负责项目的建设和一定年限内的运行管理,因而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出现一些新的问题:

(1)中标后,改变投标时的技术方案,要求降低工程的安全性,考虑短期效益。如将原来投标时的钢筋混凝土池体改为部分采用,底部采用素混凝土或土工布,降低大量土建投资。虽然初期运行不会出现大问题,但潜在的危险是池体渗漏问题,直接污染地下环境;

(2)中标后,为节省建设投资改双电源供电为单电源供电,降低用电的安全性;

(3)中标后,低于投标价的投资建设项目,短期运营后,经营不下去便转手由政府按投标价收购,企业从中获利,

国家从中受损。(4)中标后,企业本身资金问题,导致项目难以按期实施。

[案例1]

某招标人组织开标。在唱标时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支票(投标保证金)上的收款人与账号不符,属于无效票据,唱标人当场宣布该投标人的投标为废标。唱标完毕,该投标人拒绝在唱标记录上签字,并即刻提取现金,要求以现金作为投标保证金。双方发生争议。

[案例2]

:某招标文件的《评标细则》规定,对投标进行详细评审的程序如下:先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合格的,再进行商务评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某投标人A 公司通过了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人。此时招标人提出A 公司的技术标存在一些不符点,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并最终以A 公司技术标存在不符点为由,由评标委员会宣布A 公司的投标为废标。A 公司认为其已经经过技术评审,成为推荐的中标人,再次评审技术标

并宣布其投标为废标侵害了其权利,招投标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例3]

某工程在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本工程有预付款,数额为合同价款的10%,在合同签署并生效后7日内支付,当进度款支付达合同总价的60%时一次性全额扣回,工程进度款按季度支付。

某承包商准备对该项目投标,根据图纸计算,报价为9000万元,总工期为24个月,其中:基础工程估价为1200万元,工期为6个月;上部结构工程估价为4800万元,工期为12个月;装饰和安装工程估价为3000万元,工期为6个月。 该承包商为了既不影响中标,又能在中标后取得较好的收益,决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对原报价作适当调整,基础工程调整为1300万元,结构工程调整为5000万元,装饰和安装工

程调整为2700万元。

另外,该承包商还考虑到,该工程虽然有预付款,但平时工程款按季度支付不利于资金周转,决定除按上述调整后的数额报价外,还建议业主将支付条件改为:预付款为合同价的5%,工程款按月支付,其余条款不变。

问题

(1)该承包商所采用的不平衡报价法是否恰当? 为什么?

(2)除了不平衡报价法,该承包商还运用了哪一种报价技巧? 运用是否得当?

[工程索赔案例4]

某工程基坑开挖后发现有古河道,须将河道中

的淤泥清除并对地基进行二次处理。为此,业主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停工10天,并同意合同工期顺延10天。为确保继续施工,要求工人、施工机械等不要撤离施工现场,但在通知中未涉及由此造成施工单位停工损失如何处理。施工单位认为对其损失过大,意欲索赔。

问题

(1)施工单位的索赔能否成立,索赔证据是什么?

(2)由此引起的损失费用项目有哪些?

(3)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分析

(1)索赔成立。这是因业主原因造成的施工临时中断,从而导致承包商工期的拖延和费用支出的增加,因而承包商可提出索赔。

索赔证据为业主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要求停工通知书。

(2)此事项造成的后果是承包商的工人、施工机械等在施工现场窝工10天,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主要是现场窝工的损失,因此承包商的损失费用项目主要有:

10天的人工窝工费;10天的机械台班窝工费;由于10天的停工而增加的现场管理费。 (3)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如下:

①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005年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开发新区第三批商品房,是年4月,某市电视台发出公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就该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择其优者签约承建该项目。此公告一发,在当地引起不小反响,先后有20余家建筑单位投标。原告A 建筑公司和B 建筑公司均在投标人之列。A 建筑公司基于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经充分核算,在标书中作出全部工程造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承诺,并自认为依此数额,该工程利润已不明显。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开标后,B 建筑公司投标数额为450万元。两家的投标均低于标底540万元。最后B 建筑公司因价格更低而中标,并签订了总价包死的施工合同。该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 建筑公司实际结算的款额为510万元。A 建筑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照既定标价履约,实际上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在投标过程中的支出等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而确定的合同总价能否再行变更的问题,这样做是否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

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原则。当然,如果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自应对其他投标人作出赔偿。本案中无串通的证据,就只能认定调整合同总价是当事人签约后的意思变更,是一种合同变更行为。

依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其特征在于:通过竞争决定的总价不因工程量、设备及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当事人投标标价应将一切因素涵盖,是一种高风险的承诺。当事人自行变更总价就从实质上剥夺了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价的权利并势必纵容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因而这种行为是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构成对其他投标人权益的侵害,所以A 建筑公司的主张应予支持。

案例1:工程技术方案的合理性重于报价

招标内容:工程勘察设计

招标时间:2001年

工程内容: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工程

工程规模:40000m3/d

招标形式:公开招标

简要分析: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见右表) ,氮、磷比常规城市污水的指标高出近一倍,针对这种进水水质数据,在对现场考察时,了解到水质监测点位于一个化肥厂厂附近,水质监测是随机进行的,不是连续监测的,不具有代表性。根据了解化肥厂的污水排放量和浓度,核算城市污水水质浓度,在招标答疑中提出,但当时招标单位与项目业主没有明确答复,因此,编制招标文件时不能以此作为编制依据,否则会导致废标。

在投标文件编制过程中,为响应招标文件,必须采用原进水水质数据,确定工程方案,并对工程建设投资、运行后的费用提出详细的数据。在投标文件编制中对水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提出潜在的问题,对不同水质条件下工程投资、运行费用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在评标过程中得到全体专家的一致认可,最终以高于最低报价70%的价格中标。该项目在后续的水质监测结果验证了原水质的氮、磷指标存在偏高的问题,在工程设计中进行相应调整,为工程节省了投资,降低了运行费用。

该项目通过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真正起到保护国家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及作用。

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

案例2 招标内容:污水处理厂设备

招标时间:2002年

工程内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工程规模:40000m3/d

招标形式:公开招标

简要分析:由于招标文件对于设备分包的不合理,没有进行资格预审,以及评标程序不够科学,招标的最终结果导致部分设备质量较低。其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1)设备分包过多,缺少资格预审程序。

该项目设备分包过多,共分了8个机械设备包,由于没有进行资格预审,导致30多个投标商投标,投标商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业绩等参差不齐,在规定的评标时间内,影响专家评标的工作质量。

(2)评标程序不够科学。

在评标过程中采用了最低投标价法,但没有考虑技术合理是前提。采用合理最低投标价法,首先设备的技术性能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才考虑商务合理报价最低者。

实际评标时首先选取商务报价最低的3家入围,然后评比3家的技术文件,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3家投标人中均存在不同程度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设备,从中确定的中标者,部分设备质量无法保证。在后续的设备采购中也确实出现一些问题,有些供货商根本不具备所要求的能力。

该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不是合理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部分设备的报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因此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在评标过程必须运用合理。

案例3:对招标文件实质响应尤为重要

招标内容:污水处理厂设备采购招标

招标时间:2003年

工程内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工程规模:80000m3/d

招标形式:国际竞争性招标(世行贷款项目)

简要分析:该项目十几个投标文件均响应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但设备报价相差最高者达两倍以上(估算设备标底为2500万元) ,最低报价为1600万元,最高为4300万元,报价最低的前3名,部分设备的价格已经低于成本价,比如成本为40万元左右的不锈钢刮泥桥报价仅为28万元,质量明显难以保证,但投标文件设备的技术描述中全部响应标书。

根据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有关规定,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将合同授予满足能力和资源标准并且其投标已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商。

在评标过程中只对投标技术文件的描述进行审核,确认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的供货商,进入商务标书的评审,商务报价的最低投标商,被列入中标第一候选人。虽然《世行采购指南》明确规定,合同应该授予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但不一定是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但长期以来世行项目低价中标已经成为实际运作中的定律。因此掌握和运用好《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便于我们更好地利用国外贷款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实施后部分设备的技术规格低于原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虽经设备验货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避免一些事故的发生,最终部分设备质量还是受到影响。

案例4:恶意低价竞标导致后患

招标内容:污水处理厂工程土建

招标时间:2002年5月

工程内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工程规模:80000m3/d

招标形式:国内竞争性招标

简要分析:该土建项目工程预算为2500万元。评标时首先对技术文件的响应性进行评估,确认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后,对商务报价低的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3个被选人。

最低投标人由于商务报价中有缺项,按其他投标人同项的最高报价核算后,报价排名不具备候选人资格。 对第二候选人商务标书进行审定,总报价为2100万元,没有低于总预算价的20%。但部分分项的报价明显不合理。如2000m2办公楼总报价为100万元,厂区绿化1元/m2,明显低于成本价格;现场澄清时,拟订中标人承诺亏损自负,招标人为节省投资,确定其为中标人。

工程建设实施中,中标人经常寻找各种理由增加工程量,以弥补亏损额。由于工期的原因,招标人在某些方面受制约,不得已签定了一些本应包括在原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量,在项目建设阶段增加费用已达到预算额。失去了应有的招标意义。

案例5:及时撤标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招标内容:水处理工程总包招标

招标时间:2002年

工程内容:污水处理、给水处理工程、软化水工程等 招标形式:邀标形式

简要分析:该项目虽然采用了邀标形式,但招标程序采用的是两步招标的办法。即首先对根据概念设计或性能规格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书,可进行技术和商务澄清和调整,随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第二步提交最终的技术建议书和带报价的投标书。然后按可接受的技术基础进行评标。

该项目招标程序如下:向拟选投标商发出邀标书;

向应邀供货商发出技术要求,限定技术文件提交时间;

进行技术澄清和调整,修改技术文件,签定技术文件; 提交双方签定的技术文件和商务报价书。

上述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但商务评标中招标人利用项目的付款条件比较优越,完全按进度付款,不需要投标人垫付资金,项目周期短等优惠条件,进行了不合理的降价谈判。该项目的最低成本价格为14000万元。

参加商务投标人有10多个,开始最高报价为56000万元,最低报价为15000万元,通过几轮谈判,部分投标者开始提交降价函,出现低于14000万元的报价,招标人依然与各投标人进行价格谈判,最终提出12000万元的价格进行竞标,大部分投标人撤标,最终中标人按低于成本价2000万元的价格接标,结果工程完工后亏损2000多万元。投标时付出的成本不过几万元,与承包后亏损额相比可以忽略。因此对于有些项目,及时撤标可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案例6:按多种运营方式中标后的一些问题

简要分析:目前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的主管是政府部门,随着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多元化投资方式运作,加之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一些企业作为项目主体,负责项目的建设和一定年限内的运行管理,因而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出现一些新的问题:

(1)中标后,改变投标时的技术方案,要求降低工程的安全性,考虑短期效益。如将原来投标时的钢筋混凝土池体改为部分采用,底部采用素混凝土或土工布,降低大量土建投资。虽然初期运行不会出现大问题,但潜在的危险是池体渗漏问题,直接污染地下环境;

(2)中标后,为节省建设投资改双电源供电为单电源供电,降低用电的安全性;

(3)中标后,低于投标价的投资建设项目,短期运营后,经营不下去便转手由政府按投标价收购,企业从中获利,

国家从中受损。(4)中标后,企业本身资金问题,导致项目难以按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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