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停止形态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犯罪的结局状态,各种犯罪停止形态之间不是前后相继、依次递进的关系;某一具体犯罪只能存在一种停止形态,排斥其它犯罪停止形态,如既遂犯不可能再转化为未遂犯。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

(一)是正确定罪量刑的需要

(二)有助于深入地认识和科学地把握故意犯罪

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

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

犯罪既遂的犯罪构成要件说认为,所谓犯罪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

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一)结果犯

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二)行为犯

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三)危险犯

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四)举动犯

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按照刑法总则的一般量刑原则和刑法分则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对其适用。

第三节 犯罪预备形态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刑法第22条第1款对犯罪预备作了规定,即“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二)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1、主观上是为了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

3、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4、犯罪在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二、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

(一)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二)其他为实行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三、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

一、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未遂与未实行终了未遂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4条第l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中止有两种类型,即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二)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1、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1)时空性。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2)自动性。必须是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

(3)彻底性。行为人必须彻底放弃了原先的犯罪,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犯罪的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以继续进行和完成的犯罪行为。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这类犯罪中止,是指在有的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因而成立的犯罪中止。这是一种特殊

类型的犯罪中止,除需要具备上述普通类型的犯罪中止所必须具备的三个共性特征外,还需采取积极的挽救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经过努力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就是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虽然通过努力,但犯罪结果还是发生了,则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二、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一)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

(二)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

三、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犯罪的结局状态,各种犯罪停止形态之间不是前后相继、依次递进的关系;某一具体犯罪只能存在一种停止形态,排斥其它犯罪停止形态,如既遂犯不可能再转化为未遂犯。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

(一)是正确定罪量刑的需要

(二)有助于深入地认识和科学地把握故意犯罪

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

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

犯罪既遂的犯罪构成要件说认为,所谓犯罪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

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一)结果犯

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二)行为犯

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三)危险犯

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四)举动犯

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按照刑法总则的一般量刑原则和刑法分则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对其适用。

第三节 犯罪预备形态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刑法第22条第1款对犯罪预备作了规定,即“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二)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1、主观上是为了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

3、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4、犯罪在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二、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

(一)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二)其他为实行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三、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

一、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未遂与未实行终了未遂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4条第l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中止有两种类型,即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二)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1、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1)时空性。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2)自动性。必须是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

(3)彻底性。行为人必须彻底放弃了原先的犯罪,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犯罪的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以继续进行和完成的犯罪行为。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这类犯罪中止,是指在有的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因而成立的犯罪中止。这是一种特殊

类型的犯罪中止,除需要具备上述普通类型的犯罪中止所必须具备的三个共性特征外,还需采取积极的挽救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经过努力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就是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虽然通过努力,但犯罪结果还是发生了,则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二、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一)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

(二)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

三、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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