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教职成厅函[2005]14号

【颁布日期】:2005-09-16

【生效日期】:2005-09-16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0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有关全国性行业组织: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函[2004]182号),我部决定从今年起恢复开展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以下简称统计工作),现将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国家统计局指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主要依靠产业部门和行业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统计工作的组织、汇总、审核和信息发布。产业部门和行业组织负责本系统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汇总、审核和信息发布。

2.在我部和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全国性行业组织的指导下,在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领导下,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市、计划单列市或副省级城市)教育局依托本市产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具体实施全市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教育统计工作,并将统计结果报送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送我部。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托产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具体实施全市区域内企业职工教育统计工作,并向我部报送统计结果。

3.2005年统计工作对象只限于企业职工,包括中央和省属的驻地方企业,以及不同所有制的企业。

4.请按照《全国职工教育培训统计报表》(见附件),确定相关内容的统计渠道。统计年度采用自然年。我部每年9月向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和全国性行业组织布置当年统计工作任务,并于次年1月完成全国统计数据的审核和汇总。

5.统计工作由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发展规划司及信息中心负责,并委托中国电力联合会教育培训中心对统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业务培训和咨询指导。

6.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依靠产业部门和行业组织开展工作,加强与产业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沟通配合,建立起畅通有效的统计渠道。请国务院产业部门和全国性行业组织根据本通知精神,在行业内部署职工教育统计工作。2005年各地统计工作所需要经费请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解决。

有关具体工作及开展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与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6097767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统 计 报 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审批机关:国家统计局

  审批文号:国统办函[2004]182号

  有效期至:2006年10月

人力资源基本情况统计表

  表  号:职培1-1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4]182号

填报单位:

统计年度:          制表时间:

类 型

文化结构

职称结构

技术等级结构

硕士

研究

中等

职业

教育

初中

及以

初级

工及

以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职工人

其中:

  注:1、表栏关系: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3栏“硕士研究生”包括硕士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第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

  2、各栏目内容请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职工在职学历教育统计表

  表  号:职培1-2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4]182号

填报单位:

统计年度:          制表时间:

类 型

研究生教育

本、专科教育

中等职业教育

合计

经费

(万

元)

在学

毕业

结业

在学

毕业

结业

在学

毕业

结业

在学

毕结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职工人数

其中:女

  注:1、本表各栏按人次统计,同年的“在学”人次包括同年的“毕业”和“结业”人次。表栏关系:11=2+3+5+6+8+9,10=1+4+7。

  2、各栏目内容请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职工在职培训情况统计表

  表  号:职培1-3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4]182号

填报单位:            统计年度:          制表时间:

类 型

岗 位 培 训

继续教育

其他培训

培训人次

合计

培训人数

合计

各项

培训

经费

总计

(万

元)

资格培训

适应性培

技术等级

培训

其中

:女

其中

:女

其中

:女

其中

:女

其中

:女

其中

:女

其中

: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

人员

工 人

合 计

  注:1、本表1、2、3、4、5、6、7、8、9、10、11、12各栏按人次统计。表栏关系:11=1+3+5+7+9,12=2+4+6+8+10。

  2、各栏目内容请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职工教育专职人员、机构、总经费情况统计表

  表  号:职培1-4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4]182号

填报单位:

统计年度:          制表时间:

职工教育

专职管理

人员人数

职工教育专职教师人数

各类职工教育培训机构

校舍建

筑面积

(平方

米)

总经费(万元)

合 计

高等

职业

教育

培训

机构

合计

高等

职业

教育

中等

职业

教育

实际

支出

工资

总额

占工

资总

额的

其中

:女

其中

: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注:1、表栏关系:3=5+6+7,8=9+10+11。

  2、各栏目内容请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指 标 解 释

class="law_article" name="1">  1、博士研究生,指经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博士学位或学历的研究生。

class="law_article" name="2">  2、硕士研究生,指经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硕士学位或学历的研究生。本表的“硕士研究生”包括硕士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毕业、第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

class="law_article" name="3">  3、中等职业教育,包括中专、职业高中、技校教育。

class="law_article" name="4">  4、高级技师,是指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种(专业)范围、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经考评组织考核合格的技师可被聘任为高级技师。

class="law_article" name="5">  5、技师,是指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种(专业)范围、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经考评组织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可被聘任为技师。

class="law_article" name="6">  6、高级工,是指达到国家颁布实施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高级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并经相应的工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

class="law_article" name="7">  7、中级工,是指达到国家颁布实施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中级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并经相应的工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

class="law_article" name="8">  8、初级工及以下,初级工是指达到国家颁布实施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初级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并经相应的工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初级工以下指学徒工,即是年满16周岁以上,经企业招聘录取后,在一定培训期限内,按照师徒培训合同,结合生产进行培训的后备青年工人。

class="law_article" name="9">  9、岗位培训,包括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适应性培训。资格培训主要是指按照岗位规范要求取得上岗、转岗、任职、晋级资格的培训;适应性培训主要指根据本岗位生产(工作)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各种应急的、专项的培训。

class="law_article" name="10">  10、继续教育,系指对专科及以上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进行的补充、扩展专业知识和新技术的教育。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11、其他培训,包括再就业培训、职业道德培训、政治学习、法基培训或无法归类的培训。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12、经费,①表二中的经费,指企事业单位用于职工在职学历教育的经费;②表三中的经费,指企事业单位用于职工在职培训教育的经费;③表四中的总经费,指企事业单位用于职工教育培训的总支出。

class="law_article" name="13">  13、培训机构,指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培训中心,如管理人员培训中心、技能培训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中心等。

class="law_article" name="14">  14、校舍面积,是指专用于开展职工教育培训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包括租借教室、临时工棚和未竣工的校舍面积。

class="law_article" name="15">  15、工资总额,按照1990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计。

填 表 说 明

  统计时间:

  统计时间是本年初即1月1日。统计时期是上年度即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职培1-1人力资源基本情况统计:

class="law_article" name="16">  1、表栏关系:职工总数 = 博士研究生 + 硕士研究生 + 本科 + 专科 + 中等职业教育 + 高中 +初中及以下,即1=2+3+4+5+6+7+8。

  9=10+11+12,13=14+15+16+17+18

class="law_article" name="17">  2、 “硕士研究生”包括硕士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毕业、第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

职培1-2职工在职学历教育统计:

class="law_article" name="18">  1、本表各栏按人次统计,同年的“在学”人次包括同年的“毕业”和“结业”人次。即:在学 ≥ 毕业 +结业

class="law_article" name="19">  2、表栏关系:11=2+3+5+6+8+9,10=1+4+7。

class="law_article" name="20">  3、“经费”以万元为单位,要求保留两位小数。

职培1-3职工在职培训情况统计:

class="law_article" name="21">  1、本表各栏均按人次统计。

class="law_article" name="22">  2、表栏关系:6=1+2+3+4+5。

class="law_article" name="23">  3、“经费”以万元为单位,要求保留两位小数。

职培1-4职工教育专职人员、机构、总经费情况统计:

class="law_article" name="24">  1、表栏关系:2=3+4+5,6=7+8+9。

class="law_article" name="25">  2、“总经费”的“实际支出”和“工资总额”以万元为单位,要求保留两位小数。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教职成厅函[2005]14号

【颁布日期】:2005-09-16

【生效日期】:2005-09-16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0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有关全国性行业组织: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函[2004]182号),我部决定从今年起恢复开展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以下简称统计工作),现将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国家统计局指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主要依靠产业部门和行业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统计工作的组织、汇总、审核和信息发布。产业部门和行业组织负责本系统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汇总、审核和信息发布。

2.在我部和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全国性行业组织的指导下,在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领导下,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市、计划单列市或副省级城市)教育局依托本市产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具体实施全市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教育统计工作,并将统计结果报送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送我部。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托产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具体实施全市区域内企业职工教育统计工作,并向我部报送统计结果。

3.2005年统计工作对象只限于企业职工,包括中央和省属的驻地方企业,以及不同所有制的企业。

4.请按照《全国职工教育培训统计报表》(见附件),确定相关内容的统计渠道。统计年度采用自然年。我部每年9月向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和全国性行业组织布置当年统计工作任务,并于次年1月完成全国统计数据的审核和汇总。

5.统计工作由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发展规划司及信息中心负责,并委托中国电力联合会教育培训中心对统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业务培训和咨询指导。

6.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依靠产业部门和行业组织开展工作,加强与产业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沟通配合,建立起畅通有效的统计渠道。请国务院产业部门和全国性行业组织根据本通知精神,在行业内部署职工教育统计工作。2005年各地统计工作所需要经费请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解决。

有关具体工作及开展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与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6097767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统 计 报 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审批机关:国家统计局

  审批文号:国统办函[2004]182号

  有效期至:2006年10月

人力资源基本情况统计表

  表  号:职培1-1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4]182号

填报单位:

统计年度:          制表时间:

类 型

文化结构

职称结构

技术等级结构

硕士

研究

中等

职业

教育

初中

及以

初级

工及

以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职工人

其中:

  注:1、表栏关系: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3栏“硕士研究生”包括硕士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第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

  2、各栏目内容请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职工在职学历教育统计表

  表  号:职培1-2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4]182号

填报单位:

统计年度:          制表时间:

类 型

研究生教育

本、专科教育

中等职业教育

合计

经费

(万

元)

在学

毕业

结业

在学

毕业

结业

在学

毕业

结业

在学

毕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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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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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

9

10

11

12

职工人数

其中:女

  注:1、本表各栏按人次统计,同年的“在学”人次包括同年的“毕业”和“结业”人次。表栏关系:11=2+3+5+6+8+9,10=1+4+7。

  2、各栏目内容请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职工在职培训情况统计表

  表  号:职培1-3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4]182号

填报单位:            统计年度:          制表时间:

类 型

岗 位 培 训

继续教育

其他培训

培训人次

合计

培训人数

合计

各项

培训

经费

总计

(万

元)

资格培训

适应性培

技术等级

培训

其中

:女

其中

:女

其中

:女

其中

:女

其中

:女

其中

:女

其中

: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

人员

工 人

合 计

  注:1、本表1、2、3、4、5、6、7、8、9、10、11、12各栏按人次统计。表栏关系:11=1+3+5+7+9,12=2+4+6+8+10。

  2、各栏目内容请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职工教育专职人员、机构、总经费情况统计表

  表  号:职培1-4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4]182号

填报单位:

统计年度:          制表时间:

职工教育

专职管理

人员人数

职工教育专职教师人数

各类职工教育培训机构

校舍建

筑面积

(平方

米)

总经费(万元)

合 计

高等

职业

教育

培训

机构

合计

高等

职业

教育

中等

职业

教育

实际

支出

工资

总额

占工

资总

额的

其中

:女

其中

: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注:1、表栏关系:3=5+6+7,8=9+10+11。

  2、各栏目内容请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指 标 解 释

class="law_article" name="1">  1、博士研究生,指经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博士学位或学历的研究生。

class="law_article" name="2">  2、硕士研究生,指经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硕士学位或学历的研究生。本表的“硕士研究生”包括硕士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毕业、第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

class="law_article" name="3">  3、中等职业教育,包括中专、职业高中、技校教育。

class="law_article" name="4">  4、高级技师,是指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种(专业)范围、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经考评组织考核合格的技师可被聘任为高级技师。

class="law_article" name="5">  5、技师,是指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种(专业)范围、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经考评组织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可被聘任为技师。

class="law_article" name="6">  6、高级工,是指达到国家颁布实施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高级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并经相应的工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

class="law_article" name="7">  7、中级工,是指达到国家颁布实施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中级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并经相应的工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

class="law_article" name="8">  8、初级工及以下,初级工是指达到国家颁布实施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初级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并经相应的工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初级工以下指学徒工,即是年满16周岁以上,经企业招聘录取后,在一定培训期限内,按照师徒培训合同,结合生产进行培训的后备青年工人。

class="law_article" name="9">  9、岗位培训,包括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适应性培训。资格培训主要是指按照岗位规范要求取得上岗、转岗、任职、晋级资格的培训;适应性培训主要指根据本岗位生产(工作)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各种应急的、专项的培训。

class="law_article" name="10">  10、继续教育,系指对专科及以上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进行的补充、扩展专业知识和新技术的教育。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11、其他培训,包括再就业培训、职业道德培训、政治学习、法基培训或无法归类的培训。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12、经费,①表二中的经费,指企事业单位用于职工在职学历教育的经费;②表三中的经费,指企事业单位用于职工在职培训教育的经费;③表四中的总经费,指企事业单位用于职工教育培训的总支出。

class="law_article" name="13">  13、培训机构,指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培训中心,如管理人员培训中心、技能培训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中心等。

class="law_article" name="14">  14、校舍面积,是指专用于开展职工教育培训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包括租借教室、临时工棚和未竣工的校舍面积。

class="law_article" name="15">  15、工资总额,按照1990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计。

填 表 说 明

  统计时间:

  统计时间是本年初即1月1日。统计时期是上年度即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职培1-1人力资源基本情况统计:

class="law_article" name="16">  1、表栏关系:职工总数 = 博士研究生 + 硕士研究生 + 本科 + 专科 + 中等职业教育 + 高中 +初中及以下,即1=2+3+4+5+6+7+8。

  9=10+11+12,13=14+15+16+17+18

class="law_article" name="17">  2、 “硕士研究生”包括硕士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毕业、第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

职培1-2职工在职学历教育统计:

class="law_article" name="18">  1、本表各栏按人次统计,同年的“在学”人次包括同年的“毕业”和“结业”人次。即:在学 ≥ 毕业 +结业

class="law_article" name="19">  2、表栏关系:11=2+3+5+6+8+9,10=1+4+7。

class="law_article" name="20">  3、“经费”以万元为单位,要求保留两位小数。

职培1-3职工在职培训情况统计:

class="law_article" name="21">  1、本表各栏均按人次统计。

class="law_article" name="22">  2、表栏关系:6=1+2+3+4+5。

class="law_article" name="23">  3、“经费”以万元为单位,要求保留两位小数。

职培1-4职工教育专职人员、机构、总经费情况统计:

class="law_article" name="24">  1、表栏关系:2=3+4+5,6=7+8+9。

class="law_article" name="25">  2、“总经费”的“实际支出”和“工资总额”以万元为单位,要求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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