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关于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受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07年5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07年5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07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西安市兴庆南路6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康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司董事会公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并依法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持股证明、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的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为27,929,1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4.72%。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共计10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计2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方式逐项审议表决了公司董事会已公告的所有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表决做出如下决议:

1. 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交大博通董事会2006年

度工作报告》;

2. 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交大博通监事会2006年

度工作报告》;

3. 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交大博通2006年度报告》

和《交大博通2006年度报告摘要》;

4. 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交大博通2006年利润分

配方案》。

经本所律师对表决情况当场核查,上述决议均由全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关于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 杨锦明

许炜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负责人:杨锦明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关于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受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07年5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07年5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07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西安市兴庆南路6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康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司董事会公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并依法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持股证明、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的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为27,929,1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4.72%。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共计10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计2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方式逐项审议表决了公司董事会已公告的所有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表决做出如下决议:

1. 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交大博通董事会2006年

度工作报告》;

2. 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交大博通监事会2006年

度工作报告》;

3. 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交大博通2006年度报告》

和《交大博通2006年度报告摘要》;

4. 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交大博通2006年利润分

配方案》。

经本所律师对表决情况当场核查,上述决议均由全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关于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 杨锦明

许炜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负责人:杨锦明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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