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
(2011—2020年)
文 本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一条 区划目的 ........................................................................... 1
第二条 区划依据 ........................................................................... 1
第三条 区划目标 ........................................................................... 2
第四条 区划原则 ........................................................................... 4
第五条 区划范围 ........................................................................... 5
第六条 分类体系 ........................................................................... 5
第七条 区划成果 ........................................................................... 7
第二章 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 7
第八条 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 ....................................................... 7
第九条 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 ....................................................... 8
第十条 开发利用现状 ................................................................. 12
第十一条 面临的形势 ................................................................. 14
第三章 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布局 .................................................. 15
第十二条 总体布局 ..................................................................... 15
第十三条 杭州湾海域 ................................................................. 18
第十四条 宁波—舟山近岸海域 ................................................. 18
第十五条 岱山—嵊泗海域 ......................................................... 19
第十六条 象山港海域 ................................................................. 19
第十七条 三门湾海域 ................................................................. 20
第十八条 台州湾海域 ................................................................. 20
第十九条 乐清湾海域 ................................................................. 20
第二十条 瓯江口及洞头列岛海域 ............................................. 21
第二十一条 南麂、北麂列岛海域 ............................................. 21
第四章 海洋功能分区及管理要求 .................................................. 22
第二十二条 海洋基本功能区 ..................................................... 22
第二十三条 农渔业区 ................................................................. 24
第二十四条 港口航运区 ............................................................. 25
第二十五条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 26
第二十六条 矿产与能源区 ......................................................... 27
第二十七条 旅游休闲娱乐区 ..................................................... 28
第二十八条 海洋保护区 ............................................................. 29
第二十九条 特殊利用区 ............................................................. 30
第三十条 保留区 ......................................................................... 31
第五章 实施措施 ............................................................................... 32
第三十一条 区划实施管理 ......................................................... 32
第三十二条 海域使用管理 ......................................................... 33
第三十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 ......................................................... 35
第三十四条 基础能力建设 ......................................................... 36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与执法 ..................................................... 37
第三十六条 法制建设与宣传 ..................................................... 38
第六章 附 则 ................................................................................... 39
第三十七条 区划效力 ................................................................. 39
第三十八条 区划附件 ................................................................. 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区划目的
为适应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协调和规范各种涉海活动,加强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推进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加快浙江海洋经济强省战略的实施,在国务院2006年批准实施的《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基础上,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海域区位、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利用的要求,按照海洋基本功能区的标准,将全省海域划分成不同类型的海洋基本功能区,作为全省海洋开发、保护与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条 区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2.《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3号)
13.《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
14.《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国函〔2010〕38号)
15.《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06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6.《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7.《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国函〔2011〕19号)
18.《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的批复》(国函〔2011〕77号)
第三条 区划目标
(一)海域管理调控作用得到增强
海域管理的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等手段不断完善,海洋功能区划的整体控制作用明显增强,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逐步健全,开展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设手续试点,海域的国家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海域开发和保护格局进一步优化,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的发展空间得到有力保障。
(二)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控制,近海及海岸湿地得到有效保护,海洋保护区生态系统的生态特征和生态功能得到明显提升,海洋生态服务功能得到有效发挥,逐步形成良性循环的海洋生态系统,构筑起蓝色生态屏障。至2020年,全省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量得到初步控制,实现近岸海域水质功能区达标率40%以上,一类水质海域的面积比达到15%以上;新建省级以上海洋保护区5处,海洋保护区面积占到11%以上。
(三)渔业用海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用海需求得到有效保障。重要渔业水域、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得到有效保护。至2020年,主要经济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得到有效保护,渔场生态环境得到修复,近海生物多样性增加,渔业捕捞能力和捕捞产量与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大体相适应,海水养殖用海的功能区面积不少于100000公顷。
(四)围填海规模得到合理控制
严格实施围填海年度计划制度,按照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合理控制建设用围填海规模,全省围填海结构类型、布局和建设时序进一步优化,进一步增强海域使用规划对围填海的控制作用。至2020年,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50600公顷内,符合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五)海域后备空间资源得到保留
进一步强化对保留区的选划和管理,严格实施阶段性开发限制,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的开发利用活动,为未来发展预留一定数量的近岸海域和自然岸线。至2020年,全省海域保留区面积达448200公顷,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六)海域海岸带得到整治修复
重点对自然景观受损严重、生态功能退化、防灾能力减弱以及利用效率低下的海域海岸带进行整治修复。至2020年,完成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300千米。
第四条 区划原则
(一)尊重自然
按照海域的区位特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综合评价海域开发利用的适宜性和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海域基本功能。
(二)科学发展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协调和优化配置各行业用海,合理控制各类建设用海规模,保证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海,引导海洋产业优化布局,促进集约节约用海。
(三)保障重点
强化传统渔业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海域使用结构优化,保障渔业、重要涉海产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的用海需求。
(四)保护生态
立足构建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按照“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类功能区,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河口、海湾、海岛、滨海湿地等海洋生态系统安全。
(五)陆海统筹
根据陆地空间和海洋空间的关联性,以及海洋系统的特殊性,统筹协调陆地、海洋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严格保护海岸线,切实保障河口海域防洪安全。
(六)军事优先
优先满足军事用海和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限制进入军事区及在军事区内从事海洋开发利用活动。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海底管线安全。加强领海基点及周边海域保护,维护海洋权益。
第五条 区划范围
区划范围北界从浙沪交界的金丝娘桥起向海延伸到领海外部界限,南界从浙闽交界的虎头鼻经七星岛(星仔岛)南端至27°N往东延伸到领海外部界限,总面积约为4.44万平方千米。本区划边界不作为海域划界依据,省际界线以国家公布的界线为准。
第六条 分类体系
海洋基本功能区指具有特定海洋基本功能的海域单元。海洋基本功能是指依据海域自然属性和社会需求程度,以使海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所确定的海洋功能。
海洋基本功能区分海岸基本功能区和近海基本功能区两类。海
岸基本功能区是指依托海岸线,向海有一定宽度的海洋基本功能区。近海基本功能区是指海岸基本功能区向海一侧的外界与省(区、市)海域外部管理界线之间的海洋基本功能区。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分类体系中的一级类进行海岸基本功能分区和近海基本功能分区。海洋功能区划分类体系如下:
表1-1 海洋功能区划分类体系表
第七条 区划成果
1、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文本
2、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登记表
3、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图件
第二章 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第八条 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
(一)地理概况
浙江省地处中国长江三角洲南翼,东南沿海中部,陆域地理坐标介于北纬27°12′N~31°31′N和东经118°06′E~123°09′E之间,东临东海,南接福建,西与江西、安徽相连,北与上海、江苏接壤。浙江海域地处东海中部,全省范围内的领海与内水面积为4.44万平方千米,连同可管辖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面积达26万平方千米。浙江全省海岸线总长约6700千米,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海岛有2878个。
(二)区位条件
浙江省海域位于长江黄金水道入海口,北联上海市海域,南接福建省海域,毗邻台湾海峡和日本海域,对内是江海联运枢纽,对外是远东国际航线要冲,在我国内外开放扇面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浙江沿海地区位于我国“T”字形经济带和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的核心区,是长三角地区与海西地区的联结纽带,依托广阔腹地和深水岸线等资源,既可作为我国海上交通运输主枢纽,也可作为石
油、天然气、铁矿石等战略物资的储运、中转和贸易主基地,还可作为海防前哨,是加强“海上通道”安全保护的“主阵地”。
第九条 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
(一)自然环境
地质特征。海域地质构造上属于东海构造单元,是大陆边缘拗陷和环西太平洋新生代沟、弧、盆构造体系的组成部分。东海陆架盆地是一个大型的迭置在不同基底之上的中、新生代沉积盆地;陆架边缘为东海陆架边缘隆起带,亦称钓鱼岛隆褶带,具有南窄北宽的特征;海域东部为冲绳海槽张裂带(即冲绳海槽盆地),是环西太平洋新生代沟、弧、盆构造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一个扩张型半深海舟状盆地。浙江海岸带地跨杨子准地台及华南褶皱系两个一级大地构造单元,以基岩港湾海岸为基本特色。
地貌特征。北部海岸处于长江三角洲平原南缘,南部则为浙东、南火山岩低山丘陵,海岸地貌复杂多样,山地、丘陵、平原等地貌类型齐全,海岸类型包括淤泥质海岸、基岩型海岸和砂质海岸,各岸滩类型交错分布。海底地貌以滨岸地貌类型为主,所在的东海陆架是世界最宽的陆架之一,内陆架为全新世以来形成的现代滨岸地貌及沙波地貌,外陆架则为晚更新世的滨岸地貌及古河谷、湖沼地貌的遗迹。
海底沉积。海域沉积物按成因可分为陆源碎屑物质、生物源物质、火山物质和自生矿物四类,陆源碎屑物质是主体。根据沉积物的粒度结构特征、成因,与目前所处的水深、水动力状况,可将海
域划分为三个沉积环境区:陆架浅海现代沉积环境区、陆架古滨岸残留沉积环境区、陆坡—海槽次深海现代沉积环境区。长江和入海河流带来的陆源物质是浙江海域物质的主要来源之一,海域泥沙含量分布特点是:愈近大陆含沙量愈高,大潮含沙量大于小潮,底层含沙量高于表层,岛屿周围的含沙量高于其邻近海域。
气候条件。浙江位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具有四季分明、年温适中、雨量充沛、空气湿润、热量充裕的气候特点,但四季都有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灾害性天气的袭击。沿海太阳年辐射量在4000~4800百万焦耳/平方米之间,年平均气温在l5~18℃之间,年降水量在1000~2000毫米之间,沿岸出现海雾的时间一般集中在冬季和春季。
海洋水文。海域内海流可分为外海流系和沿岸流系两大类,外海流系由黑潮及其分支构成,具有高温、高盐性质;沿岸流是由江河入海径流和盛行季风所产生的风海流组成,具有低盐性质。台风是形成沿岸大浪的主要因素。海域盐度空间分布呈表层低、深层高,近岸低、外海高,河口区低、黑潮区高的特点。海域冬季表层水温冷、暖水舌清晰,夏季表层水温分布则极为均匀。
陆地水文。浙江省河流众多,沿海主要有六条入海河流,分别为钱塘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由于流程短,河流夹带物质较粗,泥沙绝大部分沉积在河口以内,只有少量泥沙在汛期才进入口外海滨沉积。
海域环境。2010年,全省近岸海域水质污染明显加重,与上
年相比,一类、二类和三类海域面积均有不同程度的缩减,中度污染海域面积基本与上年持平,严重污染海域面积扩大了6630平方千米。严重污染和中度污染海域面积约占全省近岸海域面积的60%,上升了16个百分点。近岸海域海洋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7%,比上年下降8个百分点。海水增养殖区环境质量总体较好,水体富营养化和赤潮是影响养殖海区环境的主要因素。
海洋灾害。浙江是海洋灾害最为频发、影响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海洋灾害损失严重,季风区中气流的不稳定性常造成一些自然灾害,如台风、强冷空气、干旱、冰雹等。浙江赤潮灾害发生的时间为每年的4~7月,赤潮发生的主要区域集中在嵊泗—嵊山海域、舟山中街山至浪岗山、台州外侧海域等。海水入侵和盐渍化灾害程度相对较轻。2010年,全年共发生风暴潮、浪潮、赤潮引起的灾害事件39起。此外,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事件、由码头装卸作业溢舱(围油栏内溢油)引起的污染事件也时有发生。
(二)资源条件
海洋生物资源。浙江海域渔场面积有22.27万平方千米,是我国最大的渔场;近海最佳可捕量占到全国的27.3%,是渔业资源蕴藏量最为丰富、渔业生产力最高的渔场。海洋生物种类繁多,初级生产力空间分布从高到低依次为浙南海区、浙北海区、浙中海区;浮游植物密度和生物量均很高,以硅藻类为主;浮游动物具有近岸种类较少,离岸区域种类丰富的特点;底栖生物以低盐沿岸种和半咸水性河口种为主,包括甲壳类、软体动物、多毛类、鱼类、棘皮
动物、腔肠动物和大型藻类;游泳生物是海洋捕捞的主要对象,共计有439种;药用海洋资源丰富,可供保健和药用的海洋生物有420种。
港口航道资源。浙江沿海港口资源的地域分布较为均匀,共有宁波—舟山港、温州港、台州港和嘉兴港四个主要沿海港口,目前沿海港口已经形成了以宁波—舟山港为中心,浙南温台港口和浙北嘉兴港为两翼的发展格局,其中宁波—舟山港和温州港已被交通运输部列入全国沿海24个主要港口行列。
海岛资源。据统计,浙江省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有2878个,数量居全国第一。东北部的舟山群岛海岛分布最为密集,岛屿总面积约为1940平方千米,其中舟山本岛面积约有500平方千米,为全国第四大岛。
滩涂资源。浙江全省潮间带面积约2290平方千米,其中海涂面积约2160平方千米。按岸滩动态可分为淤涨型、稳定型、侵蚀型三类,其中淤涨型滩涂面积占87.54%,主要分布于杭州湾南岸、三门湾口附近、椒江口外两侧、乐清湾和瓯江口至琵琶门之间。潮间带滩涂大致可分为三种环境类型,包括河口平原外缘的开敞岸段、半封闭海湾组成的隐蔽岸段和海岛及岬角海湾内的海涂,面积小,分布零星。
旅游资源。浙江沿海的旅游资源兼有自然和人文、海域和陆域、古代和现代、观赏和品尝等多种类型,汇集着山、海、崖、海岛(礁)等多种自然景观和成千上万种海洋生物,涵盖了旅游资源
国家标准中8个主类。主要海岛共有可供旅游开发的景区(点)450余处。浙江沿海的旅游资源不仅数量大,类型多,而且区域分布又明显地集中在杭州、绍兴、宁波、温州等大中城市或附近一带,组成了杭、绍、甬人文自然综合旅游资源带、浙南沿海旅游资源区和舟山海岛旅游资源区,在省内乃至全国的旅游业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海洋矿产资源。浙江海底矿产以非金属矿产为主,大陆架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开发前景良好。东海陆架盆地具有生油岩厚度大、分布面积广、有机质丰度高、储集层发育好、圈闭条件优越等条件,是寻找大型油气田的有利地区。据现有资料,东海油气目前已展开勘探工作,春晓油气田正式开采出油,东海油气进入实质性开发阶段。
可再生能源。浙江因海岛数量众多和自然地理环境条件比较优越,蕴藏着比较丰富的海洋能资源,具有较丰富的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温差能、盐差能以及风能等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可再生能源具有大面积、低密度、不稳定等特征,开发海洋能资源,对缓解能源紧缺状况,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条 开发利用现状
(一)海域使用现状
至2010年底,全省使用海域7810宗,用海面积为2538.01平方千米。
表2-1 浙江省各行业海域使用情况表
(二)海洋经济发展现状
2010年,浙江省海洋及相关产业总产出12350亿元,海洋及相关产业增加值3775亿元,海洋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25.8%,海洋经济在浙江国民经济中已经占据重要地位。海洋经济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分别为287亿元、1599亿元和1889亿元,三次产业结构为7.6:42.4:50.0。海洋产业类型日趋多样,海洋传统产业和海洋新兴产业共同发展,已形成了涵盖13类海洋主要产业的产业体系。海洋渔业发展形势良好,涉海工业增长较快,海洋工程建筑业稳定增长,港口物流快速发展,滨海旅游业发展迅猛,海洋传统产业与日益增值扩大的海洋新兴产业共同支撑着浙江海洋经济的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面临的形势
(一)用海需求进一步增大
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加快实施,沿海地区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用海需求将呈现持续旺盛的态势。海洋渔业方面,现代渔业和涉渔二三产业用地用海需求将有较大增长。海洋交通运输业方面,随着“港航强省”战略的深入实施,沿海港口新建、扩建工程加快实施,用海需求将有较明显的增长。临港工业、战略性海洋产业及滨海城市建设方面,沿海各大开发区向海洋要资源、要空间的愿望日渐强烈,用地用海需求也将大幅度增加。海洋旅游方面,随着大批优质滨海旅游资源加速开发,以及人工旅游设施的增长,滨海旅游业对用地用海的需求也将有所增加。海洋环境保护方面,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保护区新建、续建和升格都将带来一定用海需求。
(二)海域使用管理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
目前违法用海情况依然存在,未依法办理相关用海手续即开始用海,影响海域科学开发和利用;涉海规划未能科学实施,部分海岸和海域资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海域使用审批制度有待完善,电子政务系统建设、海域使用监视监测系统等信息化管理系统还未能对实际工作形成强有力的支撑。
(三)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压力进一步增大
海岛保护任务艰巨,有居民海岛开发建设仍需规范,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开发配套制度有待完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严重,
近岸海域渔业用海进一步被挤占,稳定海水养殖面积、促进海洋渔业发展、维护渔民权益的任务艰巨。海洋新能源开发、海水利用有待科学管理,急需完善相关规划。
(四)海洋生态环境尚未根本好转
近岸海域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近岸湿地遭到破坏,杭州湾、甬江口、乐清湾、台州湾等港湾呈严重富营养化。有毒赤潮和复合型赤潮发生频率不断上升、范围不断扩大、持续时间不断增长趋势。工业和城市污水等陆源污染物排放尚得不到有效控制。海洋生物生境不断萎缩,一些重要鸟类、海洋经济鱼类、虾、蟹和贝藻类生物产卵场、育肥场或越冬场逐渐消失,许多珍稀濒危野生生物濒临绝迹。随着沿海地区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海洋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矛盾日益突出,统筹协调开发与保护的压力与日俱增。
第三章 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布局
第十二条 总体布局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关于实施“海洋开发”、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人海和谐、海陆联动、江海连结、山海协作,统筹处理好海洋经济与陆域经济、经济建设与民生保障、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关系,
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加快海洋资源科学开发,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着力优化海洋产业空间布局,构筑经济高效、技术先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新型海洋开发与保护体系,力争形成海洋经济综合实力强、海洋产业结构布局合理、海洋生态环境良好的海洋开发保护格局。
(二)战略布局
坚持以海引陆、以陆促海、海陆联动、协调发展,注重发挥不同区域的比较优势,优化重点海域的基本功能区,构建“一核两翼三圈九区多岛”的海洋开发与保护总体布局,科学高效有序推进海洋开发和资源保护。
加快核心区建设。以宁波—舟山港海域、海岛及其依托城市为核心区,围绕增强辐射带动和产业引领作用,继续推进宁波—舟山港口一体化,积极推进宁波、舟山区域统筹联动发展,规划建设全国重要的大宗商品储运加工贸易、国际集装箱物流、滨海旅游、新型临港工业、现代海洋渔业、海洋新能源、海洋科教服务等基地和东海油气开发后方基地,加强深水岸线等战略资源统筹管理,完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保网络,形成我国海洋经济参与国际竞争的重点区域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高地。
提升两翼发展水平。以环杭州湾产业带及其近岸海域为北翼,以温州、台州沿海产业带及其近岸海域为南翼,尽快提升两翼的发展水平。立足区内外统筹发展,北翼加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对接,突出新型临港先进制造业发展和长江口及毗邻海
域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带动长江三角洲地区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南翼加强与海峡西岸经济区对接,突出沿海产业集聚区与滨海新城建设,引导海洋三次产业协调发展,成为东南沿海海洋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在推进两翼发展过程中,根据各海域的自然条件和海洋经济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区内各重要海域的基本功能。
做强三大都市圈。加强杭州、宁波、温州三大沿海都市圈海洋基础研究、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加快发展海洋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推进海洋开发由浅海向深海延伸、由单一向综合转变、由低端向高端发展,增强现代都市服务功能,提升对周边区域的辐射带动能力,建设成为我国沿海地区海洋经济活力较强、产业层次较高的重要区域。
重点建设九大产业集聚区。在整合提升现有沿海和海岛产业园区基础上,坚持产业培育与城市新区建设并重,重点建设杭州、宁波、嘉兴、绍兴、舟山、台州、温州等九大产业集聚区。与产业集聚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培育壮大海洋新兴产业,保障合理建设用海需求,提高产业集聚规模和水平,使其成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城市新区培育的主要载体。
合理开发利用重要海岛。加强分类指导,重点推进舟山本岛、岱山、泗礁、玉环、洞头、梅山、六横、金塘、衢山、朱家尖、洋山、南田、头门、大陈、大小门、南麂等重要海岛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根据各海岛的自然条件,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海岛及周边海域资源,着力建设各具特色的综合开发岛、港口物流岛、临港工业
岛、海洋旅游岛、海洋科教岛、现代渔业岛、清洁能源岛、海洋生态岛等,发展成为我国海岛开发开放的先导地区。
(三)重点海域
根据浙江海洋开发与保护的总体战略布局和海域地理状况、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特点以及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将全部管理海域划分为杭州湾海域、宁波—舟山近岸海域、岱山—嵊泗海域、象山港海域、三门湾海域、台州湾海域、乐清湾海域、瓯江口及洞头列岛海域、南北麂列岛海域等九个重点海域。
第十三条 杭州湾海域
杭州湾海域包括嘉兴海域和余姚、慈溪海域。主要为滨海旅游、湿地保护、临港工业等基本功能,兼具农渔业等功能。管理上需要处理好治水、围海等的关系,探索建立统一综合的杭州湾海域管理体制;处理好滨海旅游、湿地保护、海洋渔业与临港工业的关系;强化海陆联动,加强海域环境质量监测和综合整治,逐步改善本海域生态环境状况;加强农渔业区内重要渔业品种保护区建设,保护鳗鱼苗、蟹苗等重要渔业资源。
第十四条 宁波—舟山近岸海域
宁波—舟山近岸海域包括宁波市镇海区、北仑区、象山县东部的近岸海域和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的近岸海域。主要为港口物流、临港工业、滨海旅游等基本功能,兼具农渔业等功能。管理上需要按照宁波—舟山港口一体化和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要求,推进海岛开发开放,加强岸线资源的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和科学保
护,适度控制工业占用深水岸线和后方腹地,为未来发展留下充裕空间;加强对油气等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综合服务;积极利用舟山跨海大桥,统筹规划本区域整体开发及临港产业的空间布局,合理布局城镇和临港产业;加强污染型产业的环境综合整治与城市空间布局的调整;加强五峙山、韭山列岛、东海带鱼水产种质资源等保护区建设,保护河口、湿地、海湾、海岛和舟山渔场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 岱山—嵊泗海域
岱山-嵊泗海域,包括嵊泗海域和岱山海域。主要为海洋渔业、滨海旅游和港口物流等基本功能,兼具临港工业等功能。管理上要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保护与恢复重要经济鱼虾蟹类产卵繁殖场所和增殖放流渔业资源;加快海洋旅游业的发展,加快建设好一批知名的海洋旅游产品、线路和品牌,保护好海岛独特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根据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要求,统筹规划开发本区域深水岸线资源,加强各类海岛深水岸线资源的保护,适当控制工业占用深水岸线。
第十六条 象山港海域
象山港海域主要为生态保护等基本功能,兼具海洋渔业、海洋旅游和临港产业等功能。在管理上要严格按照《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各类污染物(及含热废水)排放标准、规模、排放口的控制管理,逐步减少入海河流排污总量;除基础设施和产业园区建设少量填海和象山港口部经科学论证允许少量围海外,禁止围垦海涂和填海;适度控制港口建设,
禁止新设煤炭(除已建电厂外)、化肥等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散杂货码头;严格控制对基本功能有明显不利影响的涉海产业和临港产业,对局部地区布点的大型电厂,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其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等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切实加强对港区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三门湾海域
三门湾海域主要为滨海旅游、湿地保护和生态型临港工业等基本功能。控制围填海造地,严格管理区域内排污口设置,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保护区域生态环境;严格控制对基本功能有明显不利影响的产业;逐步推进生态化养殖,加强养殖污染整治;电厂及临港产业布局要相对集中,尽量减少对区域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协调管理机制,保持较好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台州湾海域
台州湾海域包括临海、椒江、路桥、温岭、玉环东部海域。主要为临港工业、港口运输等基本功能,兼具工业与城镇用海、农渔业和旅游休闲娱乐等功能。在管理上要加强对椒江口南侧医化工业污染的综合整治与预防,加强对沿海石化产业的管理;加强大陈岛海域、东矶列岛海域的放流增殖,恢复海域渔业资源及生态系统。
第十九条 乐清湾海域
乐清湾海域主要为湿地保护、滨海旅游、临港工业等基本功能,兼具农渔业和港口航运等功能。在管理上要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协调管理机制,加强乐清湾滩涂湿地保护,改善乐清湾海水水质,
逐步恢复本区域生态系统;加强水产养殖和贝类苗种基地建设,推进海洋渔业的发展;严格控制污染型临港产业进入本区域,适度控制临港产业规模,加强对工业占用深水岸线的管理。
第二十条 瓯江口及洞头列岛海域
瓯江口及洞头列岛海域包括龙湾、洞头海域及乐清南部海域。主要为港口运输、临港工业、滨海旅游等基本功能,兼具工业与城镇用海和海洋渔业等功能。在管理上要加强区域性岸线资源的统筹规划和有序建设,协调好河口综合整治、瓯飞等围海造地和港口建设的关系,控制工业占用深水岸线;加强滩涂资源管理;重点做好海岛资源保护与开发,积极发展具有海岛特色的滨海生态旅游和海洋渔业;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优化工业与城镇建设的空间布局,实现合理集中;加强生态湿地、海洋旅游、珍稀动植物和海岛自然地貌等资源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南麂、北麂列岛海域
南麂、北麂列岛海域主要为生态保护、滨海旅游等基本功能,兼具工业与城镇用海、港口航运和农渔业等功能。在管理上要加强区域生态保护,妥善保护滩涂湿地资源,做好放流增殖、人工鱼礁投放等工作,恢复区域内海洋生态系统;适度开发海洋旅游,加强保护海岛独特地貌;适度控制海水养殖密度,防止海域富营养化;进一步加强工业与城镇建设用海的有序开发,协调好河口综合整治、围垦和港口建设的关系;加强海洋环境的在线监测,严格禁止对基本功能有明显不利影响的产业。
第四章 海洋功能分区及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海洋基本功能区
按照《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总体要求和海洋功能区划分类体系,依据全省海域自然环境特点、自然资源优势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共划分出223个海洋基本功能区(见表4-1)。其中:海岸基本功能区共129个(见表4-2),近海基本功能区共94个(见表4-3)。
表4-1 浙江省海洋基本功能区
表4-2 浙江省海岸基本功能区
表4-3 浙江省近海基本功能区
第二十三条 农渔业区
农渔业区指适于拓展农业发展空间和开发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可供农业围垦,渔港和育苗场等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海水增养殖和捕捞生产,以及重要渔业品种养护的海域。包括农业围垦区、养殖区、增殖区、捕捞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基础设施区。
本次海岸基本功能区共划分农渔业区28个,面积194119公顷,占用大陆岸线长783千米,占用海岛岸线长539千米。包括象山港、大目洋、石浦、高塘—南田、三门湾北、沥港、定海西码头、高亭、长涂、普陀山—朱家尖、沈家门、虾峙、台门、三门湾南、浦坝港、临海东部、石塘、隘顽湾、玉环东、坎门、乐清湾、瓯江口、洞头东部、瓯飞、飞鳌滩、江南涂、大渔湾、沿浦湾农渔业区。
本次近海基本功能区共划分农渔业区18个,面积2818573公顷,占用海岛岸线长631千米。包括海盐、平湖、杭州湾南岸、象山、嵊泗、岱山、定海、普陀、三门、临海、椒江、路桥、温岭、玉环、洞头、瑞安、平阳、苍南农渔业区。
农渔业区要保障渔民生活生存依赖的传统用海;除渔港、农业围垦等基础设施建设用海外,严格限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农业围垦要控制规模和用途,严格按照围填海计划和自然淤涨情况科学安排用海;严格保护象山港蓝点马鲛、乐清湾泥蚶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科学规划与建设增殖放流区、水产
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海洋牧场,扩大放流规模,规范资源管理;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严格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控制近海捕捞强度,严格实行禁渔休渔制度;重点加强杭州湾、舟山本岛周边海域、象山港、浦坝港、椒江口、乐清湾、瓯江口、飞云江口、鳌江口等海区的海岸环境整治,合理规划养殖规模、密度和结构,保障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积极防治海水污染,禁止在规定的养殖区、增殖区和捕捞区内进行有碍渔业生产或污染水域环境的活动。加强滩涂资源统筹开发,有序推进滩涂围垦开发,科学确定围垦区域的功能定位、开发利用方向,合理安排农业、生态、旅游等用地。农渔业区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水水质标准,其中捕捞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执行不劣于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 港口航运区
港口航运区指适于开发利用港口航运资源,可供港口、航道和锚地建设的海域。包括港口区、航道区、锚地区。
本次海岸基本功能区共划分港口航运区24个,面积259302公顷,占用大陆岸线长484千米,占用海岛岸线长1285千米。包括嘉兴、镇海、北仑、鄞奉、强蛟、外干门、乌沙山、石浦、定海、岱山、普陀、健跳、头门岛、海门、金清、龙门、大麦屿、乐清、瓯江口、洞头、飞云江、鳌江口、舥艚、霞关等港口航运区。
本次近海基本功能区共划分港口航运区19个,面积41688公
顷,占用海岛岸线长172千米。包括洋山、大洋山南、马迹山南、马迹山、小黄龙西、大小黄龙南、大黄龙南、绿华山南、大鱼山西南、黄泽山—小衢山、衢山、长涂山南、蜂巢岩东、东霍山、香炉花瓶、虾峙门、虾峙门口外、大陈、乐清湾进港等港口航运区。
港口航运区要进一步优化港口资源整合,加快建设以宁波—舟山港为核心的全省港口体系,加强港口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综合交通体系和集疏运体系,扩大港口吞吐能力,着力提升港口服务功能。禁止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公布的航路内进行与航运无关、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严禁在规划港口航运区内建设其他永久性设施。加强嘉兴港、宁波—舟山港、台州港、温州港等港口综合治理,减少对周边功能区环境影响。维护和改善港口航运区原有的水动力和泥沙冲淤环境。港口区执行不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不劣于三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和不劣于三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航道区和锚地区执行不劣于三类海水水质标准、不劣于二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和不劣于二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指适于发展临海工业与滨海城镇的海域。包括工业用海区和城镇用海区。
本次海岸基本功能区共划分工业与城镇用海区34个,面积88633公顷,占用大陆岸线长469千米,占用海岛岸线长284千米。包括杭州湾、七姓涂、鄞州、西店、西沪港底部、大港口、爵
溪、象山东部、下洋涂、金塘、册子岛北部、长白西北、舟山本岛东北、岱山西北、大长涂、松帽尖、西南涂、虾峙、凉帽潭、金竹山、三门滨海、三门沿海、临海东部、台州市区东部、黄礁涂、温岭东部、漩门、乐清、温州浅滩、黄岙、环岛西片、瓯飞、飞鳌滩、江南涂等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本次近海基本功能区共划分工业与城镇用海区7个,面积7288公顷,占用海岛岸线长116千米。包括小洋山、大洋山、青沙、马关、黄龙、大鱼山、衢山等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置。集约节约用海,科学确定围填海规模,并根据国家和省级控制指标执行。严格执行围填海年度计划,严格围填海建设项目审查,优化围填海平面设计,提倡和鼓励由海岸向海延伸式围填海逐步转变为人工岛式和多突堤式围填海,由大面积整体式围填海逐步转变为多区块组团式围填海。围填海应遵循减少占用自然岸线、延长人工岸线长度、提升景观效果的原则。建设用海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可能导致地形、滩涂及海洋环境破坏的要提出整治对策和措施。积极引导用海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执行不劣于三类海水水质标准、不劣于二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和不劣于二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第二十六条 矿产与能源区
矿产与能源区指适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与海上能源,可供油气
和固体矿产等勘探、开采作业,以及盐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的海域。包括油气区、固体矿产区、盐田区、可再生能源区。
本次海岸基本功能区共划分矿产与能源区2个,面积880公顷,占用大陆岸线长32千米,占用海岛岸线长3千米。包括健跳、江厦矿产与能源区。本轮区划不对海上风电场划定专门的海洋基本功能区,在基本不损害海洋基本功能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论证,选择合适海域进行海上风电场建设。
矿产与能源区在开发过程中应加强对海底地形和潮流水动力等海洋生态环境特征的监测,应科学论证潮汐能发电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大示范试验力度,引导激励更多的机构与企业投入海洋能利用和技术研发。矿产与能源区执行不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不劣于三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和不劣于三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第二十七条 旅游休闲娱乐区
旅游休闲娱乐区指适于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可供旅游景区开发和海上文体娱乐活动场所建设的海域。包括风景旅游区和文体休闲娱乐区。
本次海岸基本功能区共划分旅游休闲娱乐区19个,面积44267公顷,占用大陆岸线长151千米,占用海岛岸线长405千米。包括九龙山、梅山、凤凰山、象山港、象山松兰山、石浦、鹤浦、花岙、双合山、秀山、大长涂、普陀山、普陀东部、六横、临海桃渚、温岭松门、炎亭、渔寮、霞关等旅游休闲娱乐区。
本次近海基本功能区共划分旅游休闲娱乐区8个,面积13127公顷,占用海岛岸线长178千米。包括檀头山、徐公岛、泗礁、衢山、五子岛、大陈、三蒜岛、大鹿岛等旅游休闲娱乐区。
旅游休闲娱乐区要坚持旅游资源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加快旅游资源整合和深度开发,完善旅游配套设施,开展城镇周边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加强自然景观和旅游景点的保护,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和沿海防护林。因地制宜建设旅游区污水、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禁止直接排海,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和科学放置。旅游休闲娱乐区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水水质标准、不劣于二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和不劣于二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第二十八条 海洋保护区
海洋保护区指专供海洋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的海域。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
本次海岸基本功能区共划分海洋保护区6个,面积14813公顷,占用大陆岸线长27千米,占用海岛岸线长40千米。包括杭州湾湿地、象山港海岸湿地、西门岛、温州树排沙、洞头列岛东部、南策岛等海洋保护区。
本次近海基本功能区共划分海洋保护区12个,面积496589公顷,占用海岛岸线长448千米。包括韭山列岛、渔山列岛、马鞍列岛、五峙山列岛、中街山列岛、大陈、披山、南北爿山、铜盘岛、南麂列岛、七星岛、东海水产种质资源等海洋保护区。
在不影响基本功能的前提下,海洋保护区除核心区外,可兼容旅游休闲娱乐和农渔业功能,兼容的用海类型有科研教学用海、生态旅游用海和人工鱼礁用海等。加强对海洋保护区的科学规范化管理,以保护特定海域资源和生态环境,对已受到损害和破坏的海域资源与环境进行恢复治理。严格保护各类珍稀、濒危生物资源及其生境,维持、恢复和改善海洋生物物种多样性;保护红树林、河口湿地、海岛等生态系统,防止生态系统的消失、破碎和退化;保护重要的地形地貌和重要经济生物物种及其生境等。海洋保护区执行不劣于一类海水水质标准、不劣于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和不劣于一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第二十九条 特殊利用区
特殊利用区指其它特殊用途排他使用的海域。包括用于海底管线铺设、路桥建设、污水达标排放、倾倒等的其它特殊利用区。
本次海岸基本功能区共划分特殊利用区4个,面积439公顷,不占用岸线。包括双礁与黄牛礁、岱山南、西蟹峙、水老鼠礁等特殊利用区。
本次近海基本功能区共划分特殊利用区18个,面积12393公顷,不占用岸线。包括镇海、七里屿、檀头山、金鸡山、百亩田礁、洋山港、大长涂北、金塘、虾峙门、象山港、健跳港外、椒江口、洛屿、玉环、四屿、温州南、鳌江口、苍南等特殊利用区。
特殊利用区的倾倒区要加强倾倒活动的管理,把倾倒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及对航道、锚地、养殖等功能区的干扰降低到最小程度。
加强倾倒区环境的监测、监视和检查工作,根据倾倒区环境质量的变化及时作出继续倾倒或关闭的决定。
第三十条 保留区
保留区指为保留海域后备空间资源,专门划定的在区划期限内限制开发的海域。保留区主要包括由于经济社会因素暂时尚未开发利用或不宜明确基本功能的海域,限于科技手段等因素目前难以利用或不能利用的海域,以及从长远发展角度应当予以保留的海域。
本次海岸基本功能区共划分保留区12个,面积89410公顷,占用大陆岸线长87千米,占用海岛岸线长188千米。包括杭州湾南岸、马目、岱东、秀山、长涂、舟山本岛东、三门东部沿海、洞头西、鹿西岛、洞头北、石坪—赤溪、大尖山等保留区。
本次近海基本功能区共划分保留区12个,面积358797公顷,占用海岛岸线长15千米,为韭山列岛、渔山列岛、马鞍列岛、大鱼山、中街山列岛、大陈、披山、洞头东、铜盘岛、南麂列岛、七星岛、东海等保留区。
保留区应加强管理,严禁随意开发。确需改变海域自然属性进行开发利用的,应首先修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调整保留区的功能,并按程序报批。保留区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质量等标准维持现状水平。
第五章 实施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区划实施管理
(一)发挥区划的整体性、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
强化海洋功能区划自上而下的控制性作用,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必须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保持一致。区划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从严控制海洋功能区划修改,本区划批准实施两年后,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的区域规划、产业规划或政策性文件等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海域资源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修改本区划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审批。严禁通过修改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对省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功能区范围作出调整。
(二)完善区划编制体系
开展新一轮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进一步把省级区划确定的海洋功能落实到具体海域,结合各自海域实际情况划分二级类海洋功能区,提出具体实施措施。区划编制由各级政府组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由资质单位承担,编制应自上而下进行,下级区划服从上级区划。沿海市、县应成立区划编制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按照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以及相关技术要求,启动本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经本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强区划实施的部门协调
海洋功能区划是编制各级各类涉海规划的基本依据,是制定海洋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政策的基本平台。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地方财政部门积极支持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省有关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涉海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编制涉海规划时,应当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渔业、盐业、交通、旅游、可再生能源、海底电缆管道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第三十二条 海域使用管理
(一)严格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制度,不断完善以海洋功能区划为基础的功能管制制度。对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要求的开发,必须经海域使用审批许可后,方可施工。审批项目用海必须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严格禁止任何行业、部门、个人未经批准,违法使用海域。用海项目可能涉及军事用海的,应预先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二)完善建设项目用海预审制度和海域权属管理制度
涉海建设项目在向审批、核准部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
项目申请报告前,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项目用海的审核程序预审,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用海预审意见是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要文件,未通过用海预审的涉海建设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核准。按照《物权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规范海域使用权登记管理。推进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海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开展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设手续试点。
(三)科学编制海域使用规划
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全省海域使用规划,科学管理海域开发利用活动,引导行业用海有序开发,合理控制发展规模,实现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5年编制一次,作为全省海域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以及海域使用宏观调控和围填海计划管理的主要依据。
(四)创新和加强围填海管理
科学编制省级围填海计划,根据资源现状和年度需求,合理确定年度围填海面积上报国家。根据国家下达的围填海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擅自突破。建立围填海计划台账制度,对围填海计划指标使用情况进行及时登记和统计。加强围填海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和考核。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制度,优化平面设计,合理控制围填海面积。定期开展区域用海规划执行情况调查,防止盲目围
填,对围而不填、填而不用的地区,控制新上围填海项目。
(五)保护海洋渔业资源
切实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繁育空间和生态环境,各类工程建设可能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造成影响的,应进行工程建设对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并采取相应的保护和补偿措施;项目建设要切实协调好与用海利益相关者关系,尤其要做好涉及渔业用海的渔民转产转业和补偿工作,维护渔民利益和渔区和谐稳定;保护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禁止在该类水域围填海。
(六)开展海域海岸带综合整治
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目标,制定和实施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计划,在重要海湾、河口、旅游区及大中城市毗邻海域全面开展整治修复工作。
第三十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
(一)加强海洋环境管理、监测和风险防范
坚持陆海统筹的发展理念,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消耗型产业在沿海布局。完善涉海部门年度联合执法制度,以防治入海污染物为重点,加强对陆源排污口、海洋工程、违规倾废、船舶及海上养殖区生活垃圾排海污染等联合执法检查,强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严把审批环节、落实追究问责、加强监督管理,并着力提高用海单位治污减污能力。完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体系,提高监测能力,开展专项监测和重大涉海工程监测评价。加强海洋环境风险防
范,健全海洋环境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通报。完善海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制定海域防灾减灾和事故应急预案。
(二)编制海洋环保规划
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环境保护规划等配套制度,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严格实施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涉及海域开发利用、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并实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第三十四条 基础能力建设
(一)海域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完善海域管理从业人员上岗认证和机构资质认证制度,切实提高海域管理人才的专业素养。提高海域使用论证及资质管理的水平,重点对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影响大的用海活动进行严格把关。海域使用论证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二)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RS)、全球定位系统(GPS)等现代科技手段对海洋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系统地监测,及时、准确掌握海域使用状况和环境质量现状,尤其是岸线、滩涂开发利用及其环境污染状况。建立起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切实提高区划管理水平。
(三)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
继续提升省、市、县三级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利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远程监控、现场监测等手段,对全省海域实施全覆盖、立体化、高精度监视监测,实时掌握海岸线、海湾、海岛及近海、远海的资源环境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完善建设用海实时监控系统,重点对围填海项目进行监视监测和分析评价。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与执法
(一)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全省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情况,以海洋功能区划作为海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行为。
(二)沿海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沿海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情况,依据海洋功能区划,规范各种用海活动,制定重点海域整治计划,提高海域使用效率。沿海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区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三)对违反海洋功能区划用海行为的处理
要结合行政、法律和经济措施,调整、限制不合理的海洋开发活动,不断完善海洋产业结构和布局,逐步实现海洋功能区的目标管理。对于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要采取补救措施,限期进行整治和修复;对于不按区划规定非法使用海域的行
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四)加大海洋联合执法力度
加大海洋联合执法力度,海洋、港航、海事、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密切配合,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依据各级海洋功能区划,重点查处违规围填海、超面积用海、改变海域使用用途、破坏海洋环境和资源等非法用海行为,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的有效执行。加快推进海洋综合执法基地建设,通过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整顿和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秩序。建立健全海洋开发违法举报制度,广泛实行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 法制建设与宣传
(一)加强法制建设
抓紧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办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的制订和修订。认真贯彻执行海洋环保、海域管理、海岛保护与开发等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提供更加完备、有效的法制保障,确保海洋功能区划得到有效执行。
(二)加强宣传教育
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与海洋功能区划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实施海洋功能区划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上要加强对自身的教育和培训。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多层次、多渠道、有针对性地做好海洋功能区划的宣传工作,
向用海者和社会各界普及海洋功能区划知识,提高全民的区划意识,提高各类用海者合理开发利用海洋的自觉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区划效力
本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八条 区划附件
登记表、图件为区划文本的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
(2011—2020年)
文 本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一条 区划目的 ........................................................................... 1
第二条 区划依据 ........................................................................... 1
第三条 区划目标 ........................................................................... 2
第四条 区划原则 ........................................................................... 4
第五条 区划范围 ........................................................................... 5
第六条 分类体系 ........................................................................... 5
第七条 区划成果 ........................................................................... 7
第二章 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 7
第八条 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 ....................................................... 7
第九条 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 ....................................................... 8
第十条 开发利用现状 ................................................................. 12
第十一条 面临的形势 ................................................................. 14
第三章 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布局 .................................................. 15
第十二条 总体布局 ..................................................................... 15
第十三条 杭州湾海域 ................................................................. 18
第十四条 宁波—舟山近岸海域 ................................................. 18
第十五条 岱山—嵊泗海域 ......................................................... 19
第十六条 象山港海域 ................................................................. 19
第十七条 三门湾海域 ................................................................. 20
第十八条 台州湾海域 ................................................................. 20
第十九条 乐清湾海域 ................................................................. 20
第二十条 瓯江口及洞头列岛海域 ............................................. 21
第二十一条 南麂、北麂列岛海域 ............................................. 21
第四章 海洋功能分区及管理要求 .................................................. 22
第二十二条 海洋基本功能区 ..................................................... 22
第二十三条 农渔业区 ................................................................. 24
第二十四条 港口航运区 ............................................................. 25
第二十五条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 26
第二十六条 矿产与能源区 ......................................................... 27
第二十七条 旅游休闲娱乐区 ..................................................... 28
第二十八条 海洋保护区 ............................................................. 29
第二十九条 特殊利用区 ............................................................. 30
第三十条 保留区 ......................................................................... 31
第五章 实施措施 ............................................................................... 32
第三十一条 区划实施管理 ......................................................... 32
第三十二条 海域使用管理 ......................................................... 33
第三十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 ......................................................... 35
第三十四条 基础能力建设 ......................................................... 36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与执法 ..................................................... 37
第三十六条 法制建设与宣传 ..................................................... 38
第六章 附 则 ................................................................................... 39
第三十七条 区划效力 ................................................................. 39
第三十八条 区划附件 ................................................................. 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区划目的
为适应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协调和规范各种涉海活动,加强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推进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加快浙江海洋经济强省战略的实施,在国务院2006年批准实施的《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基础上,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海域区位、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利用的要求,按照海洋基本功能区的标准,将全省海域划分成不同类型的海洋基本功能区,作为全省海洋开发、保护与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条 区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2.《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3号)
13.《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
14.《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国函〔2010〕38号)
15.《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06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6.《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7.《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国函〔2011〕19号)
18.《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的批复》(国函〔2011〕77号)
第三条 区划目标
(一)海域管理调控作用得到增强
海域管理的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等手段不断完善,海洋功能区划的整体控制作用明显增强,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逐步健全,开展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设手续试点,海域的国家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海域开发和保护格局进一步优化,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的发展空间得到有力保障。
(二)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控制,近海及海岸湿地得到有效保护,海洋保护区生态系统的生态特征和生态功能得到明显提升,海洋生态服务功能得到有效发挥,逐步形成良性循环的海洋生态系统,构筑起蓝色生态屏障。至2020年,全省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量得到初步控制,实现近岸海域水质功能区达标率40%以上,一类水质海域的面积比达到15%以上;新建省级以上海洋保护区5处,海洋保护区面积占到11%以上。
(三)渔业用海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用海需求得到有效保障。重要渔业水域、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得到有效保护。至2020年,主要经济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得到有效保护,渔场生态环境得到修复,近海生物多样性增加,渔业捕捞能力和捕捞产量与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大体相适应,海水养殖用海的功能区面积不少于100000公顷。
(四)围填海规模得到合理控制
严格实施围填海年度计划制度,按照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合理控制建设用围填海规模,全省围填海结构类型、布局和建设时序进一步优化,进一步增强海域使用规划对围填海的控制作用。至2020年,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50600公顷内,符合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五)海域后备空间资源得到保留
进一步强化对保留区的选划和管理,严格实施阶段性开发限制,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的开发利用活动,为未来发展预留一定数量的近岸海域和自然岸线。至2020年,全省海域保留区面积达448200公顷,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六)海域海岸带得到整治修复
重点对自然景观受损严重、生态功能退化、防灾能力减弱以及利用效率低下的海域海岸带进行整治修复。至2020年,完成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300千米。
第四条 区划原则
(一)尊重自然
按照海域的区位特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综合评价海域开发利用的适宜性和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海域基本功能。
(二)科学发展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协调和优化配置各行业用海,合理控制各类建设用海规模,保证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海,引导海洋产业优化布局,促进集约节约用海。
(三)保障重点
强化传统渔业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海域使用结构优化,保障渔业、重要涉海产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的用海需求。
(四)保护生态
立足构建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按照“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类功能区,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河口、海湾、海岛、滨海湿地等海洋生态系统安全。
(五)陆海统筹
根据陆地空间和海洋空间的关联性,以及海洋系统的特殊性,统筹协调陆地、海洋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严格保护海岸线,切实保障河口海域防洪安全。
(六)军事优先
优先满足军事用海和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限制进入军事区及在军事区内从事海洋开发利用活动。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海底管线安全。加强领海基点及周边海域保护,维护海洋权益。
第五条 区划范围
区划范围北界从浙沪交界的金丝娘桥起向海延伸到领海外部界限,南界从浙闽交界的虎头鼻经七星岛(星仔岛)南端至27°N往东延伸到领海外部界限,总面积约为4.44万平方千米。本区划边界不作为海域划界依据,省际界线以国家公布的界线为准。
第六条 分类体系
海洋基本功能区指具有特定海洋基本功能的海域单元。海洋基本功能是指依据海域自然属性和社会需求程度,以使海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所确定的海洋功能。
海洋基本功能区分海岸基本功能区和近海基本功能区两类。海
岸基本功能区是指依托海岸线,向海有一定宽度的海洋基本功能区。近海基本功能区是指海岸基本功能区向海一侧的外界与省(区、市)海域外部管理界线之间的海洋基本功能区。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分类体系中的一级类进行海岸基本功能分区和近海基本功能分区。海洋功能区划分类体系如下:
表1-1 海洋功能区划分类体系表
第七条 区划成果
1、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文本
2、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登记表
3、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图件
第二章 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第八条 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
(一)地理概况
浙江省地处中国长江三角洲南翼,东南沿海中部,陆域地理坐标介于北纬27°12′N~31°31′N和东经118°06′E~123°09′E之间,东临东海,南接福建,西与江西、安徽相连,北与上海、江苏接壤。浙江海域地处东海中部,全省范围内的领海与内水面积为4.44万平方千米,连同可管辖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面积达26万平方千米。浙江全省海岸线总长约6700千米,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海岛有2878个。
(二)区位条件
浙江省海域位于长江黄金水道入海口,北联上海市海域,南接福建省海域,毗邻台湾海峡和日本海域,对内是江海联运枢纽,对外是远东国际航线要冲,在我国内外开放扇面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浙江沿海地区位于我国“T”字形经济带和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的核心区,是长三角地区与海西地区的联结纽带,依托广阔腹地和深水岸线等资源,既可作为我国海上交通运输主枢纽,也可作为石
油、天然气、铁矿石等战略物资的储运、中转和贸易主基地,还可作为海防前哨,是加强“海上通道”安全保护的“主阵地”。
第九条 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
(一)自然环境
地质特征。海域地质构造上属于东海构造单元,是大陆边缘拗陷和环西太平洋新生代沟、弧、盆构造体系的组成部分。东海陆架盆地是一个大型的迭置在不同基底之上的中、新生代沉积盆地;陆架边缘为东海陆架边缘隆起带,亦称钓鱼岛隆褶带,具有南窄北宽的特征;海域东部为冲绳海槽张裂带(即冲绳海槽盆地),是环西太平洋新生代沟、弧、盆构造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一个扩张型半深海舟状盆地。浙江海岸带地跨杨子准地台及华南褶皱系两个一级大地构造单元,以基岩港湾海岸为基本特色。
地貌特征。北部海岸处于长江三角洲平原南缘,南部则为浙东、南火山岩低山丘陵,海岸地貌复杂多样,山地、丘陵、平原等地貌类型齐全,海岸类型包括淤泥质海岸、基岩型海岸和砂质海岸,各岸滩类型交错分布。海底地貌以滨岸地貌类型为主,所在的东海陆架是世界最宽的陆架之一,内陆架为全新世以来形成的现代滨岸地貌及沙波地貌,外陆架则为晚更新世的滨岸地貌及古河谷、湖沼地貌的遗迹。
海底沉积。海域沉积物按成因可分为陆源碎屑物质、生物源物质、火山物质和自生矿物四类,陆源碎屑物质是主体。根据沉积物的粒度结构特征、成因,与目前所处的水深、水动力状况,可将海
域划分为三个沉积环境区:陆架浅海现代沉积环境区、陆架古滨岸残留沉积环境区、陆坡—海槽次深海现代沉积环境区。长江和入海河流带来的陆源物质是浙江海域物质的主要来源之一,海域泥沙含量分布特点是:愈近大陆含沙量愈高,大潮含沙量大于小潮,底层含沙量高于表层,岛屿周围的含沙量高于其邻近海域。
气候条件。浙江位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具有四季分明、年温适中、雨量充沛、空气湿润、热量充裕的气候特点,但四季都有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灾害性天气的袭击。沿海太阳年辐射量在4000~4800百万焦耳/平方米之间,年平均气温在l5~18℃之间,年降水量在1000~2000毫米之间,沿岸出现海雾的时间一般集中在冬季和春季。
海洋水文。海域内海流可分为外海流系和沿岸流系两大类,外海流系由黑潮及其分支构成,具有高温、高盐性质;沿岸流是由江河入海径流和盛行季风所产生的风海流组成,具有低盐性质。台风是形成沿岸大浪的主要因素。海域盐度空间分布呈表层低、深层高,近岸低、外海高,河口区低、黑潮区高的特点。海域冬季表层水温冷、暖水舌清晰,夏季表层水温分布则极为均匀。
陆地水文。浙江省河流众多,沿海主要有六条入海河流,分别为钱塘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由于流程短,河流夹带物质较粗,泥沙绝大部分沉积在河口以内,只有少量泥沙在汛期才进入口外海滨沉积。
海域环境。2010年,全省近岸海域水质污染明显加重,与上
年相比,一类、二类和三类海域面积均有不同程度的缩减,中度污染海域面积基本与上年持平,严重污染海域面积扩大了6630平方千米。严重污染和中度污染海域面积约占全省近岸海域面积的60%,上升了16个百分点。近岸海域海洋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7%,比上年下降8个百分点。海水增养殖区环境质量总体较好,水体富营养化和赤潮是影响养殖海区环境的主要因素。
海洋灾害。浙江是海洋灾害最为频发、影响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海洋灾害损失严重,季风区中气流的不稳定性常造成一些自然灾害,如台风、强冷空气、干旱、冰雹等。浙江赤潮灾害发生的时间为每年的4~7月,赤潮发生的主要区域集中在嵊泗—嵊山海域、舟山中街山至浪岗山、台州外侧海域等。海水入侵和盐渍化灾害程度相对较轻。2010年,全年共发生风暴潮、浪潮、赤潮引起的灾害事件39起。此外,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事件、由码头装卸作业溢舱(围油栏内溢油)引起的污染事件也时有发生。
(二)资源条件
海洋生物资源。浙江海域渔场面积有22.27万平方千米,是我国最大的渔场;近海最佳可捕量占到全国的27.3%,是渔业资源蕴藏量最为丰富、渔业生产力最高的渔场。海洋生物种类繁多,初级生产力空间分布从高到低依次为浙南海区、浙北海区、浙中海区;浮游植物密度和生物量均很高,以硅藻类为主;浮游动物具有近岸种类较少,离岸区域种类丰富的特点;底栖生物以低盐沿岸种和半咸水性河口种为主,包括甲壳类、软体动物、多毛类、鱼类、棘皮
动物、腔肠动物和大型藻类;游泳生物是海洋捕捞的主要对象,共计有439种;药用海洋资源丰富,可供保健和药用的海洋生物有420种。
港口航道资源。浙江沿海港口资源的地域分布较为均匀,共有宁波—舟山港、温州港、台州港和嘉兴港四个主要沿海港口,目前沿海港口已经形成了以宁波—舟山港为中心,浙南温台港口和浙北嘉兴港为两翼的发展格局,其中宁波—舟山港和温州港已被交通运输部列入全国沿海24个主要港口行列。
海岛资源。据统计,浙江省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有2878个,数量居全国第一。东北部的舟山群岛海岛分布最为密集,岛屿总面积约为1940平方千米,其中舟山本岛面积约有500平方千米,为全国第四大岛。
滩涂资源。浙江全省潮间带面积约2290平方千米,其中海涂面积约2160平方千米。按岸滩动态可分为淤涨型、稳定型、侵蚀型三类,其中淤涨型滩涂面积占87.54%,主要分布于杭州湾南岸、三门湾口附近、椒江口外两侧、乐清湾和瓯江口至琵琶门之间。潮间带滩涂大致可分为三种环境类型,包括河口平原外缘的开敞岸段、半封闭海湾组成的隐蔽岸段和海岛及岬角海湾内的海涂,面积小,分布零星。
旅游资源。浙江沿海的旅游资源兼有自然和人文、海域和陆域、古代和现代、观赏和品尝等多种类型,汇集着山、海、崖、海岛(礁)等多种自然景观和成千上万种海洋生物,涵盖了旅游资源
国家标准中8个主类。主要海岛共有可供旅游开发的景区(点)450余处。浙江沿海的旅游资源不仅数量大,类型多,而且区域分布又明显地集中在杭州、绍兴、宁波、温州等大中城市或附近一带,组成了杭、绍、甬人文自然综合旅游资源带、浙南沿海旅游资源区和舟山海岛旅游资源区,在省内乃至全国的旅游业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海洋矿产资源。浙江海底矿产以非金属矿产为主,大陆架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开发前景良好。东海陆架盆地具有生油岩厚度大、分布面积广、有机质丰度高、储集层发育好、圈闭条件优越等条件,是寻找大型油气田的有利地区。据现有资料,东海油气目前已展开勘探工作,春晓油气田正式开采出油,东海油气进入实质性开发阶段。
可再生能源。浙江因海岛数量众多和自然地理环境条件比较优越,蕴藏着比较丰富的海洋能资源,具有较丰富的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温差能、盐差能以及风能等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可再生能源具有大面积、低密度、不稳定等特征,开发海洋能资源,对缓解能源紧缺状况,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条 开发利用现状
(一)海域使用现状
至2010年底,全省使用海域7810宗,用海面积为2538.01平方千米。
表2-1 浙江省各行业海域使用情况表
(二)海洋经济发展现状
2010年,浙江省海洋及相关产业总产出12350亿元,海洋及相关产业增加值3775亿元,海洋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25.8%,海洋经济在浙江国民经济中已经占据重要地位。海洋经济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分别为287亿元、1599亿元和1889亿元,三次产业结构为7.6:42.4:50.0。海洋产业类型日趋多样,海洋传统产业和海洋新兴产业共同发展,已形成了涵盖13类海洋主要产业的产业体系。海洋渔业发展形势良好,涉海工业增长较快,海洋工程建筑业稳定增长,港口物流快速发展,滨海旅游业发展迅猛,海洋传统产业与日益增值扩大的海洋新兴产业共同支撑着浙江海洋经济的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面临的形势
(一)用海需求进一步增大
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加快实施,沿海地区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用海需求将呈现持续旺盛的态势。海洋渔业方面,现代渔业和涉渔二三产业用地用海需求将有较大增长。海洋交通运输业方面,随着“港航强省”战略的深入实施,沿海港口新建、扩建工程加快实施,用海需求将有较明显的增长。临港工业、战略性海洋产业及滨海城市建设方面,沿海各大开发区向海洋要资源、要空间的愿望日渐强烈,用地用海需求也将大幅度增加。海洋旅游方面,随着大批优质滨海旅游资源加速开发,以及人工旅游设施的增长,滨海旅游业对用地用海的需求也将有所增加。海洋环境保护方面,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保护区新建、续建和升格都将带来一定用海需求。
(二)海域使用管理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
目前违法用海情况依然存在,未依法办理相关用海手续即开始用海,影响海域科学开发和利用;涉海规划未能科学实施,部分海岸和海域资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海域使用审批制度有待完善,电子政务系统建设、海域使用监视监测系统等信息化管理系统还未能对实际工作形成强有力的支撑。
(三)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压力进一步增大
海岛保护任务艰巨,有居民海岛开发建设仍需规范,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开发配套制度有待完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严重,
近岸海域渔业用海进一步被挤占,稳定海水养殖面积、促进海洋渔业发展、维护渔民权益的任务艰巨。海洋新能源开发、海水利用有待科学管理,急需完善相关规划。
(四)海洋生态环境尚未根本好转
近岸海域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近岸湿地遭到破坏,杭州湾、甬江口、乐清湾、台州湾等港湾呈严重富营养化。有毒赤潮和复合型赤潮发生频率不断上升、范围不断扩大、持续时间不断增长趋势。工业和城市污水等陆源污染物排放尚得不到有效控制。海洋生物生境不断萎缩,一些重要鸟类、海洋经济鱼类、虾、蟹和贝藻类生物产卵场、育肥场或越冬场逐渐消失,许多珍稀濒危野生生物濒临绝迹。随着沿海地区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海洋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矛盾日益突出,统筹协调开发与保护的压力与日俱增。
第三章 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布局
第十二条 总体布局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关于实施“海洋开发”、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人海和谐、海陆联动、江海连结、山海协作,统筹处理好海洋经济与陆域经济、经济建设与民生保障、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关系,
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加快海洋资源科学开发,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着力优化海洋产业空间布局,构筑经济高效、技术先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新型海洋开发与保护体系,力争形成海洋经济综合实力强、海洋产业结构布局合理、海洋生态环境良好的海洋开发保护格局。
(二)战略布局
坚持以海引陆、以陆促海、海陆联动、协调发展,注重发挥不同区域的比较优势,优化重点海域的基本功能区,构建“一核两翼三圈九区多岛”的海洋开发与保护总体布局,科学高效有序推进海洋开发和资源保护。
加快核心区建设。以宁波—舟山港海域、海岛及其依托城市为核心区,围绕增强辐射带动和产业引领作用,继续推进宁波—舟山港口一体化,积极推进宁波、舟山区域统筹联动发展,规划建设全国重要的大宗商品储运加工贸易、国际集装箱物流、滨海旅游、新型临港工业、现代海洋渔业、海洋新能源、海洋科教服务等基地和东海油气开发后方基地,加强深水岸线等战略资源统筹管理,完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保网络,形成我国海洋经济参与国际竞争的重点区域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高地。
提升两翼发展水平。以环杭州湾产业带及其近岸海域为北翼,以温州、台州沿海产业带及其近岸海域为南翼,尽快提升两翼的发展水平。立足区内外统筹发展,北翼加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对接,突出新型临港先进制造业发展和长江口及毗邻海
域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带动长江三角洲地区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南翼加强与海峡西岸经济区对接,突出沿海产业集聚区与滨海新城建设,引导海洋三次产业协调发展,成为东南沿海海洋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在推进两翼发展过程中,根据各海域的自然条件和海洋经济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区内各重要海域的基本功能。
做强三大都市圈。加强杭州、宁波、温州三大沿海都市圈海洋基础研究、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加快发展海洋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推进海洋开发由浅海向深海延伸、由单一向综合转变、由低端向高端发展,增强现代都市服务功能,提升对周边区域的辐射带动能力,建设成为我国沿海地区海洋经济活力较强、产业层次较高的重要区域。
重点建设九大产业集聚区。在整合提升现有沿海和海岛产业园区基础上,坚持产业培育与城市新区建设并重,重点建设杭州、宁波、嘉兴、绍兴、舟山、台州、温州等九大产业集聚区。与产业集聚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培育壮大海洋新兴产业,保障合理建设用海需求,提高产业集聚规模和水平,使其成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城市新区培育的主要载体。
合理开发利用重要海岛。加强分类指导,重点推进舟山本岛、岱山、泗礁、玉环、洞头、梅山、六横、金塘、衢山、朱家尖、洋山、南田、头门、大陈、大小门、南麂等重要海岛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根据各海岛的自然条件,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海岛及周边海域资源,着力建设各具特色的综合开发岛、港口物流岛、临港工业
岛、海洋旅游岛、海洋科教岛、现代渔业岛、清洁能源岛、海洋生态岛等,发展成为我国海岛开发开放的先导地区。
(三)重点海域
根据浙江海洋开发与保护的总体战略布局和海域地理状况、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特点以及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将全部管理海域划分为杭州湾海域、宁波—舟山近岸海域、岱山—嵊泗海域、象山港海域、三门湾海域、台州湾海域、乐清湾海域、瓯江口及洞头列岛海域、南北麂列岛海域等九个重点海域。
第十三条 杭州湾海域
杭州湾海域包括嘉兴海域和余姚、慈溪海域。主要为滨海旅游、湿地保护、临港工业等基本功能,兼具农渔业等功能。管理上需要处理好治水、围海等的关系,探索建立统一综合的杭州湾海域管理体制;处理好滨海旅游、湿地保护、海洋渔业与临港工业的关系;强化海陆联动,加强海域环境质量监测和综合整治,逐步改善本海域生态环境状况;加强农渔业区内重要渔业品种保护区建设,保护鳗鱼苗、蟹苗等重要渔业资源。
第十四条 宁波—舟山近岸海域
宁波—舟山近岸海域包括宁波市镇海区、北仑区、象山县东部的近岸海域和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的近岸海域。主要为港口物流、临港工业、滨海旅游等基本功能,兼具农渔业等功能。管理上需要按照宁波—舟山港口一体化和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要求,推进海岛开发开放,加强岸线资源的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和科学保
护,适度控制工业占用深水岸线和后方腹地,为未来发展留下充裕空间;加强对油气等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综合服务;积极利用舟山跨海大桥,统筹规划本区域整体开发及临港产业的空间布局,合理布局城镇和临港产业;加强污染型产业的环境综合整治与城市空间布局的调整;加强五峙山、韭山列岛、东海带鱼水产种质资源等保护区建设,保护河口、湿地、海湾、海岛和舟山渔场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 岱山—嵊泗海域
岱山-嵊泗海域,包括嵊泗海域和岱山海域。主要为海洋渔业、滨海旅游和港口物流等基本功能,兼具临港工业等功能。管理上要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保护与恢复重要经济鱼虾蟹类产卵繁殖场所和增殖放流渔业资源;加快海洋旅游业的发展,加快建设好一批知名的海洋旅游产品、线路和品牌,保护好海岛独特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根据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要求,统筹规划开发本区域深水岸线资源,加强各类海岛深水岸线资源的保护,适当控制工业占用深水岸线。
第十六条 象山港海域
象山港海域主要为生态保护等基本功能,兼具海洋渔业、海洋旅游和临港产业等功能。在管理上要严格按照《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各类污染物(及含热废水)排放标准、规模、排放口的控制管理,逐步减少入海河流排污总量;除基础设施和产业园区建设少量填海和象山港口部经科学论证允许少量围海外,禁止围垦海涂和填海;适度控制港口建设,
禁止新设煤炭(除已建电厂外)、化肥等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散杂货码头;严格控制对基本功能有明显不利影响的涉海产业和临港产业,对局部地区布点的大型电厂,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其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等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切实加强对港区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三门湾海域
三门湾海域主要为滨海旅游、湿地保护和生态型临港工业等基本功能。控制围填海造地,严格管理区域内排污口设置,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保护区域生态环境;严格控制对基本功能有明显不利影响的产业;逐步推进生态化养殖,加强养殖污染整治;电厂及临港产业布局要相对集中,尽量减少对区域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协调管理机制,保持较好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台州湾海域
台州湾海域包括临海、椒江、路桥、温岭、玉环东部海域。主要为临港工业、港口运输等基本功能,兼具工业与城镇用海、农渔业和旅游休闲娱乐等功能。在管理上要加强对椒江口南侧医化工业污染的综合整治与预防,加强对沿海石化产业的管理;加强大陈岛海域、东矶列岛海域的放流增殖,恢复海域渔业资源及生态系统。
第十九条 乐清湾海域
乐清湾海域主要为湿地保护、滨海旅游、临港工业等基本功能,兼具农渔业和港口航运等功能。在管理上要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协调管理机制,加强乐清湾滩涂湿地保护,改善乐清湾海水水质,
逐步恢复本区域生态系统;加强水产养殖和贝类苗种基地建设,推进海洋渔业的发展;严格控制污染型临港产业进入本区域,适度控制临港产业规模,加强对工业占用深水岸线的管理。
第二十条 瓯江口及洞头列岛海域
瓯江口及洞头列岛海域包括龙湾、洞头海域及乐清南部海域。主要为港口运输、临港工业、滨海旅游等基本功能,兼具工业与城镇用海和海洋渔业等功能。在管理上要加强区域性岸线资源的统筹规划和有序建设,协调好河口综合整治、瓯飞等围海造地和港口建设的关系,控制工业占用深水岸线;加强滩涂资源管理;重点做好海岛资源保护与开发,积极发展具有海岛特色的滨海生态旅游和海洋渔业;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优化工业与城镇建设的空间布局,实现合理集中;加强生态湿地、海洋旅游、珍稀动植物和海岛自然地貌等资源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南麂、北麂列岛海域
南麂、北麂列岛海域主要为生态保护、滨海旅游等基本功能,兼具工业与城镇用海、港口航运和农渔业等功能。在管理上要加强区域生态保护,妥善保护滩涂湿地资源,做好放流增殖、人工鱼礁投放等工作,恢复区域内海洋生态系统;适度开发海洋旅游,加强保护海岛独特地貌;适度控制海水养殖密度,防止海域富营养化;进一步加强工业与城镇建设用海的有序开发,协调好河口综合整治、围垦和港口建设的关系;加强海洋环境的在线监测,严格禁止对基本功能有明显不利影响的产业。
第四章 海洋功能分区及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海洋基本功能区
按照《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总体要求和海洋功能区划分类体系,依据全省海域自然环境特点、自然资源优势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共划分出223个海洋基本功能区(见表4-1)。其中:海岸基本功能区共129个(见表4-2),近海基本功能区共94个(见表4-3)。
表4-1 浙江省海洋基本功能区
表4-2 浙江省海岸基本功能区
表4-3 浙江省近海基本功能区
第二十三条 农渔业区
农渔业区指适于拓展农业发展空间和开发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可供农业围垦,渔港和育苗场等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海水增养殖和捕捞生产,以及重要渔业品种养护的海域。包括农业围垦区、养殖区、增殖区、捕捞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基础设施区。
本次海岸基本功能区共划分农渔业区28个,面积194119公顷,占用大陆岸线长783千米,占用海岛岸线长539千米。包括象山港、大目洋、石浦、高塘—南田、三门湾北、沥港、定海西码头、高亭、长涂、普陀山—朱家尖、沈家门、虾峙、台门、三门湾南、浦坝港、临海东部、石塘、隘顽湾、玉环东、坎门、乐清湾、瓯江口、洞头东部、瓯飞、飞鳌滩、江南涂、大渔湾、沿浦湾农渔业区。
本次近海基本功能区共划分农渔业区18个,面积2818573公顷,占用海岛岸线长631千米。包括海盐、平湖、杭州湾南岸、象山、嵊泗、岱山、定海、普陀、三门、临海、椒江、路桥、温岭、玉环、洞头、瑞安、平阳、苍南农渔业区。
农渔业区要保障渔民生活生存依赖的传统用海;除渔港、农业围垦等基础设施建设用海外,严格限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农业围垦要控制规模和用途,严格按照围填海计划和自然淤涨情况科学安排用海;严格保护象山港蓝点马鲛、乐清湾泥蚶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科学规划与建设增殖放流区、水产
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海洋牧场,扩大放流规模,规范资源管理;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严格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控制近海捕捞强度,严格实行禁渔休渔制度;重点加强杭州湾、舟山本岛周边海域、象山港、浦坝港、椒江口、乐清湾、瓯江口、飞云江口、鳌江口等海区的海岸环境整治,合理规划养殖规模、密度和结构,保障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积极防治海水污染,禁止在规定的养殖区、增殖区和捕捞区内进行有碍渔业生产或污染水域环境的活动。加强滩涂资源统筹开发,有序推进滩涂围垦开发,科学确定围垦区域的功能定位、开发利用方向,合理安排农业、生态、旅游等用地。农渔业区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水水质标准,其中捕捞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执行不劣于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 港口航运区
港口航运区指适于开发利用港口航运资源,可供港口、航道和锚地建设的海域。包括港口区、航道区、锚地区。
本次海岸基本功能区共划分港口航运区24个,面积259302公顷,占用大陆岸线长484千米,占用海岛岸线长1285千米。包括嘉兴、镇海、北仑、鄞奉、强蛟、外干门、乌沙山、石浦、定海、岱山、普陀、健跳、头门岛、海门、金清、龙门、大麦屿、乐清、瓯江口、洞头、飞云江、鳌江口、舥艚、霞关等港口航运区。
本次近海基本功能区共划分港口航运区19个,面积41688公
顷,占用海岛岸线长172千米。包括洋山、大洋山南、马迹山南、马迹山、小黄龙西、大小黄龙南、大黄龙南、绿华山南、大鱼山西南、黄泽山—小衢山、衢山、长涂山南、蜂巢岩东、东霍山、香炉花瓶、虾峙门、虾峙门口外、大陈、乐清湾进港等港口航运区。
港口航运区要进一步优化港口资源整合,加快建设以宁波—舟山港为核心的全省港口体系,加强港口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综合交通体系和集疏运体系,扩大港口吞吐能力,着力提升港口服务功能。禁止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公布的航路内进行与航运无关、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严禁在规划港口航运区内建设其他永久性设施。加强嘉兴港、宁波—舟山港、台州港、温州港等港口综合治理,减少对周边功能区环境影响。维护和改善港口航运区原有的水动力和泥沙冲淤环境。港口区执行不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不劣于三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和不劣于三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航道区和锚地区执行不劣于三类海水水质标准、不劣于二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和不劣于二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指适于发展临海工业与滨海城镇的海域。包括工业用海区和城镇用海区。
本次海岸基本功能区共划分工业与城镇用海区34个,面积88633公顷,占用大陆岸线长469千米,占用海岛岸线长284千米。包括杭州湾、七姓涂、鄞州、西店、西沪港底部、大港口、爵
溪、象山东部、下洋涂、金塘、册子岛北部、长白西北、舟山本岛东北、岱山西北、大长涂、松帽尖、西南涂、虾峙、凉帽潭、金竹山、三门滨海、三门沿海、临海东部、台州市区东部、黄礁涂、温岭东部、漩门、乐清、温州浅滩、黄岙、环岛西片、瓯飞、飞鳌滩、江南涂等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本次近海基本功能区共划分工业与城镇用海区7个,面积7288公顷,占用海岛岸线长116千米。包括小洋山、大洋山、青沙、马关、黄龙、大鱼山、衢山等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置。集约节约用海,科学确定围填海规模,并根据国家和省级控制指标执行。严格执行围填海年度计划,严格围填海建设项目审查,优化围填海平面设计,提倡和鼓励由海岸向海延伸式围填海逐步转变为人工岛式和多突堤式围填海,由大面积整体式围填海逐步转变为多区块组团式围填海。围填海应遵循减少占用自然岸线、延长人工岸线长度、提升景观效果的原则。建设用海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可能导致地形、滩涂及海洋环境破坏的要提出整治对策和措施。积极引导用海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执行不劣于三类海水水质标准、不劣于二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和不劣于二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第二十六条 矿产与能源区
矿产与能源区指适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与海上能源,可供油气
和固体矿产等勘探、开采作业,以及盐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的海域。包括油气区、固体矿产区、盐田区、可再生能源区。
本次海岸基本功能区共划分矿产与能源区2个,面积880公顷,占用大陆岸线长32千米,占用海岛岸线长3千米。包括健跳、江厦矿产与能源区。本轮区划不对海上风电场划定专门的海洋基本功能区,在基本不损害海洋基本功能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论证,选择合适海域进行海上风电场建设。
矿产与能源区在开发过程中应加强对海底地形和潮流水动力等海洋生态环境特征的监测,应科学论证潮汐能发电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大示范试验力度,引导激励更多的机构与企业投入海洋能利用和技术研发。矿产与能源区执行不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不劣于三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和不劣于三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第二十七条 旅游休闲娱乐区
旅游休闲娱乐区指适于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可供旅游景区开发和海上文体娱乐活动场所建设的海域。包括风景旅游区和文体休闲娱乐区。
本次海岸基本功能区共划分旅游休闲娱乐区19个,面积44267公顷,占用大陆岸线长151千米,占用海岛岸线长405千米。包括九龙山、梅山、凤凰山、象山港、象山松兰山、石浦、鹤浦、花岙、双合山、秀山、大长涂、普陀山、普陀东部、六横、临海桃渚、温岭松门、炎亭、渔寮、霞关等旅游休闲娱乐区。
本次近海基本功能区共划分旅游休闲娱乐区8个,面积13127公顷,占用海岛岸线长178千米。包括檀头山、徐公岛、泗礁、衢山、五子岛、大陈、三蒜岛、大鹿岛等旅游休闲娱乐区。
旅游休闲娱乐区要坚持旅游资源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加快旅游资源整合和深度开发,完善旅游配套设施,开展城镇周边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加强自然景观和旅游景点的保护,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和沿海防护林。因地制宜建设旅游区污水、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禁止直接排海,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和科学放置。旅游休闲娱乐区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水水质标准、不劣于二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和不劣于二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第二十八条 海洋保护区
海洋保护区指专供海洋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的海域。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
本次海岸基本功能区共划分海洋保护区6个,面积14813公顷,占用大陆岸线长27千米,占用海岛岸线长40千米。包括杭州湾湿地、象山港海岸湿地、西门岛、温州树排沙、洞头列岛东部、南策岛等海洋保护区。
本次近海基本功能区共划分海洋保护区12个,面积496589公顷,占用海岛岸线长448千米。包括韭山列岛、渔山列岛、马鞍列岛、五峙山列岛、中街山列岛、大陈、披山、南北爿山、铜盘岛、南麂列岛、七星岛、东海水产种质资源等海洋保护区。
在不影响基本功能的前提下,海洋保护区除核心区外,可兼容旅游休闲娱乐和农渔业功能,兼容的用海类型有科研教学用海、生态旅游用海和人工鱼礁用海等。加强对海洋保护区的科学规范化管理,以保护特定海域资源和生态环境,对已受到损害和破坏的海域资源与环境进行恢复治理。严格保护各类珍稀、濒危生物资源及其生境,维持、恢复和改善海洋生物物种多样性;保护红树林、河口湿地、海岛等生态系统,防止生态系统的消失、破碎和退化;保护重要的地形地貌和重要经济生物物种及其生境等。海洋保护区执行不劣于一类海水水质标准、不劣于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和不劣于一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第二十九条 特殊利用区
特殊利用区指其它特殊用途排他使用的海域。包括用于海底管线铺设、路桥建设、污水达标排放、倾倒等的其它特殊利用区。
本次海岸基本功能区共划分特殊利用区4个,面积439公顷,不占用岸线。包括双礁与黄牛礁、岱山南、西蟹峙、水老鼠礁等特殊利用区。
本次近海基本功能区共划分特殊利用区18个,面积12393公顷,不占用岸线。包括镇海、七里屿、檀头山、金鸡山、百亩田礁、洋山港、大长涂北、金塘、虾峙门、象山港、健跳港外、椒江口、洛屿、玉环、四屿、温州南、鳌江口、苍南等特殊利用区。
特殊利用区的倾倒区要加强倾倒活动的管理,把倾倒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及对航道、锚地、养殖等功能区的干扰降低到最小程度。
加强倾倒区环境的监测、监视和检查工作,根据倾倒区环境质量的变化及时作出继续倾倒或关闭的决定。
第三十条 保留区
保留区指为保留海域后备空间资源,专门划定的在区划期限内限制开发的海域。保留区主要包括由于经济社会因素暂时尚未开发利用或不宜明确基本功能的海域,限于科技手段等因素目前难以利用或不能利用的海域,以及从长远发展角度应当予以保留的海域。
本次海岸基本功能区共划分保留区12个,面积89410公顷,占用大陆岸线长87千米,占用海岛岸线长188千米。包括杭州湾南岸、马目、岱东、秀山、长涂、舟山本岛东、三门东部沿海、洞头西、鹿西岛、洞头北、石坪—赤溪、大尖山等保留区。
本次近海基本功能区共划分保留区12个,面积358797公顷,占用海岛岸线长15千米,为韭山列岛、渔山列岛、马鞍列岛、大鱼山、中街山列岛、大陈、披山、洞头东、铜盘岛、南麂列岛、七星岛、东海等保留区。
保留区应加强管理,严禁随意开发。确需改变海域自然属性进行开发利用的,应首先修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调整保留区的功能,并按程序报批。保留区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质量等标准维持现状水平。
第五章 实施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区划实施管理
(一)发挥区划的整体性、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
强化海洋功能区划自上而下的控制性作用,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必须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保持一致。区划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从严控制海洋功能区划修改,本区划批准实施两年后,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的区域规划、产业规划或政策性文件等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海域资源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修改本区划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审批。严禁通过修改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对省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功能区范围作出调整。
(二)完善区划编制体系
开展新一轮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进一步把省级区划确定的海洋功能落实到具体海域,结合各自海域实际情况划分二级类海洋功能区,提出具体实施措施。区划编制由各级政府组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由资质单位承担,编制应自上而下进行,下级区划服从上级区划。沿海市、县应成立区划编制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按照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以及相关技术要求,启动本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经本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强区划实施的部门协调
海洋功能区划是编制各级各类涉海规划的基本依据,是制定海洋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政策的基本平台。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地方财政部门积极支持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省有关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涉海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编制涉海规划时,应当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渔业、盐业、交通、旅游、可再生能源、海底电缆管道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第三十二条 海域使用管理
(一)严格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制度,不断完善以海洋功能区划为基础的功能管制制度。对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要求的开发,必须经海域使用审批许可后,方可施工。审批项目用海必须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严格禁止任何行业、部门、个人未经批准,违法使用海域。用海项目可能涉及军事用海的,应预先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二)完善建设项目用海预审制度和海域权属管理制度
涉海建设项目在向审批、核准部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
项目申请报告前,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项目用海的审核程序预审,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用海预审意见是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要文件,未通过用海预审的涉海建设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核准。按照《物权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规范海域使用权登记管理。推进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海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开展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设手续试点。
(三)科学编制海域使用规划
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全省海域使用规划,科学管理海域开发利用活动,引导行业用海有序开发,合理控制发展规模,实现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5年编制一次,作为全省海域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以及海域使用宏观调控和围填海计划管理的主要依据。
(四)创新和加强围填海管理
科学编制省级围填海计划,根据资源现状和年度需求,合理确定年度围填海面积上报国家。根据国家下达的围填海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擅自突破。建立围填海计划台账制度,对围填海计划指标使用情况进行及时登记和统计。加强围填海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和考核。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制度,优化平面设计,合理控制围填海面积。定期开展区域用海规划执行情况调查,防止盲目围
填,对围而不填、填而不用的地区,控制新上围填海项目。
(五)保护海洋渔业资源
切实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繁育空间和生态环境,各类工程建设可能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造成影响的,应进行工程建设对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并采取相应的保护和补偿措施;项目建设要切实协调好与用海利益相关者关系,尤其要做好涉及渔业用海的渔民转产转业和补偿工作,维护渔民利益和渔区和谐稳定;保护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禁止在该类水域围填海。
(六)开展海域海岸带综合整治
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目标,制定和实施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计划,在重要海湾、河口、旅游区及大中城市毗邻海域全面开展整治修复工作。
第三十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
(一)加强海洋环境管理、监测和风险防范
坚持陆海统筹的发展理念,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消耗型产业在沿海布局。完善涉海部门年度联合执法制度,以防治入海污染物为重点,加强对陆源排污口、海洋工程、违规倾废、船舶及海上养殖区生活垃圾排海污染等联合执法检查,强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严把审批环节、落实追究问责、加强监督管理,并着力提高用海单位治污减污能力。完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体系,提高监测能力,开展专项监测和重大涉海工程监测评价。加强海洋环境风险防
范,健全海洋环境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通报。完善海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制定海域防灾减灾和事故应急预案。
(二)编制海洋环保规划
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环境保护规划等配套制度,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严格实施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涉及海域开发利用、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并实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第三十四条 基础能力建设
(一)海域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完善海域管理从业人员上岗认证和机构资质认证制度,切实提高海域管理人才的专业素养。提高海域使用论证及资质管理的水平,重点对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影响大的用海活动进行严格把关。海域使用论证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二)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RS)、全球定位系统(GPS)等现代科技手段对海洋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系统地监测,及时、准确掌握海域使用状况和环境质量现状,尤其是岸线、滩涂开发利用及其环境污染状况。建立起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切实提高区划管理水平。
(三)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
继续提升省、市、县三级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利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远程监控、现场监测等手段,对全省海域实施全覆盖、立体化、高精度监视监测,实时掌握海岸线、海湾、海岛及近海、远海的资源环境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完善建设用海实时监控系统,重点对围填海项目进行监视监测和分析评价。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与执法
(一)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全省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情况,以海洋功能区划作为海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行为。
(二)沿海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沿海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情况,依据海洋功能区划,规范各种用海活动,制定重点海域整治计划,提高海域使用效率。沿海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区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三)对违反海洋功能区划用海行为的处理
要结合行政、法律和经济措施,调整、限制不合理的海洋开发活动,不断完善海洋产业结构和布局,逐步实现海洋功能区的目标管理。对于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要采取补救措施,限期进行整治和修复;对于不按区划规定非法使用海域的行
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四)加大海洋联合执法力度
加大海洋联合执法力度,海洋、港航、海事、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密切配合,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依据各级海洋功能区划,重点查处违规围填海、超面积用海、改变海域使用用途、破坏海洋环境和资源等非法用海行为,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的有效执行。加快推进海洋综合执法基地建设,通过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整顿和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秩序。建立健全海洋开发违法举报制度,广泛实行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 法制建设与宣传
(一)加强法制建设
抓紧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办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的制订和修订。认真贯彻执行海洋环保、海域管理、海岛保护与开发等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提供更加完备、有效的法制保障,确保海洋功能区划得到有效执行。
(二)加强宣传教育
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与海洋功能区划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实施海洋功能区划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上要加强对自身的教育和培训。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多层次、多渠道、有针对性地做好海洋功能区划的宣传工作,
向用海者和社会各界普及海洋功能区划知识,提高全民的区划意识,提高各类用海者合理开发利用海洋的自觉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区划效力
本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八条 区划附件
登记表、图件为区划文本的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