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公营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公车公营持续,稳步发展,充
分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 驾驶员招聘
第二条 、年龄在45周岁以下,思想道德品质好,
身体状况符合就业要求,从业资格。
第三条 、有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在公司有一年
以上驾驶经历,持有相应执业证件。
第四条 、聘用驾驶员实行试用期半个月,试用期
满,无不良记录者,签订聘用合同,继续工作的,一年续签一次,续签的不再实行试用期。
第三章、行车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第五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依法处罚。
1、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合法,文明驾驶。
2、 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
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上述证件,不准将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
3、 严禁穿拖鞋,酒后驾车,吃东西,闲谈,行驶中
严禁拨打接听移动电话,因个人原因造成车辆物损失的自行承担,依法处罚。
4、 严禁驾驶带病车辆,严禁超载,超速行驶,严禁
疲劳驾车。
5、 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章守纪,做到各行其道,
礼貌行车,不得长期占用超车道,信守职业道德。
6、 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员须立即停车,设好标
志,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向车队及交警部门报告,听候处理,不得开车逃逸或伪造现场。
7、 肇事驾驶员必须认真汲取教训,写出深刻检讨,
服从公司的安排和处理。
第四章、驾驶员工作规范与要求
第六条、驾驶员工作规范及要求
一、 车辆运行中
1、 严格执行安全行车规定,按规定速度和营运路线
行驶,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不得酒后开车,不开斗气车,英雄车。
2、 不得与人闲谈,不得吸烟,喝饮料,吃零食。
二、 车辆到站后
1、 完成任务后,应将车辆进行回场后的清洗例检工
作,完毕后将车停放在指定位置,保证第二天该车辆的完好运行。
第五章、驾驶员的工作与纪律
第七条、注重个人仪表,爱护车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敢于与车匪路霸等不良现象做斗争。
第六章、驾驶员考核与奖惩
第八条、人为原因,造成机损事故的,司机自行负责相关费用。
第九条、发生行车事故的,除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外,其经济损失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剩余部分的由驾驶员承担。
第十条、月度内安全违规处罚达到、、、年度内发生同责以上,一般事故一起、轻微事故两期以上的给与解聘。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运输公司公营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公车公营持续,稳步发展,充
分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 驾驶员招聘
第二条 、年龄在45周岁以下,思想道德品质好,
身体状况符合就业要求,从业资格。
第三条 、有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在公司有一年
以上驾驶经历,持有相应执业证件。
第四条 、聘用驾驶员实行试用期半个月,试用期
满,无不良记录者,签订聘用合同,继续工作的,一年续签一次,续签的不再实行试用期。
第三章、行车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第五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依法处罚。
1、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合法,文明驾驶。
2、 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
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上述证件,不准将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
3、 严禁穿拖鞋,酒后驾车,吃东西,闲谈,行驶中
严禁拨打接听移动电话,因个人原因造成车辆物损失的自行承担,依法处罚。
4、 严禁驾驶带病车辆,严禁超载,超速行驶,严禁
疲劳驾车。
5、 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章守纪,做到各行其道,
礼貌行车,不得长期占用超车道,信守职业道德。
6、 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员须立即停车,设好标
志,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向车队及交警部门报告,听候处理,不得开车逃逸或伪造现场。
7、 肇事驾驶员必须认真汲取教训,写出深刻检讨,
服从公司的安排和处理。
第四章、驾驶员工作规范与要求
第六条、驾驶员工作规范及要求
一、 车辆运行中
1、 严格执行安全行车规定,按规定速度和营运路线
行驶,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不得酒后开车,不开斗气车,英雄车。
2、 不得与人闲谈,不得吸烟,喝饮料,吃零食。
二、 车辆到站后
1、 完成任务后,应将车辆进行回场后的清洗例检工
作,完毕后将车停放在指定位置,保证第二天该车辆的完好运行。
第五章、驾驶员的工作与纪律
第七条、注重个人仪表,爱护车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敢于与车匪路霸等不良现象做斗争。
第六章、驾驶员考核与奖惩
第八条、人为原因,造成机损事故的,司机自行负责相关费用。
第九条、发生行车事故的,除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外,其经济损失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剩余部分的由驾驶员承担。
第十条、月度内安全违规处罚达到、、、年度内发生同责以上,一般事故一起、轻微事故两期以上的给与解聘。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