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消除物价影响因素
时常看到一些文章上提到有关扣除CPI 影响后的实际增长率,不知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比如:一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6元,同比增长11.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3.4%。 里面的3.4%是如
何计算得出的?
按照实际利率=名义利率-通货膨胀率的计算模式,简单的将同比增速
减掉CPI 么?貌似结果不对,疑惑中……
经济增长率是末期国民生产总值与基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较。经济增长率也称经济增长速度,它是反映一定时期经济发展水平变化程度的动态指标,也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是否具有活力的基本指标。它的大小意味着经济增长的快慢,意味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所需的时间
长短,所以政府和学者都非常关注这个指标。
如果变量的值都以现价计算,则公式计算出的增长率就是名义增长率,反之如果变量的值都以不变价(以某一时期的价格为基期价格)计算,则公式计算出的增长率就是实际增长率。在量度经济增长时,
一般都采用实际经济增长率。
2008年一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6元,同比增长11.5%。而一季度CPI 同比上涨8%,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3.5%, 和3.4%很接近(可能是取近似值的缘故吧)。我觉得,可能这样计算的:名义同比增长率=(1+实际同比增长率)×(1+同比通货膨胀率)=
1+实际同比增长率+同比通货膨胀率+实际同比增长率×同比通货
膨胀率(两者相乘的乘积太小,可忽略),亦即:
名义同比增长率=1+实际同比增长率+同比通货膨胀率。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如何消除物价因素的?
受购买力水平和商品供求变化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时期,城乡居民购买商品的数量会有增减变化,价格也有涨有落,每个家庭各月的支出就有多有少。由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按各种商品的实际售价统计的,其中既内含数量变化的因素,也包含价格变动的影响。因此,为了准确描述消费品市场运行的质量,就必须消除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物价变动因素,以反映实物量消费的增减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通常是将某月或某个时期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上年某个月或某个时期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相比,通过增减幅度的变化来观察市场的发展动态。例如某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80亿元,上年同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65亿元, 经计算,报告期某月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上年某月的123. 1%,即增长
了23. 1%。
我们知道,某种商品的销售额等于其数量乘以商品的价格,因此从广义上来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数属于经济指数范畴,它揭示了数量指标指数与质量指标指数之间的有机联系,根据指数体系法则: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数=社会商品零售量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按照数学公式变换就可得出:社会消费品零售量指数=社会消费
品零售总额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根据上述举例报告期某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数为123. 1 ,假设当月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为 110. 5,根据社会消费品零售量指数公式计算,就可得出报告期某月社会消费品零售量指数为 111. 4(123. 1÷110. 5×100=111. 4),即报告期城乡居民实物量消费实际比上年同月
增长11. 4%。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新闻单位和部门在对市场动态分析时,简单地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减去同期物价上涨(下降)率,就作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扣除物价因素后的实际增长率,那显然是不确切的。这是因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是以报告期和基期相比,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是按基期数量为同度量因素计算的,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减去物价指数上涨(下降)率,而作为实物量增长率,只是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消除了购买与基期数量相等商品的物价因素,而未将报告期比基期数量增加或减少部分的商品价格变动因素消除。如按前述例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剔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应该为11. 4%。而错误的计算方法得出实际增长率为12. 6%(123. 1%-110. 5%=12. 6%), 后一种方法计算的增幅高于前种方法1. 2个百分点,其中, 内含了因报告期购买量比基期增加部分的物价因素,因而不是实实在在的城乡居民购买
商品的实物量增长率。
如何消除物价影响因素
时常看到一些文章上提到有关扣除CPI 影响后的实际增长率,不知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比如:一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6元,同比增长11.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3.4%。 里面的3.4%是如
何计算得出的?
按照实际利率=名义利率-通货膨胀率的计算模式,简单的将同比增速
减掉CPI 么?貌似结果不对,疑惑中……
经济增长率是末期国民生产总值与基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较。经济增长率也称经济增长速度,它是反映一定时期经济发展水平变化程度的动态指标,也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是否具有活力的基本指标。它的大小意味着经济增长的快慢,意味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所需的时间
长短,所以政府和学者都非常关注这个指标。
如果变量的值都以现价计算,则公式计算出的增长率就是名义增长率,反之如果变量的值都以不变价(以某一时期的价格为基期价格)计算,则公式计算出的增长率就是实际增长率。在量度经济增长时,
一般都采用实际经济增长率。
2008年一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6元,同比增长11.5%。而一季度CPI 同比上涨8%,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3.5%, 和3.4%很接近(可能是取近似值的缘故吧)。我觉得,可能这样计算的:名义同比增长率=(1+实际同比增长率)×(1+同比通货膨胀率)=
1+实际同比增长率+同比通货膨胀率+实际同比增长率×同比通货
膨胀率(两者相乘的乘积太小,可忽略),亦即:
名义同比增长率=1+实际同比增长率+同比通货膨胀率。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如何消除物价因素的?
受购买力水平和商品供求变化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时期,城乡居民购买商品的数量会有增减变化,价格也有涨有落,每个家庭各月的支出就有多有少。由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按各种商品的实际售价统计的,其中既内含数量变化的因素,也包含价格变动的影响。因此,为了准确描述消费品市场运行的质量,就必须消除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物价变动因素,以反映实物量消费的增减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通常是将某月或某个时期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上年某个月或某个时期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相比,通过增减幅度的变化来观察市场的发展动态。例如某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80亿元,上年同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65亿元, 经计算,报告期某月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上年某月的123. 1%,即增长
了23. 1%。
我们知道,某种商品的销售额等于其数量乘以商品的价格,因此从广义上来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数属于经济指数范畴,它揭示了数量指标指数与质量指标指数之间的有机联系,根据指数体系法则: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数=社会商品零售量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按照数学公式变换就可得出:社会消费品零售量指数=社会消费
品零售总额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根据上述举例报告期某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数为123. 1 ,假设当月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为 110. 5,根据社会消费品零售量指数公式计算,就可得出报告期某月社会消费品零售量指数为 111. 4(123. 1÷110. 5×100=111. 4),即报告期城乡居民实物量消费实际比上年同月
增长11. 4%。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新闻单位和部门在对市场动态分析时,简单地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减去同期物价上涨(下降)率,就作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扣除物价因素后的实际增长率,那显然是不确切的。这是因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是以报告期和基期相比,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是按基期数量为同度量因素计算的,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减去物价指数上涨(下降)率,而作为实物量增长率,只是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消除了购买与基期数量相等商品的物价因素,而未将报告期比基期数量增加或减少部分的商品价格变动因素消除。如按前述例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剔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应该为11. 4%。而错误的计算方法得出实际增长率为12. 6%(123. 1%-110. 5%=12. 6%), 后一种方法计算的增幅高于前种方法1. 2个百分点,其中, 内含了因报告期购买量比基期增加部分的物价因素,因而不是实实在在的城乡居民购买
商品的实物量增长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