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号真言】
如果将来在法规中真写上这么一条:为了赚钱购买商品或服务,将不受《消法》“退一赔三”制度的保护,买假索赔这营生或将遭受毁灭性打击。当然,这会衍生出一系列有意思的问题。比如,怎么判定买假者是以营利为目的?买多少假货才算是以营利为目的?从理论上讲,任何一个有意或无意的买假者都可能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消费者。在打假形势尚不容乐观的今天,我们是否有必要下大气力动真家伙限制买假索赔?
最近一段时间,该不该立法限制知假买假索赔,成为一个热敏话题。事实上,自从21年前《中国消费者报》最先最深入最系统报道“王海现象”以来,有关知假买假的争议就一直存在。要搞清“买多少假货才算是以营利为目的”,恐怕首先要对买假索赔的前世今生做个简单的梳理。
无论你对知假买假是否支持,都必须承认,没有制假售假就没有知假买假。坑人害人的是制假售假者,而不是知假买假者。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当下社会最尖锐的矛盾之一就是经营者制假售假坑蒙拐骗的屡禁不绝与消费者对安全有序公平正义消费环境的殷切期盼之间,依然存在强烈的反差。
应当说,知假买假索赔作为消费者参与社会共治的一种有效方式,一开始就被置于法治的框架之内。惩罚性赔偿制度首先进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又被植入其他相关法律,再加上有关司法解释、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等配套或者解释性的规定纷纷出台,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已经日趋完备。特别是今年以来,政府最高层不断释放“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信号。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惩罚性赔偿的幅度和适用范围定会有大的飞跃和突破。
21年来,买假索赔者作为践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消费者主力军,其作用和贡献可圈可点。他们运用举报、投诉、起诉、曝光等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对制假售假者展开了持续不断的打击。正是因为这个群体的不断“折腾”,一些制假售假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所收敛,更多的消费者因此而受益。而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这个群体的不断“折腾”,消费者权益和保护成为一个经久不衰历久弥新的焦点话题,全社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也因此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在新修订的 《消法》中,基于社会各方对知假买假行为争议较大,未就“消费者定义”相关条款作出明确修改,其立法本意是留出空间,鼓励司法和执法实践中针对不同个案进行探索。从这个意义上讲,实践中不论支持还是限制知假买假行为均不违背《消法》立法本意。就算从长远看,知假买假不是一种值得提倡的“善”,但至少不应是一种人人喊打的“恶”。因为,我们面临的真正的恶是制假售假。让经营者遵守法律不制假卖假,比立法限制消费者买假索赔更紧迫更重要,也更让社会公众有获得感。
知假买假索赔虽然对制假售假者有一定的威慑力,而且这个群体长期以来被冠以“职业打假人”的称号,但消费者个人买假索赔从来不是也不应当是打假治劣的主力军。囿于人、财、物条件的限制,消费者个人买假索赔瞄准的假冒伪劣大多仅限于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非法添加等通过感官就可以判定存在问题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于通过严格的抽查比试、常规巡视、突击检查或内部人的举报反映等手段才能发现的比较隐秘的假冒伪劣,消费者个人一般无能为力。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对公权力的打假治劣寄予了更高的期望。
目下,买假索赔无可厚非,对打假治劣、提升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所起的作用有目共睹。如果买假索赔者能进一步规范自身的行为,有更多的社会担当,将自己的买假索赔行为严格限定在法治框架之内,不用非法手段制造惩罚性索赔的机会,不用涉嫌违法的手段主张权利,不以获得赔偿补偿做交换放任假冒伪劣侵害他人,在借助行政和司法资源充分行使自身合法权利谋求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时,为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更广泛更有力的作用提供更好的条件,知假买假索赔将会赢得社会更多的掌声。如果不断健全的消费维权法律法规能够坚决遵从消费者导向,让惩罚性赔偿制度更有威慑力,更具可操作性,也许我们会更早地迎来没有假货的那一天。
【八号真言】
如果将来在法规中真写上这么一条:为了赚钱购买商品或服务,将不受《消法》“退一赔三”制度的保护,买假索赔这营生或将遭受毁灭性打击。当然,这会衍生出一系列有意思的问题。比如,怎么判定买假者是以营利为目的?买多少假货才算是以营利为目的?从理论上讲,任何一个有意或无意的买假者都可能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消费者。在打假形势尚不容乐观的今天,我们是否有必要下大气力动真家伙限制买假索赔?
最近一段时间,该不该立法限制知假买假索赔,成为一个热敏话题。事实上,自从21年前《中国消费者报》最先最深入最系统报道“王海现象”以来,有关知假买假的争议就一直存在。要搞清“买多少假货才算是以营利为目的”,恐怕首先要对买假索赔的前世今生做个简单的梳理。
无论你对知假买假是否支持,都必须承认,没有制假售假就没有知假买假。坑人害人的是制假售假者,而不是知假买假者。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当下社会最尖锐的矛盾之一就是经营者制假售假坑蒙拐骗的屡禁不绝与消费者对安全有序公平正义消费环境的殷切期盼之间,依然存在强烈的反差。
应当说,知假买假索赔作为消费者参与社会共治的一种有效方式,一开始就被置于法治的框架之内。惩罚性赔偿制度首先进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又被植入其他相关法律,再加上有关司法解释、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等配套或者解释性的规定纷纷出台,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已经日趋完备。特别是今年以来,政府最高层不断释放“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信号。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惩罚性赔偿的幅度和适用范围定会有大的飞跃和突破。
21年来,买假索赔者作为践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消费者主力军,其作用和贡献可圈可点。他们运用举报、投诉、起诉、曝光等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对制假售假者展开了持续不断的打击。正是因为这个群体的不断“折腾”,一些制假售假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所收敛,更多的消费者因此而受益。而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这个群体的不断“折腾”,消费者权益和保护成为一个经久不衰历久弥新的焦点话题,全社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也因此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在新修订的 《消法》中,基于社会各方对知假买假行为争议较大,未就“消费者定义”相关条款作出明确修改,其立法本意是留出空间,鼓励司法和执法实践中针对不同个案进行探索。从这个意义上讲,实践中不论支持还是限制知假买假行为均不违背《消法》立法本意。就算从长远看,知假买假不是一种值得提倡的“善”,但至少不应是一种人人喊打的“恶”。因为,我们面临的真正的恶是制假售假。让经营者遵守法律不制假卖假,比立法限制消费者买假索赔更紧迫更重要,也更让社会公众有获得感。
知假买假索赔虽然对制假售假者有一定的威慑力,而且这个群体长期以来被冠以“职业打假人”的称号,但消费者个人买假索赔从来不是也不应当是打假治劣的主力军。囿于人、财、物条件的限制,消费者个人买假索赔瞄准的假冒伪劣大多仅限于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非法添加等通过感官就可以判定存在问题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于通过严格的抽查比试、常规巡视、突击检查或内部人的举报反映等手段才能发现的比较隐秘的假冒伪劣,消费者个人一般无能为力。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对公权力的打假治劣寄予了更高的期望。
目下,买假索赔无可厚非,对打假治劣、提升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所起的作用有目共睹。如果买假索赔者能进一步规范自身的行为,有更多的社会担当,将自己的买假索赔行为严格限定在法治框架之内,不用非法手段制造惩罚性索赔的机会,不用涉嫌违法的手段主张权利,不以获得赔偿补偿做交换放任假冒伪劣侵害他人,在借助行政和司法资源充分行使自身合法权利谋求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时,为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更广泛更有力的作用提供更好的条件,知假买假索赔将会赢得社会更多的掌声。如果不断健全的消费维权法律法规能够坚决遵从消费者导向,让惩罚性赔偿制度更有威慑力,更具可操作性,也许我们会更早地迎来没有假货的那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