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管理程序

排污许可证管理程序

1工作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1.4《自治区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工作程序

2.1告知

发布通告或书面通知列入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范围的排污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方式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并按期申请。

2.1.1自行领取;

2.1.2邮寄;

2.1.3其他方式,如传真、电子邮件等。

2.2申请条件审核

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2.1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

2.2.2 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2.2.3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2.4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2.2.5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应当符合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2.2.6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2.2.7依法缴纳排污费;

2.2.8有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2.2.9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3申请材料

2.3.1经过塔城地区环境监察支队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2.3.2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材料

2.3.3塔城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

2.3.4原申领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

2.3.5上一年度环保工作总结;

2.3.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文件和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审批文件复印件;

2.3.7厂门、处理设施、各排污口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场照片各一张;

2.3.8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2.3.9其他有关材料。

2.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

2.4.1核算

依据排污申报登记,现场核查,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2.4.2确认

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如有异议,重新核算,并作为最终结果;如无异议,即为最终结果。

2.5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

6.2.5.1以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标为目标,结合排污单位和地区现有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在不突破区域总量控制指标且留有余量的前提下,给各排污单位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2.5.2新建项目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申请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2.6发证

2.6.1对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2.6.2对不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发放《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发证同时,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完成限期治理或整改任务,经验收合格后,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2.6.3新建项目在试生产前申领《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投入正式生产30天内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3排污许可证有效期

3.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3.2《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4排污许可证年审

4.1持证单位在每年的12月20日至次年1月30日办理年审或换证手续。

4.2未在指定时间内进行年审的,原许可证自年审年度次年的2月1日起视为作废。 5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5.1因转产、兼并等原因,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前15日办理变更或重新申领手续。

5.2因关闭、停产等不在排放污染物的,应提前15日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所持有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5.3因分立、合并的,应当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6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7受理单位

塔城地区环境监察支队。

8受理地址

塔城市团结路182号(塔城地区环保局大楼二楼)

邮政编码:834700

咨询电话:0901-6283338

E-mail:[email protected]

9监督管理

9.1编制年度监察和监测计划。

9.2每季度末月对持证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9.3持证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委托地区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编制半年和全年监测报告。并于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排污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报塔城地区环境监察支队。作为年审必备材料。

排污许可证管理程序

1工作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1.4《自治区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工作程序

2.1告知

发布通告或书面通知列入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范围的排污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方式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并按期申请。

2.1.1自行领取;

2.1.2邮寄;

2.1.3其他方式,如传真、电子邮件等。

2.2申请条件审核

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2.1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

2.2.2 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2.2.3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2.4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2.2.5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应当符合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2.2.6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2.2.7依法缴纳排污费;

2.2.8有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2.2.9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3申请材料

2.3.1经过塔城地区环境监察支队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2.3.2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材料

2.3.3塔城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

2.3.4原申领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

2.3.5上一年度环保工作总结;

2.3.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文件和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审批文件复印件;

2.3.7厂门、处理设施、各排污口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场照片各一张;

2.3.8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2.3.9其他有关材料。

2.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

2.4.1核算

依据排污申报登记,现场核查,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2.4.2确认

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如有异议,重新核算,并作为最终结果;如无异议,即为最终结果。

2.5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

6.2.5.1以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标为目标,结合排污单位和地区现有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在不突破区域总量控制指标且留有余量的前提下,给各排污单位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2.5.2新建项目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申请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2.6发证

2.6.1对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2.6.2对不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发放《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发证同时,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完成限期治理或整改任务,经验收合格后,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2.6.3新建项目在试生产前申领《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投入正式生产30天内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3排污许可证有效期

3.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3.2《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4排污许可证年审

4.1持证单位在每年的12月20日至次年1月30日办理年审或换证手续。

4.2未在指定时间内进行年审的,原许可证自年审年度次年的2月1日起视为作废。 5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5.1因转产、兼并等原因,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前15日办理变更或重新申领手续。

5.2因关闭、停产等不在排放污染物的,应提前15日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所持有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5.3因分立、合并的,应当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6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7受理单位

塔城地区环境监察支队。

8受理地址

塔城市团结路182号(塔城地区环保局大楼二楼)

邮政编码:834700

咨询电话:0901-6283338

E-mail:[email protected]

9监督管理

9.1编制年度监察和监测计划。

9.2每季度末月对持证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9.3持证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委托地区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编制半年和全年监测报告。并于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排污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报塔城地区环境监察支队。作为年审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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