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经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初步审查和处理,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请求执行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执行异议之诉作出了规定,但并没有对执行异议之诉在具体操作层面作出详细规定。对此,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用了13个条文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诉讼参与人的列位、具体程序和处理结果都做了专门规定。

一、受理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民诉法解释》按照两类申请主体分别规定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二、诉讼参与人的列位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中主要诉讼参与人按照以下几种情形列位:

1

1、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2、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三、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1、管辖法院和立案审查

根据《民诉法解释》,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适用的诉讼程序

由于执行异议之诉是因为案外人和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争议在执行程序中没有得到解决而产生的后续救济途径,所以,案外人和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争议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因此,执行异议之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而不是简易程序。《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2

3、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标的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四、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

另外,《民诉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五、执行异议之诉与虚假诉讼的衔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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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经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初步审查和处理,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请求执行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执行异议之诉作出了规定,但并没有对执行异议之诉在具体操作层面作出详细规定。对此,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用了13个条文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诉讼参与人的列位、具体程序和处理结果都做了专门规定。

一、受理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民诉法解释》按照两类申请主体分别规定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二、诉讼参与人的列位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中主要诉讼参与人按照以下几种情形列位:

1

1、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2、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三、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1、管辖法院和立案审查

根据《民诉法解释》,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适用的诉讼程序

由于执行异议之诉是因为案外人和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争议在执行程序中没有得到解决而产生的后续救济途径,所以,案外人和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争议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因此,执行异议之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而不是简易程序。《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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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标的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四、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

另外,《民诉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五、执行异议之诉与虚假诉讼的衔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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