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工业用地分类以及各类的范围

工业用地分类以及各类的范围

一类: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二类: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二类工业用地是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包括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三类: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建设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二)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三)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四)

第三章 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第3.0.1条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 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 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 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第四章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4.0.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条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第4.0.3条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第一节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第4.1.1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以下图表4.1.1的规定。

第4.1.2条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第4.1.3条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第4.1.4条 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当经济特区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第4.1.5条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m2/人。

第二节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第4.2.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4.2.1的规定。

第4.2.2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有条件建造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16.0m2/人。

第4.2.3条 大城市的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采用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30.0m2/人。

第4.2.4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的城市,其规划人均绿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5.0m2/人。

第4.2.5条 其它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指标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节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第4.3.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第4.3.2条 大城市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规定的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25%,但不宜超过30%。

第4.3.3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Ⅳ级的小城市,其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第4.3.4条 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15%。

第4.3.5条 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60~75%。

第4.3.6条 其它各大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附录一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用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工业用地规划原则

一类工业用地对外干扰小,所用设备较轻,不同类型的生产加工活动相互联系密切,因此宜将一类工业集中布置在多层厂房之内,从而有利于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率,减少工业自设辅助设施的规模,尽可能利用城市仓库、装卸场所和停车场等社会性设施。一类工业用地对于居住和公共设施功能的污染和干扰很小。对于以劳动密集型工业为主的企业,为减少工人的通勤流量,方便居民生活,允许就近布置在住宅区内;但应独立占地建设而不得与住宅功能相混合,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居民住宅的噪声、气味及其它方面的干扰。 二类工业用地是城市工业的主要类型,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部分二类工业用地可能会产生较大的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等),因此应集中布置在专门的工业区内,不得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非工业功能区相混合。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区应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设置卫生防护绿带。

三类工业用地对环境污染严重,用地规模大,宜远离城市中心区单独布置,与建成区之间应设置较宽的卫生防护绿带。

编辑本段概述

工业布置要求

1.建设用地要求工业布置对用地形状、大小、地形、水源、能源、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其他特殊要求均应满足要求。

2.交通运输要求包括铁路、水运、公路和连续运输等形式。

3.防止工业对城市环境的污染主要防止有害气体、废水、废渣及噪声的污染。

4.工业区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距离近便,步行不超过30分钟为宜。

工业用地布局与城市的关系

(1)工业与居住的用地布置形式有平行式、垂直式和混合式3种。

(2)工业布局与城市总体布局的关系有工业区包围城市,工业区与其他用地交叉布置,有机结合的组团式布置3种形式。

(3)工业布局对城市用地形态的影响,形成工业地带、组合城市、多功能综合区和带形城市。

工业用地调整

旧城工业布局调整对旧城工业布局的调整,以改善交通、卫生、生产、生活等情况为主,可采取留、改、并、迁等方式进行。

编辑本段分类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编辑本段行业分类

一类行业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二类行业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第三类行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编辑本段使用年限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你所购买的房子和土地使用年限要看当时原土地使用者与国土管理部门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定使用年限,如果原土地使用者办理了所有审批手续,缴清了相关税费,双方应当办理房产和土地过

户手续,具体如何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可以携带有关资料,到市国土局行政服务科咨询(市行政服务中心)。 编辑本段应对建议

依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土资源部印发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亦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属于土地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立案查处。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查办相关案件中发现,一些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工业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经营牟取暴利的现象大量存在,并仍在继续发生,但相关职能部门由于监管职能较差,彼此又未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未能对此类现象进行有效查处,客观上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收益及相关规费流失。

为了全面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利用及跟踪监管工作,及时发现、查处并纠正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确保改变土地用途后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精心组织,全面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建议成立由住建、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清理工作组,同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参与,各部门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于改变土地用途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查处。

二是完善制度,形成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专项清理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形成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住建、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相互间应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自均应划分责任片区,明确责任人,定期进行执法监察巡查,确保制度的执行。同时,要建立、健全住建、城管、国土部门与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及监督制度。住建、城管执法与国土部门相互间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应制作联系单,加强联系和沟通,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送给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

三是明确责任,严肃查处相关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为了确保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监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对于在今后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放分类:

工业用地分类以及各类的范围

一类: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二类: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二类工业用地是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包括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三类: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建设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二)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三)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四)

第三章 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第3.0.1条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 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 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 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第四章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4.0.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条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第4.0.3条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第一节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第4.1.1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以下图表4.1.1的规定。

第4.1.2条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第4.1.3条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第4.1.4条 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当经济特区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第4.1.5条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m2/人。

第二节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第4.2.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4.2.1的规定。

第4.2.2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有条件建造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16.0m2/人。

第4.2.3条 大城市的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采用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30.0m2/人。

第4.2.4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的城市,其规划人均绿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5.0m2/人。

第4.2.5条 其它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指标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节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第4.3.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第4.3.2条 大城市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规定的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25%,但不宜超过30%。

第4.3.3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Ⅳ级的小城市,其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第4.3.4条 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15%。

第4.3.5条 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60~75%。

第4.3.6条 其它各大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附录一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用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工业用地规划原则

一类工业用地对外干扰小,所用设备较轻,不同类型的生产加工活动相互联系密切,因此宜将一类工业集中布置在多层厂房之内,从而有利于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率,减少工业自设辅助设施的规模,尽可能利用城市仓库、装卸场所和停车场等社会性设施。一类工业用地对于居住和公共设施功能的污染和干扰很小。对于以劳动密集型工业为主的企业,为减少工人的通勤流量,方便居民生活,允许就近布置在住宅区内;但应独立占地建设而不得与住宅功能相混合,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居民住宅的噪声、气味及其它方面的干扰。 二类工业用地是城市工业的主要类型,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部分二类工业用地可能会产生较大的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等),因此应集中布置在专门的工业区内,不得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非工业功能区相混合。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区应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设置卫生防护绿带。

三类工业用地对环境污染严重,用地规模大,宜远离城市中心区单独布置,与建成区之间应设置较宽的卫生防护绿带。

编辑本段概述

工业布置要求

1.建设用地要求工业布置对用地形状、大小、地形、水源、能源、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其他特殊要求均应满足要求。

2.交通运输要求包括铁路、水运、公路和连续运输等形式。

3.防止工业对城市环境的污染主要防止有害气体、废水、废渣及噪声的污染。

4.工业区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距离近便,步行不超过30分钟为宜。

工业用地布局与城市的关系

(1)工业与居住的用地布置形式有平行式、垂直式和混合式3种。

(2)工业布局与城市总体布局的关系有工业区包围城市,工业区与其他用地交叉布置,有机结合的组团式布置3种形式。

(3)工业布局对城市用地形态的影响,形成工业地带、组合城市、多功能综合区和带形城市。

工业用地调整

旧城工业布局调整对旧城工业布局的调整,以改善交通、卫生、生产、生活等情况为主,可采取留、改、并、迁等方式进行。

编辑本段分类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编辑本段行业分类

一类行业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二类行业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第三类行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编辑本段使用年限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你所购买的房子和土地使用年限要看当时原土地使用者与国土管理部门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定使用年限,如果原土地使用者办理了所有审批手续,缴清了相关税费,双方应当办理房产和土地过

户手续,具体如何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可以携带有关资料,到市国土局行政服务科咨询(市行政服务中心)。 编辑本段应对建议

依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土资源部印发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亦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属于土地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立案查处。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查办相关案件中发现,一些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工业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经营牟取暴利的现象大量存在,并仍在继续发生,但相关职能部门由于监管职能较差,彼此又未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未能对此类现象进行有效查处,客观上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收益及相关规费流失。

为了全面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利用及跟踪监管工作,及时发现、查处并纠正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确保改变土地用途后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精心组织,全面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建议成立由住建、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清理工作组,同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参与,各部门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于改变土地用途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查处。

二是完善制度,形成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专项清理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形成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住建、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相互间应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自均应划分责任片区,明确责任人,定期进行执法监察巡查,确保制度的执行。同时,要建立、健全住建、城管、国土部门与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及监督制度。住建、城管执法与国土部门相互间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应制作联系单,加强联系和沟通,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送给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

三是明确责任,严肃查处相关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为了确保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监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对于在今后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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