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06年3月,某市公务署与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安装公司承
建位于某区的供水管线工程,某市公务署提供该工程的设计图纸。合同对工期、质量、验收、款项支付、结算等都作了详细
约定。2006年6月,供水管线工程进行部分隐蔽之前,承包方某建筑安装公司通知该市公务署派人来进行检查。然而,市公
务署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派人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由于未经检查,某建筑安装公司只得暂时停工,使得其他后续工程无法
继续进行施工,该公司为此蒙受了近190万元的损失。工程逾期完工后,发包人即该市公务署拒绝承担某建筑安装公司因停
工所受的损失,反而以承包人逾期完工应承担责任为由,诉至法院。
分析:本案的纠纷是因隐蔽工程的验收而产生的。
所谓隐蔽工程,是指被建筑物遮掩的工程,包括地基工程、钢筋工程、承重结构工程、防水工程、装修与设备工程,
建筑物的地基,供水、供气、供热管线、电气管线都属于隐蔽工程。隐蔽工程在整体工程竣工后不便于验收,而隐蔽工程的
质量又至关重要,因此《合同法》专门规定了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合同法》规定,隐蔽工程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
知发包人检查。一般是在承包人自检合格以后48小时内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的通知以后,应当在合同约定
的时间或合理时间内,开始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及相应记录。发包人没有
按期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的,承包人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内进行检查,并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同时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
成的停工、窝工、材料和构件积压的损失。
如果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检查而自行封闭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按照要
求破坏已覆盖的工程并于检查后修复,检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已经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未及时检查,事
后发包人又要求检查的,检查费用的承担需分两种情况而定:一是对隐蔽工程检查后发现该项工程任命质量标准的,检查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二是对隐蔽工程检查后发现该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查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本案中承包人某建筑安装公司的供水管线工程隐蔽之前通知了发包人即市公务署前来检查,而市公务署迟迟不来检查,
致使承包人被迫停工,造成190万元经济损失。市公务署没有及时检查与该工程逾期完工有直接关系,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所以,法院驳回了该市公务署的诉讼请求,并责令其承担承包人某建筑安装公司所受经济损失190万元。
案例二、某外交大型商业中心工程项目业主与某一级施工企业和某甲级监理公司分别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阶段监理合同,工程开工后发生以下事件:
在修建国际商品展销中心工程的基础施工中,出使已经过监理人员检验合格的基础钢筋位移质量事故,在浇筑混凝土不久后,被监理方发现是由于图纸质量有问题,监理单位及时书面通知承包方立即停工处理和整改。整改完成后,经监理方重新检验确认合格后,指令复工,继续进行基础混凝土施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工期拖延不予延长,监理方将此事故及处理情况向业主作了报告。而业主代表书面提出:出现质量事故,监理公司也应负一定责任,要求扣除1%的监理费作为罚金。
请用相关知识分析上述事例。
分析:监理工程师只对监理合同委托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在该案例中,施工图纸设计的问题虽出现的施工阶段发现,但是图纸的问题在设计阶段就已存在,图纸的质量不是监理合同的监理范围,业主没有委托设计阶段监理,图纸有问题,监理没有责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准备阶段组织施工图会审,目的是发现设计问题,把问题消灭在审图阶段,以免给业主带来更大的损失。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图纸的会审,不能免除设计院对图纸质量的责任。图纸有问题,监理没有责任。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案例三、香港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某市中心地块筹建光华大厦及其他娱乐设施,且已选定某市第八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经房地产公司同意,第八建筑公司将部分安装工程分包给某安装公司并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安装工程造价4000万元人民币。安装工程开工之前,应总包单位的要求安装公司进驻现场做一些准备和配合工作,约三个月。此时某房地产公司将整个项目卖给上海某房地产公司,该公司指令总承包单位更换安装项目承包单位,并愿意承担更换安装工程施工单位所造成的损失。在此情况下,经总承包单位、某安装公司和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三方协商,上海某房地产公司赔偿某安装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人民币。
问题:以上事件中存在哪几个法律关系?
分析:一、香港某房地产公司将光华大厦整个项目转让,属于将自己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二、第八建筑公司与某安装公司之间的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不因该项目的整体转让受到影响。总承包单位单方解除该合同属单方违约,安装公司可以据些总包单位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该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即安装公司前期配合所花费的所有费用,还应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即安装公司预期可得利润。
该案例中,因涉及纠纷的三方自愿达成,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四、某输气管道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工程师事先同意,订购了一批钢管,钢管运抵施工现场后监理工程师进行了检验,检验中监理人员发现钢管质量存在以下问题:
1、施工单位未能提交产品合格证、质量合格证书和检测证明资料
2、实物外观粗糙,标识不清,且有锈斑。
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上述问题?
分析:
1、由于该批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监理工程师检验发现外观不良,标识不清,且无合格证等资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不得将该批材料用于工程,并抄送业主备案。
2、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该批产品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材质化验单、技术指标报告和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等资料,以便监理工程师对生产厂家和材质保证等方面进行书面资料的审查。
3、如果施工单位提交了上述有关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符合要求,则施工单位应按技术规范要求对该产品进行有监理人员签证的取样送检。如果经检测后证明材料质量符合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要求,则监理工程师可进行质检签证,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4、如果施工单位不能提供第二条所述资料,或虽提供了上述资料,但经抽样检测后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或设计文件或承包合同要求,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不得将该批管材用于工程,并要求施工单位将该批管材运出施工现场(施工方与供货厂商之间的经济、法律问题,由他们双方协商解决)。
5、监理工程师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程材料的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案例一:2006年3月,某市公务署与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安装公司承
建位于某区的供水管线工程,某市公务署提供该工程的设计图纸。合同对工期、质量、验收、款项支付、结算等都作了详细
约定。2006年6月,供水管线工程进行部分隐蔽之前,承包方某建筑安装公司通知该市公务署派人来进行检查。然而,市公
务署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派人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由于未经检查,某建筑安装公司只得暂时停工,使得其他后续工程无法
继续进行施工,该公司为此蒙受了近190万元的损失。工程逾期完工后,发包人即该市公务署拒绝承担某建筑安装公司因停
工所受的损失,反而以承包人逾期完工应承担责任为由,诉至法院。
分析:本案的纠纷是因隐蔽工程的验收而产生的。
所谓隐蔽工程,是指被建筑物遮掩的工程,包括地基工程、钢筋工程、承重结构工程、防水工程、装修与设备工程,
建筑物的地基,供水、供气、供热管线、电气管线都属于隐蔽工程。隐蔽工程在整体工程竣工后不便于验收,而隐蔽工程的
质量又至关重要,因此《合同法》专门规定了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合同法》规定,隐蔽工程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
知发包人检查。一般是在承包人自检合格以后48小时内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的通知以后,应当在合同约定
的时间或合理时间内,开始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及相应记录。发包人没有
按期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的,承包人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内进行检查,并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同时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
成的停工、窝工、材料和构件积压的损失。
如果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检查而自行封闭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按照要
求破坏已覆盖的工程并于检查后修复,检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已经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未及时检查,事
后发包人又要求检查的,检查费用的承担需分两种情况而定:一是对隐蔽工程检查后发现该项工程任命质量标准的,检查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二是对隐蔽工程检查后发现该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查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本案中承包人某建筑安装公司的供水管线工程隐蔽之前通知了发包人即市公务署前来检查,而市公务署迟迟不来检查,
致使承包人被迫停工,造成190万元经济损失。市公务署没有及时检查与该工程逾期完工有直接关系,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所以,法院驳回了该市公务署的诉讼请求,并责令其承担承包人某建筑安装公司所受经济损失190万元。
案例二、某外交大型商业中心工程项目业主与某一级施工企业和某甲级监理公司分别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阶段监理合同,工程开工后发生以下事件:
在修建国际商品展销中心工程的基础施工中,出使已经过监理人员检验合格的基础钢筋位移质量事故,在浇筑混凝土不久后,被监理方发现是由于图纸质量有问题,监理单位及时书面通知承包方立即停工处理和整改。整改完成后,经监理方重新检验确认合格后,指令复工,继续进行基础混凝土施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工期拖延不予延长,监理方将此事故及处理情况向业主作了报告。而业主代表书面提出:出现质量事故,监理公司也应负一定责任,要求扣除1%的监理费作为罚金。
请用相关知识分析上述事例。
分析:监理工程师只对监理合同委托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在该案例中,施工图纸设计的问题虽出现的施工阶段发现,但是图纸的问题在设计阶段就已存在,图纸的质量不是监理合同的监理范围,业主没有委托设计阶段监理,图纸有问题,监理没有责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准备阶段组织施工图会审,目的是发现设计问题,把问题消灭在审图阶段,以免给业主带来更大的损失。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图纸的会审,不能免除设计院对图纸质量的责任。图纸有问题,监理没有责任。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案例三、香港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某市中心地块筹建光华大厦及其他娱乐设施,且已选定某市第八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经房地产公司同意,第八建筑公司将部分安装工程分包给某安装公司并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安装工程造价4000万元人民币。安装工程开工之前,应总包单位的要求安装公司进驻现场做一些准备和配合工作,约三个月。此时某房地产公司将整个项目卖给上海某房地产公司,该公司指令总承包单位更换安装项目承包单位,并愿意承担更换安装工程施工单位所造成的损失。在此情况下,经总承包单位、某安装公司和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三方协商,上海某房地产公司赔偿某安装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人民币。
问题:以上事件中存在哪几个法律关系?
分析:一、香港某房地产公司将光华大厦整个项目转让,属于将自己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二、第八建筑公司与某安装公司之间的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不因该项目的整体转让受到影响。总承包单位单方解除该合同属单方违约,安装公司可以据些总包单位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该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即安装公司前期配合所花费的所有费用,还应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即安装公司预期可得利润。
该案例中,因涉及纠纷的三方自愿达成,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四、某输气管道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工程师事先同意,订购了一批钢管,钢管运抵施工现场后监理工程师进行了检验,检验中监理人员发现钢管质量存在以下问题:
1、施工单位未能提交产品合格证、质量合格证书和检测证明资料
2、实物外观粗糙,标识不清,且有锈斑。
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上述问题?
分析:
1、由于该批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监理工程师检验发现外观不良,标识不清,且无合格证等资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不得将该批材料用于工程,并抄送业主备案。
2、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该批产品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材质化验单、技术指标报告和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等资料,以便监理工程师对生产厂家和材质保证等方面进行书面资料的审查。
3、如果施工单位提交了上述有关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符合要求,则施工单位应按技术规范要求对该产品进行有监理人员签证的取样送检。如果经检测后证明材料质量符合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要求,则监理工程师可进行质检签证,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4、如果施工单位不能提供第二条所述资料,或虽提供了上述资料,但经抽样检测后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或设计文件或承包合同要求,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不得将该批管材用于工程,并要求施工单位将该批管材运出施工现场(施工方与供货厂商之间的经济、法律问题,由他们双方协商解决)。
5、监理工程师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程材料的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