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联合开发协议(龙潭)

联合开发合作协议

甲方:苍溪县陵江镇龙潭联合社

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位于 的土地开发事项进行协商,现为了让联合社居民从发展中尽快获利。根据国家及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及精神,结合甲方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多次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位于 占地 亩土地使用权与乙方合作投资开发,现就具体合作方式及开发所产生的效益分配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与方式

(一)甲方将其位于 占地 亩(土地使用权证号: ;具体位臵以四至界线图为准)的土地交由乙方建设开发(含九龙宾馆和社区办公楼需要改建占用的土地),该项目的开发建设标准按主管部门批准为准,甲方保证乙方或乙方关联的公司是上述所有土地开发权的唯一享有者,乙方对上述所有土地的开发和管理运营享有全部权利并承担全部责任。

(二)由于目前合作项目用地需要整理清场(含九龙宾馆和社区办公楼的拆除和搬迁),为保障双方合作项目的顺利推进,甲方负责组织人员协调村民关系,进行场地清理,乙方支付清场费,使之具备可以进场施工建设的条件,同时甲方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乙方。

第二条 土地费用及出资方式

上述所有土地现状为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办理变更为国有出让住宅和商服用地的费用需补交的出让金及土地登记等费用,由乙方支付,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交由乙方,乙方可用于抵押贷款,甲方配合提供相关证件证明等。集体土地按市场价值评估后价值以乙方参股形式投资在土地开发建设中,其余开发过程中所需款项均由乙方筹集出资。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组织协助乙方人员协调村民关系,清理场地,解决场地遗留问题。

2、负责土地权属及使用性质调整报批,项目施工建设报批报建、竣工验收等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提供所需手续的证明材料,使本协议书第一条全部土地变更为项目开发所需要的用地条件,使建设用开发土地来源为国有出让,用地性质为住宅或商服用地。

3、确保土地权属清晰,不涉及任何诉讼,仲裁程序和债权债务纠纷,也未设定任何抵押。保证乙方开发权的唯一性和完整性,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与其他开发商签订任何合作合同及协议。

4、在项目竣工后,负责根据乙方的要求无条件地协助配合乙方办理房产分配过户时的全部手续。

5、在国家现有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合作项目积极争取各项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6、可根据本协议书约定享有应有分配收益的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整个项目开发运作管理各个环节的统筹安排,如项目规划、设计、施工、人员招聘、开工及竣工时间等,由乙方根据开发进展确定落实。

2、负责办理上述所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用地报批和土地产权分割过户等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并出资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费用。

3、负责投入资金完成合作项目的全部施工建设。

4、可根据本协议书约定享有应有分配收益的权利。

第四条 财务管理及利润分配(或收益分成)

(一)甲方收益已固定确定。乙方财务独立,甲方不参与乙方财务管理。

(二)在该项目竣工后,乙方返还甲方 平方米的成品房(国

家成品房规定标准)作为开发收益。其中:住房面积 、楼层 、朝向 ;商铺面积 、楼层 、朝向 。剩余的商铺和住宅房产均归乙方所有,作为乙方收益。楼盘统一销售,甲方所属的返还部分由甲方确定价格,委托乙方销售,甲方按销售额的16.7%支付乙方手续费。甲方所属返还部分商品房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各种税款、规费由乙方在销售收入中扣除并代缴。

第五条 声明及保证

甲乙双方应保证以下事项真实可信:

(一)甲乙双方为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社团机构,有权独立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三)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到本项目全部完成后自动结束。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七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的转让除协议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

外,本协议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九条 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本协议合作原则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违约方如不履行本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条款,造成项目无法如期施工建设或不能实现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目的,是严重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违约方无条件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伍佰万元人民币。

(二)甲方不配合或不及时配合乙方办理项目开发所需要的各项手续致使项目开发延期的,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三)若本协议约定的土地发生权属争议纠纷问题,甲方应负责全面处理协调,不得影响项目开发。

(四)甲方隐瞒真实情况,合作的该地块不合法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自项目开发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总额及该费用总额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四倍利息,还应赔偿违约金伍佰万元人民币;合作的地块有其他纠纷影响项目建设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五)乙方隐瞒真实情况,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自项目开发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总额及该费用总额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四倍利息。

(六)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保密规定泄漏秘密的,造成的损失由泄漏方负责。

(七)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关于协议更改规定的,所作出的更改内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八)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关于协议转让规定的,任何

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二)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本协议所称

第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自然失效。本协议一式四份,每份陆页,甲乙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及地点:二○一四年 月 日于

联合开发合作协议

甲方:苍溪县陵江镇龙潭联合社

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位于 的土地开发事项进行协商,现为了让联合社居民从发展中尽快获利。根据国家及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及精神,结合甲方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多次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位于 占地 亩土地使用权与乙方合作投资开发,现就具体合作方式及开发所产生的效益分配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与方式

(一)甲方将其位于 占地 亩(土地使用权证号: ;具体位臵以四至界线图为准)的土地交由乙方建设开发(含九龙宾馆和社区办公楼需要改建占用的土地),该项目的开发建设标准按主管部门批准为准,甲方保证乙方或乙方关联的公司是上述所有土地开发权的唯一享有者,乙方对上述所有土地的开发和管理运营享有全部权利并承担全部责任。

(二)由于目前合作项目用地需要整理清场(含九龙宾馆和社区办公楼的拆除和搬迁),为保障双方合作项目的顺利推进,甲方负责组织人员协调村民关系,进行场地清理,乙方支付清场费,使之具备可以进场施工建设的条件,同时甲方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乙方。

第二条 土地费用及出资方式

上述所有土地现状为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办理变更为国有出让住宅和商服用地的费用需补交的出让金及土地登记等费用,由乙方支付,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交由乙方,乙方可用于抵押贷款,甲方配合提供相关证件证明等。集体土地按市场价值评估后价值以乙方参股形式投资在土地开发建设中,其余开发过程中所需款项均由乙方筹集出资。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组织协助乙方人员协调村民关系,清理场地,解决场地遗留问题。

2、负责土地权属及使用性质调整报批,项目施工建设报批报建、竣工验收等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提供所需手续的证明材料,使本协议书第一条全部土地变更为项目开发所需要的用地条件,使建设用开发土地来源为国有出让,用地性质为住宅或商服用地。

3、确保土地权属清晰,不涉及任何诉讼,仲裁程序和债权债务纠纷,也未设定任何抵押。保证乙方开发权的唯一性和完整性,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与其他开发商签订任何合作合同及协议。

4、在项目竣工后,负责根据乙方的要求无条件地协助配合乙方办理房产分配过户时的全部手续。

5、在国家现有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合作项目积极争取各项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6、可根据本协议书约定享有应有分配收益的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整个项目开发运作管理各个环节的统筹安排,如项目规划、设计、施工、人员招聘、开工及竣工时间等,由乙方根据开发进展确定落实。

2、负责办理上述所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用地报批和土地产权分割过户等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并出资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费用。

3、负责投入资金完成合作项目的全部施工建设。

4、可根据本协议书约定享有应有分配收益的权利。

第四条 财务管理及利润分配(或收益分成)

(一)甲方收益已固定确定。乙方财务独立,甲方不参与乙方财务管理。

(二)在该项目竣工后,乙方返还甲方 平方米的成品房(国

家成品房规定标准)作为开发收益。其中:住房面积 、楼层 、朝向 ;商铺面积 、楼层 、朝向 。剩余的商铺和住宅房产均归乙方所有,作为乙方收益。楼盘统一销售,甲方所属的返还部分由甲方确定价格,委托乙方销售,甲方按销售额的16.7%支付乙方手续费。甲方所属返还部分商品房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各种税款、规费由乙方在销售收入中扣除并代缴。

第五条 声明及保证

甲乙双方应保证以下事项真实可信:

(一)甲乙双方为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社团机构,有权独立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三)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到本项目全部完成后自动结束。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七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的转让除协议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

外,本协议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九条 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本协议合作原则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违约方如不履行本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条款,造成项目无法如期施工建设或不能实现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目的,是严重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违约方无条件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伍佰万元人民币。

(二)甲方不配合或不及时配合乙方办理项目开发所需要的各项手续致使项目开发延期的,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三)若本协议约定的土地发生权属争议纠纷问题,甲方应负责全面处理协调,不得影响项目开发。

(四)甲方隐瞒真实情况,合作的该地块不合法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自项目开发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总额及该费用总额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四倍利息,还应赔偿违约金伍佰万元人民币;合作的地块有其他纠纷影响项目建设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五)乙方隐瞒真实情况,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自项目开发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总额及该费用总额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四倍利息。

(六)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保密规定泄漏秘密的,造成的损失由泄漏方负责。

(七)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关于协议更改规定的,所作出的更改内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八)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关于协议转让规定的,任何

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二)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本协议所称

第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自然失效。本协议一式四份,每份陆页,甲乙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及地点:二○一四年 月 日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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