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各子公司。
1.3本办法所称账销案存不良资产是指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程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1.3.1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短期债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
1.3.2股权性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等。
1.3.3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
1.4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公司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不良资产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1.5账销案存不良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不良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清理清收和处置,账务核销和销案等。
1.6本办法中“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2职责分工
2.1资产财务部负责公司不良资产的账务处理、账销案存不良资产的账务核销和销案、不良资产资料的归口报送等工作;负责公司股权性不良资产的申报和确认核准、日常管理和维护、清理清收和处置。
2.2机电制造分公司等各实物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公司实物性不良资产的申报和确认核准、日常管理和维护、清理清收和处置。
2.3项目管理部等各债权管理单位负责公司债权性不良资产的申报和确认核准、日常管理和维护、清理清收和处置。
2.4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不良资产清收和处置过程中的法律事务指导和处理。
2.5审计办公室负责对公司不良资产的管理和销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6纪委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公司不良资产工作的效能监察,参与重大不良资产项目的处置方案和销案的审查和监察。
3不良资产的确认、核销及管理
3.1资产清查
3.1.1资产财务部每年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公司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
3.1.2各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定期组织进行资产清查。
3.1.3根据企业改革改制的需要组织进行专项资产清查。
3.1.4根据国资委、集团公司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清产核资或资产清查。
3.1.5各单位对资产清查要全面彻底、归属清晰、账实相符、不重不漏。
3.2不良资产的认定、审批、核销及管理
3.2.1不良实物资产
1)各实物资产管理单位对清查出来的淘汰、闲置、积压、毁损、报废及边余料等实物资产形成不良实物资产明细表,不良实物资产明细表中应逐项说明形成不良资产的具体原因。
2)各实物资产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降本办公室、纪委监察部门等人员对不良实物资产明细表中的资产进行逐项鉴定,对确定已无使用价值不需要再留用的资产,按照《不良实物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录A)报批。
3)由各单位或各库房根据《不良实物资产处置审批表》将审批同意纳入
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实物资产在ERP系统中进行移库操作,实物资产转入废品库管理,因各种原因实物资产无法转入废品库统一管理的仍由原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保管。
4)资产财务部根据审批同意的《不良实物资产处置审批表》进行账务核销。
5)废品公司、资产财务部要分别建立不良实物资产明细账进行管理。废品公司应将不良实物资产集中存放、分类保管并制作专门的名称标识,对其他部门保管的不良实物资产要跟踪查验,要确保不良实物资产账实相符。
6)废品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招议标程序对管理的不良实物资产报请处置。
3.2.2不良债权资产
1)各债权资产管理单位对清查出来的确实无法清收和收不抵支的债权资产形成不良债权资产明细表,不良债权资产明细表中应逐项说明形成不良资产的具体原因。
2)各债权资产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纪委监察部门等人员对不良债权资产明细表中的资产进行逐项鉴定,必要时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函证或现场查证,对确定已无法清收和收不抵支的债权,按照《不良债权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录B)报批。
3)资产财务部根据审批同意的《不良债权资产处置审批表》进行账务核销。
4)经账务核销后纳入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债权,除收不抵支的债权可以根据《不良债权资产处置审批表》直接销案以外,其他由各债权管理单位、资产财务部分别建立不良债权资产明细账进行管理。各债权管理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组织清收。
3.2.3不良股权资产
1)资产财务部对清查出来的确实无法清收和收不抵支的股权投资形成不良股权资产明细表,不良股权资产明细表中应逐项说明形成不良资产的具体原因。
2)资产财务部牵头组织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纪委监察部门等人员对不良股权资产明细表中的资产进行逐项鉴定,必要时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函证或现场查证,对确定已无法清收和收不抵支的股权,按照《不良股权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录C)报批。
3)资产财务部根据审批同意的《不良股权资产处置审批表》进行账务核销。
4)经账务核销后纳入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股权,除收不抵支的股权可以根据《不良股权资产处置审批表》直接销案以外,其他由资产财务部建立不良股权资产明细账进行管理和清收。
3.2.4各不良资产管理单位应每月核对不良资产明细账,要确保不良资产账实相符,要不定期对管理的不良资产进行自查,在自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资产财务部进行处理。
4账销案存不良资产的销案
4.1账销案存不良资产是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公司各资产管理部门对不良资产明细账中的资产销案要有销案证据。
4.2账销案存不良实物资产的销案证据
4.2.1不良实物资产按照公司招议标程序进行处置,应当取得已拆除、报废或变现的依据。
4.2.2其他足以证明实物资产已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4.3账销案存不良债权、股权资产的销案证据
4.3.1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4.3.2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或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的清算证明文件。
4.3.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4.3.4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当取得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
4.3.5与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进行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协议执行的相关证明。
4.3.6其他足以证明债权、股权资产已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4.4账销案存不良资产的销案程序
4.4.1不良实物资产按照公司招议标程序进行处置的,资产财务部根据处置审批文件及相关销案证据直接进行销案。
4.4.2收不抵支的债权、股权,资产财务部根据《不良债权资产处置审批表》、《不良股权资产处置审批表》及相关情况说明和销案证据直接进行销案。
4.4.3有证据足以证明不良资产已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各不良资产管理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销案证据,牵头组织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纪委监察部门等人员对损失原因进行分析,对相关销案证据进行审查,形成不良资产销案建议意见,按《不良资产销案审批表》(见附录D)报批,资产财务部根据审批同意的《不良资产销案审批表》及相关证据文件进行销案。
4.5资产财务部应根据国资委、集团公司要求报送账销案存不良资产有关报表及报告。
4.6各不良资产管理单位对账销案存不良资产的销案情况要建立档案进行管理。
5不良资产的监督及责任追究
5.1审计办公室、纪委监察办公室负责公司不良资产的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
5.2审计办公室、纪委监察办公室在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报公司按程序审批后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附则
6.1本办法由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6.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各子公司。
1.3本办法所称账销案存不良资产是指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程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1.3.1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短期债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
1.3.2股权性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等。
1.3.3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
1.4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公司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不良资产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1.5账销案存不良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不良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清理清收和处置,账务核销和销案等。
1.6本办法中“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2职责分工
2.1资产财务部负责公司不良资产的账务处理、账销案存不良资产的账务核销和销案、不良资产资料的归口报送等工作;负责公司股权性不良资产的申报和确认核准、日常管理和维护、清理清收和处置。
2.2机电制造分公司等各实物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公司实物性不良资产的申报和确认核准、日常管理和维护、清理清收和处置。
2.3项目管理部等各债权管理单位负责公司债权性不良资产的申报和确认核准、日常管理和维护、清理清收和处置。
2.4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不良资产清收和处置过程中的法律事务指导和处理。
2.5审计办公室负责对公司不良资产的管理和销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6纪委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公司不良资产工作的效能监察,参与重大不良资产项目的处置方案和销案的审查和监察。
3不良资产的确认、核销及管理
3.1资产清查
3.1.1资产财务部每年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公司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
3.1.2各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定期组织进行资产清查。
3.1.3根据企业改革改制的需要组织进行专项资产清查。
3.1.4根据国资委、集团公司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清产核资或资产清查。
3.1.5各单位对资产清查要全面彻底、归属清晰、账实相符、不重不漏。
3.2不良资产的认定、审批、核销及管理
3.2.1不良实物资产
1)各实物资产管理单位对清查出来的淘汰、闲置、积压、毁损、报废及边余料等实物资产形成不良实物资产明细表,不良实物资产明细表中应逐项说明形成不良资产的具体原因。
2)各实物资产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降本办公室、纪委监察部门等人员对不良实物资产明细表中的资产进行逐项鉴定,对确定已无使用价值不需要再留用的资产,按照《不良实物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录A)报批。
3)由各单位或各库房根据《不良实物资产处置审批表》将审批同意纳入
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实物资产在ERP系统中进行移库操作,实物资产转入废品库管理,因各种原因实物资产无法转入废品库统一管理的仍由原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保管。
4)资产财务部根据审批同意的《不良实物资产处置审批表》进行账务核销。
5)废品公司、资产财务部要分别建立不良实物资产明细账进行管理。废品公司应将不良实物资产集中存放、分类保管并制作专门的名称标识,对其他部门保管的不良实物资产要跟踪查验,要确保不良实物资产账实相符。
6)废品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招议标程序对管理的不良实物资产报请处置。
3.2.2不良债权资产
1)各债权资产管理单位对清查出来的确实无法清收和收不抵支的债权资产形成不良债权资产明细表,不良债权资产明细表中应逐项说明形成不良资产的具体原因。
2)各债权资产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纪委监察部门等人员对不良债权资产明细表中的资产进行逐项鉴定,必要时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函证或现场查证,对确定已无法清收和收不抵支的债权,按照《不良债权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录B)报批。
3)资产财务部根据审批同意的《不良债权资产处置审批表》进行账务核销。
4)经账务核销后纳入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债权,除收不抵支的债权可以根据《不良债权资产处置审批表》直接销案以外,其他由各债权管理单位、资产财务部分别建立不良债权资产明细账进行管理。各债权管理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组织清收。
3.2.3不良股权资产
1)资产财务部对清查出来的确实无法清收和收不抵支的股权投资形成不良股权资产明细表,不良股权资产明细表中应逐项说明形成不良资产的具体原因。
2)资产财务部牵头组织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纪委监察部门等人员对不良股权资产明细表中的资产进行逐项鉴定,必要时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函证或现场查证,对确定已无法清收和收不抵支的股权,按照《不良股权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录C)报批。
3)资产财务部根据审批同意的《不良股权资产处置审批表》进行账务核销。
4)经账务核销后纳入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股权,除收不抵支的股权可以根据《不良股权资产处置审批表》直接销案以外,其他由资产财务部建立不良股权资产明细账进行管理和清收。
3.2.4各不良资产管理单位应每月核对不良资产明细账,要确保不良资产账实相符,要不定期对管理的不良资产进行自查,在自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资产财务部进行处理。
4账销案存不良资产的销案
4.1账销案存不良资产是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公司各资产管理部门对不良资产明细账中的资产销案要有销案证据。
4.2账销案存不良实物资产的销案证据
4.2.1不良实物资产按照公司招议标程序进行处置,应当取得已拆除、报废或变现的依据。
4.2.2其他足以证明实物资产已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4.3账销案存不良债权、股权资产的销案证据
4.3.1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4.3.2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或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的清算证明文件。
4.3.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4.3.4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当取得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
4.3.5与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进行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协议执行的相关证明。
4.3.6其他足以证明债权、股权资产已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4.4账销案存不良资产的销案程序
4.4.1不良实物资产按照公司招议标程序进行处置的,资产财务部根据处置审批文件及相关销案证据直接进行销案。
4.4.2收不抵支的债权、股权,资产财务部根据《不良债权资产处置审批表》、《不良股权资产处置审批表》及相关情况说明和销案证据直接进行销案。
4.4.3有证据足以证明不良资产已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各不良资产管理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销案证据,牵头组织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纪委监察部门等人员对损失原因进行分析,对相关销案证据进行审查,形成不良资产销案建议意见,按《不良资产销案审批表》(见附录D)报批,资产财务部根据审批同意的《不良资产销案审批表》及相关证据文件进行销案。
4.5资产财务部应根据国资委、集团公司要求报送账销案存不良资产有关报表及报告。
4.6各不良资产管理单位对账销案存不良资产的销案情况要建立档案进行管理。
5不良资产的监督及责任追究
5.1审计办公室、纪委监察办公室负责公司不良资产的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
5.2审计办公室、纪委监察办公室在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报公司按程序审批后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附则
6.1本办法由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6.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