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失地农民再就业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苏州失地农民再就业情况的调研报告

土地是农民最大的财富,如何妥善地补偿安置失地农民,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探索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对策,构建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刻不容缓。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1992年以来,征地数量急剧攀升,失地农民也急剧增加。中国地质大学李克勤教授计算,从1997年至2003年,全国开发区规划面积从1.2万平方公里剧增至3.6万平方公里。据调查,一般每征用一亩地,就伴随着1.5个农民失地。这就意味全国“失地农民”群体,将从目前的约3500万人,可能猛增到2010年的6000万人左右。由于征地一般多用于非生产性项目,比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科技开发区建设、房地产开发建设等等,而且企业用工制度走向市场化和社会化,加之失地农民自身缺乏知识和相关技术。因此,企业很难招收“土地工”,农民的收入也受到很大影响。同时,征地补偿费用也没有得到相应提高,使失地农民损失很大。据国土资源部保守统计,从1987年到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3300多万亩,近七成是政府用行政方式征用土地,如果按每亩地最终使用价值为10万元,农民分得其中的10%计算,那么,近 20年来全国农民最少丧失了33万亿元的土地增值收益。

针对这些棘手的问题,失去土地的农民,就必须寻找稳定的

替代者,探寻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成为必然选择。在“以土地换保障”思路的指引下,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已经迫在眉睫。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

1、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其适用的范围就仅仅限于城市居民,而将广大农民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失地农民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边缘群体。他们既不享有土地的保障,也不享有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苏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保证了农村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或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等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存条件。目前这项保障也已实现了全覆盖,同时标准每年不断提高。2003年农村低保由月人均100元提高到120元,今年又提高到130元。目前全市共有1.5万户、近3.4万农民享受到这一低保扶助。

2、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

由于劳动能力下降或机会丧失,老年人不再具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明显减少,而表现为消费远大于产出。失地农民目前的养老方式主要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这种以约定俗成的规则,依赖子女供给的养老模式,总是具有一定的风险。失地农民由于文化素质较低,面临很大的失业风险,这又冲击着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农民的养老问题历来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尤其当农民失去土地之后。因此,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将对社会稳定、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起到积极的作用。

3、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

日益升高的医疗费用支出,对失地农民而言,无疑是巨大的压力。医疗保障作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一个基本面,也应得到加强。

2004年,苏州全市财政预算共安排1.58亿元资金用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助,安排855万元资金用于农村特困人群医疗的补助,财政补助加上村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部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均基金今年有望突破100元。

目前苏州市共有农业人口320多万人,随着《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市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相继实施,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市、县(市)、镇级财政、村集体经济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救助制度已逐渐成形。

4、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十分广泛,它不仅包括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方面,而且包括人们的精神生活方面。失地农民不仅有生存权的问题,而且也有一个发展权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包括失地农民)由于缺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低下,农民失去土地后,他们在社会上的竞争能力十分有限,面临着极大的风险。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既可以提高农民素质,增强技能,又可以减少保障基金的支出,增加就业岗位。

5、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失地农民是新的社会弱势群体,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没有能力支付因启动并进而运用行政救济途径所需的各种成本,但公民接近法律的能力不应受到其他条件尤其是经济状况的影响。这就要求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时必须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社会弱者接近法律、实现其行政救济权的重要保障,它通过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以确保失地农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具有平等的接近法律寻求保护的能力。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

1、保障失地农民的日常基本生活,为进一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建立适应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是要建立失地农民的低保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等,以此保障失地农民的日常基本生活,安定民心,并为他们进一步发展树立坚实的信心。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失地后的农民,生活方式和生活环境都发生了巨变,他们即使不奢求更好的生活,但是要保证能够维持基本生计和不低于原来的生活水平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在新的环境里,工作条件和劳动的方式已改变,收入模式也将是随之改变,新生活难以给他们以稳定的预期。基本社会保障对失地农民来说就是生存之本。

2、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视对失地农民利益的保护,这本身就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将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按照社会冲突论的观点,社会成员因为利益冲突和利益分配失衡等原因,一旦社会矛盾激化,社会秩序混乱、社会冲突

和犯罪事件将会相继产生。随着失地农民不断增加,其利益保护不力,基本保障无门,进而造成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随时都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虽然同样是为了发展,若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城市化步伐太快,必将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造成恶劣的影响,这对于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长远发展都是非常不利的。

3、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视对失地农民利益的保护,对于城市化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城市化率提高不仅是人口数量,而是要求市民的全面发展。失地农民在缺乏社会保障的情况下,是很难实现农民到市民的转变。同时,这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突出体现。本着全面、协调、可持续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和要求,对失地农民完善社会保障,有利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有利于当前转型社会的顺利进行,并为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优越性的体现。

4、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减少农民,而如何合理有效的减少时非常关键的。从被征地农民的地理位置来看,20世纪90年代之后,征地农民大都是位于城市远郊或乡镇,他们受城市的辐射和影响较低,这与一般农民的特征非常相似。在大量失地农民非农化之后,他们将面临更加艰巨的转变过程,即由农民到居民再到市民的角色转换,失地农民的这种文化角色冲突将影响他们很长一段时间。因此,他们的社会保障需求将更加迫切,特别是最基本的保障,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是探索和开辟一条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出路,这对于解决三农相关问题解决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关于苏州失地农民再就业情况的调研报告

土地是农民最大的财富,如何妥善地补偿安置失地农民,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探索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对策,构建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刻不容缓。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1992年以来,征地数量急剧攀升,失地农民也急剧增加。中国地质大学李克勤教授计算,从1997年至2003年,全国开发区规划面积从1.2万平方公里剧增至3.6万平方公里。据调查,一般每征用一亩地,就伴随着1.5个农民失地。这就意味全国“失地农民”群体,将从目前的约3500万人,可能猛增到2010年的6000万人左右。由于征地一般多用于非生产性项目,比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科技开发区建设、房地产开发建设等等,而且企业用工制度走向市场化和社会化,加之失地农民自身缺乏知识和相关技术。因此,企业很难招收“土地工”,农民的收入也受到很大影响。同时,征地补偿费用也没有得到相应提高,使失地农民损失很大。据国土资源部保守统计,从1987年到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3300多万亩,近七成是政府用行政方式征用土地,如果按每亩地最终使用价值为10万元,农民分得其中的10%计算,那么,近 20年来全国农民最少丧失了33万亿元的土地增值收益。

针对这些棘手的问题,失去土地的农民,就必须寻找稳定的

替代者,探寻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成为必然选择。在“以土地换保障”思路的指引下,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已经迫在眉睫。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

1、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其适用的范围就仅仅限于城市居民,而将广大农民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失地农民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边缘群体。他们既不享有土地的保障,也不享有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苏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保证了农村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或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等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存条件。目前这项保障也已实现了全覆盖,同时标准每年不断提高。2003年农村低保由月人均100元提高到120元,今年又提高到130元。目前全市共有1.5万户、近3.4万农民享受到这一低保扶助。

2、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

由于劳动能力下降或机会丧失,老年人不再具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明显减少,而表现为消费远大于产出。失地农民目前的养老方式主要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这种以约定俗成的规则,依赖子女供给的养老模式,总是具有一定的风险。失地农民由于文化素质较低,面临很大的失业风险,这又冲击着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农民的养老问题历来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尤其当农民失去土地之后。因此,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将对社会稳定、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起到积极的作用。

3、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

日益升高的医疗费用支出,对失地农民而言,无疑是巨大的压力。医疗保障作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一个基本面,也应得到加强。

2004年,苏州全市财政预算共安排1.58亿元资金用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助,安排855万元资金用于农村特困人群医疗的补助,财政补助加上村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部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均基金今年有望突破100元。

目前苏州市共有农业人口320多万人,随着《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市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相继实施,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市、县(市)、镇级财政、村集体经济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救助制度已逐渐成形。

4、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十分广泛,它不仅包括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方面,而且包括人们的精神生活方面。失地农民不仅有生存权的问题,而且也有一个发展权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包括失地农民)由于缺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低下,农民失去土地后,他们在社会上的竞争能力十分有限,面临着极大的风险。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既可以提高农民素质,增强技能,又可以减少保障基金的支出,增加就业岗位。

5、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失地农民是新的社会弱势群体,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没有能力支付因启动并进而运用行政救济途径所需的各种成本,但公民接近法律的能力不应受到其他条件尤其是经济状况的影响。这就要求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时必须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社会弱者接近法律、实现其行政救济权的重要保障,它通过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以确保失地农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具有平等的接近法律寻求保护的能力。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

1、保障失地农民的日常基本生活,为进一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建立适应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是要建立失地农民的低保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等,以此保障失地农民的日常基本生活,安定民心,并为他们进一步发展树立坚实的信心。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失地后的农民,生活方式和生活环境都发生了巨变,他们即使不奢求更好的生活,但是要保证能够维持基本生计和不低于原来的生活水平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在新的环境里,工作条件和劳动的方式已改变,收入模式也将是随之改变,新生活难以给他们以稳定的预期。基本社会保障对失地农民来说就是生存之本。

2、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视对失地农民利益的保护,这本身就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将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按照社会冲突论的观点,社会成员因为利益冲突和利益分配失衡等原因,一旦社会矛盾激化,社会秩序混乱、社会冲突

和犯罪事件将会相继产生。随着失地农民不断增加,其利益保护不力,基本保障无门,进而造成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随时都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虽然同样是为了发展,若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城市化步伐太快,必将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造成恶劣的影响,这对于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长远发展都是非常不利的。

3、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视对失地农民利益的保护,对于城市化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城市化率提高不仅是人口数量,而是要求市民的全面发展。失地农民在缺乏社会保障的情况下,是很难实现农民到市民的转变。同时,这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突出体现。本着全面、协调、可持续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和要求,对失地农民完善社会保障,有利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有利于当前转型社会的顺利进行,并为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优越性的体现。

4、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减少农民,而如何合理有效的减少时非常关键的。从被征地农民的地理位置来看,20世纪90年代之后,征地农民大都是位于城市远郊或乡镇,他们受城市的辐射和影响较低,这与一般农民的特征非常相似。在大量失地农民非农化之后,他们将面临更加艰巨的转变过程,即由农民到居民再到市民的角色转换,失地农民的这种文化角色冲突将影响他们很长一段时间。因此,他们的社会保障需求将更加迫切,特别是最基本的保障,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是探索和开辟一条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出路,这对于解决三农相关问题解决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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