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 • • • • 1、报检分类 (1)入境一般报检 (2)入境流向报检 (3)异地施检报检 入境流向报检和异地施检报检是同一情形下履 行的先后两次报检。
四、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 1、报检分类 • (1)入境一般报检 • 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 ,持有关单证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入境货 物进行检验检疫以获得入境通关放行凭证,并取得 入境货物销售、使用合法凭证的报检。 • 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对货物实施检验检 疫都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货主或其代理人 办理通关手续后,应主动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落实 检验检疫工作。
四、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 1、报检分类 • (2)入境流向报检 • 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 • 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持有关证单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后签 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货物通关并调往目的地后 ,收货人再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由目的地 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 • “流向报检”与“一般报检”的区别就在于, 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通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 同检验检疫辖区。
四、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 1、报检分类 • (3)异地施检报检 • 已在口岸完成入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 后,该批进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在规定的时间内 (海关放行后20日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 请对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报检。 • “入境流向报检”和“异地施检报检”属于一 批货物进行报检时的两个环节。 • 经过“入境流向报检”,就要有货物的“异地 施检报检”与其相对应。
四、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 1、报检分类 • (3)异地施检报检 • 因“进境流向报检”只在口岸对装运货物的运 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了必要的检疫处理,并未对整 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 • 只有当检验检疫的机构对货物实施了具体的检 验、检疫后,货主才能获得相应的准许进口货物销 售使用的合法凭证,也就是《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 明》,这样也就完成了进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货物可以自由买卖。 • 在异地施检报检时应提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 发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即《入境货物通关 单》流向联 )。
四、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 1、报检分类
四、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 2、报检时限 • 入境货物的报检时间与货物的种类和需求有关 。 • 入境货物需要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
索赔有效 期前20天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检验检疫机构办 理报检手续。 • 其他入境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入境前或 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 入境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 境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四、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 2、报检时限
四、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 3、报检地点 • 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入境前或入境 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 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的地点申请报检。
四、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 4、报检程序 • “报检后先通关放行,再进行检验检疫” • 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 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第一步骤:申请报检 第二步骤:提供资料 第三步骤:计收费 第四步骤: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第五步骤: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实施检验检疫 第六步骤: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或签发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四、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 4、报检程序 • 特殊情况: • 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规定 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 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 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 ,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 检验检疫。 • 进口直通放行。
四、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 4、报检程序
五、进出口商品的复验申请
•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 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 复验。 • 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对同一检验结 果只进行一次复验。 •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作出的 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进出口商品的复验申请
• 1、工作程序 • 复验申请→审核受理→复验→结论
- 报检人提出复验申请。 - 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 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 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复验。 - 实施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作出复验结论 。
五、进出口商品的复验申请
• 2、工作时限 • 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应 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 • 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验结论的 ,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 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五、进出口商品的复验申请
• 3、申请时限和条件 • 报检人申请复验,
应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作出 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 • 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保证和保持原报检商品 的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 其包装、封识、标志。
五、进出口商品的复验申请
• 4、复验的费用 • 申请复验的报检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复验费用 。 • 复验结论认定属原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任 , 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检疫机构负担。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是检验检疫机构在施检后,针对具体的出入境 货物、运输工具及人员等签发的各种检验检疫证书 和放行单的统称。就性质而言,是结果证明文书。 • 同时也是供境内外海关、商检机构以及银行、 保险仲裁等机构验看、核准放行、理赔、调查取证 的重要依据。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检验检疫证单的签发程序: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检验检疫证单的种类: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1、检验检疫证单种类及用途 • (1)申请单类(22种)
货物检验检疫报检单:2种 货物包装检验申请单:1种 集装箱报检单:1种 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1种 更改申请单:2种 出入境人员健康申报单:4种 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申请表:1种 行政许可与行政授权申请书:7种 其他:3种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1、检验检疫证单种类及用途 • (2)证书类(11个序列50种)
- 出境货物检验证书(1系):8种,最常用的是C1-1《检 验证书》 - 出境货物卫生证书(2系):2种,卫生和健康 - 出境兽医证书(3系):5种,最常用的是C3-1《兽医/ 卫生证书》 - 出境动物检疫证书(4系):1种, 《动物卫生证书》 - 植物检疫证书(5系):2种 - 运输工具检疫证书(6系):6种 - 检疫处理证书(7系):2种 - 国际旅行健康证书(8系):2种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1、检验检疫证单种类及用途 • (2)证书类(11个序列50种)
-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书(9系):5种,最常用的是C9-1 《检验证书》和C9-2《卫生证书》 - 原产地证书:13种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1、检验检疫证单种类及用途 • (3)证单类
通关单类(2系):3种 结果单类(3系、0系为主):12种 通知单类(4系):4种 凭证类(5系):8+1种,最常用b5-1、b5-2、b5-3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1、检验检疫证单种类及用途 • (4)监管证明类
检疫审批证明:2种 食品监管证明:1种 口岸卫生监督证明:4种 检验监管证明:4种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2、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 • (1)检验检疫证单一般应以检讫日期作为签发日期 。有效期从证单签发日起算。 •
(2)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检验检疫有效 期。检验检疫有效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对货 物的检验检疫监管情况确定。 • 下列证单的有效期为:
- 通常情况下, 《入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为60天。 - 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 》有效期为: 一般货物为60天;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北方冬 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鲜活类货物为14天。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2、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 • (1)检验检疫证单一般应以检讫日期作为签发日期 。有效期从证单签发日起算。 • (2)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检验检疫有效 期。检验检疫有效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对货 物的检验检疫监管情况确定。 • 下列证单的有效期为:
- 用于电讯卫生检疫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有效期为 :用于船舶的12个月;用于飞机、列车的6个月。 - 《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 》有效期为6个月。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2、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 • (1)检验检疫证单一般应以检讫日期作为签发日期 。有效期从证单签发日起算。 • (2)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检验检疫有效 期。检验检疫有效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对货 物的检验检疫监管情况确定。 • 下列证单的有效期为:
- 《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有效期为12个月, 《疫苗接 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的有效时限根据疫苗的有效保 护期确定。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2、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 • 证单的有效期为: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3、证单的更改、补充和重发 • 填写更改申请单,向原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 经核准后办理; • 超过证书有效期的不予更改、补充和重发; • 不得擅自更改、仿造证单内容。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3、证单的更改、补充和重发 • 更改
填写更改申请单 退还原证书正副本 书面说明原因 不能退回原证时应书面说明,登报声明原证作废 格式要求 签发日期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3、证单的更改、补充和重发 • 补充证书
填写更改申请单 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格式要求 签发日期 补充证书与原证同时使用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3、证单的更改、补充和重发 • 重发证书
填写更改申请单 出具书面说明 退回原证或登报声明原证作废 格式要求 签发日期:原证签发日期(原证退回的)或重发实际日 期(原发证未退回)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3、证单的更改、补充和重发 • 关于更改、补充、重发证单的签发日期小
结: 能退回原证单的 不能退回原证单 更改 补充 重发 更改单证的实际 原证签发日期 签发日期 (不需退回原证单)补充单证实际 签发日期 重发证单实际签 原证签发日期 发日期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 • • • • • • 1、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2、目录内入境货物的通关放行 3、目录内出境货物的通关放行 4、未列入目录的货物通关放行 5、木质包装的通关放行 6、包装物的通关放行 7、运输工具和集装箱的通关放行 8、出入境人员的通关放行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1、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1)含义 • 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应检对象出具相关证明文 件,告知口岸海关、边境部门或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办理通关放行手续,准予出入境或者销售使用,或 者通知有关单位对受检对象进行技术处理和监督管 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1、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2)目的 • 防止伪劣、有害物质出入境; • 防止病媒生物、疫病疫情传入传出国境; • 保护人类健康与安全; • 保护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 • 保护环境; • 防止欺诈行为; • 维护国家安全。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2、目录内入境货物的通关放行 • (1)在报关地施检的:通关单放行 • (2)在报关地报检、目的地施检的:通关单放行、 办理入境流向手续 • (3)通关前须查验的:放行、退运/销毁 • (4)通关后施检的:签发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 ,退运/销毁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3、目录内出境货物的通关放行 • (1)在产地施检、本地报关的:通关单放行 • (2)在产地施检、异地报关的:签发换证凭单/办 理转单手续 • (3)预检验的:签发“预检”换证凭单,换证放行 • (4)不予通关放行的情况:不合格的,原料供应的 • (5)快速放行的情况:电子监管快速核放,绿色通 道、直通放行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4、未列入目录的货物通关放行
- 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注册登记、办理许可证、装 运前检验、到货检验、通关单放行; -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通关 单放行; - 赔付进境的货物:索赔证书副本通关; - 尸体、棺柩、骸骨:传染病死者就近火化,出入境放行 证明; - 进口植物繁殖材料:审批手续、低风险的、经检疫或检 疫处理合格放行、中高风险的、隔离检疫或检疫处理合 放行; - 携带、邮寄物:6种情况; - 其他:通关单放行。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5、木质包装的通关放行 • (1)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经抽查检疫或检疫处 理合格后放行; • (2)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监督
除害放行或销毁 处理; • (3)旅客携带物、邮寄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未加施 IPPC标识的,经检疫合格或作除害处理后,准予入 境。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6、包装物的通关放行 • (1)法检出口货物的包装应取得《出入境货物包装 性能检验结果单》; • (2)进口的食品包装物须获得《出入境货物包装性 能检验结果单》; • (3)包装、盛放出口食品的包装材料应获得《出入 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 (4)出口危包应取得《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 果单》 • (5)危险品出口时,其包装容器须经使用鉴定合格 。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7、运输工具和集装箱的通关放行 • (1)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实施现场检疫; • (2)出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进行载前监督消毒处理 ; • (3)出境植物、动植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发现病虫害 的,除害处理后放可装运; • (4)所有进出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 (5)在指运地结关的进境集装箱,口岸检验检疫机 构检查集装箱外表,办理调离手续,到指运地进行 检验检疫; • (6)装运废物原料进口的集装箱须经口岸检验检疫 。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8、出入境人员的通关放行 • (1)国内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的:书面申报; • (2)国内外未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免于书面申 报; • (3)有传染病症状或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口头申报 ; • (4)发现境外人员有限制入境疾病的:提前出境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9、检验检疫快速放行制度 • (1)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 • 绿色通道: • 对于诚信度较高,质量稳定、具有较大出口规 模的生产、经营企业,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对其 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口岸 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核查货证的放行管理模式。 • 注意绿色通道制度仅针对出口货物,进口货物 没有绿色通道制度。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9、检验检疫快速放行制度 • (1)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 • 绿色通道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 企业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填写《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申 请书》,同时提交申请企业的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文件 -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初审后报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审 查 -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将审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报 送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 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企业对应的出口货物可实施绿色 制度放行。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9、检验检疫快速放行制度 • (1)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 • 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自营企业、报检单位、发 货人、生产
企业必须一致。 • 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经营性企业,报检单位、 发货人必须一致,其经营出口货物必须由获得绿色 通道制度的生产企业生产。 • 实施绿色通道的企业必须自行报检,而且只能 是生产企业或者贸易公司,不能是代理报检单位。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9、检验检疫快速放行制度 • (1)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9、检验检疫快速放行制度 • (2)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 • 直通放行: • 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境货物 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模式。 • 分为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9、检验检疫快速放行制度 • (2)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 • 出口直通放行: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直接签发通关单
持相关单证 报检 审核单证 施检 签发通关单 持通关单办 理报关手续 海关放行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验证放行
货物运抵出境地 验证无误 装运出境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9、检验检疫快速放行制度 • (2)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 • 进口直通放行:
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运输设备和交通工具进行表面处理
货物入境 办理运输工具报检 对运输设备和交通 工具进行表面处理 货物运抵目的地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通关单并施检
持相关单 证报检 审核单证 签发通关 单 办理报关 手续 海关放行 联系施检 施检并签 发证明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9、检验检疫快速放行制度 • (2)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9、检验检疫快速放行制度 • 注意区分直通放行与一般放行的程序: • 对于进境货物而言都是在报关地报检和出通关 单,除了少数特殊货物外,由目的地的检验检疫机 构对货物本身进行检验检疫。 • 进境地和报关地不一致时,入境直通放行适用 于可以转关的进境货物,这种情况下使用直通放行 ,则不需要在进境口岸报检,外包装的检验检疫也 不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 • 如必须在进境地报关,直通放行的报检流程和 进境流向报检和异地施检报检一样。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 1、出入境检验检疫计费 • (1)计费依据 • 商检法第39条;动植物检疫法第48条;卫生检 验法第26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 • (2)计费规则 • 计算到“元”; • 货值以信用证、发票、合同和海关估价为基础 ; • 按“批”计费; • 涉及多项业务的,分别计算、累计收费;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 2、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 (1)缴费期限:20天,逾期交滞纳金 • (2)收费纪律:不多收或少收,不提高或降低标准 ,不
重复收费 • (3)交款方式:现金缴费,或电子缴费等
九、电子检验检疫
• 1、电子报检工作流程 • “先机审,后人审”
检验检疫机构
电子回执:注明原因 ②反馈错误信息 ①发送电子 报检数据 错误 电子审单中心 审查
人审
正确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 ③电子报 检数据 ④电子回执:反馈受 理成功电子报检信息
错 误 审查 正确
报检企业
电子 报检 数据
施检部门
机审
⑤打印报检单,持相关单证联系施检
九、电子检验检疫
• 2、电子转单 • 电子转单仅适用于产地和出境地不是同一检验 检疫机构管辖区域且不实行直通放行的出境货物, 或入境地和目的地不是同一检验检疫机构管辖区域 且不实行直通放行的入境货物。实际上就是入境流 向报检、异地施检报检和出境换证报检的具体实施 方式。
九、电子检验检疫
• 2、电子转单 • 出境电子转单流程:
③持换证凭条和相关单证,要求 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货主或代 ①报检 产地检验检 理人 疫机构 出境货物 信息 出境口岸检 施检合格 验检疫机构 签发《出境货物通关 单》,准予放行
查验
②签发换证凭条,上有: 报检单号、转单号、密码
九、电子检验检疫
• 2、电子转单 • 入境电子转单流程:
③持通关单第二联和其他单证联系施检 入境货物 目的地检验 信息 检疫机构
货主或代 理人
①报检 入境口岸检 验检疫机构
审核单证
施检
签发相关检验检疫证 明,准予销售、使用
②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四、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 • • • • 1、报检分类 (1)入境一般报检 (2)入境流向报检 (3)异地施检报检 入境流向报检和异地施检报检是同一情形下履 行的先后两次报检。
四、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 1、报检分类 • (1)入境一般报检 • 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 ,持有关单证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入境货 物进行检验检疫以获得入境通关放行凭证,并取得 入境货物销售、使用合法凭证的报检。 • 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对货物实施检验检 疫都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货主或其代理人 办理通关手续后,应主动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落实 检验检疫工作。
四、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 1、报检分类 • (2)入境流向报检 • 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 • 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持有关证单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后签 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货物通关并调往目的地后 ,收货人再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由目的地 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 • “流向报检”与“一般报检”的区别就在于, 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通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 同检验检疫辖区。
四、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 1、报检分类 • (3)异地施检报检 • 已在口岸完成入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 后,该批进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在规定的时间内 (海关放行后20日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 请对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报检。 • “入境流向报检”和“异地施检报检”属于一 批货物进行报检时的两个环节。 • 经过“入境流向报检”,就要有货物的“异地 施检报检”与其相对应。
四、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 1、报检分类 • (3)异地施检报检 • 因“进境流向报检”只在口岸对装运货物的运 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了必要的检疫处理,并未对整 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 • 只有当检验检疫的机构对货物实施了具体的检 验、检疫后,货主才能获得相应的准许进口货物销 售使用的合法凭证,也就是《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 明》,这样也就完成了进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货物可以自由买卖。 • 在异地施检报检时应提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 发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即《入境货物通关 单》流向联 )。
四、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 1、报检分类
四、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 2、报检时限 • 入境货物的报检时间与货物的种类和需求有关 。 • 入境货物需要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
索赔有效 期前20天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检验检疫机构办 理报检手续。 • 其他入境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入境前或 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 入境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 境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四、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 2、报检时限
四、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 3、报检地点 • 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入境前或入境 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 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的地点申请报检。
四、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 4、报检程序 • “报检后先通关放行,再进行检验检疫” • 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 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第一步骤:申请报检 第二步骤:提供资料 第三步骤:计收费 第四步骤: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第五步骤: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实施检验检疫 第六步骤: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或签发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四、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 4、报检程序 • 特殊情况: • 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规定 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 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 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 ,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 检验检疫。 • 进口直通放行。
四、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 4、报检程序
五、进出口商品的复验申请
•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 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 复验。 • 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对同一检验结 果只进行一次复验。 •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作出的 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进出口商品的复验申请
• 1、工作程序 • 复验申请→审核受理→复验→结论
- 报检人提出复验申请。 - 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 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 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复验。 - 实施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作出复验结论 。
五、进出口商品的复验申请
• 2、工作时限 • 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应 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 • 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验结论的 ,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 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五、进出口商品的复验申请
• 3、申请时限和条件 • 报检人申请复验,
应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作出 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 • 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保证和保持原报检商品 的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 其包装、封识、标志。
五、进出口商品的复验申请
• 4、复验的费用 • 申请复验的报检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复验费用 。 • 复验结论认定属原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任 , 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检疫机构负担。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是检验检疫机构在施检后,针对具体的出入境 货物、运输工具及人员等签发的各种检验检疫证书 和放行单的统称。就性质而言,是结果证明文书。 • 同时也是供境内外海关、商检机构以及银行、 保险仲裁等机构验看、核准放行、理赔、调查取证 的重要依据。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检验检疫证单的签发程序: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检验检疫证单的种类: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1、检验检疫证单种类及用途 • (1)申请单类(22种)
货物检验检疫报检单:2种 货物包装检验申请单:1种 集装箱报检单:1种 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1种 更改申请单:2种 出入境人员健康申报单:4种 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申请表:1种 行政许可与行政授权申请书:7种 其他:3种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1、检验检疫证单种类及用途 • (2)证书类(11个序列50种)
- 出境货物检验证书(1系):8种,最常用的是C1-1《检 验证书》 - 出境货物卫生证书(2系):2种,卫生和健康 - 出境兽医证书(3系):5种,最常用的是C3-1《兽医/ 卫生证书》 - 出境动物检疫证书(4系):1种, 《动物卫生证书》 - 植物检疫证书(5系):2种 - 运输工具检疫证书(6系):6种 - 检疫处理证书(7系):2种 - 国际旅行健康证书(8系):2种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1、检验检疫证单种类及用途 • (2)证书类(11个序列50种)
-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书(9系):5种,最常用的是C9-1 《检验证书》和C9-2《卫生证书》 - 原产地证书:13种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1、检验检疫证单种类及用途 • (3)证单类
通关单类(2系):3种 结果单类(3系、0系为主):12种 通知单类(4系):4种 凭证类(5系):8+1种,最常用b5-1、b5-2、b5-3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1、检验检疫证单种类及用途 • (4)监管证明类
检疫审批证明:2种 食品监管证明:1种 口岸卫生监督证明:4种 检验监管证明:4种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2、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 • (1)检验检疫证单一般应以检讫日期作为签发日期 。有效期从证单签发日起算。 •
(2)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检验检疫有效 期。检验检疫有效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对货 物的检验检疫监管情况确定。 • 下列证单的有效期为:
- 通常情况下, 《入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为60天。 - 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 》有效期为: 一般货物为60天;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北方冬 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鲜活类货物为14天。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2、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 • (1)检验检疫证单一般应以检讫日期作为签发日期 。有效期从证单签发日起算。 • (2)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检验检疫有效 期。检验检疫有效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对货 物的检验检疫监管情况确定。 • 下列证单的有效期为:
- 用于电讯卫生检疫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有效期为 :用于船舶的12个月;用于飞机、列车的6个月。 - 《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 》有效期为6个月。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2、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 • (1)检验检疫证单一般应以检讫日期作为签发日期 。有效期从证单签发日起算。 • (2)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检验检疫有效 期。检验检疫有效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对货 物的检验检疫监管情况确定。 • 下列证单的有效期为:
- 《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有效期为12个月, 《疫苗接 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的有效时限根据疫苗的有效保 护期确定。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2、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 • 证单的有效期为: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3、证单的更改、补充和重发 • 填写更改申请单,向原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 经核准后办理; • 超过证书有效期的不予更改、补充和重发; • 不得擅自更改、仿造证单内容。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3、证单的更改、补充和重发 • 更改
填写更改申请单 退还原证书正副本 书面说明原因 不能退回原证时应书面说明,登报声明原证作废 格式要求 签发日期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3、证单的更改、补充和重发 • 补充证书
填写更改申请单 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格式要求 签发日期 补充证书与原证同时使用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3、证单的更改、补充和重发 • 重发证书
填写更改申请单 出具书面说明 退回原证或登报声明原证作废 格式要求 签发日期:原证签发日期(原证退回的)或重发实际日 期(原发证未退回)
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
• 3、证单的更改、补充和重发 • 关于更改、补充、重发证单的签发日期小
结: 能退回原证单的 不能退回原证单 更改 补充 重发 更改单证的实际 原证签发日期 签发日期 (不需退回原证单)补充单证实际 签发日期 重发证单实际签 原证签发日期 发日期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 • • • • • • 1、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2、目录内入境货物的通关放行 3、目录内出境货物的通关放行 4、未列入目录的货物通关放行 5、木质包装的通关放行 6、包装物的通关放行 7、运输工具和集装箱的通关放行 8、出入境人员的通关放行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1、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1)含义 • 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应检对象出具相关证明文 件,告知口岸海关、边境部门或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办理通关放行手续,准予出入境或者销售使用,或 者通知有关单位对受检对象进行技术处理和监督管 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1、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2)目的 • 防止伪劣、有害物质出入境; • 防止病媒生物、疫病疫情传入传出国境; • 保护人类健康与安全; • 保护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 • 保护环境; • 防止欺诈行为; • 维护国家安全。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2、目录内入境货物的通关放行 • (1)在报关地施检的:通关单放行 • (2)在报关地报检、目的地施检的:通关单放行、 办理入境流向手续 • (3)通关前须查验的:放行、退运/销毁 • (4)通关后施检的:签发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 ,退运/销毁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3、目录内出境货物的通关放行 • (1)在产地施检、本地报关的:通关单放行 • (2)在产地施检、异地报关的:签发换证凭单/办 理转单手续 • (3)预检验的:签发“预检”换证凭单,换证放行 • (4)不予通关放行的情况:不合格的,原料供应的 • (5)快速放行的情况:电子监管快速核放,绿色通 道、直通放行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4、未列入目录的货物通关放行
- 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注册登记、办理许可证、装 运前检验、到货检验、通关单放行; -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通关 单放行; - 赔付进境的货物:索赔证书副本通关; - 尸体、棺柩、骸骨:传染病死者就近火化,出入境放行 证明; - 进口植物繁殖材料:审批手续、低风险的、经检疫或检 疫处理合格放行、中高风险的、隔离检疫或检疫处理合 放行; - 携带、邮寄物:6种情况; - 其他:通关单放行。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5、木质包装的通关放行 • (1)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经抽查检疫或检疫处 理合格后放行; • (2)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监督
除害放行或销毁 处理; • (3)旅客携带物、邮寄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未加施 IPPC标识的,经检疫合格或作除害处理后,准予入 境。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6、包装物的通关放行 • (1)法检出口货物的包装应取得《出入境货物包装 性能检验结果单》; • (2)进口的食品包装物须获得《出入境货物包装性 能检验结果单》; • (3)包装、盛放出口食品的包装材料应获得《出入 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 (4)出口危包应取得《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 果单》 • (5)危险品出口时,其包装容器须经使用鉴定合格 。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7、运输工具和集装箱的通关放行 • (1)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实施现场检疫; • (2)出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进行载前监督消毒处理 ; • (3)出境植物、动植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发现病虫害 的,除害处理后放可装运; • (4)所有进出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 (5)在指运地结关的进境集装箱,口岸检验检疫机 构检查集装箱外表,办理调离手续,到指运地进行 检验检疫; • (6)装运废物原料进口的集装箱须经口岸检验检疫 。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8、出入境人员的通关放行 • (1)国内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的:书面申报; • (2)国内外未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免于书面申 报; • (3)有传染病症状或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口头申报 ; • (4)发现境外人员有限制入境疾病的:提前出境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9、检验检疫快速放行制度 • (1)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 • 绿色通道: • 对于诚信度较高,质量稳定、具有较大出口规 模的生产、经营企业,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对其 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口岸 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核查货证的放行管理模式。 • 注意绿色通道制度仅针对出口货物,进口货物 没有绿色通道制度。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9、检验检疫快速放行制度 • (1)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 • 绿色通道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 企业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填写《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申 请书》,同时提交申请企业的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文件 -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初审后报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审 查 -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将审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报 送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 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企业对应的出口货物可实施绿色 制度放行。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9、检验检疫快速放行制度 • (1)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 • 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自营企业、报检单位、发 货人、生产
企业必须一致。 • 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经营性企业,报检单位、 发货人必须一致,其经营出口货物必须由获得绿色 通道制度的生产企业生产。 • 实施绿色通道的企业必须自行报检,而且只能 是生产企业或者贸易公司,不能是代理报检单位。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9、检验检疫快速放行制度 • (1)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9、检验检疫快速放行制度 • (2)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 • 直通放行: • 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境货物 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模式。 • 分为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9、检验检疫快速放行制度 • (2)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 • 出口直通放行: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直接签发通关单
持相关单证 报检 审核单证 施检 签发通关单 持通关单办 理报关手续 海关放行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验证放行
货物运抵出境地 验证无误 装运出境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9、检验检疫快速放行制度 • (2)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 • 进口直通放行:
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运输设备和交通工具进行表面处理
货物入境 办理运输工具报检 对运输设备和交通 工具进行表面处理 货物运抵目的地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通关单并施检
持相关单 证报检 审核单证 签发通关 单 办理报关 手续 海关放行 联系施检 施检并签 发证明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9、检验检疫快速放行制度 • (2)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
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 9、检验检疫快速放行制度 • 注意区分直通放行与一般放行的程序: • 对于进境货物而言都是在报关地报检和出通关 单,除了少数特殊货物外,由目的地的检验检疫机 构对货物本身进行检验检疫。 • 进境地和报关地不一致时,入境直通放行适用 于可以转关的进境货物,这种情况下使用直通放行 ,则不需要在进境口岸报检,外包装的检验检疫也 不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 • 如必须在进境地报关,直通放行的报检流程和 进境流向报检和异地施检报检一样。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 1、出入境检验检疫计费 • (1)计费依据 • 商检法第39条;动植物检疫法第48条;卫生检 验法第26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 • (2)计费规则 • 计算到“元”; • 货值以信用证、发票、合同和海关估价为基础 ; • 按“批”计费; • 涉及多项业务的,分别计算、累计收费;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 2、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 (1)缴费期限:20天,逾期交滞纳金 • (2)收费纪律:不多收或少收,不提高或降低标准 ,不
重复收费 • (3)交款方式:现金缴费,或电子缴费等
九、电子检验检疫
• 1、电子报检工作流程 • “先机审,后人审”
检验检疫机构
电子回执:注明原因 ②反馈错误信息 ①发送电子 报检数据 错误 电子审单中心 审查
人审
正确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 ③电子报 检数据 ④电子回执:反馈受 理成功电子报检信息
错 误 审查 正确
报检企业
电子 报检 数据
施检部门
机审
⑤打印报检单,持相关单证联系施检
九、电子检验检疫
• 2、电子转单 • 电子转单仅适用于产地和出境地不是同一检验 检疫机构管辖区域且不实行直通放行的出境货物, 或入境地和目的地不是同一检验检疫机构管辖区域 且不实行直通放行的入境货物。实际上就是入境流 向报检、异地施检报检和出境换证报检的具体实施 方式。
九、电子检验检疫
• 2、电子转单 • 出境电子转单流程:
③持换证凭条和相关单证,要求 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货主或代 ①报检 产地检验检 理人 疫机构 出境货物 信息 出境口岸检 施检合格 验检疫机构 签发《出境货物通关 单》,准予放行
查验
②签发换证凭条,上有: 报检单号、转单号、密码
九、电子检验检疫
• 2、电子转单 • 入境电子转单流程:
③持通关单第二联和其他单证联系施检 入境货物 目的地检验 信息 检疫机构
货主或代 理人
①报检 入境口岸检 验检疫机构
审核单证
施检
签发相关检验检疫证 明,准予销售、使用
②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