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拒证权论文

近亲属拒证权论文

[摘要]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近亲属拒证权的规定,无论是从维护人权还是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法律不能提出或者规定人们做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否则是对人权的漠视。

[关键词]刑事诉讼;近亲属;拒绝作证;家庭伦理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多项制度、程序进行补充和修改,它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进步。此次修改涉及刑事证据制度,此次修订在法律上赋予了近亲属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可以说这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将法治与人性的巧妙结合的一大创举,它在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的同时顾及到亲情伦理。亲属的拒证权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做到了平衡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与维系社会伦理的关系。当然一个新的制度难免存在着一些不足,应当在肯定其立法价值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近亲属拒绝作证的制度进行法律探讨,使其更加完善。

一、近亲属拒绝作证的概述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作证是指证人就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情节,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行为,包括证人在开庭前作证和在开庭审理中作证(即出庭作证)两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

当然法律规定在强制作证义务的同时,还有一定例外,就是近亲属拒绝作证的情况。近亲属拒绝作证是指因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具有近亲属关系这种特殊身份关系的证人享有拒绝提供证言的一种特殊权利。

近亲属拒证权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我国古代司法中的“亲亲得相匿”原则就是其源泉。封建统治者通过“亲亲得相匿”原则宣传仁政思想,强调家庭成员之间、家族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稳定,维护家族利益。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近亲属拒证权的规定做到了尊重与保护家庭伦理道德,维护社会和谐。其目的与我国古代“亲亲得相匿”原则是不一样的,近亲属拒证权是以维护亲属间的社会伦常来保障家庭及婚姻关系的稳定,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正所谓法律与道德是难以真正区分的,法律体现一个社会当代的道德价值的情况更是比比皆是。其所追求的对道德伦理的维护与司法惩罚犯罪二者冲突较大,但是近亲属拒证权仍被众多国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刑事诉讼的真正目的在于发现事实、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刑事诉讼还通过公众所接受的程序来保证公平正义,最终维系社会的正常运行。而维系社会的正常运转不能破坏个人家庭,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只有通过在惩罚犯罪与保障家庭伦理之间取得平衡才能够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

二、近亲属拒证权的施行意义

近亲属拒证权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与国家机关相比仍旧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必须对公权力进行一定的限制,为刑事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私权的维护,获得公平的对待,防止对普通民众的伤害。近亲属拒证权的设定通过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权益,从而实现了保障人权。当然,近亲属拒证权的规定也保障了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避免出现证人被强迫违背人伦作证的情形。

近亲属拒证权的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道德与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容的,法律的规定在一些方面体现道德的理念。如果为了司法而牺牲亲情伦理,未免过于有失偏颇。近亲属拒证权的规定强调的是人伦亲情,赋予刑事诉讼人性化理念。近亲属拒证权与我国传统的历史人伦相符合,通过社会大众对法律的接受,从而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稳定与和谐。此外,该制度避免强迫近亲属作证的情形,促进家庭关系的稳定与维系,为当事人日后回归社会提供一定的可能性。

近亲属拒证权的规定有利于民众信守法律。近亲属拒证权的规定考虑到民众的伦理、亲情,具有法律的亲和力,合乎人性,符合民众利益,易于为公众接受并严格遵守,能够确保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民众法律信仰的形成。如果法律将“大义灭亲”作为义务加以规定,极易引起民众的抵触与反对,最终会影响法律的实施。

三、近亲属拒证权的不足及相应建议

(一)当前我国近亲属拒证权的不足

1.近亲属拒证权的主体规定与社会实际不符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拒证权的主体仅为配偶、子女、父母,虽然较之前的规定有一定的进步,但是对于我国社会的实际仍然显得有些不足。我国受传统伦理、家族理念的影响,社会亲属关系大多较为亲近。在现实社会中除了配偶、父母、子女外还有许多较为重要的亲情关系,例如(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外)孙子女,这些也是维系家庭的重要成员。而当前的法律规定没有将这些亲属关系考虑到近亲属拒证权的制度中,同样会产生多方面的消极影响。

2.近亲属拒证权的适用阶段过于单一

正如当前我国法律规定,近亲属的拒证权主要是在庭审阶段,而非整个刑事诉讼程序阶段。这样刑诉法所规定的近亲属拒证权只是避免了近亲属当庭作证的情形,仍然存在着近亲属不得不提供证言的情况。

3.近亲属拒证权的适用情况不完善

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缺乏对当前严峻的社会形势进行考虑,当前社会正处于风险时代,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行为呈上升趋势。而此类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公共安全与国家安全涉及重大,因此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应当排除近亲属拒证权的适用。

(二)对我国近亲属拒证权的法律建议

1.明确规定近亲属拒证权的主体范围

基于现实社会中亲属之间存在复杂而特殊的情况,立法层面应当考虑到法律适用的平衡作用与调节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文所提及的亲属关系如果需要作证,其结果无疑是家庭之间亲情关系的破坏。因此在近亲属拒证权的适用主体方面不应当一概而论,应当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

一方面通过法律规定严格限制“近亲属”的主体,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外)孙子女的关系。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估考虑,加以认定是否应当适用近亲属拒证权。在实际生活中存在这普通亲属之间,由于存在抚养、赡养或者共同居住的关系,当事人之间关系密切,甚至与父母子女相像,因此对于这类情况应当对当事人综合评估,决定是否适用近亲属拒证权的规定。

2.扩大近亲属拒证权的适用阶段

正如前文所述,近亲属拒证权的设立初衷旨在避免近亲属之间因为遵循法律义务而对当事人作证或指正的情形。因此要想真正发挥近亲属拒证权的制度价值,不应当将该制度限制在庭审阶段,应当扩大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当然,如果法律所规定的近亲属愿意放弃自己的拒证权,作为证人提供证言法律不应当禁止,但是应当由放弃权利的近亲属作书面明确表示。

3.明确近亲属拒证权的适用例外

近亲属拒证权的初衷在于维系家庭和谐稳定,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与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危害相当严重,经过衡量多方面,对于此类犯罪活动必须以最大程度地打击,保障公民的根本权利。因此必须对近亲属拒证权的适用进行必要的限制,将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的作为近亲属拒证权的例外。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近亲属拒证权的规定,无论是从维护人权还是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法律不能提出或者规定人们做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否则是对人权的漠视。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司法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不应当强迫民众去做无法容忍的事情,应当为民众构筑保障机制,防止权力被肆意破坏。近亲属拒证权的规定巧妙地做到了对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与维护亲伦关系的平衡,切实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整治效果的统一。

近亲属拒证权论文

[摘要]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近亲属拒证权的规定,无论是从维护人权还是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法律不能提出或者规定人们做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否则是对人权的漠视。

[关键词]刑事诉讼;近亲属;拒绝作证;家庭伦理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多项制度、程序进行补充和修改,它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进步。此次修改涉及刑事证据制度,此次修订在法律上赋予了近亲属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可以说这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将法治与人性的巧妙结合的一大创举,它在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的同时顾及到亲情伦理。亲属的拒证权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做到了平衡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与维系社会伦理的关系。当然一个新的制度难免存在着一些不足,应当在肯定其立法价值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近亲属拒绝作证的制度进行法律探讨,使其更加完善。

一、近亲属拒绝作证的概述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作证是指证人就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情节,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行为,包括证人在开庭前作证和在开庭审理中作证(即出庭作证)两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

当然法律规定在强制作证义务的同时,还有一定例外,就是近亲属拒绝作证的情况。近亲属拒绝作证是指因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具有近亲属关系这种特殊身份关系的证人享有拒绝提供证言的一种特殊权利。

近亲属拒证权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我国古代司法中的“亲亲得相匿”原则就是其源泉。封建统治者通过“亲亲得相匿”原则宣传仁政思想,强调家庭成员之间、家族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稳定,维护家族利益。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近亲属拒证权的规定做到了尊重与保护家庭伦理道德,维护社会和谐。其目的与我国古代“亲亲得相匿”原则是不一样的,近亲属拒证权是以维护亲属间的社会伦常来保障家庭及婚姻关系的稳定,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正所谓法律与道德是难以真正区分的,法律体现一个社会当代的道德价值的情况更是比比皆是。其所追求的对道德伦理的维护与司法惩罚犯罪二者冲突较大,但是近亲属拒证权仍被众多国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刑事诉讼的真正目的在于发现事实、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刑事诉讼还通过公众所接受的程序来保证公平正义,最终维系社会的正常运行。而维系社会的正常运转不能破坏个人家庭,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只有通过在惩罚犯罪与保障家庭伦理之间取得平衡才能够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

二、近亲属拒证权的施行意义

近亲属拒证权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与国家机关相比仍旧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必须对公权力进行一定的限制,为刑事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私权的维护,获得公平的对待,防止对普通民众的伤害。近亲属拒证权的设定通过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权益,从而实现了保障人权。当然,近亲属拒证权的规定也保障了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避免出现证人被强迫违背人伦作证的情形。

近亲属拒证权的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道德与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容的,法律的规定在一些方面体现道德的理念。如果为了司法而牺牲亲情伦理,未免过于有失偏颇。近亲属拒证权的规定强调的是人伦亲情,赋予刑事诉讼人性化理念。近亲属拒证权与我国传统的历史人伦相符合,通过社会大众对法律的接受,从而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稳定与和谐。此外,该制度避免强迫近亲属作证的情形,促进家庭关系的稳定与维系,为当事人日后回归社会提供一定的可能性。

近亲属拒证权的规定有利于民众信守法律。近亲属拒证权的规定考虑到民众的伦理、亲情,具有法律的亲和力,合乎人性,符合民众利益,易于为公众接受并严格遵守,能够确保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民众法律信仰的形成。如果法律将“大义灭亲”作为义务加以规定,极易引起民众的抵触与反对,最终会影响法律的实施。

三、近亲属拒证权的不足及相应建议

(一)当前我国近亲属拒证权的不足

1.近亲属拒证权的主体规定与社会实际不符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拒证权的主体仅为配偶、子女、父母,虽然较之前的规定有一定的进步,但是对于我国社会的实际仍然显得有些不足。我国受传统伦理、家族理念的影响,社会亲属关系大多较为亲近。在现实社会中除了配偶、父母、子女外还有许多较为重要的亲情关系,例如(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外)孙子女,这些也是维系家庭的重要成员。而当前的法律规定没有将这些亲属关系考虑到近亲属拒证权的制度中,同样会产生多方面的消极影响。

2.近亲属拒证权的适用阶段过于单一

正如当前我国法律规定,近亲属的拒证权主要是在庭审阶段,而非整个刑事诉讼程序阶段。这样刑诉法所规定的近亲属拒证权只是避免了近亲属当庭作证的情形,仍然存在着近亲属不得不提供证言的情况。

3.近亲属拒证权的适用情况不完善

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缺乏对当前严峻的社会形势进行考虑,当前社会正处于风险时代,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行为呈上升趋势。而此类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公共安全与国家安全涉及重大,因此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应当排除近亲属拒证权的适用。

(二)对我国近亲属拒证权的法律建议

1.明确规定近亲属拒证权的主体范围

基于现实社会中亲属之间存在复杂而特殊的情况,立法层面应当考虑到法律适用的平衡作用与调节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文所提及的亲属关系如果需要作证,其结果无疑是家庭之间亲情关系的破坏。因此在近亲属拒证权的适用主体方面不应当一概而论,应当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

一方面通过法律规定严格限制“近亲属”的主体,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外)孙子女的关系。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估考虑,加以认定是否应当适用近亲属拒证权。在实际生活中存在这普通亲属之间,由于存在抚养、赡养或者共同居住的关系,当事人之间关系密切,甚至与父母子女相像,因此对于这类情况应当对当事人综合评估,决定是否适用近亲属拒证权的规定。

2.扩大近亲属拒证权的适用阶段

正如前文所述,近亲属拒证权的设立初衷旨在避免近亲属之间因为遵循法律义务而对当事人作证或指正的情形。因此要想真正发挥近亲属拒证权的制度价值,不应当将该制度限制在庭审阶段,应当扩大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当然,如果法律所规定的近亲属愿意放弃自己的拒证权,作为证人提供证言法律不应当禁止,但是应当由放弃权利的近亲属作书面明确表示。

3.明确近亲属拒证权的适用例外

近亲属拒证权的初衷在于维系家庭和谐稳定,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与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危害相当严重,经过衡量多方面,对于此类犯罪活动必须以最大程度地打击,保障公民的根本权利。因此必须对近亲属拒证权的适用进行必要的限制,将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的作为近亲属拒证权的例外。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近亲属拒证权的规定,无论是从维护人权还是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法律不能提出或者规定人们做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否则是对人权的漠视。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司法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不应当强迫民众去做无法容忍的事情,应当为民众构筑保障机制,防止权力被肆意破坏。近亲属拒证权的规定巧妙地做到了对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与维护亲伦关系的平衡,切实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整治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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