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一步加强对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管理

如何进一步加强对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管理

涉税犯罪,即刑法规定的危害税收征管罪,在我国其发案呈逐年上升趋势。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每年因涉税犯罪就给国家造成国税流失近1000亿元。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精神,依法查处了一大批涉税违法案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涉税违法犯罪分子,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目前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相关税务机关的职责不清,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案件查处没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一些地区查处案件不及时,结案率不高;案件查处工作缺乏必要的考核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现就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加强上下级税务机关及同其他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

首先,税务部门之间要进行相互协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稽查反馈、信息交换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对各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案情重大,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其他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税收征管问题、税收政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征管部门、法规部门、税政部门反馈。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应当及

时交换案件查处信息。

其次,建议实现税警联合办案或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最大限度的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的入库。按照现行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涉税案件达到移送标准的,必须在整个税收稽查环节完成,直至税款入库后才可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但在实际案件查处过程中,由于税务机关无法对涉案嫌疑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若单纯依靠税务机关追缴税款难度颇大,更有甚者嫌疑人在接到处理、处罚决定前就已逃逸,致使国家税款无从追缴。因此建议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方式,共同防范涉税犯罪的发生。对于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定期与公安等其他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法律法规、取证要求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分析涉税犯罪的新动向和重大案情,研究确定整顿和打击重点对象,联合行动,协同作战,提高打击力度。

二、完善考核机制,明确职责范围。

首先,对于负责查处案件的税务机关应当严格规定执行办案的时限,按照规定进行案情报告,依法及时查结案件。上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各地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及时对税务机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按照规定的查处时限查结案件。查办案件的税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过程中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对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起到关键作用的,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或者记功。

其次,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实行案件查处责任制。分管稽查工作的主管局领导负领导责任,稽查局领导负直接责任,查办人

员按照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线索不依法及时查处,或者不按规定向上级税务局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或者因工作不力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的,对有关税务机关或者案件查办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于违法案件进行详细的分类管理

税务机关可根据涉案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程度、违法类型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制定标准进行细致管理。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按照查办形式分为组织查办案件和督促查办案件。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组织查办。不同的案件分又专人专组进管理。例如可分成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的管理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的管理组;违法行为涉及省内多个地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管理组。税务机关对于查办的案件标准,应该由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税收违法案件情况及稽查工作需要自行制定。

四、完善相关法律,加强税法宣传。

目前我国刑法虽然用12个条文明确了什么是涉税犯罪行为,但从实践来看,还是规定的远远不够,造成工作中无法可依。根据我国现在的法律,对持有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类行为,就无法处理,而这种行为,比持有假币更具有危害性,一张假币,给人造成的损失最多100元,但一张假发票,往往可以造成几万元的国税流失,甚至几十

万,但就是这种行为,连违法都谈不上,法律显得特别苍白无力,所以急需完善法律,重拳打击涉税犯罪,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提供服务。各级税务机关目前都把税法宣传培训当作重要工作来抓,但是,税法宣传培训的效果还不是特别显著,忽略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税法知识培训。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企业负责人对各项经济活动具有最终决定权,财会人员在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方面的话语权、决定权极为有限,从而形成了一方面企业财务人员税法知识水平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企业偷漏税行为仍大量存在的情况。建议税务机关加强对企业负责人接受税知识的培训,企业负责人要经常接受一定的税法基础知识学习和教育,使企业负责人能够原则性地把握税收上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大力降低偷税行为的发,弘扬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良好社会风气。

韶山地税稽查局

如何进一步加强对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管理

涉税犯罪,即刑法规定的危害税收征管罪,在我国其发案呈逐年上升趋势。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每年因涉税犯罪就给国家造成国税流失近1000亿元。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精神,依法查处了一大批涉税违法案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涉税违法犯罪分子,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目前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相关税务机关的职责不清,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案件查处没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一些地区查处案件不及时,结案率不高;案件查处工作缺乏必要的考核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现就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加强上下级税务机关及同其他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

首先,税务部门之间要进行相互协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稽查反馈、信息交换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对各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案情重大,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其他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税收征管问题、税收政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征管部门、法规部门、税政部门反馈。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应当及

时交换案件查处信息。

其次,建议实现税警联合办案或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最大限度的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的入库。按照现行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涉税案件达到移送标准的,必须在整个税收稽查环节完成,直至税款入库后才可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但在实际案件查处过程中,由于税务机关无法对涉案嫌疑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若单纯依靠税务机关追缴税款难度颇大,更有甚者嫌疑人在接到处理、处罚决定前就已逃逸,致使国家税款无从追缴。因此建议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方式,共同防范涉税犯罪的发生。对于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定期与公安等其他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法律法规、取证要求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分析涉税犯罪的新动向和重大案情,研究确定整顿和打击重点对象,联合行动,协同作战,提高打击力度。

二、完善考核机制,明确职责范围。

首先,对于负责查处案件的税务机关应当严格规定执行办案的时限,按照规定进行案情报告,依法及时查结案件。上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各地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及时对税务机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按照规定的查处时限查结案件。查办案件的税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过程中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对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起到关键作用的,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或者记功。

其次,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实行案件查处责任制。分管稽查工作的主管局领导负领导责任,稽查局领导负直接责任,查办人

员按照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线索不依法及时查处,或者不按规定向上级税务局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或者因工作不力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的,对有关税务机关或者案件查办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于违法案件进行详细的分类管理

税务机关可根据涉案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程度、违法类型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制定标准进行细致管理。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按照查办形式分为组织查办案件和督促查办案件。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组织查办。不同的案件分又专人专组进管理。例如可分成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的管理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的管理组;违法行为涉及省内多个地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管理组。税务机关对于查办的案件标准,应该由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税收违法案件情况及稽查工作需要自行制定。

四、完善相关法律,加强税法宣传。

目前我国刑法虽然用12个条文明确了什么是涉税犯罪行为,但从实践来看,还是规定的远远不够,造成工作中无法可依。根据我国现在的法律,对持有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类行为,就无法处理,而这种行为,比持有假币更具有危害性,一张假币,给人造成的损失最多100元,但一张假发票,往往可以造成几万元的国税流失,甚至几十

万,但就是这种行为,连违法都谈不上,法律显得特别苍白无力,所以急需完善法律,重拳打击涉税犯罪,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提供服务。各级税务机关目前都把税法宣传培训当作重要工作来抓,但是,税法宣传培训的效果还不是特别显著,忽略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税法知识培训。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企业负责人对各项经济活动具有最终决定权,财会人员在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方面的话语权、决定权极为有限,从而形成了一方面企业财务人员税法知识水平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企业偷漏税行为仍大量存在的情况。建议税务机关加强对企业负责人接受税知识的培训,企业负责人要经常接受一定的税法基础知识学习和教育,使企业负责人能够原则性地把握税收上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大力降低偷税行为的发,弘扬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良好社会风气。

韶山地税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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