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中的A 、C 、D 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依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中的A 、C 、D 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
第二章 鉴定评审工作的准备
第三条 鉴定评审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接受压力容器设计申请单位的约请、签订协议、编制鉴定评审计划、组织鉴定评审组、准备鉴定评审文件及资料、印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第四条 获得申请受理的单位完成准备工作后,应当填写《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详见附件一),并同受理批复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及质量保证手册等相关资料一并送达鉴定评审机构,约请进行现场鉴定评审。
第五条 鉴定评审机构在收到约请后,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且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鉴定评审机构同意接受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后,双方签订《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技术服务协议》(详见附件二),并付诸实施。
第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参考约请单位的时间要求,编制鉴定评审计划,自约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延迟,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对换证申请单位的鉴定评审,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申请单位的《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2个月前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由于设计单位原因不能完成的除外)。
第七条 鉴定评审计划应于每月25日前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并及时组织鉴定评审组。鉴定评审组应由具有鉴定评审员资格的人员组成。鉴定评审组设组长1名,组员不应超过3名,鉴定评审组中具有设计审批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名。
第八条 鉴定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鉴定评审组组长应由富有鉴定评审经验和较强组织能力的鉴定评审机构工作人员担任,鉴定评审组成员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一、鉴定评审组组长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鉴定评审工作;
(二)处理鉴定评审活动中的异常情况和争议;
(三)代表鉴定评审组与企业联络;
(四)编写鉴定评审工作报告,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工作报告;
(五)接受申请单位整改报告,组织核实确认。
(六)对鉴定评审工作负全责。
二、鉴定评审组成员的职责:
(一)在组长的指导下,按分工完成具体的鉴定评审工作;
(二)填写鉴定评审相关的记录表格,向组长汇报鉴定评审情况;
(三)参与鉴定评审报告的讨论和编写;
(四)协助组长完成其它有关工作。
第九条 准备鉴定评审文件及资料
一、鉴定评审依据文件: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技术标准;
二、鉴定评审所需的工作文件:《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指南》、协会《鉴定评审工作纪律》;申请单位《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及附件。
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印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详见附件三),并于鉴定评审前7日通知到设计申请单位,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并抄送申请单位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接到《特种设备鉴定评神通知函》后,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神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鉴定评审机构书面提出(日期以邮戳为准),鉴定评审机构确认后应当对鉴定评审组的组成进行调整。
第三章 鉴定评审工作的实施
鉴定评审工作的实施主要包括:明确鉴定评审时间、内容;鉴定评审预备会议;首次会议;设计现场检查;设计单位条件核实;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实施审查;设计管理的审查;设计文件审查;设计人员考试及答辩;鉴定评审组内部会议;编写报告;与申请单位交换意见;鉴定评审总结会议(末次会议)等环节。鉴定评审过程中,应接受许可实施机关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派出的相关人员对鉴定评审工作的监督。
第一节 鉴定评审时间及内容
第十二条 对每个约请设计申请单位的鉴定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5日。
第十三条 鉴定评审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听取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核实申请单位《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及附件内容的真实性;
二、核查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三、核查设计工作机构、设计场所、设计手段、设计装备和技术力量;
四、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五、核查技术力量及各级设计人员的配备情况,对设计人员,包括负责校核工作的设计人员(以下简称校核人员),进行基础知识的书面考试(含异地分支机构的相关人员);
六、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审查(试)设计文件,进行(试)设计文件答辩。
第十四条 鉴定评审组内部预备会,由鉴定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主要内容如下:
一、介绍申请单位概况;
二、宣布鉴定评审计划;
三、确定成员分工;
四、明确鉴定评审要点;
五、重申鉴定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鉴定评审组与企业有关领导、负责人员预备会,由鉴定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内容如下:
一、出示鉴定评审机构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二、介绍鉴定评审组成员、明确鉴定评审时间、鉴定评审计划、鉴定评审内容及鉴定评审要求;
三、明确申请单位应准备提供的资料;
四、明确其它有关事宜。
第二节 鉴定评审首次会议
第十六条 首次会议参加人员为鉴定评审组全体成员、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各级设计人员等。会议由鉴定评审组组长主持。
第十七条 首次会议的具体内容为:
一、宣读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通知函,介绍鉴定评审组成员;
二、说明鉴定评审工作时间、鉴定评审工作依据、鉴定评审要求及鉴定评审内容;
三、宣布鉴定评审组的分工,鉴定评审计划;
四、说明鉴定评审活动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
五、说明鉴定评审工作的主要方式和方法:检查设计现场;审查设计文件;检查计算机计算、绘图的操作;审阅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性文件(或管理制度)及设计技术规定等支持性文件;审查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查看见证件、记录;书面考试并结合设计文件对设计和校核人员进行答辩;
六、有关部门领导讲话;
七、申请单位领导讲话;
八、申请单位介绍单位基本概况及汇报迎审准备工作情况;
九、申请单位介绍迎审联络人员及办公地点;
十、宣布首次会议结束。
第三节 设计现场审查
第十八条 设计现场审查,鉴定评审组全体成员参加。设计现场包括:设计机构场所、CAD 机房、科技资料室、设计档案室、设计文件复制室等。
第十九条 设计现场审查的主要目的是检查设计机构的设置、设计工作场所及设计手段、设计装备能否满足设计工作需要,是否符合《规则》要求;设计人员在岗情况以及其计算机操作水平;申请单位配备的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是否满足设计工作需要;设计文件及档案管理是否执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规定。
第四节 设计文件审查
第二十条 取证或增项审查试设计文件的数量为每个级别试设计文件数量一般不少于2套,每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人员至少准备1套试设计文件;对压力容器申请单位的试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要求从设计人员试设计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中,抽取一定比例人员的试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一般不少于设计人员的50%,少于十名设计人员的压力容器申请单位,审查其全部设计人员试设计文件。 换证鉴定评审抽查设计文件数量为每个级别至少抽查一套有代表性的设计文件,同时考虑覆盖设计年份、品种范围及设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 设计文件的审查要点:
一、设计文件包括:设计任务书或设计条件图(表)、设计计算书、设计图样、设计说明书、校审记录、标准化审查记录、质量评定记录、设计更改记录等;
二、条件图(表)的项目明确,数据合理,并有确认签署;
三、设计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设计条件图、现行压力容器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签署;
四、设计计算必须采用现行标准,设计计算书中采用的设计软件计算方法、公式、参数、应力分析及主要受压元件和安全附件的计算是否正确;
五、设计图样图面质量的审查,应包括:图样是否符合国家制图标准,剖视合理,表达准确,线型清晰,视图正确,布局合理;技术要求是否科学完整,采用标准正确;图纸更改符合相关规定;设计图样的技术要求、技术特性表、受压元件材料、关键零部件尺寸、装配尺寸是否正确,复用图、借用图选用是否恰当。标题栏是否按规定签署;总图(蓝图)是否加盖设计许可印章(试设计文件不应加盖设计许可印章);
六、校审记录、标准化审查记录、质量评定记录是否做到认真、规范、完整、准确;
第五节 各级设计人员考核
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果压力容器设计单位50%以上的从事设计工作的人员参加过压力容器技术机构组织的相关专业培训,并且具有考核合格证明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换证时可简化换证鉴定评审程序,不再在鉴定评审时进行人员考核。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相应压力容器设计审批员资格的各级设计人员及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免考。
第二十四条 设计人员、校核人员的考核分为笔试、答辩两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及校核人员的笔试
一、采用2小时集中开卷笔试。
二、试卷的范围:压力容器基础理论知识,压力容器法规、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设计及校核人员的答辩
一、答辩采取单独或集中两种方式。
二、答辩内容:
答辩根据每个设计、校核人员的设计图纸及设计计算书等设计文件为主进行提问,并结合制造、安装、使用、检修、化工工艺、工作介质等相关基本知识。考核设计、校核人员是否熟悉并正确运用相关法规、标准;设计者的设计思路是否清晰;对相关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等。
第二十七条 设计人员考核的判定标准
一、设计、校核人员素质考核良好,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鉴定评审意见为具备条件;
二、设计、校核人员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鉴定评审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
三、不满足以上两款规定,鉴定评审意见为不具备条件。
第六节 设计单位条件审查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条件审查
一、申请单位应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分公司性质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申请单位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申请单位应有符合《规则》规定并与压力容器设计范围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资历的人员。
(一) 设计人员;
(二) 校核人员;
(三) 审核人员;
(四) 批准人员;
(五) 设计申请单位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
四、设计A 、C 级压力容器的申请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持有A 级或C 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设计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名。
五、设计D 级压力容器的申请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5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名。
六、核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
七、有必要的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及技术力量,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八、核查各级设计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须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证)、工资表、身份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凭证原件。
九、核实申请单位《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及附件内容的真实性;
十、核实持有与申请单位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种类和数量(至少有一套正式版本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第七节 质量保证体系审查
第二十九条 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的审查
查阅申请单位提供的现行、有效的《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设计技术规定及相关记录表卡,以审查其质量保证体系(或设计质量控制系统)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有必要的控制环节和控制点。
第三十条 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审查
审查申请单位各级设计人员的任命文件及工作到位情况,设计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计划、实施及考核的见证材料,审查设计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等的执行情况。
第八节 设计单位设计管理审查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设计管理审查:
一、核查每年向许可实施机关所报送的年度综合报告;
二、审查设计回访工作和用户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三、核查上次换证(取证)时鉴定评审组所意见的整改情况;
四、对设计和校核人员,每年是否进行了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本职工作应具备知识和能力的培训考核,具备相应能力后,方可独立工作;
五、各级设计人员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六、设计文件是否有超出《设计许可证》批准的级别或品种范围进行设计;
七、是否有因设计违反现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事故;
八、是否存在涂改、转让或变相转让《设计许可证》;
九、在主要设计文件上是否有下列情况:
(一) 主要设计文件没有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加盖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已作废或为复印形式;
(二) 在外单位的图样上签字或加盖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
(三) 设计文件有外单位人员签字,或者标题栏内没有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十、设计档案的管理;
十一、有效期内每一级别的设计文件至少有1项,否则取消该级别或品种范围的设计资格。
第四章 鉴定评审组内部会议
第三十二条 鉴定评审组内部会议一般在完成具体鉴定评审工作后分两次进行,如在鉴定评审中遇到特殊情况,也可以及时召开。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次鉴定评审组内部会议由鉴定评审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由鉴定评审人员分别介绍鉴定评审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鉴定评审意见。存在问题,须向申请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提出的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鉴定评审组长确定,并向鉴定评审机构主管负责人汇报。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次鉴定评审组内部会议由鉴定评审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为:讨论确定鉴定评审工作报告的内容,并在有关鉴定评审表格中签字。
第五章 与申请单位交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在审查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应及时与申请单位交换意见。
第三十六条 鉴定评审意见为基本具备或不具备的,针对鉴定评审中发现的问题与申请单位交换意见 。
第六章 编写鉴定评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七条 鉴定评审组应根据鉴定评审工作的类型分别参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报告模式(取证或增项)》(详见附件四)、《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报告模式(换证)》(详见附件五)编写鉴定评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取证鉴定评审意见分为: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条件、基本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条件、不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条件三种。
第三十九条 增项鉴定评审意见分为:具备设计许可增项条件;基本具备设计许可增项条件;不具备设计许可增项条件三种。
第四十条 换证鉴定评审意见分为:具备设计许可换证条件;基本具备设计许可换证条件;不具备设计许可换证条件三种。对建议取消某一级别或品种范围设计资格的,亦应在结论意见中加以说明。
第四十一条 鉴定评审意见为基本具备的或不具备的,鉴定评审组与申请单位交换意见后在《压力容器设计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双方签字确认,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四十二条 鉴定评审意见为基本具备设计许可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完成对鉴定评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鉴定评审组核实、确认,必要时可以派出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核实、确认。
第七章 鉴定评审总结会议(末次会议)
第四十三条 鉴定评审总结会议参加人员为鉴定评审组全体成员,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各级设计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会议由鉴定评审组组长主持,会议具体内容为:
一、鉴定评审组宣读鉴定评审报告;
二、有关部门领导讲话;
三、申请单位领导讲话;
四、鉴定评审组长讲明对申请单位整改的要求;
五、鉴定评审组长宣布鉴定评审工作结束。
第四十五条 鉴定评审总结会议结束后,鉴定评审组应将鉴定评审工作报告打印件一式两份及一份电子版本在10个工作日内报至鉴定评审机构。鉴定评审工作报告评审意见若为基本具备,申请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第八章 编制鉴定评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鉴定评审报告的编制工作主要包括:鉴定评审机构对鉴定评审组鉴定评审工作报告的审核及申请单位整改报告的确认、鉴定评审报告的签署。
第四十七条 收到鉴定评审组的鉴定评审工作报告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对其进行初审、鉴定评审组长确认、审核、批准四级确认。
第四十八条 对于鉴定评审意见为具备条件或不具备条件的鉴定评审工作报告,经四级确认无误后,填写鉴定评审机构审批意见表(详见附件六),鉴定评审机构做出具备条件或不具备条件的鉴定评审结论。
第四十九条 对于鉴定评审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鉴定评审工作报告,鉴定评审机构应针对其单位的整改报告进行初审、鉴定评审组长确认、审核三级确认或现场确认,并结合四级批准确认无误后,填写《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存在问题整改确认意见表》及《鉴定评审机构审批意见表》。符合《规则》规定的,鉴定评审机构做出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取证(增项、换证)条件的鉴定评审结论。
第五十条 对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经初审、鉴定评审组长确认、审核或现场确认和批准确认无误后,填写整改确认意见表及鉴定评审机构审批意见表。鉴定评审机构做出不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取证(增项、换证)条件的鉴定评审结论。
第五十一条 对于审批确认无误后的鉴定评审工作报告、按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报告模式(取证或增项)》、《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报告模式(换证)》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五十二条 鉴定评审报告应当经鉴定评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九章 鉴定评审报告的上报
第五十三条 编制完成的《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机构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第五十四条 鉴定评审组的鉴定评审工作报告意见为具备条件或不具备条件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评审报告》上报批准部门;
鉴定评审组鉴定评审工作报告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自整改结果核实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上报批准部门。
第五十五条 退回《鉴定评审报告》的处理方法
一、分析《鉴定评审报告》退回的原因,制定纠正预防措施;
二、追究与《鉴定评审报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补充完善《鉴定评审报告》及见证资料并审核确认;
四、行文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鉴定评审工作期间的生活接待等事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在鉴定评审机构编制鉴定评审计划之前,按《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技术服务协议》向鉴定评审机构支付鉴定评审费,另需承担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鉴定评审工作的差旅费用,鉴定评审人员劳务费由鉴定评审机构统一支付。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中的A 、C 、D 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依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中的A 、C 、D 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
第二章 鉴定评审工作的准备
第三条 鉴定评审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接受压力容器设计申请单位的约请、签订协议、编制鉴定评审计划、组织鉴定评审组、准备鉴定评审文件及资料、印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第四条 获得申请受理的单位完成准备工作后,应当填写《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详见附件一),并同受理批复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及质量保证手册等相关资料一并送达鉴定评审机构,约请进行现场鉴定评审。
第五条 鉴定评审机构在收到约请后,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且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鉴定评审机构同意接受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后,双方签订《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技术服务协议》(详见附件二),并付诸实施。
第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参考约请单位的时间要求,编制鉴定评审计划,自约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延迟,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对换证申请单位的鉴定评审,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申请单位的《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2个月前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由于设计单位原因不能完成的除外)。
第七条 鉴定评审计划应于每月25日前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并及时组织鉴定评审组。鉴定评审组应由具有鉴定评审员资格的人员组成。鉴定评审组设组长1名,组员不应超过3名,鉴定评审组中具有设计审批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名。
第八条 鉴定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鉴定评审组组长应由富有鉴定评审经验和较强组织能力的鉴定评审机构工作人员担任,鉴定评审组成员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一、鉴定评审组组长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鉴定评审工作;
(二)处理鉴定评审活动中的异常情况和争议;
(三)代表鉴定评审组与企业联络;
(四)编写鉴定评审工作报告,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工作报告;
(五)接受申请单位整改报告,组织核实确认。
(六)对鉴定评审工作负全责。
二、鉴定评审组成员的职责:
(一)在组长的指导下,按分工完成具体的鉴定评审工作;
(二)填写鉴定评审相关的记录表格,向组长汇报鉴定评审情况;
(三)参与鉴定评审报告的讨论和编写;
(四)协助组长完成其它有关工作。
第九条 准备鉴定评审文件及资料
一、鉴定评审依据文件: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技术标准;
二、鉴定评审所需的工作文件:《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指南》、协会《鉴定评审工作纪律》;申请单位《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及附件。
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印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详见附件三),并于鉴定评审前7日通知到设计申请单位,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并抄送申请单位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接到《特种设备鉴定评神通知函》后,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神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鉴定评审机构书面提出(日期以邮戳为准),鉴定评审机构确认后应当对鉴定评审组的组成进行调整。
第三章 鉴定评审工作的实施
鉴定评审工作的实施主要包括:明确鉴定评审时间、内容;鉴定评审预备会议;首次会议;设计现场检查;设计单位条件核实;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实施审查;设计管理的审查;设计文件审查;设计人员考试及答辩;鉴定评审组内部会议;编写报告;与申请单位交换意见;鉴定评审总结会议(末次会议)等环节。鉴定评审过程中,应接受许可实施机关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派出的相关人员对鉴定评审工作的监督。
第一节 鉴定评审时间及内容
第十二条 对每个约请设计申请单位的鉴定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5日。
第十三条 鉴定评审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听取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核实申请单位《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及附件内容的真实性;
二、核查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三、核查设计工作机构、设计场所、设计手段、设计装备和技术力量;
四、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五、核查技术力量及各级设计人员的配备情况,对设计人员,包括负责校核工作的设计人员(以下简称校核人员),进行基础知识的书面考试(含异地分支机构的相关人员);
六、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审查(试)设计文件,进行(试)设计文件答辩。
第十四条 鉴定评审组内部预备会,由鉴定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主要内容如下:
一、介绍申请单位概况;
二、宣布鉴定评审计划;
三、确定成员分工;
四、明确鉴定评审要点;
五、重申鉴定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鉴定评审组与企业有关领导、负责人员预备会,由鉴定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内容如下:
一、出示鉴定评审机构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二、介绍鉴定评审组成员、明确鉴定评审时间、鉴定评审计划、鉴定评审内容及鉴定评审要求;
三、明确申请单位应准备提供的资料;
四、明确其它有关事宜。
第二节 鉴定评审首次会议
第十六条 首次会议参加人员为鉴定评审组全体成员、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各级设计人员等。会议由鉴定评审组组长主持。
第十七条 首次会议的具体内容为:
一、宣读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通知函,介绍鉴定评审组成员;
二、说明鉴定评审工作时间、鉴定评审工作依据、鉴定评审要求及鉴定评审内容;
三、宣布鉴定评审组的分工,鉴定评审计划;
四、说明鉴定评审活动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
五、说明鉴定评审工作的主要方式和方法:检查设计现场;审查设计文件;检查计算机计算、绘图的操作;审阅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性文件(或管理制度)及设计技术规定等支持性文件;审查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查看见证件、记录;书面考试并结合设计文件对设计和校核人员进行答辩;
六、有关部门领导讲话;
七、申请单位领导讲话;
八、申请单位介绍单位基本概况及汇报迎审准备工作情况;
九、申请单位介绍迎审联络人员及办公地点;
十、宣布首次会议结束。
第三节 设计现场审查
第十八条 设计现场审查,鉴定评审组全体成员参加。设计现场包括:设计机构场所、CAD 机房、科技资料室、设计档案室、设计文件复制室等。
第十九条 设计现场审查的主要目的是检查设计机构的设置、设计工作场所及设计手段、设计装备能否满足设计工作需要,是否符合《规则》要求;设计人员在岗情况以及其计算机操作水平;申请单位配备的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是否满足设计工作需要;设计文件及档案管理是否执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规定。
第四节 设计文件审查
第二十条 取证或增项审查试设计文件的数量为每个级别试设计文件数量一般不少于2套,每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人员至少准备1套试设计文件;对压力容器申请单位的试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要求从设计人员试设计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中,抽取一定比例人员的试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一般不少于设计人员的50%,少于十名设计人员的压力容器申请单位,审查其全部设计人员试设计文件。 换证鉴定评审抽查设计文件数量为每个级别至少抽查一套有代表性的设计文件,同时考虑覆盖设计年份、品种范围及设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 设计文件的审查要点:
一、设计文件包括:设计任务书或设计条件图(表)、设计计算书、设计图样、设计说明书、校审记录、标准化审查记录、质量评定记录、设计更改记录等;
二、条件图(表)的项目明确,数据合理,并有确认签署;
三、设计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设计条件图、现行压力容器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签署;
四、设计计算必须采用现行标准,设计计算书中采用的设计软件计算方法、公式、参数、应力分析及主要受压元件和安全附件的计算是否正确;
五、设计图样图面质量的审查,应包括:图样是否符合国家制图标准,剖视合理,表达准确,线型清晰,视图正确,布局合理;技术要求是否科学完整,采用标准正确;图纸更改符合相关规定;设计图样的技术要求、技术特性表、受压元件材料、关键零部件尺寸、装配尺寸是否正确,复用图、借用图选用是否恰当。标题栏是否按规定签署;总图(蓝图)是否加盖设计许可印章(试设计文件不应加盖设计许可印章);
六、校审记录、标准化审查记录、质量评定记录是否做到认真、规范、完整、准确;
第五节 各级设计人员考核
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果压力容器设计单位50%以上的从事设计工作的人员参加过压力容器技术机构组织的相关专业培训,并且具有考核合格证明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换证时可简化换证鉴定评审程序,不再在鉴定评审时进行人员考核。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相应压力容器设计审批员资格的各级设计人员及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免考。
第二十四条 设计人员、校核人员的考核分为笔试、答辩两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及校核人员的笔试
一、采用2小时集中开卷笔试。
二、试卷的范围:压力容器基础理论知识,压力容器法规、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设计及校核人员的答辩
一、答辩采取单独或集中两种方式。
二、答辩内容:
答辩根据每个设计、校核人员的设计图纸及设计计算书等设计文件为主进行提问,并结合制造、安装、使用、检修、化工工艺、工作介质等相关基本知识。考核设计、校核人员是否熟悉并正确运用相关法规、标准;设计者的设计思路是否清晰;对相关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等。
第二十七条 设计人员考核的判定标准
一、设计、校核人员素质考核良好,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鉴定评审意见为具备条件;
二、设计、校核人员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鉴定评审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
三、不满足以上两款规定,鉴定评审意见为不具备条件。
第六节 设计单位条件审查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条件审查
一、申请单位应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分公司性质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申请单位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申请单位应有符合《规则》规定并与压力容器设计范围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资历的人员。
(一) 设计人员;
(二) 校核人员;
(三) 审核人员;
(四) 批准人员;
(五) 设计申请单位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
四、设计A 、C 级压力容器的申请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持有A 级或C 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设计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名。
五、设计D 级压力容器的申请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5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名。
六、核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
七、有必要的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及技术力量,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八、核查各级设计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须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证)、工资表、身份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凭证原件。
九、核实申请单位《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及附件内容的真实性;
十、核实持有与申请单位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种类和数量(至少有一套正式版本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第七节 质量保证体系审查
第二十九条 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的审查
查阅申请单位提供的现行、有效的《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设计技术规定及相关记录表卡,以审查其质量保证体系(或设计质量控制系统)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有必要的控制环节和控制点。
第三十条 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审查
审查申请单位各级设计人员的任命文件及工作到位情况,设计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计划、实施及考核的见证材料,审查设计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等的执行情况。
第八节 设计单位设计管理审查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设计管理审查:
一、核查每年向许可实施机关所报送的年度综合报告;
二、审查设计回访工作和用户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三、核查上次换证(取证)时鉴定评审组所意见的整改情况;
四、对设计和校核人员,每年是否进行了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本职工作应具备知识和能力的培训考核,具备相应能力后,方可独立工作;
五、各级设计人员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六、设计文件是否有超出《设计许可证》批准的级别或品种范围进行设计;
七、是否有因设计违反现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事故;
八、是否存在涂改、转让或变相转让《设计许可证》;
九、在主要设计文件上是否有下列情况:
(一) 主要设计文件没有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加盖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已作废或为复印形式;
(二) 在外单位的图样上签字或加盖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
(三) 设计文件有外单位人员签字,或者标题栏内没有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十、设计档案的管理;
十一、有效期内每一级别的设计文件至少有1项,否则取消该级别或品种范围的设计资格。
第四章 鉴定评审组内部会议
第三十二条 鉴定评审组内部会议一般在完成具体鉴定评审工作后分两次进行,如在鉴定评审中遇到特殊情况,也可以及时召开。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次鉴定评审组内部会议由鉴定评审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由鉴定评审人员分别介绍鉴定评审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鉴定评审意见。存在问题,须向申请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提出的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鉴定评审组长确定,并向鉴定评审机构主管负责人汇报。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次鉴定评审组内部会议由鉴定评审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为:讨论确定鉴定评审工作报告的内容,并在有关鉴定评审表格中签字。
第五章 与申请单位交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在审查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应及时与申请单位交换意见。
第三十六条 鉴定评审意见为基本具备或不具备的,针对鉴定评审中发现的问题与申请单位交换意见 。
第六章 编写鉴定评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七条 鉴定评审组应根据鉴定评审工作的类型分别参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报告模式(取证或增项)》(详见附件四)、《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报告模式(换证)》(详见附件五)编写鉴定评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取证鉴定评审意见分为: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条件、基本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条件、不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条件三种。
第三十九条 增项鉴定评审意见分为:具备设计许可增项条件;基本具备设计许可增项条件;不具备设计许可增项条件三种。
第四十条 换证鉴定评审意见分为:具备设计许可换证条件;基本具备设计许可换证条件;不具备设计许可换证条件三种。对建议取消某一级别或品种范围设计资格的,亦应在结论意见中加以说明。
第四十一条 鉴定评审意见为基本具备的或不具备的,鉴定评审组与申请单位交换意见后在《压力容器设计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双方签字确认,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四十二条 鉴定评审意见为基本具备设计许可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完成对鉴定评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鉴定评审组核实、确认,必要时可以派出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核实、确认。
第七章 鉴定评审总结会议(末次会议)
第四十三条 鉴定评审总结会议参加人员为鉴定评审组全体成员,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各级设计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会议由鉴定评审组组长主持,会议具体内容为:
一、鉴定评审组宣读鉴定评审报告;
二、有关部门领导讲话;
三、申请单位领导讲话;
四、鉴定评审组长讲明对申请单位整改的要求;
五、鉴定评审组长宣布鉴定评审工作结束。
第四十五条 鉴定评审总结会议结束后,鉴定评审组应将鉴定评审工作报告打印件一式两份及一份电子版本在10个工作日内报至鉴定评审机构。鉴定评审工作报告评审意见若为基本具备,申请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第八章 编制鉴定评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鉴定评审报告的编制工作主要包括:鉴定评审机构对鉴定评审组鉴定评审工作报告的审核及申请单位整改报告的确认、鉴定评审报告的签署。
第四十七条 收到鉴定评审组的鉴定评审工作报告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对其进行初审、鉴定评审组长确认、审核、批准四级确认。
第四十八条 对于鉴定评审意见为具备条件或不具备条件的鉴定评审工作报告,经四级确认无误后,填写鉴定评审机构审批意见表(详见附件六),鉴定评审机构做出具备条件或不具备条件的鉴定评审结论。
第四十九条 对于鉴定评审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鉴定评审工作报告,鉴定评审机构应针对其单位的整改报告进行初审、鉴定评审组长确认、审核三级确认或现场确认,并结合四级批准确认无误后,填写《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存在问题整改确认意见表》及《鉴定评审机构审批意见表》。符合《规则》规定的,鉴定评审机构做出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取证(增项、换证)条件的鉴定评审结论。
第五十条 对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经初审、鉴定评审组长确认、审核或现场确认和批准确认无误后,填写整改确认意见表及鉴定评审机构审批意见表。鉴定评审机构做出不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取证(增项、换证)条件的鉴定评审结论。
第五十一条 对于审批确认无误后的鉴定评审工作报告、按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报告模式(取证或增项)》、《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报告模式(换证)》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五十二条 鉴定评审报告应当经鉴定评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九章 鉴定评审报告的上报
第五十三条 编制完成的《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机构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第五十四条 鉴定评审组的鉴定评审工作报告意见为具备条件或不具备条件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评审报告》上报批准部门;
鉴定评审组鉴定评审工作报告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自整改结果核实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上报批准部门。
第五十五条 退回《鉴定评审报告》的处理方法
一、分析《鉴定评审报告》退回的原因,制定纠正预防措施;
二、追究与《鉴定评审报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补充完善《鉴定评审报告》及见证资料并审核确认;
四、行文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鉴定评审工作期间的生活接待等事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在鉴定评审机构编制鉴定评审计划之前,按《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鉴定评审技术服务协议》向鉴定评审机构支付鉴定评审费,另需承担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鉴定评审工作的差旅费用,鉴定评审人员劳务费由鉴定评审机构统一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