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管理处:
根据《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的要求,省厅组织对《江苏省水闸安全鉴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江苏省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所管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水闸安全鉴定计划,并请于6月底前将大型水闸、重要中型水闸(指位于流域性河道、堤防上的水闸)和省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分年实施计划报省厅。
二〇〇三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水利 工程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江苏省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健全水闸安全鉴定制度,保证水闸安全鉴定的质量,根据《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闸包括水闸闸室、上下游连接段、闸门、启闭机、电气设备和管理范围内上下游河道。
第三条 安全鉴定的周期:水闸投入运用后每隔15~20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鉴定;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时,应适时进行安全鉴定;对影响水闸安全运行的单项工程,必须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第四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使用年限和存在问题制定安全鉴定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大型水闸、重要中型水闸(指位于流域性河道、堤防上的水闸)和省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计划必须报省水利厅批准。
第五条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由水闸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规模、重要性和管理权限组织安全鉴定专家对水闸安全鉴定成果进行审查,其中,大型水闸、重要中型水闸和省直属水闸由省水利厅组织审查,其他中型水闸和市直属小型水闸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县管小型水闸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以下简称鉴定审查单位)。
第七条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除应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及其它现行国家与行业有关标准。
第八条 江苏省水利厅工程管理处为江苏省水闸安全鉴定管理部门。
第二章 组织程序和工作职责
第九条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小型水闸的安全鉴定程序可适当简化。
㈠ 水闸管理单位组织进行现状调查分析,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要求安全鉴定; ㈡ 鉴定组织单位组织编制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㈢ 鉴定组织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水闸进行现场安全检测和复核计算分析; ㈣ 鉴定审查单位组建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召开安全鉴定审查会;
㈤ 安全鉴定专家组审查现状调查分析报告、安全检测报告和复核计算报告,讨论并提出安全鉴定报告书;
㈥ 鉴定组织单位组织编写安全鉴定工作总结,上报安全鉴定成果。
第十条 水闸管理单位的职责为:
㈠ 为安全鉴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工程(含续建与加固)勘测、设计、施工和技术管理资料等;
㈡ 编写并上报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申请要求安全鉴定;
㈢ 配合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
第十一条 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为:
㈠ 审批安全鉴定申请报告,下达安全鉴定任务;
㈡ 组织编制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㈢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安全检测和复核计算分析;
㈣ 配合鉴定审查单位做好安全鉴定审查会的有关工作;
㈤ 根据安全鉴定审查会的要求组织补充检测和复核计算;
㈥ 编写安全鉴定工作总结,上报安全鉴定成果。
第十二条 鉴定审查单位的职责为:
㈠ 审查安全鉴定专家、安全检测单位和复核计算单位资质;
㈡ 成立安全鉴定专家组;
㈢ 组织进行现场安全检查;
㈣ 组织召开安全鉴定审查会;
㈤ 审查安全鉴定成果,认定安全鉴定结论。
第十三条 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职责:
㈠ 审查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和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㈡ 根据上述三个报告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提出水闸安全分项分析评价;
㈢ 提出水闸安全鉴定结论,评定水闸安全类别,并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编写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十四条 安全检测与复核计算单位职责:
㈠ 根据委托合同,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进行水闸现场安全检测和复核计算;
㈡ 对安全检测和复核计算结果进行整理和初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 ㈢ 提交安全检测和复核计算报告;
㈣ 根据安全鉴定审查会的要求进行补充检测和复核计算。
第十五条 水闸安全鉴定过程中,发现需补作探查或试验,以进一步了解情况作出判断时,管理单位应根据议定的探查试验项目及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授权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交探查、试验成果报告。
第十六条 水闸安全鉴定组织单位应将安全鉴定成果(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工程复核计算报告、安全鉴定报告书和安全鉴定工作总结)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认定,大型水闸、重要中型水闸和省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成果必须报省水利厅审核和认定,其它中、小型水闸安全鉴定成果由鉴定审查单位审核和认定,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七条 经安全鉴定并认定为三类水闸的,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制除险加固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经安全鉴定并认定为四类水闸的,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大型水闸、重要中型水闸和省直属水闸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必须报省水利厅批准。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八条 水闸安全鉴定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㈡ 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本专业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
㈢ 熟练掌握水闸安全鉴定的工作内容,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审查和分析评价任务; ㈣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㈤ 目前仍从事本专业工作;
㈥ 取得江苏省水利厅颁发的《安全鉴定专家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的组成:大型水闸及重要中型水闸的安全鉴定一般为9~11名专家组成,中型水闸专家人数一般为7~9名,小型水闸一般为5~7名。专家组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比例大中型水闸应不少于2/3、小型水闸应不少于1/2。专家组一般应包括下列各方面的人员:
㈠ 水闸主管部门的技术负责人;
㈡ 水闸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
㈢ 水闸设计和施工方面的专家;
㈣ 有关水闸运行管理方面的专家。
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的专家参加。专家组中应含有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和管理等专业的专家;承担本工程安全检测和复核计算单位的专家不得担任本工程的安全鉴定专家;本行政区内的专家在专家组总人数中不得超过2/3。
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成员名单由省水利厅按照本办法从安全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小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成员由市水利局负责审定。
第二十条 安全检测和复核计算工作,必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水闸安全检测或复核计算业务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设计或科研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测单位的资质:大型水闸的安全检测应由具有水利部颁发的安全检测资质证书或省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一级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单位负责,其它水闸的安全检测应由具有水利部颁发的安全检测资质证书或省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二级及二级以上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单位负责。安全检测单位应具有水利工程检测能力。
承担水闸土建或金属结构安全检测任务的单位,应分别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 第二十二条 复核计算单位的资质:大型水闸的安全复核应由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型水闸的安全复核应由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小型水闸的安全复核应由具有水利水电工
程勘测设计丙级或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报送水闸除险加固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报送水闸安全鉴定成果,否则不予立项。
第二十四条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工程性质,分渠道安排。公益性工程在各级财政性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解决;经营性工程可列入生产开支,计入成本核算;准公益性工程按上述渠道和比例解决。在批准进行除险加固或改建时,可在相应工程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管理处:
根据《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的要求,省厅组织对《江苏省水闸安全鉴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江苏省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所管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水闸安全鉴定计划,并请于6月底前将大型水闸、重要中型水闸(指位于流域性河道、堤防上的水闸)和省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分年实施计划报省厅。
二〇〇三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水利 工程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江苏省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健全水闸安全鉴定制度,保证水闸安全鉴定的质量,根据《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闸包括水闸闸室、上下游连接段、闸门、启闭机、电气设备和管理范围内上下游河道。
第三条 安全鉴定的周期:水闸投入运用后每隔15~20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鉴定;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时,应适时进行安全鉴定;对影响水闸安全运行的单项工程,必须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第四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使用年限和存在问题制定安全鉴定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大型水闸、重要中型水闸(指位于流域性河道、堤防上的水闸)和省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计划必须报省水利厅批准。
第五条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由水闸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规模、重要性和管理权限组织安全鉴定专家对水闸安全鉴定成果进行审查,其中,大型水闸、重要中型水闸和省直属水闸由省水利厅组织审查,其他中型水闸和市直属小型水闸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县管小型水闸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以下简称鉴定审查单位)。
第七条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除应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及其它现行国家与行业有关标准。
第八条 江苏省水利厅工程管理处为江苏省水闸安全鉴定管理部门。
第二章 组织程序和工作职责
第九条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小型水闸的安全鉴定程序可适当简化。
㈠ 水闸管理单位组织进行现状调查分析,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要求安全鉴定; ㈡ 鉴定组织单位组织编制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㈢ 鉴定组织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水闸进行现场安全检测和复核计算分析; ㈣ 鉴定审查单位组建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召开安全鉴定审查会;
㈤ 安全鉴定专家组审查现状调查分析报告、安全检测报告和复核计算报告,讨论并提出安全鉴定报告书;
㈥ 鉴定组织单位组织编写安全鉴定工作总结,上报安全鉴定成果。
第十条 水闸管理单位的职责为:
㈠ 为安全鉴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工程(含续建与加固)勘测、设计、施工和技术管理资料等;
㈡ 编写并上报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申请要求安全鉴定;
㈢ 配合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
第十一条 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为:
㈠ 审批安全鉴定申请报告,下达安全鉴定任务;
㈡ 组织编制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㈢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安全检测和复核计算分析;
㈣ 配合鉴定审查单位做好安全鉴定审查会的有关工作;
㈤ 根据安全鉴定审查会的要求组织补充检测和复核计算;
㈥ 编写安全鉴定工作总结,上报安全鉴定成果。
第十二条 鉴定审查单位的职责为:
㈠ 审查安全鉴定专家、安全检测单位和复核计算单位资质;
㈡ 成立安全鉴定专家组;
㈢ 组织进行现场安全检查;
㈣ 组织召开安全鉴定审查会;
㈤ 审查安全鉴定成果,认定安全鉴定结论。
第十三条 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职责:
㈠ 审查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和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㈡ 根据上述三个报告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提出水闸安全分项分析评价;
㈢ 提出水闸安全鉴定结论,评定水闸安全类别,并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编写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十四条 安全检测与复核计算单位职责:
㈠ 根据委托合同,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进行水闸现场安全检测和复核计算;
㈡ 对安全检测和复核计算结果进行整理和初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 ㈢ 提交安全检测和复核计算报告;
㈣ 根据安全鉴定审查会的要求进行补充检测和复核计算。
第十五条 水闸安全鉴定过程中,发现需补作探查或试验,以进一步了解情况作出判断时,管理单位应根据议定的探查试验项目及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授权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交探查、试验成果报告。
第十六条 水闸安全鉴定组织单位应将安全鉴定成果(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工程复核计算报告、安全鉴定报告书和安全鉴定工作总结)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认定,大型水闸、重要中型水闸和省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成果必须报省水利厅审核和认定,其它中、小型水闸安全鉴定成果由鉴定审查单位审核和认定,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七条 经安全鉴定并认定为三类水闸的,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制除险加固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经安全鉴定并认定为四类水闸的,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大型水闸、重要中型水闸和省直属水闸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必须报省水利厅批准。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八条 水闸安全鉴定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㈡ 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本专业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
㈢ 熟练掌握水闸安全鉴定的工作内容,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审查和分析评价任务; ㈣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㈤ 目前仍从事本专业工作;
㈥ 取得江苏省水利厅颁发的《安全鉴定专家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的组成:大型水闸及重要中型水闸的安全鉴定一般为9~11名专家组成,中型水闸专家人数一般为7~9名,小型水闸一般为5~7名。专家组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比例大中型水闸应不少于2/3、小型水闸应不少于1/2。专家组一般应包括下列各方面的人员:
㈠ 水闸主管部门的技术负责人;
㈡ 水闸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
㈢ 水闸设计和施工方面的专家;
㈣ 有关水闸运行管理方面的专家。
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的专家参加。专家组中应含有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和管理等专业的专家;承担本工程安全检测和复核计算单位的专家不得担任本工程的安全鉴定专家;本行政区内的专家在专家组总人数中不得超过2/3。
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成员名单由省水利厅按照本办法从安全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小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成员由市水利局负责审定。
第二十条 安全检测和复核计算工作,必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水闸安全检测或复核计算业务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设计或科研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测单位的资质:大型水闸的安全检测应由具有水利部颁发的安全检测资质证书或省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一级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单位负责,其它水闸的安全检测应由具有水利部颁发的安全检测资质证书或省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二级及二级以上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单位负责。安全检测单位应具有水利工程检测能力。
承担水闸土建或金属结构安全检测任务的单位,应分别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 第二十二条 复核计算单位的资质:大型水闸的安全复核应由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型水闸的安全复核应由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小型水闸的安全复核应由具有水利水电工
程勘测设计丙级或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报送水闸除险加固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报送水闸安全鉴定成果,否则不予立项。
第二十四条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工程性质,分渠道安排。公益性工程在各级财政性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解决;经营性工程可列入生产开支,计入成本核算;准公益性工程按上述渠道和比例解决。在批准进行除险加固或改建时,可在相应工程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