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施工过程工程总体或相应部位的施工质量,保证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判断工程质量水平,####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和《####省建设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实施细则》等法规,结合####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监理单位见证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员在现场随机取样、制作试件后,做标识封签,监理单位见证员送至####试验室或####市范围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了《试验检测单位证书》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 对每一单位工程中送至“试验检测单位”进行的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按检测项目类别计,其检测的数量不得低于有关标准规定的应检数量的30%。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建设工程相关的各职

能管理部门、厂矿、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见证取样及送检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将

试验检测机构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两大类。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有六个必备项目﹙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钢筋力学性能检验;砂、石常规检验;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检验;简易土工试验;防水材料﹚,四个选择项目﹙混凝土外加剂;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测;装饰材料的有害物质检测;沥青、沥青混合料检测﹚。专项检测机构有十二个项目﹙岩土工程检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工程安装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建筑幕墙及门窗工程检测;建筑智能检测;电梯施工安装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公路工程检测;水利工程检测;电力工程检测﹚。

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送样的材料有: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砂浆试件;2、用于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3、钢结构工程主要型材(H钢、槽钢、角钢、工字钢、钢管等);4、水泥;5、防水材料;6、锚固药;7、卷锚杆;8、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检测的其它主要材料或专项试验项目。

三、见证取样送检要求

见证取样涉及三方行为:施工方,监理方,试验方。

1、施工单位材料取样员必须持有《取样员上岗资格证书》,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的方法和数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2、监理单位见证人必须持有见证员上岗资格证书,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对见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3、见证取样试验的检测单位必须通过省(或省以上)技术监督局对计量(CMA)和质量(CMC)认证,并且有省(或省以上)质监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检测单位资质证书。

5、所有见证取样送检试验项目所出具的报告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应与委托单、见证记录单、收样登记台帐和符合填记管理规则的原始记录相互印证,严禁无原始记录出具试验报告单。

6、检测试验室内部对试块实行加密运作制度,对于无见证人、取﹙送﹚样人签字的试验委托单一律拒收。

7、未注明见证人、取﹙送﹚样人姓名、上岗证书编号和没有加盖蓝色《见证取样检测》字样印章的试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8、见证取样记录单、委托单详见附表。 四、见证取样的送检和监督

1、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将所确定的本工程的见证人

员名单、照片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备案,人员数量应能满足工程规模和进度要求,不能满足则不受理监督。见证员名单报备后,监理单位应将同样名单、照片抄送试验检测单位,同时,监理单位应将见证员名单抄送施工单位。

2、工程开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填写见证取样送检计划表﹙见附表﹚,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分别递交工程质检机构和接受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以备核查。

3、施工企业取样人员按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在现场进行试样取留时,要求取样人员建立《取样送检记录台帐》,见证人要在场对材料取样、试件制作、封样、送样进行见证和签认标识封签,并填写《见证取样记录台帐》。见证记录单由见证人填记,一式两份。一份作为施工技术档案,一份随样送试验检测单位核存。

4、送检:样品抽取和封签后,由监理单位见证人员送至试验检测机构 ,施工单位要做好车辆和装卸的配合工作。

5、检测机构设专人核查样品封签、取样记录单上见证员本人签字和送样的真实性,确认其真实可靠后对查对情况作出记述,以《样品接收记录台帐》的形式进行登记,见证人员必须在《样品接收记录台帐》上签字确认。检测机构要做好检测试样的加密、检测、解密和试验报告的发放各环节手续的交接工作。

五、检测报告的发放及管理

检测报告必须保证其内在的和外观的质量,采用省统一用表格式,内容应真实完整、签章齐全、文字简洁、字迹清晰、数据准确、结论正确;试验报告一律由检测人员打印或填写,不得涂改;检测报告统一由技术负责人审核后交检测单位负责人批准;检测报告发放时必须有检测员、技术负责人、检测单位负责人手签签名、注明见证人姓名和上岗证书编号、加盖蓝色《见证取样检测》字样印章;检测报告的发送及发送登记手续由专人统一负责,报告发送履行登记手续。

试验检测机构应将检测报告送达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核准备案后,下发到相应施工单位。如果出现不合格检测试件时,需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并重新按见证取样送检程序来执行。

检测试验室每月20号以前将《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以统计清单形式上报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执行情况对照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批的见证取样送检计划表对现场监理单位《见证取样记录台帐》,施工单位《取样送检记录台帐》,检测单位《样品接收记录台帐》、检验任务书、《检测报告发放记录台帐》等相关手续进行不定期抽查,结合检测机构每月出具的材料试验台帐清单,监督站通过“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简报”予以通报,以督促取样、送样和检测报告发放相一致,提高公司工程实体质量的整体水平。

见证取样送检计划表

工程名称: 日期: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施工过程工程总体或相应部位的施工质量,保证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判断工程质量水平,####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和《####省建设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实施细则》等法规,结合####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监理单位见证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员在现场随机取样、制作试件后,做标识封签,监理单位见证员送至####试验室或####市范围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了《试验检测单位证书》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 对每一单位工程中送至“试验检测单位”进行的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按检测项目类别计,其检测的数量不得低于有关标准规定的应检数量的30%。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建设工程相关的各职

能管理部门、厂矿、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见证取样及送检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将

试验检测机构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两大类。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有六个必备项目﹙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钢筋力学性能检验;砂、石常规检验;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检验;简易土工试验;防水材料﹚,四个选择项目﹙混凝土外加剂;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测;装饰材料的有害物质检测;沥青、沥青混合料检测﹚。专项检测机构有十二个项目﹙岩土工程检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工程安装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建筑幕墙及门窗工程检测;建筑智能检测;电梯施工安装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公路工程检测;水利工程检测;电力工程检测﹚。

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送样的材料有: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砂浆试件;2、用于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3、钢结构工程主要型材(H钢、槽钢、角钢、工字钢、钢管等);4、水泥;5、防水材料;6、锚固药;7、卷锚杆;8、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检测的其它主要材料或专项试验项目。

三、见证取样送检要求

见证取样涉及三方行为:施工方,监理方,试验方。

1、施工单位材料取样员必须持有《取样员上岗资格证书》,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的方法和数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2、监理单位见证人必须持有见证员上岗资格证书,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对见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3、见证取样试验的检测单位必须通过省(或省以上)技术监督局对计量(CMA)和质量(CMC)认证,并且有省(或省以上)质监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检测单位资质证书。

5、所有见证取样送检试验项目所出具的报告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应与委托单、见证记录单、收样登记台帐和符合填记管理规则的原始记录相互印证,严禁无原始记录出具试验报告单。

6、检测试验室内部对试块实行加密运作制度,对于无见证人、取﹙送﹚样人签字的试验委托单一律拒收。

7、未注明见证人、取﹙送﹚样人姓名、上岗证书编号和没有加盖蓝色《见证取样检测》字样印章的试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8、见证取样记录单、委托单详见附表。 四、见证取样的送检和监督

1、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将所确定的本工程的见证人

员名单、照片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备案,人员数量应能满足工程规模和进度要求,不能满足则不受理监督。见证员名单报备后,监理单位应将同样名单、照片抄送试验检测单位,同时,监理单位应将见证员名单抄送施工单位。

2、工程开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填写见证取样送检计划表﹙见附表﹚,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分别递交工程质检机构和接受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以备核查。

3、施工企业取样人员按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在现场进行试样取留时,要求取样人员建立《取样送检记录台帐》,见证人要在场对材料取样、试件制作、封样、送样进行见证和签认标识封签,并填写《见证取样记录台帐》。见证记录单由见证人填记,一式两份。一份作为施工技术档案,一份随样送试验检测单位核存。

4、送检:样品抽取和封签后,由监理单位见证人员送至试验检测机构 ,施工单位要做好车辆和装卸的配合工作。

5、检测机构设专人核查样品封签、取样记录单上见证员本人签字和送样的真实性,确认其真实可靠后对查对情况作出记述,以《样品接收记录台帐》的形式进行登记,见证人员必须在《样品接收记录台帐》上签字确认。检测机构要做好检测试样的加密、检测、解密和试验报告的发放各环节手续的交接工作。

五、检测报告的发放及管理

检测报告必须保证其内在的和外观的质量,采用省统一用表格式,内容应真实完整、签章齐全、文字简洁、字迹清晰、数据准确、结论正确;试验报告一律由检测人员打印或填写,不得涂改;检测报告统一由技术负责人审核后交检测单位负责人批准;检测报告发放时必须有检测员、技术负责人、检测单位负责人手签签名、注明见证人姓名和上岗证书编号、加盖蓝色《见证取样检测》字样印章;检测报告的发送及发送登记手续由专人统一负责,报告发送履行登记手续。

试验检测机构应将检测报告送达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核准备案后,下发到相应施工单位。如果出现不合格检测试件时,需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并重新按见证取样送检程序来执行。

检测试验室每月20号以前将《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以统计清单形式上报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执行情况对照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批的见证取样送检计划表对现场监理单位《见证取样记录台帐》,施工单位《取样送检记录台帐》,检测单位《样品接收记录台帐》、检验任务书、《检测报告发放记录台帐》等相关手续进行不定期抽查,结合检测机构每月出具的材料试验台帐清单,监督站通过“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简报”予以通报,以督促取样、送样和检测报告发放相一致,提高公司工程实体质量的整体水平。

见证取样送检计划表

工程名称: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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