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消费者权益法》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坐全国人大
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说,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求、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我们应该深刻的认识到我们生活在一个
法律体系日渐完善的国家,并且要做到:知道法律、了解法律、维护法律。以此做到一名合格的21世纪大学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 10年以来 ,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
益 ,规范经营者行为 ,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作为与消费者最贴心 ,对消费者最有用的法律之一 ,将继续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又过去了,如今我校在校大学生已有好几千人。作为引领时尚消费的年轻一代,他们需要的是更多的保护与引导。然而,记者近日调查发现,我校大学生消费状况仍存在不少问题,大学生被侵权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各高校对学生的消费引导和消费维权益教育更是一个薄弱环节,关注大学生的消费权益成为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曾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案例,某大一新生李某以350元的价格
购买了一双NIKE的鞋,结果不到一个礼拜那双NIKE就开胶“抗议”了。李某找到店家要求退换,却发现所谓的NIKE居然根本不存在售后服务,考虑到没有发票,投诉无门,李某被迫做出让步,在被店家收取60元折旧费后,李某得到了退还的290元购鞋款。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在校内外超市也常常出现学生受侵害事件。大二的王某向记者反映,他在校外超市内购买了一瓶罐头,回到寝室发现罐头居然早已过了保质期。还有不少学生反映校外有些超市贩卖的台灯不仅价格较校外贵,而且质量低劣,购买后多次烧坏灯泡,致使学生使用时感觉很不放心,担心存在安全隐患。此外,走在南昌街头,经常可以看到不少促销活动,打着打折、买一赠一、大削价的牌子,引来众多学生抢购,结果学生购买后没有任何发票、收据,商家也不提供售后服务。这些都反映出大学生消费经验不足、消费心理不成熟,盲从轻信,极易上当受骗的特点。 大学生作为一个校园消费群体,消费维权意识普遍不足,原因何在?有调查显示:当代大学生消费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令人堪忧。有七成多的被访问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太了解甚至是不了解。只有二成多的被访问者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分了解的人数不足被访问人数的一成。采访中,许多学生告诉我,在消费权利受侵害时放弃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权的现象并不为奇,原因有三:太麻烦;白费力;对自己的钱物不够珍惜。不少在校的大学生都是外地人,属于“举目无亲”一族,因此凡事都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另外一些人维权失败甚至遭到恶意报复,
也给他们留下了负面影响。更有甚者,由于钱均来自父母,对小的损失大都怀有“无关痛痒”的心态。 诸如此类的问题还很多,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充分行使好我们的权利,发挥监督促进的作用。那么,面对诸多侵权的问题,作为大学生应采取什么措施来应对呢?有关专家指出,高校应成为解决大学生维权问题的主角。应该在学生与企业间建立一种协调机制,以及时解决大学生消费中产生的新问题。同时更应肩负起教育学生如何合理消费,如何保护自身消费权益的责任。其次,大学生自己组织相关“消协”机构保护自身权益。再次,大学生自身也应提高权益保护意识,如购物注意索要发票,与服务方签订相关服务契约与合同,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网络上有关《消费者权益法》的见解也很多,我想就网络上的观点谈谈自己对《消费者权益法》的理解。有专家表态,《消费者权益法》修订后有可能对消费者的“后悔权”予以保障,消息一出,一时舆论叫好,无数民众通过论坛、新闻跟帖以及评论等各种形式纷纷表达着对或将到来的“后悔权”的期待。但我还要给欢呼雀跃的消费者泼一盆冷水。
按照专家的设想,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结果就是无条件退货,但无条件退货谈何容易。按照现在《消法》和其他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很多种商品时,都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在一定条件下退货、更换或修理的权利。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不少消费者往往退一双皮鞋,退一部手机都要费尽周折。
也许大家会问,国家不是设置了多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吗?然而当我们仔细分析一下现有的维权途径和维权单位的“维权力”时,不难发现,消费者想“后悔”真的很难——消协虽是消费者的“娘家人”,但其调解更像“和稀泥”,缺乏强制力保障;尽管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但《消法》并未赋予有关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行政机关只能进行行政调解,而即便成功,当事人也可不履行,行政机关无法强制执行;而行政仲裁手段的前提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事先达成仲裁协议,试问,有哪个正在与消费者闹纠纷的经营者愿意与消费者达成这样的协议?最后,只剩下一个诉讼途径,而这一途径程序繁琐、诉讼时间冗长,除非迫不得已,没有多少消费者会尝试这一途径。 我只是想提醒大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消费者买到有瑕疵的商品想要“后悔”是如此之难。何况是面对更强势的房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等群体,想“后悔”就更不容易了。
我以为,尽管“后悔权”的出现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潮流和趋势,但我们不能盲目地为“后悔权”雀跃,因为“后悔权”和“后悔权”的实现是两个概念,如果没有强力的措施来保障我们的“后悔权”比较顺利容易地实现,我们还是应该保持足够的冷静和理性。
最后我想说新消法的修订意味着新的市场秩序的尝试,对待新事物,我们十分期待,但同时更应该保持冷静,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中得到我们想要的。
浅谈《消费者权益法》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坐全国人大
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说,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求、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我们应该深刻的认识到我们生活在一个
法律体系日渐完善的国家,并且要做到:知道法律、了解法律、维护法律。以此做到一名合格的21世纪大学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 10年以来 ,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
益 ,规范经营者行为 ,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作为与消费者最贴心 ,对消费者最有用的法律之一 ,将继续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又过去了,如今我校在校大学生已有好几千人。作为引领时尚消费的年轻一代,他们需要的是更多的保护与引导。然而,记者近日调查发现,我校大学生消费状况仍存在不少问题,大学生被侵权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各高校对学生的消费引导和消费维权益教育更是一个薄弱环节,关注大学生的消费权益成为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曾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案例,某大一新生李某以350元的价格
购买了一双NIKE的鞋,结果不到一个礼拜那双NIKE就开胶“抗议”了。李某找到店家要求退换,却发现所谓的NIKE居然根本不存在售后服务,考虑到没有发票,投诉无门,李某被迫做出让步,在被店家收取60元折旧费后,李某得到了退还的290元购鞋款。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在校内外超市也常常出现学生受侵害事件。大二的王某向记者反映,他在校外超市内购买了一瓶罐头,回到寝室发现罐头居然早已过了保质期。还有不少学生反映校外有些超市贩卖的台灯不仅价格较校外贵,而且质量低劣,购买后多次烧坏灯泡,致使学生使用时感觉很不放心,担心存在安全隐患。此外,走在南昌街头,经常可以看到不少促销活动,打着打折、买一赠一、大削价的牌子,引来众多学生抢购,结果学生购买后没有任何发票、收据,商家也不提供售后服务。这些都反映出大学生消费经验不足、消费心理不成熟,盲从轻信,极易上当受骗的特点。 大学生作为一个校园消费群体,消费维权意识普遍不足,原因何在?有调查显示:当代大学生消费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令人堪忧。有七成多的被访问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太了解甚至是不了解。只有二成多的被访问者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分了解的人数不足被访问人数的一成。采访中,许多学生告诉我,在消费权利受侵害时放弃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权的现象并不为奇,原因有三:太麻烦;白费力;对自己的钱物不够珍惜。不少在校的大学生都是外地人,属于“举目无亲”一族,因此凡事都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另外一些人维权失败甚至遭到恶意报复,
也给他们留下了负面影响。更有甚者,由于钱均来自父母,对小的损失大都怀有“无关痛痒”的心态。 诸如此类的问题还很多,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充分行使好我们的权利,发挥监督促进的作用。那么,面对诸多侵权的问题,作为大学生应采取什么措施来应对呢?有关专家指出,高校应成为解决大学生维权问题的主角。应该在学生与企业间建立一种协调机制,以及时解决大学生消费中产生的新问题。同时更应肩负起教育学生如何合理消费,如何保护自身消费权益的责任。其次,大学生自己组织相关“消协”机构保护自身权益。再次,大学生自身也应提高权益保护意识,如购物注意索要发票,与服务方签订相关服务契约与合同,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网络上有关《消费者权益法》的见解也很多,我想就网络上的观点谈谈自己对《消费者权益法》的理解。有专家表态,《消费者权益法》修订后有可能对消费者的“后悔权”予以保障,消息一出,一时舆论叫好,无数民众通过论坛、新闻跟帖以及评论等各种形式纷纷表达着对或将到来的“后悔权”的期待。但我还要给欢呼雀跃的消费者泼一盆冷水。
按照专家的设想,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结果就是无条件退货,但无条件退货谈何容易。按照现在《消法》和其他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很多种商品时,都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在一定条件下退货、更换或修理的权利。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不少消费者往往退一双皮鞋,退一部手机都要费尽周折。
也许大家会问,国家不是设置了多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吗?然而当我们仔细分析一下现有的维权途径和维权单位的“维权力”时,不难发现,消费者想“后悔”真的很难——消协虽是消费者的“娘家人”,但其调解更像“和稀泥”,缺乏强制力保障;尽管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但《消法》并未赋予有关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行政机关只能进行行政调解,而即便成功,当事人也可不履行,行政机关无法强制执行;而行政仲裁手段的前提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事先达成仲裁协议,试问,有哪个正在与消费者闹纠纷的经营者愿意与消费者达成这样的协议?最后,只剩下一个诉讼途径,而这一途径程序繁琐、诉讼时间冗长,除非迫不得已,没有多少消费者会尝试这一途径。 我只是想提醒大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消费者买到有瑕疵的商品想要“后悔”是如此之难。何况是面对更强势的房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等群体,想“后悔”就更不容易了。
我以为,尽管“后悔权”的出现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潮流和趋势,但我们不能盲目地为“后悔权”雀跃,因为“后悔权”和“后悔权”的实现是两个概念,如果没有强力的措施来保障我们的“后悔权”比较顺利容易地实现,我们还是应该保持足够的冷静和理性。
最后我想说新消法的修订意味着新的市场秩序的尝试,对待新事物,我们十分期待,但同时更应该保持冷静,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中得到我们想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