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形势下反贪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发布时间: 2010-08-06 10:06 来源: 全州县挂职县委常委、副县长陈世志 县委组织部李甫松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完善,反贪部门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为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为地方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但同时也遇到了不少带有普遍性的困难和问题,影响了反贪工作的顺利开展,制约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为此,笔者针对当前新形势下反贪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查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试探性地提出解决对策。
一、当前反贪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反贪办案阻力增大。一是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大案中的嫌疑人不同于一般的公民犯罪,他们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有的还是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其关系网织的密,保护层结的厚。往往是案件还没办理,关系就找上门,千方百计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给办案造成了重重阻力,严重束缚了办案人员的手脚,大大影响了反贪工作力度。二是少数地方出现了行政领导动用行政手段干预反贪侦查工作的现象,主要原因除了少数部门内部存在着官僚主义和部门利益驱使,导致有的领导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之外,有的是涉及到私人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怕牵一发而触动全身;有的是从政绩方面考虑,以保护干部积极性和稳定干部队伍的名义想方设法阻止反贪机关的侦查。
(二)办案调查取证难度加大。由于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科技通信、交通日益发达,有不少的贪污贿赂犯罪已从传统型、原始型转化为智能型犯罪,手段更趋隐蔽、更为“合法化”,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更强,调查取证、指证犯罪的要求和成本更高。如有些犯罪嫌疑人熟悉财会,他们做假账、坏账、死账使侦察部门无懈可击;相关人员拒不作证,账目不清、销售额、经营额及非法获利数额难以查清;有些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往往和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案件交织在一起,这种案件的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立案标准上难以掌握等等,致使侦查部门获取证据困难、查处难度大。特别是一些时间、空间跨度大的案件,侦查人员侦查起来更是艰难。
(三)案件情报信息利用率低。通过对近年的举报情况进行分析发现: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热情很高,但举报线索数量少而且质量较差、初查后能够立案的较少,而表面化、感情化、抓不住事实、道听途说、举报失实的居多。而查办案件是情报信息和经验知识的综合运用,而案件情报信息的积累不够全面、系统,管理比较分散,分析运用不够深入、透彻,致使情报信息的综合利用程度较低,成了制约办案的“瓶颈”问题,反贪干警在办案时难于做到“耳聪目明”,变成了“难为无米之炊的巧妇”。
(四)查案缺乏整体支持、配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离不开其它部门的支持、配合,但目前我们的面临的现状是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缺乏法律和制度上的设置,没有形成制度化的协调机制,只能依靠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并由其它部门出于觉悟,才能确保办案工作的正常开展,这样的配合只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在办案中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干扰多、阻力大,基层院自身很难冲破这种障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快速侦破。
(五)反贪工作机制滞后,专业化、现代化进度低。我们现行的反贪侦查工作机制基本上还是采用“领导研究-制定侦查计划-分配任务-检察干警侦查”的机制,已大大落后于实际工作
要求。干警在办案时都是被动的,该查什么、怎么查由领导研究、安排好了。这种统分结合协作不力,案件质量缺乏保障,人员配置不够合理,创新能力和工作潜能发挥不充分,达不到专业化、现代化的要求。此外,能够适应反贪侦查工作的人员短缺,素质参差不齐;经费严重缺乏,车辆、办案设备数量少而且陈旧,跟不上时代要求等等,是影响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深入开展的一大难题。
二、解决当前反贪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的思考
针对反贪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要寻求从机制上加以解决的办法和途径,才能进一步提升反贪工作水平,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因此,笔者分析重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问题:
(一)改进反贪工作指挥协调机制。要建立“两纵两横”的基层反贪工作指挥协调机制,即实行党委和上级院的两条纵向领导、实现院内各职能科室与社会有关部门的两条横向协作。反贪工作不仅仅是检察机关一家的事情,也是党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党的领导、上级院的领导、人民群众的支持是反贪工作成败得失的根本,只有紧紧依靠党委和上级院的领导,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才能有效抵御各种干扰阻力,才能获取最大量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才能从机制上促进反贪工作的专业化、现代化建设。
(二)建立高效的反贪协作机制。针对反贪侦查机制存在的问题,就是要以反贪部门为主体,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加快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步伐,充分发挥侦监、公诉、法警、技术、监所、政工、纪检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全面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目前,侦查一体化工作已经具备一定基础,上级院成立了侦查指挥中心,与公安、银行、电信等部门建立了户籍查询、上网追逃、账户查询和电信查询等协作机制。但工作主要集中在协查上,案件线索管理和大要案的统一指挥等侦查一体化的核心内容,则涉及少、力度不够,侦查一体化机制在整合侦查资源、排除办案干扰阻力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检察机关的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构建职务犯罪侦查大格局。
(三)建立案件情报线索信息化机制。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案件情报线索的获取、管理与筛选利用是一个重要的“瓶颈”问题,只有实行反贪案件情报线索的信息化,才能最大程度地解决这个“瓶颈”问题,才能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做到“耳聪目明”。反贪案件情报线索的信息化机制应主要包含三个内容:案件情报线索的获取途径、案件情报线索信息库的建立与管理、案件情报线索的评估与利用。在案件情报线索的获取途径上,要依靠群众举报,更要靠主动摸查,还要加强与纪检、审计等部门的联系,也要学习公安机关培养“线人”、“耳目”的有效做法;在案件情报线索信息库的建立与管理上,要最大程度地占有案件的信息量,形成便于管理、便于检索的信息库,并要有专门的人员与机构管理;在案件情报线索的评估与利用上,要能筛选出有价值的线索,进一步加强初查,深挖案中案、窝串案,提高成案率,从而加大反贪工作力度。
(四)增强反贪查案工作技术含量。随着反贪查案模式的转换,针对职务犯罪主体层次高、作案手段隐蔽、反侦查能力强等特点,我们必须要利用新的技术装备及时发现、收集、固定各种证据,充分发挥科技技术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作用,不断加大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科技投入,逐步配置和升级办案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技术器材,运用计算机网络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档案资料、案件线索、办案动态、重大项目追踪等信息进行管理和应
用,从而提高侦查部门联动、协作和快速反应能力,以确保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五)加快配套法律、法规建设。我国立法关于侦查中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规定,还相当不完备,甚至存有严重的空缺。例如关于收集各种证据的程序规定,也是不完整的。当前特别关于证人作证制度、证人作证的强制与保护制度等,几乎是空白。另外,还要制定系统的规范秘密侦查的法律、法规。秘密侦查是随着犯罪的智能化、隐秘化和组织化而出现的,是指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在严密的指挥和监控下,秘密使用跟踪、设伏、录音监听、摄像、伪装潜入等合法的手段,掌握侦查对象的动向,控制其活动,从而发现和揭露犯罪的一种侦查方法。秘密监听是侦控高智能、高隐秘性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必要手段,是在被追诉者及一般社会公众均未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能避免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也通常比较真实可靠,同时还能比较有效的防止给最终被证明无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名誉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避免给其本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但秘密监听的适用将导致对犯罪嫌疑人隐私权的侵犯和限制,因此亟需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秘密侦查的方式、条件、审批机关、适用程序、违法责任等问题作出严格的规定。
(六)建立一支专家型的科技侦查队伍。在面对新形势、新要求的情况下,要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努力提升反贪侦查队伍的综合素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涉及许多复杂的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时,只有经过长期的系统学习,甚至专业训练的人员才能掌握,如建筑、金融、财务、证券、外汇、计算机甚至测谎仪等高级技术装备的操作知识和技能。这就要求我们应大力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有关建筑、金融、财务、证券、外汇、计算机甚至心理学和语言学等方面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通过培训,全面提高侦查队伍的法律水平、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等现代科技装备的实际操作能力,并可适当引进专业技术人才,为侦查模式的转换打下坚实的基础。
(七)加强对律师违规或犯罪行为的打击。关于某些律师因为见利忘义导致的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和引诱作伪证等问题,我们可以从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切实提高律师素质、办案中密切关注律师和案件当事人动态、事后从严督促查处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的违法犯罪等环节入手,把人为影响反贪办案的机率降到最低,处理或打击一些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违规或犯罪的律师,净化律师队伍。
(八)加强对侦查谋略的运用。我们要摒弃过去“相对秘密和半公开透明”反贪办案模式,在代理律师的参与和督促下,把反贪案件侦查转向“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和透明”,每个办案环节都以程序合法为第一条件,严格依法办案,使其经得起律师的推敲和时间的检验。同时增加侦查办案的艺术性,运用谋略和智慧来开展反贪工作,和犯罪嫌疑人比智力,拼头脑,在侦查方案的制定和讯问方法使用上,摸清被查对象性格心理特征,有的放矢、把快速出击和巧妙迂回等策略交叉使用,让犯罪分子心服口服的认罪伏法。
浅析新形势下反贪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发布时间: 2010-08-06 10:06 来源: 全州县挂职县委常委、副县长陈世志 县委组织部李甫松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完善,反贪部门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为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为地方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但同时也遇到了不少带有普遍性的困难和问题,影响了反贪工作的顺利开展,制约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为此,笔者针对当前新形势下反贪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查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试探性地提出解决对策。
一、当前反贪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反贪办案阻力增大。一是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大案中的嫌疑人不同于一般的公民犯罪,他们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有的还是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其关系网织的密,保护层结的厚。往往是案件还没办理,关系就找上门,千方百计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给办案造成了重重阻力,严重束缚了办案人员的手脚,大大影响了反贪工作力度。二是少数地方出现了行政领导动用行政手段干预反贪侦查工作的现象,主要原因除了少数部门内部存在着官僚主义和部门利益驱使,导致有的领导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之外,有的是涉及到私人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怕牵一发而触动全身;有的是从政绩方面考虑,以保护干部积极性和稳定干部队伍的名义想方设法阻止反贪机关的侦查。
(二)办案调查取证难度加大。由于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科技通信、交通日益发达,有不少的贪污贿赂犯罪已从传统型、原始型转化为智能型犯罪,手段更趋隐蔽、更为“合法化”,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更强,调查取证、指证犯罪的要求和成本更高。如有些犯罪嫌疑人熟悉财会,他们做假账、坏账、死账使侦察部门无懈可击;相关人员拒不作证,账目不清、销售额、经营额及非法获利数额难以查清;有些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往往和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案件交织在一起,这种案件的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立案标准上难以掌握等等,致使侦查部门获取证据困难、查处难度大。特别是一些时间、空间跨度大的案件,侦查人员侦查起来更是艰难。
(三)案件情报信息利用率低。通过对近年的举报情况进行分析发现: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热情很高,但举报线索数量少而且质量较差、初查后能够立案的较少,而表面化、感情化、抓不住事实、道听途说、举报失实的居多。而查办案件是情报信息和经验知识的综合运用,而案件情报信息的积累不够全面、系统,管理比较分散,分析运用不够深入、透彻,致使情报信息的综合利用程度较低,成了制约办案的“瓶颈”问题,反贪干警在办案时难于做到“耳聪目明”,变成了“难为无米之炊的巧妇”。
(四)查案缺乏整体支持、配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离不开其它部门的支持、配合,但目前我们的面临的现状是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缺乏法律和制度上的设置,没有形成制度化的协调机制,只能依靠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并由其它部门出于觉悟,才能确保办案工作的正常开展,这样的配合只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在办案中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干扰多、阻力大,基层院自身很难冲破这种障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快速侦破。
(五)反贪工作机制滞后,专业化、现代化进度低。我们现行的反贪侦查工作机制基本上还是采用“领导研究-制定侦查计划-分配任务-检察干警侦查”的机制,已大大落后于实际工作
要求。干警在办案时都是被动的,该查什么、怎么查由领导研究、安排好了。这种统分结合协作不力,案件质量缺乏保障,人员配置不够合理,创新能力和工作潜能发挥不充分,达不到专业化、现代化的要求。此外,能够适应反贪侦查工作的人员短缺,素质参差不齐;经费严重缺乏,车辆、办案设备数量少而且陈旧,跟不上时代要求等等,是影响基层检察院反贪工作深入开展的一大难题。
二、解决当前反贪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的思考
针对反贪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要寻求从机制上加以解决的办法和途径,才能进一步提升反贪工作水平,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因此,笔者分析重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问题:
(一)改进反贪工作指挥协调机制。要建立“两纵两横”的基层反贪工作指挥协调机制,即实行党委和上级院的两条纵向领导、实现院内各职能科室与社会有关部门的两条横向协作。反贪工作不仅仅是检察机关一家的事情,也是党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党的领导、上级院的领导、人民群众的支持是反贪工作成败得失的根本,只有紧紧依靠党委和上级院的领导,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才能有效抵御各种干扰阻力,才能获取最大量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才能从机制上促进反贪工作的专业化、现代化建设。
(二)建立高效的反贪协作机制。针对反贪侦查机制存在的问题,就是要以反贪部门为主体,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加快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步伐,充分发挥侦监、公诉、法警、技术、监所、政工、纪检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全面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目前,侦查一体化工作已经具备一定基础,上级院成立了侦查指挥中心,与公安、银行、电信等部门建立了户籍查询、上网追逃、账户查询和电信查询等协作机制。但工作主要集中在协查上,案件线索管理和大要案的统一指挥等侦查一体化的核心内容,则涉及少、力度不够,侦查一体化机制在整合侦查资源、排除办案干扰阻力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检察机关的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构建职务犯罪侦查大格局。
(三)建立案件情报线索信息化机制。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案件情报线索的获取、管理与筛选利用是一个重要的“瓶颈”问题,只有实行反贪案件情报线索的信息化,才能最大程度地解决这个“瓶颈”问题,才能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做到“耳聪目明”。反贪案件情报线索的信息化机制应主要包含三个内容:案件情报线索的获取途径、案件情报线索信息库的建立与管理、案件情报线索的评估与利用。在案件情报线索的获取途径上,要依靠群众举报,更要靠主动摸查,还要加强与纪检、审计等部门的联系,也要学习公安机关培养“线人”、“耳目”的有效做法;在案件情报线索信息库的建立与管理上,要最大程度地占有案件的信息量,形成便于管理、便于检索的信息库,并要有专门的人员与机构管理;在案件情报线索的评估与利用上,要能筛选出有价值的线索,进一步加强初查,深挖案中案、窝串案,提高成案率,从而加大反贪工作力度。
(四)增强反贪查案工作技术含量。随着反贪查案模式的转换,针对职务犯罪主体层次高、作案手段隐蔽、反侦查能力强等特点,我们必须要利用新的技术装备及时发现、收集、固定各种证据,充分发挥科技技术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作用,不断加大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科技投入,逐步配置和升级办案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技术器材,运用计算机网络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档案资料、案件线索、办案动态、重大项目追踪等信息进行管理和应
用,从而提高侦查部门联动、协作和快速反应能力,以确保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五)加快配套法律、法规建设。我国立法关于侦查中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规定,还相当不完备,甚至存有严重的空缺。例如关于收集各种证据的程序规定,也是不完整的。当前特别关于证人作证制度、证人作证的强制与保护制度等,几乎是空白。另外,还要制定系统的规范秘密侦查的法律、法规。秘密侦查是随着犯罪的智能化、隐秘化和组织化而出现的,是指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在严密的指挥和监控下,秘密使用跟踪、设伏、录音监听、摄像、伪装潜入等合法的手段,掌握侦查对象的动向,控制其活动,从而发现和揭露犯罪的一种侦查方法。秘密监听是侦控高智能、高隐秘性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必要手段,是在被追诉者及一般社会公众均未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能避免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也通常比较真实可靠,同时还能比较有效的防止给最终被证明无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名誉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避免给其本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但秘密监听的适用将导致对犯罪嫌疑人隐私权的侵犯和限制,因此亟需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秘密侦查的方式、条件、审批机关、适用程序、违法责任等问题作出严格的规定。
(六)建立一支专家型的科技侦查队伍。在面对新形势、新要求的情况下,要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努力提升反贪侦查队伍的综合素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涉及许多复杂的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时,只有经过长期的系统学习,甚至专业训练的人员才能掌握,如建筑、金融、财务、证券、外汇、计算机甚至测谎仪等高级技术装备的操作知识和技能。这就要求我们应大力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有关建筑、金融、财务、证券、外汇、计算机甚至心理学和语言学等方面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通过培训,全面提高侦查队伍的法律水平、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等现代科技装备的实际操作能力,并可适当引进专业技术人才,为侦查模式的转换打下坚实的基础。
(七)加强对律师违规或犯罪行为的打击。关于某些律师因为见利忘义导致的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和引诱作伪证等问题,我们可以从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切实提高律师素质、办案中密切关注律师和案件当事人动态、事后从严督促查处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的违法犯罪等环节入手,把人为影响反贪办案的机率降到最低,处理或打击一些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违规或犯罪的律师,净化律师队伍。
(八)加强对侦查谋略的运用。我们要摒弃过去“相对秘密和半公开透明”反贪办案模式,在代理律师的参与和督促下,把反贪案件侦查转向“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和透明”,每个办案环节都以程序合法为第一条件,严格依法办案,使其经得起律师的推敲和时间的检验。同时增加侦查办案的艺术性,运用谋略和智慧来开展反贪工作,和犯罪嫌疑人比智力,拼头脑,在侦查方案的制定和讯问方法使用上,摸清被查对象性格心理特征,有的放矢、把快速出击和巧妙迂回等策略交叉使用,让犯罪分子心服口服的认罪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