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车间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产品品质,维持良好的生产车间洁净度,配合精细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生产车间的人员,包括来宾和本公司员工。
第二章 着装
第三条 进入生产车间的着装分为帽子、防静电服和鞋子三部分(以下统称为服装),外来人员、公司内部不同岗位的员工按不同要求穿着。(后附《着装说明及示范》)
第四条 服装必须穿戴整齐,服装的拉链、纽扣必须扣好,鞋子不得踩后沿,帽子外不得露出头发。
第三章 服装的发放与收回
第五条 进入生产场所的所需的服装均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登记、发放与收回。
第六条 外来人员在进入生产场所时,必须有本公司相关部门接待人员陪同,持行政人事部的准入条,到保安处登记领取所需穿戴,出来后立即归还;
第七条 公司员工在入职时,按岗位需求统一登记发放,离职时全部收回。
第八条 生产一线人员每人发放两套衣服,两双鞋。使用年限为:新衣服每套一年,新鞋每双6个月;(即若同时发放两套新服装则两年后开始更换)
第九条 生产管理人员、文职人员和频繁进入车间的其他部门员工每人发放一套服装,一双鞋。使用年限为:新服装每套两年,新鞋每双一年;
第十条 非频繁进入车间的公司员工进入车间,凭工卡到保安处临时登记领取穿戴,出来后立即归还;
第十一条 原则上试用期员工发放离职人员交回的服装,转正后更换新的,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所有服装在使用年限满时,员工可以凭旧装换领新装,旧装收回; 第十三条 在使用年限内,不符合整洁要求的将被强制换领新装,旧装仍需交回;
第四章 服装的清洗与存放
第十四条 所有领用服装的员工在保证着装整洁的前提下,必须保证每周清洗一次。清洗方法按行政人事部公布的《无尘服、无尘鞋清洗方法》执行(后附)。
第十五条 来宾服装、公司高层领导用服和公司内部临时领用服装等由公司保洁人员在保证整洁的前提下每月清洗一次;
第十六条 离职人员的服装在交回行政人事部之前必须清洗干净,由人事行政部进行洁净程度的判断和登记;
第十七条 正在使用的服装必须存放于公司规定的更衣柜内,需清洗时可以带回宿舍; 第十八条 新购进的服装和离职人员交回的洁净服装存放于仓库内,按新旧程度分类放置; 第十九条 到达使用年限和被强制换领的旧衣物定期由行政人事部交供应部统一报废;
第五章 检查与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行政人事部和各生产部门均可联合或单独进行着装情况的不定期检查,每月以2-4次为宜;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服装整洁度分三个等级,一级、二级符合进入生产车间条件;三级必须立即更换,清洗后仍不能符合二级以上标准的,强制换领新服装。(后附《防静电服、防静电鞋洁净度等级判断标准》) 第二十二条 日常使用的服装未放在规定的衣柜中的或者违反第二章第四条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按规定着装,(包括未穿、漏穿或穿着不符合本岗位的服装)一经发现,予以罚款50元。
第二十四条 防静电无尘服装只能在规定生产场所穿着,(以一楼车间入口玻璃门和成检与包装的交界门为界)凡是将服装穿出规定区域的,一经发现,予以罚款50元。
第二十五条 凡是被强制换领的服装,未使用价值在单月工资中扣减;[注:未使用价值=(正常使用月数—已经使用月数)/正常使用月*服装的购入价]
第二十六条 离职人员交回的服装若被判定为三级,未使用价值在未发工资中扣除;
生产车间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产品品质,维持良好的生产车间洁净度,配合精细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生产车间的人员,包括来宾和本公司员工。
第二章 着装
第三条 进入生产车间的着装分为帽子、防静电服和鞋子三部分(以下统称为服装),外来人员、公司内部不同岗位的员工按不同要求穿着。(后附《着装说明及示范》)
第四条 服装必须穿戴整齐,服装的拉链、纽扣必须扣好,鞋子不得踩后沿,帽子外不得露出头发。
第三章 服装的发放与收回
第五条 进入生产场所的所需的服装均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登记、发放与收回。
第六条 外来人员在进入生产场所时,必须有本公司相关部门接待人员陪同,持行政人事部的准入条,到保安处登记领取所需穿戴,出来后立即归还;
第七条 公司员工在入职时,按岗位需求统一登记发放,离职时全部收回。
第八条 生产一线人员每人发放两套衣服,两双鞋。使用年限为:新衣服每套一年,新鞋每双6个月;(即若同时发放两套新服装则两年后开始更换)
第九条 生产管理人员、文职人员和频繁进入车间的其他部门员工每人发放一套服装,一双鞋。使用年限为:新服装每套两年,新鞋每双一年;
第十条 非频繁进入车间的公司员工进入车间,凭工卡到保安处临时登记领取穿戴,出来后立即归还;
第十一条 原则上试用期员工发放离职人员交回的服装,转正后更换新的,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所有服装在使用年限满时,员工可以凭旧装换领新装,旧装收回; 第十三条 在使用年限内,不符合整洁要求的将被强制换领新装,旧装仍需交回;
第四章 服装的清洗与存放
第十四条 所有领用服装的员工在保证着装整洁的前提下,必须保证每周清洗一次。清洗方法按行政人事部公布的《无尘服、无尘鞋清洗方法》执行(后附)。
第十五条 来宾服装、公司高层领导用服和公司内部临时领用服装等由公司保洁人员在保证整洁的前提下每月清洗一次;
第十六条 离职人员的服装在交回行政人事部之前必须清洗干净,由人事行政部进行洁净程度的判断和登记;
第十七条 正在使用的服装必须存放于公司规定的更衣柜内,需清洗时可以带回宿舍; 第十八条 新购进的服装和离职人员交回的洁净服装存放于仓库内,按新旧程度分类放置; 第十九条 到达使用年限和被强制换领的旧衣物定期由行政人事部交供应部统一报废;
第五章 检查与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行政人事部和各生产部门均可联合或单独进行着装情况的不定期检查,每月以2-4次为宜;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服装整洁度分三个等级,一级、二级符合进入生产车间条件;三级必须立即更换,清洗后仍不能符合二级以上标准的,强制换领新服装。(后附《防静电服、防静电鞋洁净度等级判断标准》) 第二十二条 日常使用的服装未放在规定的衣柜中的或者违反第二章第四条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按规定着装,(包括未穿、漏穿或穿着不符合本岗位的服装)一经发现,予以罚款50元。
第二十四条 防静电无尘服装只能在规定生产场所穿着,(以一楼车间入口玻璃门和成检与包装的交界门为界)凡是将服装穿出规定区域的,一经发现,予以罚款50元。
第二十五条 凡是被强制换领的服装,未使用价值在单月工资中扣减;[注:未使用价值=(正常使用月数—已经使用月数)/正常使用月*服装的购入价]
第二十六条 离职人员交回的服装若被判定为三级,未使用价值在未发工资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