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股权众筹平台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融资活动中可能面临各种法律风险,这种风险对于投资方、众筹平台、融资方都是存在的,从相关的案件中,可以更有效地观察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这些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股权众筹平�_;法律风险;风险防范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3067 众筹,顾名思义就是大众筹资,以互联网为平台向众人发起小额资金筹集项目,从而向某个项目或者某个企业进行融资。股权众筹是众筹中较常见的项目,投资人可以通过众筹平台选择他认为优秀企业的一些股份,从而支持这一企业的项目发展,并从中获得相应的股权回报。 股权众筹平台是一个网络服务提供商,是为项目的发起人以及投资人提供信息的服务平台,这一平台的鼻祖就是美国AngelList网站,这一网站已成功为1000家以上的企业完成融资计划,平台自身的价值据评估已超过15亿美元。众筹平台将项目的发起人和投资人直接联系在一起,实现了双方的直接交易,从而使企业融资更为快速,效率提高而融资成本更低。 2011年,我国出现了股权众筹平台。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出现了一些规模较大、运营较为成功的融资平台,如天使汇和大家投等,天使汇运营最为成功,已经完成融资规模3亿元以上,融资项目100多个,成功占据了我国互联网投融资平台第一的位置。除这两个平台外,我国尚有不少参差不齐的众筹平台,但在融资领域的贡献不大。受融资平台数量的影响,我国众筹平台的平均融资成功率较低,约11%,一些融资平台在法律风险上的认识存在较大不足,已经走入发展的困境。而伴随我国众筹平台的发展,相应的法律监管仍然是空白,众筹平台并未获得法律的许可。因此,近几年也出现了一些股权众筹法律案件。 1我国首个众筹融资案件――人人投 11事件回顾 2015年12月22日,北京飞度公司起诉北京诺米多餐饮公司的案件结果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诺米多公司众筹融资协议有效,因此诺米多公司需要承担其虚假信息使合同解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诺米多公司之后提出反诉和上诉。 12事件焦点 这一案件存在两个焦点问题:第一,是众筹融资协议性质;第二,是违约责任如何认定。法院针对这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说明。 融资协议是否合法是第一个问题,法院对人人投平台(即飞度平台)给出了未违反《证券法》的结论,且根据现行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监管文件等都未对众筹项目进行禁止或者否定,因此融资协议不是非法的,相反,是合法有效的。 融资协议属于何种性质问题,法院认为融资委托协议仅属于交易整体的一个部分,而人人投要对融资委托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提供风险防控,设计交易结构并且监管交易过程等。这一融资协议的核心是交易的促成,因此双方在法律关系上主要是一种居间合同性质。 在合同解除所造成的违约责任承担上,法院判定双方在合同的解除上需要各自承担双方相应的责任。诺米多公司因提供了虚假的房屋信息从而使融资交易不能顺利地进行,因此要承担因虚假信息造成合同解除的主要责任;飞度公司完成了资金的筹集过程,但并未完成融资全过程,也是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约,要负次要责任。 2“人人投”案件中表现出来的众筹平台法律风险21合法性风险 众筹平台在融资交易中是为股票的发行或者转让提供一个交易场所,而这些平台多是以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登记的,而我国能够发行或转让股票的合法平台只有证券交易所或者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众筹平台这种没有合法许可又收取佣金的股票交易平台是不符合法律的。因此在“人人投”案件中,首先要面对的就是融资协议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在判决时只是针对众筹平台和融资方的合同关系进行解释,而在交易是否合法的问题上,则无法从现有各种法律法规中找到相应条款,因此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而在融资协议的有效性上,则采取了“非无效”=“有效”的逻辑,因为现有各种法律条款都未对众筹融资协议进行否定或者禁止,因此默认为合法有效。 22信用风险 股权众筹融资交易中,股权众筹平台既具备了证券监管部门的功能,又是一个承担了证券交易所功能的平台,这种双重角色不仅意味着众筹平台要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平台,还意味着众筹平台要审核交易双方的资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时,平台的审核将成为交易安全的关键因素,众筹平台势必会承担其中的信用风险。 平台对资质的审核会涉及对投资人或者领投人的审核,一旦领投人与融资方存在利益关联,则可能会影响交易的合理性问题。平台对于领投人的审核一旦出现问题,就可能要承担各种不利的后果。平台的审核还包括了对融资方的审核,一般来说,众筹平台的收入基本都来源于融资方,因此在审核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形式主义,审核体系的完整性、公开性和透明性都存在问题,而一旦项目出现问题后,平台仍然要承担由于融资方信用问题带来的风险。 在“人人投”案件中,人人投平台与诺米多公司的问题就出在了虚假信息上,即融资方的信用问题,法院判决中确认了融资方的信用责任,但飞度公司仍然承担了由信用造成的融资未完成的次要责任,并未能够将全部信用风险都转嫁到融资方。 23资金安全性风险 股权众筹的融资过程是投资人先行将资金打入融资账户中,而这些融资账户一般是由众筹平台所掌握,我国第三方托管还未形成规范。这些众筹平台在资金吸纳资格、资金监管上都没有具体、规范的方案,因此资金的安全性问题受平台运营或资金控制人影响过深,一旦平台或者资金控制人出现问题,资金的安全保障会出现很大的问题,而股权众筹平台也将承担资金监管责任。在“人人投”案件中,众筹平台已经融资成功,但并未将融资款支付给融资方,因此由融资方诺米多公司反诉。 3股权众筹平台的风险防范 31众筹平台法律主体地位的确立
[摘要]股权众筹平台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融资活动中可能面临各种法律风险,这种风险对于投资方、众筹平台、融资方都是存在的,从相关的案件中,可以更有效地观察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这些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股权众筹平�_;法律风险;风险防范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3067 众筹,顾名思义就是大众筹资,以互联网为平台向众人发起小额资金筹集项目,从而向某个项目或者某个企业进行融资。股权众筹是众筹中较常见的项目,投资人可以通过众筹平台选择他认为优秀企业的一些股份,从而支持这一企业的项目发展,并从中获得相应的股权回报。 股权众筹平台是一个网络服务提供商,是为项目的发起人以及投资人提供信息的服务平台,这一平台的鼻祖就是美国AngelList网站,这一网站已成功为1000家以上的企业完成融资计划,平台自身的价值据评估已超过15亿美元。众筹平台将项目的发起人和投资人直接联系在一起,实现了双方的直接交易,从而使企业融资更为快速,效率提高而融资成本更低。 2011年,我国出现了股权众筹平台。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出现了一些规模较大、运营较为成功的融资平台,如天使汇和大家投等,天使汇运营最为成功,已经完成融资规模3亿元以上,融资项目100多个,成功占据了我国互联网投融资平台第一的位置。除这两个平台外,我国尚有不少参差不齐的众筹平台,但在融资领域的贡献不大。受融资平台数量的影响,我国众筹平台的平均融资成功率较低,约11%,一些融资平台在法律风险上的认识存在较大不足,已经走入发展的困境。而伴随我国众筹平台的发展,相应的法律监管仍然是空白,众筹平台并未获得法律的许可。因此,近几年也出现了一些股权众筹法律案件。 1我国首个众筹融资案件――人人投 11事件回顾 2015年12月22日,北京飞度公司起诉北京诺米多餐饮公司的案件结果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诺米多公司众筹融资协议有效,因此诺米多公司需要承担其虚假信息使合同解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诺米多公司之后提出反诉和上诉。 12事件焦点 这一案件存在两个焦点问题:第一,是众筹融资协议性质;第二,是违约责任如何认定。法院针对这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说明。 融资协议是否合法是第一个问题,法院对人人投平台(即飞度平台)给出了未违反《证券法》的结论,且根据现行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监管文件等都未对众筹项目进行禁止或者否定,因此融资协议不是非法的,相反,是合法有效的。 融资协议属于何种性质问题,法院认为融资委托协议仅属于交易整体的一个部分,而人人投要对融资委托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提供风险防控,设计交易结构并且监管交易过程等。这一融资协议的核心是交易的促成,因此双方在法律关系上主要是一种居间合同性质。 在合同解除所造成的违约责任承担上,法院判定双方在合同的解除上需要各自承担双方相应的责任。诺米多公司因提供了虚假的房屋信息从而使融资交易不能顺利地进行,因此要承担因虚假信息造成合同解除的主要责任;飞度公司完成了资金的筹集过程,但并未完成融资全过程,也是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约,要负次要责任。 2“人人投”案件中表现出来的众筹平台法律风险21合法性风险 众筹平台在融资交易中是为股票的发行或者转让提供一个交易场所,而这些平台多是以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登记的,而我国能够发行或转让股票的合法平台只有证券交易所或者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众筹平台这种没有合法许可又收取佣金的股票交易平台是不符合法律的。因此在“人人投”案件中,首先要面对的就是融资协议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在判决时只是针对众筹平台和融资方的合同关系进行解释,而在交易是否合法的问题上,则无法从现有各种法律法规中找到相应条款,因此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而在融资协议的有效性上,则采取了“非无效”=“有效”的逻辑,因为现有各种法律条款都未对众筹融资协议进行否定或者禁止,因此默认为合法有效。 22信用风险 股权众筹融资交易中,股权众筹平台既具备了证券监管部门的功能,又是一个承担了证券交易所功能的平台,这种双重角色不仅意味着众筹平台要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平台,还意味着众筹平台要审核交易双方的资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时,平台的审核将成为交易安全的关键因素,众筹平台势必会承担其中的信用风险。 平台对资质的审核会涉及对投资人或者领投人的审核,一旦领投人与融资方存在利益关联,则可能会影响交易的合理性问题。平台对于领投人的审核一旦出现问题,就可能要承担各种不利的后果。平台的审核还包括了对融资方的审核,一般来说,众筹平台的收入基本都来源于融资方,因此在审核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形式主义,审核体系的完整性、公开性和透明性都存在问题,而一旦项目出现问题后,平台仍然要承担由于融资方信用问题带来的风险。 在“人人投”案件中,人人投平台与诺米多公司的问题就出在了虚假信息上,即融资方的信用问题,法院判决中确认了融资方的信用责任,但飞度公司仍然承担了由信用造成的融资未完成的次要责任,并未能够将全部信用风险都转嫁到融资方。 23资金安全性风险 股权众筹的融资过程是投资人先行将资金打入融资账户中,而这些融资账户一般是由众筹平台所掌握,我国第三方托管还未形成规范。这些众筹平台在资金吸纳资格、资金监管上都没有具体、规范的方案,因此资金的安全性问题受平台运营或资金控制人影响过深,一旦平台或者资金控制人出现问题,资金的安全保障会出现很大的问题,而股权众筹平台也将承担资金监管责任。在“人人投”案件中,众筹平台已经融资成功,但并未将融资款支付给融资方,因此由融资方诺米多公司反诉。 3股权众筹平台的风险防范 31众筹平台法律主体地位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