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运输的管理规定

关于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运输的

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煤矿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我矿运输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各个运输环节的安装施工、竣工验收、使用管理必须按照有关规程、标准严格进行,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行政正职为本单位运输安全第一责任者,各分管矿领导、副总工程师对所分管单位的运输安全工作负领导和技术责任。

第三条进行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的运输,必须编制详细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主管矿领导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四条措施必须有运输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的设备(包括电机车、绞车、材料车、矿车、车盘及其各主要链接、固定件等)及钢丝绳选型、安装,必须有设计、强度、能力的计算。 二一般规定

第五条各工种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运输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的人员必须掌握起吊、装卸知识和使用各种装、卸、运器具的技能。

第六条运输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装、运、卸全过程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有措施贯彻签字记录,必须明确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整个施工的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和控制,做到安全施工。

第七条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使用螺丝进行固定;不能用螺丝进行固定的需要捆绑时,捆绑必须牢固可靠(要求捆绑强度达到运输物件与运输车辆形成一个整体),必须满足上、下山运输时的安全要求;运输大型设备时,其整体重心必须落在轨道之间与矿车、车盘两轴之间的区域中心附近,整体重心高度尽可能降低。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的装车捆绑必须经安全确认并有安全确认单后方可运输。

1、安全确认单随运输的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一起下回(提升),运输完毕,由单位把安全确认单交安全管理部备查。

2、地面入井:运输前必须按措施要求验收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的固定情况,合格后在安全确认单上签字,方可运输。

3、工作面拆除升井:运输前必须有现场跟班领导和当班班队长按措施要求共同验收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的固定情况,合格后在安全确认单上签字,方可运输。

4、下回、提升、转载过程中,当班把勾工必须检查物料的捆绑、链接情况,合格后在安全确认单上签字,方可运输。

5、各验收环节验收不合格,必须停止运输,向调度室汇报,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不验收或验收后不签字强行运输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要求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的运输速度为:地面拉进罐笼速度不得超过0.5m /s ;大巷机车运送速度不得超过2m /s ,人力推车速度不超过0.4m /s ;斜巷运输的25kW ~55kW 绞车速度控制在0.4m /s 以下,严禁使用11.4kW 调度绞车进行大件运输工作。

第九条运输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时,运输巷两侧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位之间的距离及质量要求,安全装置的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十条运输前必须了解整个运输线路的情况。不清楚能否安全通过某一处巷道时,要求进行模拟通车试验,对弯道、巷道高度、宽度超过规定的地点做好详细记录,并对该运输环节制订安全措施,审批后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运输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的运输设施安装完毕,系统形成后,矿安全管理部和生产

技术部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对运输系统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保存原始验收资料,对查出的问题逐条落实解决,问题得不到解决不准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二条运输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第一次必须由单位主管区队长跟班,需日常运输的物料由单位班队长跟班。

第十三条平巷机车或斜巷绞车运输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时,只准单件运输,不准附挂多余矿车或其它车辆。

第十四条轨道

1、运输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的轨道必须达到标准化要求的优良品,安全管理部负责检查验收并存档。对不符合要求的轨道不得进行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的运输。

2一条巷道内的轨道轨型必须统一,不得出现杂拌,3米以下的短道不得超过三节;轨型不得小于22kg/m,对于原有巷道腐蚀严重、磨损超限的轨道必须更换。曲线段轨枕加密,并按要求加设轨距拉杆,拉杆直径不小于25mm ,拉杆间距在1.5—3m 之间选择。道岔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峰峰集团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小绞车、钢丝绳、矿车及连接装置

1、运输使用的小绞车和钢丝绳必须有选型设计;各种车盘、矿车必须完好。

2、小绞车的固定使用地锚或四根压点柱加两根戗点柱固定。使用地锚固定小绞车的, 地锚要做拉拔试验, 不合格严禁使用; 小绞车安装的压戗点柱牢固(柱头要拴好),力学结构合理;钢丝绳不变形,断丝、磨损不超限,按规定进行检验,强度满足要求,两头绳卡符合规定;矿车、车盘等的连接必须使用专用连接器;跑车防护装置灵活可靠,布置合理。

3、小绞车必须办理使用合格证,经有关专业人员验收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平巷运输

第十六条运输的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较高时,物件高度必须符合副暗坡头车场的最高高度,否则不许上坡运输。

第十七条运送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的车盘上严禁乘坐人员。

第十八条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采用机车在前牵引的方式运行。严禁与其它车辆在双轨车场错车。车盘要用钢件过渡连杆与机车连接好,慢速运行,两侧严禁有人。

第十九条采用绞车牵引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时,必须匀速、平稳,钢丝绳运行范围内严禁有人。

第二十条平巷采用对拉车运输时,必须根据现场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运输措施。

第二十一条人工推运时,一次只准推一辆车,推车要用力均匀,人员只准在正后推,两侧和运行前方严禁有人。推车时必须注意前方,发现前方有人或障碍物、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二条车辆停存时,必须用掩罐器掩好。在到达自溜坡度的巷道摘钩时,必须有防止车辆自动下滑的可靠阻车装置。机车上和双轨车场巷帮应备不少于三个的掩罐器,以备临时掩车辆等使用。

第二十三条车辆在双轨车场长时间存放时,车场两端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以防其它车辆误入。

四斜巷运输

第二十四条必须坚持“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规定,并设专人负责撤离绞车运行范围所有人员到安全地段,各片口除设置醒目的灯光信号和警示牌外,还应设专人站岗,防止人员进入绞车运行区域。

第二十五条斜坡绞车接力运输时,必须设置绞车和信号硐室,倒绳摘挂钩地点必须设置两戗一横的挡车装置或根据具体情况可增设罐尾巴,以防跑车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小绞车操作按钮应挂在方便操作的制动手把一侧。

第二十七条正确使用帮滚和底滚,保证绳不磨帮、不磨轨枕或底板。

第二十八条运输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发生脱轨事故时,必须有跟班区长、矿调度室、安全管理部人员参加进行复轨。

五脱轨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处理脱轨事故时,不得用电机车和绞车牵引上道,应采用垫木、倒链、上道器具等专用工具复轨,上道器具起重能力不得小于10t 。复轨时,矿车两侧必须使用方木(规格方150mm 以上)或园木(规格Ф160mm 以上)与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进行支撑或掩护,并随起随垫,防止起重器失灵,物件突然下落伤人。

第三十条使用手动葫芦,应选择可靠的起重梁,起吊时,起重梁下方严禁有人;并有专人在安全地点观察起重梁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在斜巷中复轨时,严禁摘下钩头,车辆下方必须设置防跑车装置。

第三十二条要在主要运输地区备用需用的复轨设备、材料。

六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不符合本规定强行运输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造成事故的,矿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指特殊物料为:钢轨、管子、工字钢等超过3米长物料; 大型设备为轻放支架、皮带机机头、移动变电站、主暗和副暗绞车的电机和减速机、-390泵房电机和水泵、压风机和钻机等大型、重型设备及其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采煤机滚筒、牵引部、行走部、摇臂等大型部件。(超长:凡是长度超过3米的物料均为超长物料;超宽:凡是物料装车盘或矿车后总宽度超过1.3米的为超宽物料,不能直接进罐笼下回的,需要在罐笼下吊回的,均为超宽物料,包括各种大型设备和配件;超重:凡是重量超过3吨的物料均为超重物料,需要采取特殊措施方能进行装运和下回的。)

第三十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本规定的同时要执行《轻型综采放顶煤采煤技术操作规程》、《小绞车运输规范》,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安全确认单格式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下回(提升)安全确认单

序号

运输地点

固定情况

链接情况

验收人

关于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运输的

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煤矿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我矿运输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各个运输环节的安装施工、竣工验收、使用管理必须按照有关规程、标准严格进行,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行政正职为本单位运输安全第一责任者,各分管矿领导、副总工程师对所分管单位的运输安全工作负领导和技术责任。

第三条进行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的运输,必须编制详细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主管矿领导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四条措施必须有运输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的设备(包括电机车、绞车、材料车、矿车、车盘及其各主要链接、固定件等)及钢丝绳选型、安装,必须有设计、强度、能力的计算。 二一般规定

第五条各工种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运输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的人员必须掌握起吊、装卸知识和使用各种装、卸、运器具的技能。

第六条运输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装、运、卸全过程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有措施贯彻签字记录,必须明确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整个施工的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和控制,做到安全施工。

第七条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使用螺丝进行固定;不能用螺丝进行固定的需要捆绑时,捆绑必须牢固可靠(要求捆绑强度达到运输物件与运输车辆形成一个整体),必须满足上、下山运输时的安全要求;运输大型设备时,其整体重心必须落在轨道之间与矿车、车盘两轴之间的区域中心附近,整体重心高度尽可能降低。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的装车捆绑必须经安全确认并有安全确认单后方可运输。

1、安全确认单随运输的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一起下回(提升),运输完毕,由单位把安全确认单交安全管理部备查。

2、地面入井:运输前必须按措施要求验收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的固定情况,合格后在安全确认单上签字,方可运输。

3、工作面拆除升井:运输前必须有现场跟班领导和当班班队长按措施要求共同验收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的固定情况,合格后在安全确认单上签字,方可运输。

4、下回、提升、转载过程中,当班把勾工必须检查物料的捆绑、链接情况,合格后在安全确认单上签字,方可运输。

5、各验收环节验收不合格,必须停止运输,向调度室汇报,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不验收或验收后不签字强行运输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要求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的运输速度为:地面拉进罐笼速度不得超过0.5m /s ;大巷机车运送速度不得超过2m /s ,人力推车速度不超过0.4m /s ;斜巷运输的25kW ~55kW 绞车速度控制在0.4m /s 以下,严禁使用11.4kW 调度绞车进行大件运输工作。

第九条运输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时,运输巷两侧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位之间的距离及质量要求,安全装置的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十条运输前必须了解整个运输线路的情况。不清楚能否安全通过某一处巷道时,要求进行模拟通车试验,对弯道、巷道高度、宽度超过规定的地点做好详细记录,并对该运输环节制订安全措施,审批后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运输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的运输设施安装完毕,系统形成后,矿安全管理部和生产

技术部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对运输系统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保存原始验收资料,对查出的问题逐条落实解决,问题得不到解决不准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二条运输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第一次必须由单位主管区队长跟班,需日常运输的物料由单位班队长跟班。

第十三条平巷机车或斜巷绞车运输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时,只准单件运输,不准附挂多余矿车或其它车辆。

第十四条轨道

1、运输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的轨道必须达到标准化要求的优良品,安全管理部负责检查验收并存档。对不符合要求的轨道不得进行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的运输。

2一条巷道内的轨道轨型必须统一,不得出现杂拌,3米以下的短道不得超过三节;轨型不得小于22kg/m,对于原有巷道腐蚀严重、磨损超限的轨道必须更换。曲线段轨枕加密,并按要求加设轨距拉杆,拉杆直径不小于25mm ,拉杆间距在1.5—3m 之间选择。道岔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峰峰集团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小绞车、钢丝绳、矿车及连接装置

1、运输使用的小绞车和钢丝绳必须有选型设计;各种车盘、矿车必须完好。

2、小绞车的固定使用地锚或四根压点柱加两根戗点柱固定。使用地锚固定小绞车的, 地锚要做拉拔试验, 不合格严禁使用; 小绞车安装的压戗点柱牢固(柱头要拴好),力学结构合理;钢丝绳不变形,断丝、磨损不超限,按规定进行检验,强度满足要求,两头绳卡符合规定;矿车、车盘等的连接必须使用专用连接器;跑车防护装置灵活可靠,布置合理。

3、小绞车必须办理使用合格证,经有关专业人员验收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平巷运输

第十六条运输的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较高时,物件高度必须符合副暗坡头车场的最高高度,否则不许上坡运输。

第十七条运送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的车盘上严禁乘坐人员。

第十八条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采用机车在前牵引的方式运行。严禁与其它车辆在双轨车场错车。车盘要用钢件过渡连杆与机车连接好,慢速运行,两侧严禁有人。

第十九条采用绞车牵引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时,必须匀速、平稳,钢丝绳运行范围内严禁有人。

第二十条平巷采用对拉车运输时,必须根据现场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运输措施。

第二十一条人工推运时,一次只准推一辆车,推车要用力均匀,人员只准在正后推,两侧和运行前方严禁有人。推车时必须注意前方,发现前方有人或障碍物、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二条车辆停存时,必须用掩罐器掩好。在到达自溜坡度的巷道摘钩时,必须有防止车辆自动下滑的可靠阻车装置。机车上和双轨车场巷帮应备不少于三个的掩罐器,以备临时掩车辆等使用。

第二十三条车辆在双轨车场长时间存放时,车场两端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以防其它车辆误入。

四斜巷运输

第二十四条必须坚持“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规定,并设专人负责撤离绞车运行范围所有人员到安全地段,各片口除设置醒目的灯光信号和警示牌外,还应设专人站岗,防止人员进入绞车运行区域。

第二十五条斜坡绞车接力运输时,必须设置绞车和信号硐室,倒绳摘挂钩地点必须设置两戗一横的挡车装置或根据具体情况可增设罐尾巴,以防跑车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小绞车操作按钮应挂在方便操作的制动手把一侧。

第二十七条正确使用帮滚和底滚,保证绳不磨帮、不磨轨枕或底板。

第二十八条运输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发生脱轨事故时,必须有跟班区长、矿调度室、安全管理部人员参加进行复轨。

五脱轨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处理脱轨事故时,不得用电机车和绞车牵引上道,应采用垫木、倒链、上道器具等专用工具复轨,上道器具起重能力不得小于10t 。复轨时,矿车两侧必须使用方木(规格方150mm 以上)或园木(规格Ф160mm 以上)与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进行支撑或掩护,并随起随垫,防止起重器失灵,物件突然下落伤人。

第三十条使用手动葫芦,应选择可靠的起重梁,起吊时,起重梁下方严禁有人;并有专人在安全地点观察起重梁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在斜巷中复轨时,严禁摘下钩头,车辆下方必须设置防跑车装置。

第三十二条要在主要运输地区备用需用的复轨设备、材料。

六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不符合本规定强行运输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造成事故的,矿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指特殊物料为:钢轨、管子、工字钢等超过3米长物料; 大型设备为轻放支架、皮带机机头、移动变电站、主暗和副暗绞车的电机和减速机、-390泵房电机和水泵、压风机和钻机等大型、重型设备及其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采煤机滚筒、牵引部、行走部、摇臂等大型部件。(超长:凡是长度超过3米的物料均为超长物料;超宽:凡是物料装车盘或矿车后总宽度超过1.3米的为超宽物料,不能直接进罐笼下回的,需要在罐笼下吊回的,均为超宽物料,包括各种大型设备和配件;超重:凡是重量超过3吨的物料均为超重物料,需要采取特殊措施方能进行装运和下回的。)

第三十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本规定的同时要执行《轻型综采放顶煤采煤技术操作规程》、《小绞车运输规范》,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安全确认单格式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下回(提升)安全确认单

序号

运输地点

固定情况

链接情况

验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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