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理与强化内部监督

案件管理与强化内部监督

摘 要 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强化内部执法监督,是近年来

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切实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办

案效率,稳步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及执法公信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在探讨案件管理和内部监督关系的基础上,对当前案件管理工

作中影响内部监督实效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提出全面

整合案件管理职能,强化内部监督实效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 案件管理 内部监督 执法公信力

作者简介:花林广、庄燕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

处副处长;张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处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

03-201-02

一、案件管理与内部监督的关系

(一)案件管理与内部监督的联系和区别

首先,案件管理与内部监督服务于相同的检察工作理念,目标具

有一致性。其次,案件管理包含了内部监督的内容,但其是建立在

全程管理基础上的动态监督,与原有的上级监督、检务督察监督、

不同部门之间业务监督制约等静态监督角度不同。再次,案件管理

是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手段,与检察内部监督息息相关,相辅相成。

(二)案件管理对强化内部监督的主要作用

首先,案件管理为强化内部监督职能提供了制度保障。其次,案

件管理部门的独立地位与专门性,有利于实现内部监督的客观高

效。再次,案件管理作为内外衔接的窗口,便于接受外部监督,通

过以外促内的方式,形成内外监督的合力。最后,案件管理有利于

内部监督的整合发展。

二、当前案件管理工作中影响内部监督成效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

案件管理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但运行中也暴露出一定

的问题,对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产生不利影响,需要及时解决。

(一)案件管理职能发挥不统一

高检院对案件管理工作的职能定位是“管理、监督、服务、参谋”,

但在实际运行中,不同检察院在职能发挥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

院没有跳出“大内勤”的误区,案件管理人员陷于繁杂的事务性工

作中,管理和监督流于形式;另一些院则过分只强调管理和监督,

缺乏事务性基础工作的支撑,导致管理和监督效果不佳。

我们认为,在四项职能中,管理是手段,监督是核心,服务是基

础,参谋是管理、监督、服务成果的转化运用。进行案件管理的目

的,是为了强化内部监督,促进案件质量、办案效率和执法规范化

水平的提高,由此决定工作重点理应放在管理和监督上;同时,服

务和参谋也是不可或缺的,只有通过一定的事务性基础工作和分析

研判,才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和掌握各类案件办理信息,更好的进行

管理和监督。

(二)案件管理工作协调有待提高

实践往往存在案件管理关系协调现象,主要表现为案管部门与其

他业务部门关系不协调,上级院与下级院案管工作不协调,本院案

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对口部门关系不协调等。这些不协调

往往会在工作中引起抵触情绪,影响案管工作的顺畅展开。

对此,可从以下着手解决:一是加强宣传和督促,提升服务水平,

增强各部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减轻业务部门的工作压力,取得

业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与

交流,做好衔接与配合,共同协商解决疑难事项,争取对方的支持

和帮助。三是加强上下级院纵向协调,合理统筹,发挥案件管理合

力。

(三)案件管理规范化水平亟待提高

案件管理工作是一项新旧整合的系统工程,在新工作开展之初必

然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一方面是案件管理方法不统一、不规范,

另一方面业务评价、绩效考核及问责制度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影响

了强化内部监督的实际效果。

对此,可采取如下措施逐步提高:一是根据高检院案件管理相关

规定,制定和完善本院的案件管理工作办法,规范工作程序和细节。

二是构建和完善案件质量评价、质量考核及问责机制,把业务管理

与队伍建设紧密联系起来,形成有机整体,促进提升工作效能。

(四)案件管理机构力量相对薄弱

作为新生部门,案管机构力量相对薄弱。一是有的案管人员工作

经历、业务能力与案管职能要求不匹配。二是有的案管人员搭配结

构不合理,管理监督岗位和事务性岗位比例失衡。三是有的案管机

构规格不高,开展工作阻力较大。

针对以上情况,一是要统筹安排,调配一定比例素质能力过硬的

检察官,配齐配强案管队伍。二是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案件管理

人员的综合能力。三是依据不同岗位特点进行合理的人员分类,提

高工作的专业性。四是确保案管机构在规格上不低于业务部门,使

管理工作开展做到名正言顺。

三、全面整合案件管理职能,强化内部监督实效

(一)日常案件管理与案件评查相结合

案件评查是案件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以往进行内部监督的

一个主要途径。但是,检察机关案件评查的常规做法是对已办结案

件进行事后考评,往往对在办案件关注不够,而案件质量问题无疑

都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因此,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实时监

督,能够使案件质量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于案件办理过程中,更加

有效地促进办案质量提高和公正廉洁执法。案件管理部门可依托流

程监控、信息统计和质量监督的职能优势,将以往事后案件评查中

所涉部分事项的检查工作分解并嵌入日常管理中,实现事后综合监

督考评与事中分项检查督促并重,将所有案件整体纳入日常监督范

围,对流程监控和统计信息中反馈存在问题的案件进行及时检查,

避免单一的事后监督评查模式可能造成的案件质量问题既成事实

而无法补救的情况发生。如:在日常案件管理中,对办案期限进行

监控提示和超期通报、对发送的卷宗及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和纠错补

正、对办案系统信息填报情况进行节点检查和监督补录、对法律监

督事项备案的逐月统计和及时核对等,既属于对办案期限、文书质

量、办案系统运用、备案统计等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又在各办案

环节及时发现和解决了问题。

(二)多种监督方式和不同监督角度相结合

1.事中监控与事后评查相结合

鉴于案件的类型和特点不同,出现质量风险的角度和程度也会有

客观差异,案件管理中对不同的案件可分别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监

督。一是对整体案件的各个环节、各个侧面进行事中监控,主要是

通过上文所述的几个方面进行;二是对已结案件进行事后重点评查

或随机抽查。事中监控的特点是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监督纠

正,强调及时性、有效性;事后评查的特点是主要但不限于对问题

发生的原因及纠正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评判,注重全面性、综合

性。对于不捕、不诉、撤诉、判决无罪、刑事申诉、刑事赔偿、考

核等级较低的案件,采用逐案调阅检察卷宗的方式进行重点评查;

对于其他案件,定期随机调阅检察卷宗进行抽查。通过以上几种方

式,基本上可以全面筛查可能出现的案件质量风险,同时对于已经

出现质量问题的案件也能够进行有针对性的深入审查和评判,督促

业务部门及时查找原因并切实整改。

2.程序监督、规范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

由于案件特点不同,监督的角度也应各有侧重。在日常管理中针

对整体案件的实时同步监控,主要依托办案系统监控、发卷发文审

查,最大程度地确保程序合法、办案规范,以促进整体案件的实体

公正,提高办案效率;对于重点评查的案件,则程序监督和实体审

查并重,通过查阅卷宗、调查核实等方式,查明是否属于存在质量

问题,以及出现质量问题案件的具体情况,力争准确地提出整改建

议,帮助业务部门提高办案质量;对于随机抽查的案件,主要检查

卷宗中的法律手续和内部文书,审查案件办理的规范性,促进业务

部门承办人养成规范办案的良好工作习惯。

(三)注重管理监督成效的落实和运用

1.发现问题与促进整改相结合

案件管理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强化内部监督,促进办案质量、办

案效率和执法规范化水平提高的手段,因此,把在案件管理中发现

的问题及时反馈到案件办理和领导决策中,尤为重要。案件管理部

门在案件办理期限、卷宗文书质量、信息填录备案、案件质量考核

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可随时通知并督促业务部门及时改正,并可编

发月度报告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重点评查和随机抽查的案

件,可就发现的问题进行客观评析,并与日常检查结果一起,每季

度汇总形成季度报报,印发各业务部门并提交检委会审议。业务部

门针对报告提出的问题,应深入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案件管

理部门可对业务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案件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相结合

合理运用案件监督管理结果,一方面可以促进办案质量、效率和

执法规范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全面评价业务部门工作,

对业务部门进行绩效考核提供重要依据,因此,将案件监督管理结

果与绩效考核紧密结合具有重要意义。各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绩

效考核办法,将案件管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分解为不同等级的差错

和若干类瑕疵,根据差错、瑕疵的不同程度分别制定相应的罚则,

这些差错和瑕疵选项应包括各业务部门可能出现的各类具体情形,

基本涵盖案件管理所涉及的各个方面,与案件管理事项形成自然的

对应关系,为案件管理工作提供基本的目标设置参考,使案件管理

中发现相应问题时,可以直接计入绩效考核结果中,从而形成案件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的良性互动。

案件管理与强化内部监督

摘 要 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强化内部执法监督,是近年来

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切实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办

案效率,稳步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及执法公信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在探讨案件管理和内部监督关系的基础上,对当前案件管理工

作中影响内部监督实效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提出全面

整合案件管理职能,强化内部监督实效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 案件管理 内部监督 执法公信力

作者简介:花林广、庄燕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

处副处长;张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处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

03-201-02

一、案件管理与内部监督的关系

(一)案件管理与内部监督的联系和区别

首先,案件管理与内部监督服务于相同的检察工作理念,目标具

有一致性。其次,案件管理包含了内部监督的内容,但其是建立在

全程管理基础上的动态监督,与原有的上级监督、检务督察监督、

不同部门之间业务监督制约等静态监督角度不同。再次,案件管理

是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手段,与检察内部监督息息相关,相辅相成。

(二)案件管理对强化内部监督的主要作用

首先,案件管理为强化内部监督职能提供了制度保障。其次,案

件管理部门的独立地位与专门性,有利于实现内部监督的客观高

效。再次,案件管理作为内外衔接的窗口,便于接受外部监督,通

过以外促内的方式,形成内外监督的合力。最后,案件管理有利于

内部监督的整合发展。

二、当前案件管理工作中影响内部监督成效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

案件管理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但运行中也暴露出一定

的问题,对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产生不利影响,需要及时解决。

(一)案件管理职能发挥不统一

高检院对案件管理工作的职能定位是“管理、监督、服务、参谋”,

但在实际运行中,不同检察院在职能发挥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

院没有跳出“大内勤”的误区,案件管理人员陷于繁杂的事务性工

作中,管理和监督流于形式;另一些院则过分只强调管理和监督,

缺乏事务性基础工作的支撑,导致管理和监督效果不佳。

我们认为,在四项职能中,管理是手段,监督是核心,服务是基

础,参谋是管理、监督、服务成果的转化运用。进行案件管理的目

的,是为了强化内部监督,促进案件质量、办案效率和执法规范化

水平的提高,由此决定工作重点理应放在管理和监督上;同时,服

务和参谋也是不可或缺的,只有通过一定的事务性基础工作和分析

研判,才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和掌握各类案件办理信息,更好的进行

管理和监督。

(二)案件管理工作协调有待提高

实践往往存在案件管理关系协调现象,主要表现为案管部门与其

他业务部门关系不协调,上级院与下级院案管工作不协调,本院案

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对口部门关系不协调等。这些不协调

往往会在工作中引起抵触情绪,影响案管工作的顺畅展开。

对此,可从以下着手解决:一是加强宣传和督促,提升服务水平,

增强各部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减轻业务部门的工作压力,取得

业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与

交流,做好衔接与配合,共同协商解决疑难事项,争取对方的支持

和帮助。三是加强上下级院纵向协调,合理统筹,发挥案件管理合

力。

(三)案件管理规范化水平亟待提高

案件管理工作是一项新旧整合的系统工程,在新工作开展之初必

然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一方面是案件管理方法不统一、不规范,

另一方面业务评价、绩效考核及问责制度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影响

了强化内部监督的实际效果。

对此,可采取如下措施逐步提高:一是根据高检院案件管理相关

规定,制定和完善本院的案件管理工作办法,规范工作程序和细节。

二是构建和完善案件质量评价、质量考核及问责机制,把业务管理

与队伍建设紧密联系起来,形成有机整体,促进提升工作效能。

(四)案件管理机构力量相对薄弱

作为新生部门,案管机构力量相对薄弱。一是有的案管人员工作

经历、业务能力与案管职能要求不匹配。二是有的案管人员搭配结

构不合理,管理监督岗位和事务性岗位比例失衡。三是有的案管机

构规格不高,开展工作阻力较大。

针对以上情况,一是要统筹安排,调配一定比例素质能力过硬的

检察官,配齐配强案管队伍。二是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案件管理

人员的综合能力。三是依据不同岗位特点进行合理的人员分类,提

高工作的专业性。四是确保案管机构在规格上不低于业务部门,使

管理工作开展做到名正言顺。

三、全面整合案件管理职能,强化内部监督实效

(一)日常案件管理与案件评查相结合

案件评查是案件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以往进行内部监督的

一个主要途径。但是,检察机关案件评查的常规做法是对已办结案

件进行事后考评,往往对在办案件关注不够,而案件质量问题无疑

都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因此,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实时监

督,能够使案件质量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于案件办理过程中,更加

有效地促进办案质量提高和公正廉洁执法。案件管理部门可依托流

程监控、信息统计和质量监督的职能优势,将以往事后案件评查中

所涉部分事项的检查工作分解并嵌入日常管理中,实现事后综合监

督考评与事中分项检查督促并重,将所有案件整体纳入日常监督范

围,对流程监控和统计信息中反馈存在问题的案件进行及时检查,

避免单一的事后监督评查模式可能造成的案件质量问题既成事实

而无法补救的情况发生。如:在日常案件管理中,对办案期限进行

监控提示和超期通报、对发送的卷宗及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和纠错补

正、对办案系统信息填报情况进行节点检查和监督补录、对法律监

督事项备案的逐月统计和及时核对等,既属于对办案期限、文书质

量、办案系统运用、备案统计等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又在各办案

环节及时发现和解决了问题。

(二)多种监督方式和不同监督角度相结合

1.事中监控与事后评查相结合

鉴于案件的类型和特点不同,出现质量风险的角度和程度也会有

客观差异,案件管理中对不同的案件可分别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监

督。一是对整体案件的各个环节、各个侧面进行事中监控,主要是

通过上文所述的几个方面进行;二是对已结案件进行事后重点评查

或随机抽查。事中监控的特点是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监督纠

正,强调及时性、有效性;事后评查的特点是主要但不限于对问题

发生的原因及纠正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评判,注重全面性、综合

性。对于不捕、不诉、撤诉、判决无罪、刑事申诉、刑事赔偿、考

核等级较低的案件,采用逐案调阅检察卷宗的方式进行重点评查;

对于其他案件,定期随机调阅检察卷宗进行抽查。通过以上几种方

式,基本上可以全面筛查可能出现的案件质量风险,同时对于已经

出现质量问题的案件也能够进行有针对性的深入审查和评判,督促

业务部门及时查找原因并切实整改。

2.程序监督、规范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

由于案件特点不同,监督的角度也应各有侧重。在日常管理中针

对整体案件的实时同步监控,主要依托办案系统监控、发卷发文审

查,最大程度地确保程序合法、办案规范,以促进整体案件的实体

公正,提高办案效率;对于重点评查的案件,则程序监督和实体审

查并重,通过查阅卷宗、调查核实等方式,查明是否属于存在质量

问题,以及出现质量问题案件的具体情况,力争准确地提出整改建

议,帮助业务部门提高办案质量;对于随机抽查的案件,主要检查

卷宗中的法律手续和内部文书,审查案件办理的规范性,促进业务

部门承办人养成规范办案的良好工作习惯。

(三)注重管理监督成效的落实和运用

1.发现问题与促进整改相结合

案件管理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强化内部监督,促进办案质量、办

案效率和执法规范化水平提高的手段,因此,把在案件管理中发现

的问题及时反馈到案件办理和领导决策中,尤为重要。案件管理部

门在案件办理期限、卷宗文书质量、信息填录备案、案件质量考核

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可随时通知并督促业务部门及时改正,并可编

发月度报告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重点评查和随机抽查的案

件,可就发现的问题进行客观评析,并与日常检查结果一起,每季

度汇总形成季度报报,印发各业务部门并提交检委会审议。业务部

门针对报告提出的问题,应深入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案件管

理部门可对业务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案件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相结合

合理运用案件监督管理结果,一方面可以促进办案质量、效率和

执法规范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全面评价业务部门工作,

对业务部门进行绩效考核提供重要依据,因此,将案件监督管理结

果与绩效考核紧密结合具有重要意义。各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绩

效考核办法,将案件管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分解为不同等级的差错

和若干类瑕疵,根据差错、瑕疵的不同程度分别制定相应的罚则,

这些差错和瑕疵选项应包括各业务部门可能出现的各类具体情形,

基本涵盖案件管理所涉及的各个方面,与案件管理事项形成自然的

对应关系,为案件管理工作提供基本的目标设置参考,使案件管理

中发现相应问题时,可以直接计入绩效考核结果中,从而形成案件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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