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支票的领用
1、业务人员领用支票时,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审批单”, 写明经办人、用途、预计金额、支票号码、日期,经部门负责人或副总经理审核后,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办理领用手续。
2、出纳必须凭盖有制单会计人员印章的会计凭证才能签发支票,并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准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不准签发与付款凭证实际内容、实际金额不符的支票;否则,由此而造成的公司损失全部由签发人承担。
3、出纳凭审批单签发银行支票时,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写上“¥”,同时要求领用人在支票使用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用途、领用日期,但不得签发空白现金支票。
4、建立严格的支票领用、注销手续,设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对支票逐本、逐号进行登记。
第二条 支票的使用
1、支票签发后,经办人员要及时与对方办理结算手续,并将手续齐全的发票或收据及支票存根交回注销。
2、经办人员领用支票后,必须在7日内报销清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账的,应主动向财务人员说明原因,限定报账时间;
3、支票用于转账的必须在支票左上角画两条斜线。
4、各种预付款、保证金等,一律凭相关合同和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
5、付款审批单由业务人员或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第四条 支票的保管
1、支票领用后,因填写错误或因故未用造成支票作废的,应及时将该支票交回,与原票头粘贴在一起并加盖“作废”章,在“支票领用登记簿”的该号码支票后注明“作废”字样予以注销。
2、支票的使用必须做到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
3、领取的支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因发生支票丢失而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将直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支票经管人员一旦发现支票丢失或被盗,要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同时积极查找,并迅速办理挂失手续或向公安部门报案。
5、会计人员应及时正确地记载各项经济业务,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合理控制资金使用,定期与银行对账单位核对,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严禁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将支票作抵押。
7、加强支票、印鉴管理,实行内部牵制和审核。不准一人保管签发支票的印章。支票和印鉴要妥善保管,严防遗失或被盗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第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支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支票的领用
1、业务人员领用支票时,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审批单”, 写明经办人、用途、预计金额、支票号码、日期,经部门负责人或副总经理审核后,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办理领用手续。
2、出纳必须凭盖有制单会计人员印章的会计凭证才能签发支票,并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准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不准签发与付款凭证实际内容、实际金额不符的支票;否则,由此而造成的公司损失全部由签发人承担。
3、出纳凭审批单签发银行支票时,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写上“¥”,同时要求领用人在支票使用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用途、领用日期,但不得签发空白现金支票。
4、建立严格的支票领用、注销手续,设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对支票逐本、逐号进行登记。
第二条 支票的使用
1、支票签发后,经办人员要及时与对方办理结算手续,并将手续齐全的发票或收据及支票存根交回注销。
2、经办人员领用支票后,必须在7日内报销清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账的,应主动向财务人员说明原因,限定报账时间;
3、支票用于转账的必须在支票左上角画两条斜线。
4、各种预付款、保证金等,一律凭相关合同和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
5、付款审批单由业务人员或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第四条 支票的保管
1、支票领用后,因填写错误或因故未用造成支票作废的,应及时将该支票交回,与原票头粘贴在一起并加盖“作废”章,在“支票领用登记簿”的该号码支票后注明“作废”字样予以注销。
2、支票的使用必须做到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
3、领取的支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因发生支票丢失而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将直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支票经管人员一旦发现支票丢失或被盗,要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同时积极查找,并迅速办理挂失手续或向公安部门报案。
5、会计人员应及时正确地记载各项经济业务,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合理控制资金使用,定期与银行对账单位核对,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严禁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将支票作抵押。
7、加强支票、印鉴管理,实行内部牵制和审核。不准一人保管签发支票的印章。支票和印鉴要妥善保管,严防遗失或被盗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第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