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韬与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规定案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2)武侯行初字第3号

原告蒋韬,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住四川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29号。

委托代理人周伟,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大学法学院教师,住四川成都市锦江区指挥街89号22单元11号。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行长。

委托代理人蒲杰、吴瑕,均系四川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韬因不服被告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规定身高条件的行为而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案,本院于2002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蒋韬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伟,被告成都分行委托代理人蒲杰、吴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韬诉称,被告成都分行于2001年12月23日在《成都商报》上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其中第一条“招录对象”规定:“2002年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经济、金融、计算机、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外语等专业的学生。男性身高在168公分、女性身高在155公分以上,生源地不限。”原告是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认为成都分行的上述规定,是对包括自己在内的仅因身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报名者的身高歧视,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宪法赋予的担任国家公职的平等权。虽然被告在法院受理此案以后,改变了被诉行为,取消了身高限制规定,但与原告诉请法院审查的行为无关,更不能改变被诉行为的违法、侵权性质。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被告成都分行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是行使金融管理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活动。被告成都分行于2001年12月23日在对外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中对招录对象规定了身高条件的这一行为,不是其作为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行使金融管理职权、实施金融行政管理的行为。因此,不属于被告的行政行为范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此外,被告的这一行为在作出时并未对外产生拘束力或公定力。该行为的效力只有在招录行员的报名期间即“2002年1月11日至17日”这期间才产生。而被告成都分行在该行为产生效力之前就已自行修改了《招录行员启事》内容,撤销了对招录对象的身高条件规定,消除了该行为对外部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实际影响。因此,被告的行为实

际上并未给原告及其他相对人报名应试的权利造成损害。原告蒋韬所称的侵权事实是尚未发生的事实,不具有可诉性。只有属于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才可在不服时提起行政诉讼。综上所述,原告蒋韬对被告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规定身高条件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蒋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共计200元,由原告蒋韬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莉

审 判 员 彭 红

审 判 员 邓嘉斌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2)武侯行初字第3号

原告蒋韬,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住四川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29号。

委托代理人周伟,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大学法学院教师,住四川成都市锦江区指挥街89号22单元11号。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行长。

委托代理人蒲杰、吴瑕,均系四川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韬因不服被告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规定身高条件的行为而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案,本院于2002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蒋韬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伟,被告成都分行委托代理人蒲杰、吴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韬诉称,被告成都分行于2001年12月23日在《成都商报》上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其中第一条“招录对象”规定:“2002年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经济、金融、计算机、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外语等专业的学生。男性身高在168公分、女性身高在155公分以上,生源地不限。”原告是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认为成都分行的上述规定,是对包括自己在内的仅因身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报名者的身高歧视,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宪法赋予的担任国家公职的平等权。虽然被告在法院受理此案以后,改变了被诉行为,取消了身高限制规定,但与原告诉请法院审查的行为无关,更不能改变被诉行为的违法、侵权性质。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被告成都分行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是行使金融管理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活动。被告成都分行于2001年12月23日在对外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中对招录对象规定了身高条件的这一行为,不是其作为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行使金融管理职权、实施金融行政管理的行为。因此,不属于被告的行政行为范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此外,被告的这一行为在作出时并未对外产生拘束力或公定力。该行为的效力只有在招录行员的报名期间即“2002年1月11日至17日”这期间才产生。而被告成都分行在该行为产生效力之前就已自行修改了《招录行员启事》内容,撤销了对招录对象的身高条件规定,消除了该行为对外部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实际影响。因此,被告的行为实

际上并未给原告及其他相对人报名应试的权利造成损害。原告蒋韬所称的侵权事实是尚未发生的事实,不具有可诉性。只有属于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才可在不服时提起行政诉讼。综上所述,原告蒋韬对被告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规定身高条件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蒋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共计200元,由原告蒋韬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莉

审 判 员 彭 红

审 判 员 邓嘉斌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相关文章

  • 从反就业歧视看劳动权的法律救济
  • 从反就业歧视看劳动权的法律救济 [内容提要] 我国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势地位,且就业歧视的案例不断出现,反观我国的劳动立法对于反就业歧视诉讼存在较大的漏洞,主要体现在我国的劳动者群体被划分为三个部分,在事业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单位的 ...查看


  • 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事迹申报材料
  • :***同志1997年8月从部队转业到中国人民银行苍溪县支行,先后被分配在货币金银科发行库管库岗.办公室综合岗等岗位工作.入行近5年来,他怀着对央行事业的一片赤诚之心,脚踏实地地立足于本职岗位开拓进取,在平凡的岗位上,干出了非凡的成绩,书写 ...查看


  • 公务员录用中的歧视
  • 天津农学院 课 程 论 文 (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 题 目:论我国公务员录用中的性别歧视问题 课程名称 公共组织学 任课教师 朱 军 学生姓名 张 悦 学 号 1105034231 院 系 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班级 公共事业管理专 ...查看


  • 人民银行新行员辞职辞退行为思考与建议
  • 摘要:新行员作为基层央行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呈现能动性强,开发潜力和发展空间大,起点.机会.成功的机率更大等特点.同时,新行员的弱点也较为明显,如职业稳定性较弱,归属感需要强化,本文就是从分析新行员辞职辞退行为着手,给出了一些建议. 关 ...查看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期末模拟案例分析题
  • 大一思修模拟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试分析: (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 (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 ...查看


  • [绩效管理]光大银行:肯定"非业绩"价值
  • [问题类型]绩效管理 [行业类型]银行 [案例详情] 银行业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行业,甚至从招聘时开始,大多数银行就有了非常明显的指向:新进人员能带进多少客户资源?入行后又能为银行贡献多少业绩指标?这一动因让银行业的大多数企业,在进行员工绩效考 ...查看


  • 就业促进法律制度
  • 就业促进法律制度 一.就业概述 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生产社会物质财富并进行社会分配的过程 劳动者的谋生手段 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大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的过程 就业的 ...查看


  • 交通银行客户经理岗位等级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客户经理岗位等级管理办法 为完善我行市场营销体制,加强对客户经理的管理,提高客 户经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展业能力,充分调动和激发客户经理的 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有效的竞争和激励机制,促进各项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更好地推进我 ...查看


  • 书店年检自查报告
  • 北京****书店自查报告 我单位北京市***书店成立于19**年,属于*****企业,主要零售国内的综合书刊.经营 地点在北京市****************************. 我单位销售的出版物主要是根据大众的最新需求,最新资讯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