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 黄世席

全球化问题研究

  

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

黄 世 席

  【内容提要】全球化作为目前国际上的一种主要潮流, 影响。全球化对国际法中的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一定的影响, 问题的产生。, 最主要的主体。

; , 中国矿业大学法律系讲师, 国际法硕士。(徐州 邮编:221008) F114. 41;DF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550(2000) 11-0028-06

  全球化对当代国际社会具有重大的影响已是不争

之事实。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 随着两极对峙的冷战时代的结束, 全球化浪潮汹涌而至, 人类真正进入了全球共存与竞争的全球化时代, 由此而出现了经济全球化、政治全球化、生态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等诸多全球化现象。不管人们是否喜欢它, 大凡一个明智

的人都不否定它的存在, 特别是在经济方面。

全球化不可避免地给法制带来冲击, 引起法制的变革甚至革命。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等现象的出现, 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方面的演变, 给世界政治、经济、文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由此而来的一系列新问题, 要求法律制度

作出回应, 予以调整和解决。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 也应对全球化问题作出反应。在国际法学领域的问题是, 全球化对于国际法究竟具有哪些影响? 国际法如何应对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关系? 本文仅对这一问题作初步探讨, 其目的在于抛砖引玉, 以引起共鸣。

映在国际经济法范围内, 全球化的影响表现在非国家行为体(含国际经济组织和跨国公司) 已越来越多地介入本属于主权国家内部管辖的事务

, 或者表现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国家经济主权的逐步被剥夺。而在非国家行为体中, 尤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跨国公司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为甚。

全球化促进了生产的全球分工, 在经济、贸易领域各国的联系程度较之以往更甚, 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 一些国际经济组织便借机将其“触角”延伸至成员国主权管辖的内部事务。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92年作出的关于前南斯拉夫在该组织地位的决定, 裁定南斯拉夫联邦已不复存在, 由其分裂的五个共和国为前南斯拉夫在该组织的财产和债务继承者。该决定与其说是裁定一个主权国家在该组织的成员资格, 不如说是决定和宣告一个主权国家是否存在。当一个国家处于内乱或武装冲突时, 并在该国境内少数民族或几个民族纷纷要求独立的情况下, 政府间国际组织通过审

一、国际经济法领域全球化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反—28

①周永坤《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 载《法学》1999年第

11期, 第9页。

②刘锦《:二十一世纪法学研究的一个新课题:法律全球化》, 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第139页。

  

查成员国地位的方式作出原国家消亡并作出承认新国

家的正式决定, 这在冷战之前实属罕见。以泰国为例, 东南亚金融危机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给其贷款以实行经济稳定计划, 但条件是由它监督泰国的财政预算, 要求泰国进行改革并实行企业私有化。再如韩国,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提供贷款帮其渡过金融危机, 但韩国必须接受的条件是:削减政府开支, 减少进口限制, 保证政府不干涉中央银行工作等。实质上这些国家的主权已受到了削弱。

另一个重要的经济组织是世界贸易组织。根据世贸组织规则, 世贸成员不得随意制订关税税则, 非关税措施的制订也要遵循相关规定, 成员国采取的技术标准和措施要顾及世贸组织有关协定并要有透明度, 等等。排他领地, 如20世纪90先入关、, , 如律师、金融、电信等行业, 其结果是由国家主权原则得出的国内独立权受到了侵蚀。

跨国公司作为国际经济活动的最主要的主体, 在全球化过程中其影响也不容忽视。当今跨国公司已经发展为影响和左右世界政治经济过程的实力强大的非国家行为主体, 它们的财力和能量甚至超过了一些中

小民族国家。全球化使跨国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减少运营风险而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最佳资源配置和生产要素组合, 这就需要到其他国家投资, 需要利用该国的土地和自然资源, 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资源配置能力和领土管辖权。经济全球化以跨国公司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基础, 如果主权国家为了保护本国民族经济而采取贸易保护措施, 其结局可能是跨国公司撤回投资, 把资本转移到有较小贸易障碍、能获得更大利益的地区。面对全球化和发展本国经济的强大压力, 主权国家不得不作出让步。但也应看到, 有些跨国公司甚至通过收买和培养代理人的方法插手主权国家的内政, 左右东道国的政治进程和经济政策走向。国际电报电话公司在1973年颠覆智利阿连德政府以及英国石油公司在1953年帮助推翻伊朗摩萨德政府中所起的作用即是很好的例子。可见, 跨国公司可能成为制约民族国家主权、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主权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协调好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的矛盾已成为

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11期

全球化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的国际经济运行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西方发达国家制订的。全球化时代需要发展中国家介入, 这样才能不致使其游离于国际经济运行规则之外, 才能使全球化真正具有全球意义。就当前而言, 相互依存态势深化和全球化进程主要外化为国际经济机制的广泛建构, 而参与国际经济机制不仅本身意味着国家不再能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愿望制定经济政策, 在对外经济行为中受有关规则的制约, 而且鉴于国际经济机制的体制和“游戏规则”均主要由西方国家决定, 发展中国家在参与机制的同时, , 传统的保护, 高新技术的发展使国家对其管理和控制越来越无能为力,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经济主权。而众多全球性经济问题, 如自然资源的日渐枯竭、跨国跨地区的灾害和饥荒、生态平衡等的解决都超越了个别或部分国家的主权能力范围, 迫使各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主权意识, 包括弱化“自由处置天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绝对主权思想, 以促进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实现。

二、国际环境法领域全球化的影响

  伴随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是生态的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大大提高了全球生产力和全球生产总量, 使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趋严重。许多生态环境问题早已超出国界而成为全球性问题, 例如酸雨、热带雨林锐减、物种保护、臭氧层保护、全球气候变暖、土地荒漠化, 等等。我们已生活在同一个生态圈里, 任何主权国家和个人都对全球生态环境享有权利, 但同时亦负有责任。这些全球问题的解决, 需要主权国家之间的利益协调, 需要一个新型的、跨国家的体制来解决, 因为主权国家的存在使国际体系呈割据状态, 各国政府间相互不停地竞争, 不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恰如哥伦

①曾令良《论冷战后时代的国家主权》:, 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第115页。

②杨小云《全球化、:新干涉主义和民族自决对国家主权的挑

战》, 载《现代国际关系》1999年第12期, 第19页。

③刘杰、黄仁伟《:试论国际机制下国家主权的可变性与适应性》, 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9年第1期, 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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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

  

遗产, 有人提出应将其列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但这些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都是处在主权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财产, 如果列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势必造成国家主权与开发、管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法相冲突。如何协调便是一个迫切的问题, 也关系到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在以后的发展。

当代世界, 和平和发展是两大主题, 对广大的不发达国家来讲, 发展是主要的。全球化时代国际间的相互依存空前深化, 但国际机制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制定的, 发展中国家为了更有效地参与国际机制就要发展。发展并不是单方面的, 织的资助, , , 对广大的不发达国家来说, 在享受发展权的同时, 协调好发展本国经济与维护国家主权的矛盾是当务之急。

文化权最初为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确认, 其中包括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有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收益, 以及有权使其著作权受到保护等等。全球化时代, 以政治、经济、生态全球化为动力,

以高新技术如卫星通信、传真、电子邮件、跨国数据交换等为手段, 可将任一文化随时传播到不同文化的区域和人群中, 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在各地穿梭往来, 文化再也不是区域性、民族性而是全球性的了。而文化的全球化意味着从民族文化、地域文化向全球文化的转型。文化权再也不是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情。文化的全球化对文化主权提出了挑战, 如非洲、澳洲、美洲土著人所使用的语言种类锐减以及保留其本民族文化习俗的努力成效很小即可予以说明。而且有些传输文化的高新技术对国家主权的冲击不再仅仅表现在文化主权上了。以跨国数据流动为例, 由于其特殊性和重要性, 不可避免地要对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表现为搜集和处理国内外经济信息的能力) 、文化主权(表现为西方发达国家推行文化帝国主义而进行的文化扩张) 和信息主权(表现为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信息产业产生依赖性而丧失对本国信息

比斯和沃尔夫讲的那样“:在这个工业产值被视为国家政治权力中一项重大要素的世界体系当中, 我们不应期望政府会自愿地限制本国的生产率, 除非本国公民大规模中毒, 或者本国领土资源枯竭等威胁迫在眉睫。如果说全球性问题确实能刺激建立全球制度的话, 那么, 这种趋势有可能向更多地导致国际(也可能是超国家的) 调整方向发展, 随之而来的是国家主权和独立的

削弱。”

在国际环境法领域, 全球化的冲击, 或者说国家主权的削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方式:首先, 对内各国需

缩小国家主权权限以尽生态环境国际义务, 如各国需按不同要求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减少汽油用量等, 而这在纯粹国家主权观下完全是国家内部事务; 其次, 对外各国需服从跨国组织对全球公共资源的管理, 各国服从联合国的管理, 主权要求; 再次, 威; 最后, “地球村”意识以及全球化意识, 客观上也构成了对国家主权意

识的淡化和弱化。

三、国际人权法中全球化的影响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问题目前已由国内法发展到国际法领域, 并且已由第一、第二代人权发展到现在的第三代人权。全球化时代受其影响最深的便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发展权、文化权等。

全球化促进了国际间交往的频繁, 使人类的认识由分歧逐步走向一致。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 出现了一些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同时科技的发展, 使人类对一些天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开发成了可能。但对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天然财富和自然资源, 如国际海底、月球等外天体等, 应属于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所有的拥有地球“球籍”的个人都有“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因为全球化的价值体现的是全球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的提出丰富了国际法理论, 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开发应遵循哪些原则? 如何顾及无开发能力国家所享有的权利? 哪些资源可列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譬如,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划定的世界自然文化—30

①哥伦比斯、沃尔夫《:权力与正义》, 华夏出版社,1990年中文版, 第491页。

②李泊言《:绿色政治:环境问题对传统观念的挑战》, 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0年版, 第90~91页。

  

产业发展的主动权) 产生影响。文化权是一种人权, 其享有是以文化主权为前提的, 而文化主权是用以对抗“西方中心主义”的文化霸权、信息霸权的。在文化全球化时代, 坚持文化权、文化主权、捍卫本民族文化发展的同时, 如何建立国际文化新秩序, 已成为涉及国

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11期

输、渔业、农业、竞争到环境与科技发展政策; 从司法协助到内务合作政策; 从政治合作到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总之, 从内政到外交, 欧盟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或

③是排他的, 或是与成员国并存或混合的。而且, 在欧

盟内部, 主权也同时被严格划分了, 任何认为主权是体现于一国之内的、不可分割的、无限制的、排他的、永恒

④的公共权力的观念都过时了。

家主权的最新课题。

此外, 在人权领域, 国际人权机制自二战以后逐步形成就伴随着其超国家性的不断增强。进入90年代以来, 全球化突出, 国际人权问题也呈现出了国际人权机制对国家主权的侵蚀, 历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对一些国家人权状况的谴责是最典型的表现。尽管某些西方发达国家常常利用国际人权机制的超主权性来达到政治目的, 但由于它具有浓厚的道义色彩, 国家在人权②

难以避免的。

故欧盟的成立过程, 或欧洲一体化的形成过程, 包含了成员国逐步向一体化组织让渡或转移部分国家主权的过程。欧盟内这种国家主权的大范围深层次转移或让渡, , 而成员⑤

。成员国让渡部分主权, 并且不断有新的

四、  二战以后的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日益重

要, 联合国、欧盟等一大批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建立, 迎合了全球化趋势, 同时也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但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组织与以往的国际组织相比, 权力更大, 对国家主权的侵蚀和制约也更强烈。

全球化导致国际间人员交往的频繁, 产品的生产、流通跨国化, 由此而产生的国际争端也较多。经济全球化、生态全球化必然带来政治全球化, 一些全球性的政治问题, 如维护全球和平、可持续发展、跨国犯罪控制、国际政治冲突等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球社会的共同努力, 其结果便是发育出区域性的超国家政治组织和全球性的政治组织, 如欧洲联盟、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等, 其中尤以欧盟、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法的冲击为甚。

欧盟从20世纪50年代只涉及个别部门的煤钢共同体, 到50年代后期包括整个经济领域的经济共同体, 到目前已拓展至非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的欧洲联盟。在欧盟形成过程中, 成员国在接受《巴黎条约》、《单一欧洲法令》《、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阿姆斯特丹条约》时, 由最初把一部分经济主权让与欧共体, 发展到最后把部分政治主权让与欧盟, 在许多领域由欧盟行使过去属于国家的主权权利:从关税、贸易到整个商业政策; 从劳动就业、人员流动到社会福利政策; 从运

国家要求加入欧盟, 在于它能更好地体现或实现成员国的根本利益, 或者说, 实现成员国单独所不能实现的利益。因此, 欧盟成员国主权向欧盟的部分让渡, 可以说首先是国家主权意志的体现。

冷战结束以来, 全球化显示出强盛劲头, 以联合国名义派出的维和部队的干涉行动大量增加。其原因在于原来被东西方对抗所掩盖的宗教矛盾、地区矛盾和民族矛盾都凸现出来, 武装冲突和战争日益升级。尽管这并没有违反《联合国宪章》, 但冷战后的表现是联合国越来越多地介入成员国国内的武装冲突, 部分地取代了主权国家处理这类事务的权力。如针对库尔德人与伊拉克政府的冲突, 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 先后在伊拉克设立了安全区和禁飞区;1993年安理会又通过了对波黑塞族实施空中打击的决议。在索马里内战、南斯拉夫境内民族纠纷以及卢旺达部族冲突等国家的内部武装冲突中, 或多或少都有联合国秘书长或特使的斡旋和维和部队维持秩序。在一些主权国家如柬埔寨, 联合国维和部队的职权范围比历次维和部队的职权都要广泛, 超出了单纯的维持和平部队的使命,

①程卫东《跨国数据流动对国家主权的影响与对策》:, 载《法学》

1998年第2期, 第22页。

②刘杰、黄仁伟《:试论国际机制下国家主权的可变性与适应性》, 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9年第1期, 第84页。

③曾令良《论冷战后时代的国家主权》:, 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第116页。

④[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 中国编译出版社

,1998年版, 第434页。

(社⑤戴炳然《欧洲一体化中的国家主权问题》:, 载《复旦学报》

科版) 1999年第1期, 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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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

  

变成了掌握当地军事、外交、财政、治安、情报大权的实际上的最高权威。在经济方面, 安理会从1990年起, 先后决定对伊拉克、南斯拉夫等一些国家实施经济制裁, 侵犯了这些国家的主权, 因为它剥夺了这些国家发展经济、改善本国人民生活的权力。这些国家, 尽管从国际法意义上讲仍是完全主权的国家, 但它们的主权或多或少都受到削弱甚至侵害, 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六、结束语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 全球化对国际法必然要有一定的影响, 这是不言而喻的。关键在于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对国际法如何认识。笔者认为, 在全球化的过程中, 在处理全球化与国际法的关系时, 要坚持以下几点:

首先, 国际法调整的国际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全球化对国家的影响, 尤其是对主权的冲击最为显著。力, , 或被侵, , , 也就意味着坚持主权、物和发生的事件享有排他

五、国际刑法领域全球化的影响

  全球化加速了各国之间的联系, 同时也带来了一

些新的问题, 如跨国商业犯罪、贩毒、恐怖主义等。这些问题早已超出国界, 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国, 际刑事法院规约》可予以说明。

的、最高的管辖权。我们应坚持各主权国家进行国际国际犯罪现象《国交往必须遵循“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侵犯”、际刑事法院规约》《规约》规定设立的国际刑事“互不干涉”的基本准则。法院对《规约》所列罪行享有普遍性、强制性的管辖权。绝对主权理论在历史上有过巨大的促进作用, 对但《规约》规定的这种管辖权不是以国家自愿接受法院二战以后广大亚非拉民族国家捍卫自主权、维护民族管辖权为基础, 而是在不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 对非缔

独立也具有一定的屏障和保护作用。然而, 随着全球

约国的义务作出规定:这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 不符合

化的发展, 各个民族国家的发展都被纳入了国际性、世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规约》还规定检察官

界性的轨道, 国家绝对主权理论也逐渐显露出其局限

享有自行调查权, 而且赋予个人、非政府组织、各种机

性。一方面, 全球化给各国带来了空前的机遇; 另一方

构指控国家公务员和军人的权利。这种启动程序将个

面, 全球化也制约着各国的发展, 极大地影响着全球的

人和非政府组织的意志置于国家主权之上, 将很有可

政治、经济和文化关系, 两者处于互动之中。也就是, ②

能成为干涉别国内政的工具。该《规约》一旦生效,

全球化对国家绝对主权学说提出了挑战, 在全球化风

据其建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将成为全球第一个真正统一

起云涌、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社会正在形成的过程中, 那

的刑事法院, 尽管它的管辖权只限于灭绝种族罪、反人

种将国家利益仅仅局限于强调维护自己的安全、经济

类罪、战争罪、侵略罪, 但它的主要矛头无疑针对国家

和政治利益, 已经不符合国际社会发展的现实和趋势

及其权力者, 签署、批准规约的成员国意味着其主权要③

了。因此, 全球化状况下的国际关系需要国际社会

受到一定限制, 原来对《规约》所列国际犯罪有普遍管

的合作, 尊重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 而为达到这一目标

辖权的国家在签署《规约》后, 这部分权力就要移交给

各主权国家就要作出牺牲, 让渡部分主权, 这样才能及

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将主权国家的行为纳入

时地使自己融入国际社会, 使自己在全球化过程中不

法院管辖权的事实是对绝对国家主权的挑战。另外,

至于落伍, 以实现更大的国家利益。

联合国针对一些国家的内战而建立的国际刑庭亦可说

其次, 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 是受到一定限制、制

明这一点。

此外, 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 还表现在随着时间

①参见王光亚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载《法制日报》1998年7月29日第4版。的推进, 在国际法内将会出现一些新分支, 如国际发展

②曾令良《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性突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述评》, 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 第152页。法、国际合作法等。

③杨宏山《干涉主权论、:绝对主权论与限制主权论》, 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3期, 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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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的, 而主权的制约者正是主权国家本身。只有国家自愿让渡部分主权的行为才是符合国际法的, 而在外力作用下被迫放弃或让渡部分主权则是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参与全球化的国际社会, 本身就要有一定的付出, 通过参加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缔结条约等形式, 让渡部分主权, 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国家自愿作出的, 因此是符合国际法的。但也应看到, 让渡主权的领域是有限的, 在一些较为敏感的国际安全、政治领域, 如核试验、核监控、削减武器等, 则应坚持主权的不可分割性。主权的让渡与否是以国家自身利益为前提的, 这与以前的主权观念相比有了变化。因为, 国际法中的主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的产物, 同国家一样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理解国际法中的主权要用历史和发展的眼光, , 。, , 随着社会的

再次, 全球化的发展, 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加上国际间交往的频繁, 在国际法领域内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 如国际环境法、国际发展法、国际合作法、第三代人权等。对这些问题的解决, 仅靠一国的力量是不行的, 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因为它们致力于保护的目标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而不是一国单方面的利益。而事实上, 我们今天讲的全球化和全球化挑战, 就是指立足于人类整体论和人类共同利益论的全球化。

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11期

它着眼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共性, 凸现人类的共同价值

与共同利益。这些反映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法新问题和法律制度如何规范将成为以后国际关系中谈判的焦点。但无论如何, 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首先应当遵守的。

最后, 全球化的发展, 使非国家行为体日益增多, 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 非国家行为体已在国际法的某些部门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对于某些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其作用不可忽视。如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法中的作用即可予以说明。但需要指出的是, , 。国家, 国家仍是国际, , 。那种强调非国家行为体而忽视国家在国际法中的作用是错误的。

总之, 对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法要以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去研究, 囿于传统的研究方法去研究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法, 不但不能促进全球化和国际法的发展, 只怕其作用可能适得其反。

[收稿日期:2000-04-20]

[责任编辑:邵 峰]

  ① 余敏友《:以新主权迎接新世纪的国际法学》, 载《法学评论》

2000年第2期, 第71页。

② 蔡拓《全球化与当代世界》:, 载《南开学报》1999年第6期, 第53页。

・学术动态・

中国南亚学会第六届代表大会在京举行

  2000年9月21~22日, 中国南亚学会第六届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来自全国各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研究南亚问题的专家、学者以及新闻单位的代表出席会议。南亚学会领导致开幕词并讲话, 学会副会长孙士海向大会作学会工作报告, 学会主要领导分别介绍、总结了各地区近年来开展学术活动的情况及南亚问题研究的成果。在代表大会上, 经过充分酝酿、讨论, 选出了中国南亚学会新一届领导及其成员。

新当选的会长孙培钧和常务副会长孙士海发表讲话, 充分肯定了几年来学会会员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不仅加

强了国内南亚问题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而且促进了中国与南亚国家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友好, 为我国的国际问题研究事业作出了贡献。今后, 南亚学会将进一步弘扬这种精神, 为促进中国与南亚国家的交流、合作与和平而努力。

印度驻华大使梅农以“印度对外政策和中印关系”为题作了精彩的演讲, 并回答了与会者提出的问题。与会代表就“中国与南亚国家关系”和“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等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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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问题研究

  

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

黄 世 席

  【内容提要】全球化作为目前国际上的一种主要潮流, 影响。全球化对国际法中的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一定的影响, 问题的产生。, 最主要的主体。

; , 中国矿业大学法律系讲师, 国际法硕士。(徐州 邮编:221008) F114. 41;DF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550(2000) 11-0028-06

  全球化对当代国际社会具有重大的影响已是不争

之事实。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 随着两极对峙的冷战时代的结束, 全球化浪潮汹涌而至, 人类真正进入了全球共存与竞争的全球化时代, 由此而出现了经济全球化、政治全球化、生态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等诸多全球化现象。不管人们是否喜欢它, 大凡一个明智

的人都不否定它的存在, 特别是在经济方面。

全球化不可避免地给法制带来冲击, 引起法制的变革甚至革命。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等现象的出现, 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方面的演变, 给世界政治、经济、文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由此而来的一系列新问题, 要求法律制度

作出回应, 予以调整和解决。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 也应对全球化问题作出反应。在国际法学领域的问题是, 全球化对于国际法究竟具有哪些影响? 国际法如何应对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关系? 本文仅对这一问题作初步探讨, 其目的在于抛砖引玉, 以引起共鸣。

映在国际经济法范围内, 全球化的影响表现在非国家行为体(含国际经济组织和跨国公司) 已越来越多地介入本属于主权国家内部管辖的事务

, 或者表现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国家经济主权的逐步被剥夺。而在非国家行为体中, 尤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跨国公司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为甚。

全球化促进了生产的全球分工, 在经济、贸易领域各国的联系程度较之以往更甚, 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 一些国际经济组织便借机将其“触角”延伸至成员国主权管辖的内部事务。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92年作出的关于前南斯拉夫在该组织地位的决定, 裁定南斯拉夫联邦已不复存在, 由其分裂的五个共和国为前南斯拉夫在该组织的财产和债务继承者。该决定与其说是裁定一个主权国家在该组织的成员资格, 不如说是决定和宣告一个主权国家是否存在。当一个国家处于内乱或武装冲突时, 并在该国境内少数民族或几个民族纷纷要求独立的情况下, 政府间国际组织通过审

一、国际经济法领域全球化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反—28

①周永坤《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 载《法学》1999年第

11期, 第9页。

②刘锦《:二十一世纪法学研究的一个新课题:法律全球化》, 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第139页。

  

查成员国地位的方式作出原国家消亡并作出承认新国

家的正式决定, 这在冷战之前实属罕见。以泰国为例, 东南亚金融危机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给其贷款以实行经济稳定计划, 但条件是由它监督泰国的财政预算, 要求泰国进行改革并实行企业私有化。再如韩国,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提供贷款帮其渡过金融危机, 但韩国必须接受的条件是:削减政府开支, 减少进口限制, 保证政府不干涉中央银行工作等。实质上这些国家的主权已受到了削弱。

另一个重要的经济组织是世界贸易组织。根据世贸组织规则, 世贸成员不得随意制订关税税则, 非关税措施的制订也要遵循相关规定, 成员国采取的技术标准和措施要顾及世贸组织有关协定并要有透明度, 等等。排他领地, 如20世纪90先入关、, , 如律师、金融、电信等行业, 其结果是由国家主权原则得出的国内独立权受到了侵蚀。

跨国公司作为国际经济活动的最主要的主体, 在全球化过程中其影响也不容忽视。当今跨国公司已经发展为影响和左右世界政治经济过程的实力强大的非国家行为主体, 它们的财力和能量甚至超过了一些中

小民族国家。全球化使跨国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减少运营风险而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最佳资源配置和生产要素组合, 这就需要到其他国家投资, 需要利用该国的土地和自然资源, 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资源配置能力和领土管辖权。经济全球化以跨国公司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基础, 如果主权国家为了保护本国民族经济而采取贸易保护措施, 其结局可能是跨国公司撤回投资, 把资本转移到有较小贸易障碍、能获得更大利益的地区。面对全球化和发展本国经济的强大压力, 主权国家不得不作出让步。但也应看到, 有些跨国公司甚至通过收买和培养代理人的方法插手主权国家的内政, 左右东道国的政治进程和经济政策走向。国际电报电话公司在1973年颠覆智利阿连德政府以及英国石油公司在1953年帮助推翻伊朗摩萨德政府中所起的作用即是很好的例子。可见, 跨国公司可能成为制约民族国家主权、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主权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协调好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的矛盾已成为

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11期

全球化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的国际经济运行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西方发达国家制订的。全球化时代需要发展中国家介入, 这样才能不致使其游离于国际经济运行规则之外, 才能使全球化真正具有全球意义。就当前而言, 相互依存态势深化和全球化进程主要外化为国际经济机制的广泛建构, 而参与国际经济机制不仅本身意味着国家不再能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愿望制定经济政策, 在对外经济行为中受有关规则的制约, 而且鉴于国际经济机制的体制和“游戏规则”均主要由西方国家决定, 发展中国家在参与机制的同时, , 传统的保护, 高新技术的发展使国家对其管理和控制越来越无能为力,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经济主权。而众多全球性经济问题, 如自然资源的日渐枯竭、跨国跨地区的灾害和饥荒、生态平衡等的解决都超越了个别或部分国家的主权能力范围, 迫使各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主权意识, 包括弱化“自由处置天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绝对主权思想, 以促进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实现。

二、国际环境法领域全球化的影响

  伴随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是生态的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大大提高了全球生产力和全球生产总量, 使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趋严重。许多生态环境问题早已超出国界而成为全球性问题, 例如酸雨、热带雨林锐减、物种保护、臭氧层保护、全球气候变暖、土地荒漠化, 等等。我们已生活在同一个生态圈里, 任何主权国家和个人都对全球生态环境享有权利, 但同时亦负有责任。这些全球问题的解决, 需要主权国家之间的利益协调, 需要一个新型的、跨国家的体制来解决, 因为主权国家的存在使国际体系呈割据状态, 各国政府间相互不停地竞争, 不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恰如哥伦

①曾令良《论冷战后时代的国家主权》:, 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第115页。

②杨小云《全球化、:新干涉主义和民族自决对国家主权的挑

战》, 载《现代国际关系》1999年第12期, 第19页。

③刘杰、黄仁伟《:试论国际机制下国家主权的可变性与适应性》, 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9年第1期, 第83页。

—29—

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

  

遗产, 有人提出应将其列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但这些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都是处在主权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财产, 如果列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势必造成国家主权与开发、管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法相冲突。如何协调便是一个迫切的问题, 也关系到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在以后的发展。

当代世界, 和平和发展是两大主题, 对广大的不发达国家来讲, 发展是主要的。全球化时代国际间的相互依存空前深化, 但国际机制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制定的, 发展中国家为了更有效地参与国际机制就要发展。发展并不是单方面的, 织的资助, , , 对广大的不发达国家来说, 在享受发展权的同时, 协调好发展本国经济与维护国家主权的矛盾是当务之急。

文化权最初为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确认, 其中包括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有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收益, 以及有权使其著作权受到保护等等。全球化时代, 以政治、经济、生态全球化为动力,

以高新技术如卫星通信、传真、电子邮件、跨国数据交换等为手段, 可将任一文化随时传播到不同文化的区域和人群中, 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在各地穿梭往来, 文化再也不是区域性、民族性而是全球性的了。而文化的全球化意味着从民族文化、地域文化向全球文化的转型。文化权再也不是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情。文化的全球化对文化主权提出了挑战, 如非洲、澳洲、美洲土著人所使用的语言种类锐减以及保留其本民族文化习俗的努力成效很小即可予以说明。而且有些传输文化的高新技术对国家主权的冲击不再仅仅表现在文化主权上了。以跨国数据流动为例, 由于其特殊性和重要性, 不可避免地要对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表现为搜集和处理国内外经济信息的能力) 、文化主权(表现为西方发达国家推行文化帝国主义而进行的文化扩张) 和信息主权(表现为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信息产业产生依赖性而丧失对本国信息

比斯和沃尔夫讲的那样“:在这个工业产值被视为国家政治权力中一项重大要素的世界体系当中, 我们不应期望政府会自愿地限制本国的生产率, 除非本国公民大规模中毒, 或者本国领土资源枯竭等威胁迫在眉睫。如果说全球性问题确实能刺激建立全球制度的话, 那么, 这种趋势有可能向更多地导致国际(也可能是超国家的) 调整方向发展, 随之而来的是国家主权和独立的

削弱。”

在国际环境法领域, 全球化的冲击, 或者说国家主权的削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方式:首先, 对内各国需

缩小国家主权权限以尽生态环境国际义务, 如各国需按不同要求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减少汽油用量等, 而这在纯粹国家主权观下完全是国家内部事务; 其次, 对外各国需服从跨国组织对全球公共资源的管理, 各国服从联合国的管理, 主权要求; 再次, 威; 最后, “地球村”意识以及全球化意识, 客观上也构成了对国家主权意

识的淡化和弱化。

三、国际人权法中全球化的影响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问题目前已由国内法发展到国际法领域, 并且已由第一、第二代人权发展到现在的第三代人权。全球化时代受其影响最深的便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发展权、文化权等。

全球化促进了国际间交往的频繁, 使人类的认识由分歧逐步走向一致。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 出现了一些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同时科技的发展, 使人类对一些天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开发成了可能。但对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天然财富和自然资源, 如国际海底、月球等外天体等, 应属于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所有的拥有地球“球籍”的个人都有“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因为全球化的价值体现的是全球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的提出丰富了国际法理论, 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开发应遵循哪些原则? 如何顾及无开发能力国家所享有的权利? 哪些资源可列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譬如,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划定的世界自然文化—30

①哥伦比斯、沃尔夫《:权力与正义》, 华夏出版社,1990年中文版, 第491页。

②李泊言《:绿色政治:环境问题对传统观念的挑战》, 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0年版, 第90~91页。

  

产业发展的主动权) 产生影响。文化权是一种人权, 其享有是以文化主权为前提的, 而文化主权是用以对抗“西方中心主义”的文化霸权、信息霸权的。在文化全球化时代, 坚持文化权、文化主权、捍卫本民族文化发展的同时, 如何建立国际文化新秩序, 已成为涉及国

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11期

输、渔业、农业、竞争到环境与科技发展政策; 从司法协助到内务合作政策; 从政治合作到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总之, 从内政到外交, 欧盟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或

③是排他的, 或是与成员国并存或混合的。而且, 在欧

盟内部, 主权也同时被严格划分了, 任何认为主权是体现于一国之内的、不可分割的、无限制的、排他的、永恒

④的公共权力的观念都过时了。

家主权的最新课题。

此外, 在人权领域, 国际人权机制自二战以后逐步形成就伴随着其超国家性的不断增强。进入90年代以来, 全球化突出, 国际人权问题也呈现出了国际人权机制对国家主权的侵蚀, 历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对一些国家人权状况的谴责是最典型的表现。尽管某些西方发达国家常常利用国际人权机制的超主权性来达到政治目的, 但由于它具有浓厚的道义色彩, 国家在人权②

难以避免的。

故欧盟的成立过程, 或欧洲一体化的形成过程, 包含了成员国逐步向一体化组织让渡或转移部分国家主权的过程。欧盟内这种国家主权的大范围深层次转移或让渡, , 而成员⑤

。成员国让渡部分主权, 并且不断有新的

四、  二战以后的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日益重

要, 联合国、欧盟等一大批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建立, 迎合了全球化趋势, 同时也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但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组织与以往的国际组织相比, 权力更大, 对国家主权的侵蚀和制约也更强烈。

全球化导致国际间人员交往的频繁, 产品的生产、流通跨国化, 由此而产生的国际争端也较多。经济全球化、生态全球化必然带来政治全球化, 一些全球性的政治问题, 如维护全球和平、可持续发展、跨国犯罪控制、国际政治冲突等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球社会的共同努力, 其结果便是发育出区域性的超国家政治组织和全球性的政治组织, 如欧洲联盟、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等, 其中尤以欧盟、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法的冲击为甚。

欧盟从20世纪50年代只涉及个别部门的煤钢共同体, 到50年代后期包括整个经济领域的经济共同体, 到目前已拓展至非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的欧洲联盟。在欧盟形成过程中, 成员国在接受《巴黎条约》、《单一欧洲法令》《、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阿姆斯特丹条约》时, 由最初把一部分经济主权让与欧共体, 发展到最后把部分政治主权让与欧盟, 在许多领域由欧盟行使过去属于国家的主权权利:从关税、贸易到整个商业政策; 从劳动就业、人员流动到社会福利政策; 从运

国家要求加入欧盟, 在于它能更好地体现或实现成员国的根本利益, 或者说, 实现成员国单独所不能实现的利益。因此, 欧盟成员国主权向欧盟的部分让渡, 可以说首先是国家主权意志的体现。

冷战结束以来, 全球化显示出强盛劲头, 以联合国名义派出的维和部队的干涉行动大量增加。其原因在于原来被东西方对抗所掩盖的宗教矛盾、地区矛盾和民族矛盾都凸现出来, 武装冲突和战争日益升级。尽管这并没有违反《联合国宪章》, 但冷战后的表现是联合国越来越多地介入成员国国内的武装冲突, 部分地取代了主权国家处理这类事务的权力。如针对库尔德人与伊拉克政府的冲突, 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 先后在伊拉克设立了安全区和禁飞区;1993年安理会又通过了对波黑塞族实施空中打击的决议。在索马里内战、南斯拉夫境内民族纠纷以及卢旺达部族冲突等国家的内部武装冲突中, 或多或少都有联合国秘书长或特使的斡旋和维和部队维持秩序。在一些主权国家如柬埔寨, 联合国维和部队的职权范围比历次维和部队的职权都要广泛, 超出了单纯的维持和平部队的使命,

①程卫东《跨国数据流动对国家主权的影响与对策》:, 载《法学》

1998年第2期, 第22页。

②刘杰、黄仁伟《:试论国际机制下国家主权的可变性与适应性》, 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9年第1期, 第84页。

③曾令良《论冷战后时代的国家主权》:, 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第116页。

④[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 中国编译出版社

,1998年版, 第434页。

(社⑤戴炳然《欧洲一体化中的国家主权问题》:, 载《复旦学报》

科版) 1999年第1期, 第40页。

—31—

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

  

变成了掌握当地军事、外交、财政、治安、情报大权的实际上的最高权威。在经济方面, 安理会从1990年起, 先后决定对伊拉克、南斯拉夫等一些国家实施经济制裁, 侵犯了这些国家的主权, 因为它剥夺了这些国家发展经济、改善本国人民生活的权力。这些国家, 尽管从国际法意义上讲仍是完全主权的国家, 但它们的主权或多或少都受到削弱甚至侵害, 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六、结束语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 全球化对国际法必然要有一定的影响, 这是不言而喻的。关键在于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对国际法如何认识。笔者认为, 在全球化的过程中, 在处理全球化与国际法的关系时, 要坚持以下几点:

首先, 国际法调整的国际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全球化对国家的影响, 尤其是对主权的冲击最为显著。力, , 或被侵, , , 也就意味着坚持主权、物和发生的事件享有排他

五、国际刑法领域全球化的影响

  全球化加速了各国之间的联系, 同时也带来了一

些新的问题, 如跨国商业犯罪、贩毒、恐怖主义等。这些问题早已超出国界, 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国, 际刑事法院规约》可予以说明。

的、最高的管辖权。我们应坚持各主权国家进行国际国际犯罪现象《国交往必须遵循“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侵犯”、际刑事法院规约》《规约》规定设立的国际刑事“互不干涉”的基本准则。法院对《规约》所列罪行享有普遍性、强制性的管辖权。绝对主权理论在历史上有过巨大的促进作用, 对但《规约》规定的这种管辖权不是以国家自愿接受法院二战以后广大亚非拉民族国家捍卫自主权、维护民族管辖权为基础, 而是在不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 对非缔

独立也具有一定的屏障和保护作用。然而, 随着全球

约国的义务作出规定:这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 不符合

化的发展, 各个民族国家的发展都被纳入了国际性、世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规约》还规定检察官

界性的轨道, 国家绝对主权理论也逐渐显露出其局限

享有自行调查权, 而且赋予个人、非政府组织、各种机

性。一方面, 全球化给各国带来了空前的机遇; 另一方

构指控国家公务员和军人的权利。这种启动程序将个

面, 全球化也制约着各国的发展, 极大地影响着全球的

人和非政府组织的意志置于国家主权之上, 将很有可

政治、经济和文化关系, 两者处于互动之中。也就是, ②

能成为干涉别国内政的工具。该《规约》一旦生效,

全球化对国家绝对主权学说提出了挑战, 在全球化风

据其建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将成为全球第一个真正统一

起云涌、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社会正在形成的过程中, 那

的刑事法院, 尽管它的管辖权只限于灭绝种族罪、反人

种将国家利益仅仅局限于强调维护自己的安全、经济

类罪、战争罪、侵略罪, 但它的主要矛头无疑针对国家

和政治利益, 已经不符合国际社会发展的现实和趋势

及其权力者, 签署、批准规约的成员国意味着其主权要③

了。因此, 全球化状况下的国际关系需要国际社会

受到一定限制, 原来对《规约》所列国际犯罪有普遍管

的合作, 尊重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 而为达到这一目标

辖权的国家在签署《规约》后, 这部分权力就要移交给

各主权国家就要作出牺牲, 让渡部分主权, 这样才能及

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将主权国家的行为纳入

时地使自己融入国际社会, 使自己在全球化过程中不

法院管辖权的事实是对绝对国家主权的挑战。另外,

至于落伍, 以实现更大的国家利益。

联合国针对一些国家的内战而建立的国际刑庭亦可说

其次, 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 是受到一定限制、制

明这一点。

此外, 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 还表现在随着时间

①参见王光亚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载《法制日报》1998年7月29日第4版。的推进, 在国际法内将会出现一些新分支, 如国际发展

②曾令良《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性突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述评》, 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 第152页。法、国际合作法等。

③杨宏山《干涉主权论、:绝对主权论与限制主权论》, 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3期, 第21页。

—32—

  

约的, 而主权的制约者正是主权国家本身。只有国家自愿让渡部分主权的行为才是符合国际法的, 而在外力作用下被迫放弃或让渡部分主权则是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参与全球化的国际社会, 本身就要有一定的付出, 通过参加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缔结条约等形式, 让渡部分主权, 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国家自愿作出的, 因此是符合国际法的。但也应看到, 让渡主权的领域是有限的, 在一些较为敏感的国际安全、政治领域, 如核试验、核监控、削减武器等, 则应坚持主权的不可分割性。主权的让渡与否是以国家自身利益为前提的, 这与以前的主权观念相比有了变化。因为, 国际法中的主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的产物, 同国家一样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理解国际法中的主权要用历史和发展的眼光, , 。, , 随着社会的

再次, 全球化的发展, 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加上国际间交往的频繁, 在国际法领域内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 如国际环境法、国际发展法、国际合作法、第三代人权等。对这些问题的解决, 仅靠一国的力量是不行的, 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因为它们致力于保护的目标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而不是一国单方面的利益。而事实上, 我们今天讲的全球化和全球化挑战, 就是指立足于人类整体论和人类共同利益论的全球化。

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11期

它着眼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共性, 凸现人类的共同价值

与共同利益。这些反映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法新问题和法律制度如何规范将成为以后国际关系中谈判的焦点。但无论如何, 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首先应当遵守的。

最后, 全球化的发展, 使非国家行为体日益增多, 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 非国家行为体已在国际法的某些部门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对于某些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其作用不可忽视。如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法中的作用即可予以说明。但需要指出的是, , 。国家, 国家仍是国际, , 。那种强调非国家行为体而忽视国家在国际法中的作用是错误的。

总之, 对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法要以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去研究, 囿于传统的研究方法去研究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法, 不但不能促进全球化和国际法的发展, 只怕其作用可能适得其反。

[收稿日期:2000-04-20]

[责任编辑:邵 峰]

  ① 余敏友《:以新主权迎接新世纪的国际法学》, 载《法学评论》

2000年第2期, 第71页。

② 蔡拓《全球化与当代世界》:, 载《南开学报》1999年第6期, 第53页。

・学术动态・

中国南亚学会第六届代表大会在京举行

  2000年9月21~22日, 中国南亚学会第六届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来自全国各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研究南亚问题的专家、学者以及新闻单位的代表出席会议。南亚学会领导致开幕词并讲话, 学会副会长孙士海向大会作学会工作报告, 学会主要领导分别介绍、总结了各地区近年来开展学术活动的情况及南亚问题研究的成果。在代表大会上, 经过充分酝酿、讨论, 选出了中国南亚学会新一届领导及其成员。

新当选的会长孙培钧和常务副会长孙士海发表讲话, 充分肯定了几年来学会会员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不仅加

强了国内南亚问题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而且促进了中国与南亚国家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友好, 为我国的国际问题研究事业作出了贡献。今后, 南亚学会将进一步弘扬这种精神, 为促进中国与南亚国家的交流、合作与和平而努力。

印度驻华大使梅农以“印度对外政策和中印关系”为题作了精彩的演讲, 并回答了与会者提出的问题。与会代表就“中国与南亚国家关系”和“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等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沈默)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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