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
(自然人独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李**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于2008年 月制定并签署本公司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铁矿石洗选、铁精粉销售.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股东(出资人)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五条、 股东姓名:
李**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股东出资情况
第六条、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日期
李** 货币 500万元 100% 年 月 日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
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出资人)是本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更换董事、监事、经理,决定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6、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彌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出资人)担
任,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3、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6、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监事、经理及其报酬事
项.
8、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9、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0、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事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出资人)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是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出资人)委派,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出资人)委派,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当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三条、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任职,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
动用工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
股东.
第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 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
解散;
5、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 宣告破产.
第十九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需要或者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股东.
第二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股东《出资人》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一份、公司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自然人独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李**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于2008年 月制定并签署本公司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铁矿石洗选、铁精粉销售.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股东(出资人)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五条、 股东姓名:
李**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股东出资情况
第六条、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日期
李** 货币 500万元 100% 年 月 日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
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出资人)是本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更换董事、监事、经理,决定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6、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彌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出资人)担
任,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3、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6、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监事、经理及其报酬事
项.
8、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9、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0、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事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出资人)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是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出资人)委派,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出资人)委派,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当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三条、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任职,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
动用工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
股东.
第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 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
解散;
5、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 宣告破产.
第十九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需要或者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股东.
第二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股东《出资人》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一份、公司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