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哥本哈根举行的全球气候变化会议上,中国政府做出庄严承诺:2020年之前把“碳强度”(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在2005年水平上减少40%~45%。联合国气候变化秘书处发言人称,中国的承诺对解决全球关注的气候变化问题是“巨大的士气助推器”。 2009年11月26日,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在巴西访问时表示:“碳市场、碳排放、碳金融、碳汇、碳元、碳循环……,对这些新名词,要认真研究,使中国从一个碳排放大国转为一个碳资源大国。”而在稍早前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15次领导人会议上,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曾就“发展低碳经济”、研发和推广“低碳能源技术”、“增加碳汇”、“促进碳吸收技术发展”提出政策建议。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发展低碳经济,业已引起中国高层的高度关注。同时也意味着中国已经开始进入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新时代。 开征碳税路线图 碳税(carbon tax)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课征的税收。碳税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碳税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今后我国将把“碳强度”减排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具体细则有望于2010年出台。 日前,财政部财科所碳税课题组对开征碳税及相关问题的建议报告已经上报国务院相关部委,碳税开征时间表或因应中国政府对外宣布的最新承诺和严峻的环保形势而提前推出。财政部的具体建议是,作为碳税开征前的准备,2010年对资源税进行改革,由过去的从量计征改为从量与从价计征、并适当提高有关化石燃料税费率,理顺我国资源和能源的价格形成机制。2012~2013年择机开征碳税。资源税改革后,由于需要有一段时间来消化能源价格上涨的影响,因此需要这样一个过渡期。据测算,资源税改革后,煤炭价格将上升23.1%,消费量同时减少6.9%。在开征碳税的同时,为因应二氧化硫、废水等排放的环境保护要求,在2014年或之后可考虑出台新的环境税政策。环保部建议,在碳税开征之前的3到4年,应先公布碳税实施日程和税率,供企业和消费者在投资时考虑。 关于税额税率,财政部财科所碳税课题组和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均建议,碳税开征初始阶段,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课征10元税费,其后逐年提高至每吨100元。而商务部表现的较为谨慎,担心开征碳税较早或税额较高,会对中国经济增长造成冲击,不利于经济复苏。但对于民众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暂不征税,人们没有异议。环保部建议,对石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料等能源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征收标准依该能源的含碳量而定。同时,设立不同税种以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对使用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电力以及热电联供系统产生的热、电资源的企业实施富有吸引力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中国政府公布的计划,今后通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核电建设等行动,到202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将达到15%左右;通过植树造林和加强森林管理,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 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乐观的估计,我国从2028年开始碳排放会出现零增长,到2036年则会出现负增长。 碳税的经济效应 国家发改委能源所近日发布的《2050中国能源和碳排放报告》中称,如果考虑中国减少进口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以及减少国内对能源产业的投资而增加对一些新兴产业投资所带来的效果,征收碳税对GDP带来的损失非常有限,甚至可能带来正面影响,对抑制能源价格也将产生积极作用。从各能源品种、各部门对终端能源需求总量减少的贡献量来看,煤炭的贡献量居各种能源之首,其次是油品、热力和电力;工业部门对减少能源需求的贡献最大,其次是交通、民用、服务和农业。据相关部门测算,开征碳税10年内,对GDP的影响大概在0.4%左右,这一影响随后将趋缓,碳税的减排效果将会达到20%。 如果按照目前建议的碳税征收税率每吨10元,1吨煤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为2吨,即意味着1吨煤炭增加20元的价格。较低的碳税税率,对相关企业影响不会太大,甚至远远低于与之配套的资源税调整后的影响。比如,在石化行业,瑞信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如果中国政府明年对石油征收3%~5%资源税,预计每征收1%资源税,将令中海油和中石油每股盈利减少1.6%;中石化则减少1.4%。若税率为5%,上述3家企业盈利将分别减少10%、11%和9%。 在实际操作层面,在开征碳税的同时,可考虑采取一些配套的税收优惠和激励措施。现实中,欧洲诸国在开征碳税的同时,往往辅之以降低企业所得税和对新能源产业提供巨额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使整个税收收入保持相对不变。通过将税收用于削减其他扭曲性的税收,以减少税收的交易成本,在注重效率同时考虑再分配效应,减少对国民经济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碳税设计应保持“中性”原则,总体上应该是有增有减的,税收总额不应因碳税的开征而有较大的变动。绝不能把征收碳税作为变相敛钱的工具。
在哥本哈根举行的全球气候变化会议上,中国政府做出庄严承诺:2020年之前把“碳强度”(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在2005年水平上减少40%~45%。联合国气候变化秘书处发言人称,中国的承诺对解决全球关注的气候变化问题是“巨大的士气助推器”。 2009年11月26日,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在巴西访问时表示:“碳市场、碳排放、碳金融、碳汇、碳元、碳循环……,对这些新名词,要认真研究,使中国从一个碳排放大国转为一个碳资源大国。”而在稍早前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15次领导人会议上,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曾就“发展低碳经济”、研发和推广“低碳能源技术”、“增加碳汇”、“促进碳吸收技术发展”提出政策建议。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发展低碳经济,业已引起中国高层的高度关注。同时也意味着中国已经开始进入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新时代。 开征碳税路线图 碳税(carbon tax)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课征的税收。碳税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碳税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今后我国将把“碳强度”减排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具体细则有望于2010年出台。 日前,财政部财科所碳税课题组对开征碳税及相关问题的建议报告已经上报国务院相关部委,碳税开征时间表或因应中国政府对外宣布的最新承诺和严峻的环保形势而提前推出。财政部的具体建议是,作为碳税开征前的准备,2010年对资源税进行改革,由过去的从量计征改为从量与从价计征、并适当提高有关化石燃料税费率,理顺我国资源和能源的价格形成机制。2012~2013年择机开征碳税。资源税改革后,由于需要有一段时间来消化能源价格上涨的影响,因此需要这样一个过渡期。据测算,资源税改革后,煤炭价格将上升23.1%,消费量同时减少6.9%。在开征碳税的同时,为因应二氧化硫、废水等排放的环境保护要求,在2014年或之后可考虑出台新的环境税政策。环保部建议,在碳税开征之前的3到4年,应先公布碳税实施日程和税率,供企业和消费者在投资时考虑。 关于税额税率,财政部财科所碳税课题组和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均建议,碳税开征初始阶段,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课征10元税费,其后逐年提高至每吨100元。而商务部表现的较为谨慎,担心开征碳税较早或税额较高,会对中国经济增长造成冲击,不利于经济复苏。但对于民众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暂不征税,人们没有异议。环保部建议,对石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料等能源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征收标准依该能源的含碳量而定。同时,设立不同税种以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对使用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电力以及热电联供系统产生的热、电资源的企业实施富有吸引力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中国政府公布的计划,今后通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核电建设等行动,到202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将达到15%左右;通过植树造林和加强森林管理,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 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乐观的估计,我国从2028年开始碳排放会出现零增长,到2036年则会出现负增长。 碳税的经济效应 国家发改委能源所近日发布的《2050中国能源和碳排放报告》中称,如果考虑中国减少进口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以及减少国内对能源产业的投资而增加对一些新兴产业投资所带来的效果,征收碳税对GDP带来的损失非常有限,甚至可能带来正面影响,对抑制能源价格也将产生积极作用。从各能源品种、各部门对终端能源需求总量减少的贡献量来看,煤炭的贡献量居各种能源之首,其次是油品、热力和电力;工业部门对减少能源需求的贡献最大,其次是交通、民用、服务和农业。据相关部门测算,开征碳税10年内,对GDP的影响大概在0.4%左右,这一影响随后将趋缓,碳税的减排效果将会达到20%。 如果按照目前建议的碳税征收税率每吨10元,1吨煤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为2吨,即意味着1吨煤炭增加20元的价格。较低的碳税税率,对相关企业影响不会太大,甚至远远低于与之配套的资源税调整后的影响。比如,在石化行业,瑞信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如果中国政府明年对石油征收3%~5%资源税,预计每征收1%资源税,将令中海油和中石油每股盈利减少1.6%;中石化则减少1.4%。若税率为5%,上述3家企业盈利将分别减少10%、11%和9%。 在实际操作层面,在开征碳税的同时,可考虑采取一些配套的税收优惠和激励措施。现实中,欧洲诸国在开征碳税的同时,往往辅之以降低企业所得税和对新能源产业提供巨额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使整个税收收入保持相对不变。通过将税收用于削减其他扭曲性的税收,以减少税收的交易成本,在注重效率同时考虑再分配效应,减少对国民经济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碳税设计应保持“中性”原则,总体上应该是有增有减的,税收总额不应因碳税的开征而有较大的变动。绝不能把征收碳税作为变相敛钱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