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十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三十一条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
(一)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三)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
(四)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五)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审计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包括:
(一)办理紧急事项的;
(二)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对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
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出示专项审计调查的书面通知,并说明有关情况;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
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送达审计文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以其他方式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或者见证人证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其他方式送达的,以签收或者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审计机关的审计文书的种类、内容和格式,由审计署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五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
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五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教育审计工作的通知
一、创新机制,推动教育审计深入发展
1.树立科学的审计理念。积极发挥教育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保障教育经济活动健康运行。充分体现教育审计“预防、揭示、抵御”违法违纪问题,完善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作用。
2.提高审计工作质量。认真执行《高校内部审计指南》,建立规范的内审工作机制,促进教育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3.加大审计工作创新力度。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现代内部审计发展动向,在内部审计机制、审计方式、审计技术以及审计管理模式等方面积极开展探索和实践,推动教育审计工作深入发展。
二、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1.要充分认识加强教育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提升队伍整体水平。把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审计队伍作为一项固本强基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2.审计人员要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要做到爱业、敬业、专业、精业。要恪尽职守,廉洁自律。要坚持知识更新,努力掌握专业技能。要加强沟通、协调等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3.根据教育部17号令和审计署4号令的规定,认真落实内审人员岗位资格制度,抓好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工作。实行自学与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进一步增强审计能力。
三、突出重点,强化关键领域重点环节审计
1.切实做好专项资金审计。继续加强对“义务教育保障机制”、“985工程”、“211工程”、重大对外投资、合作办学、教育收费、科研经费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认真开展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各高校要将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列为年度常规工作。通过审计,增强执行预算的严肃性,促进依法理财、科学分配资金,控制支出、减少结余、勤俭办学。
3.继续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工作合力。加大在重大经济决策及效果、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及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审计力度,促使领导干部行使权力与履行经济责任紧密衔接。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促进科学决策,推进依法治教,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的作用。
4.深入开展基建项目全过程审计。切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要求,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将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进一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基建项目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
5.加强内部控制审计。根据教育经济和管理活动特点,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进一步促进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6.积极开展绩效审计。深入进行绩效审计操作办法和指标评价体系的研究,结合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审计及经济责任审计等,从提升管理水平、避免损失浪费等方面入手,找出管理、决策、效益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推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建立绩效管理机制。
7.做好审计调查。围绕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中心任务,结合实际,展开专项调查,及时发现和反映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更好地为宏观决策服务。
8.加大对教育审计工作的指导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内审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内审工作的指导,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广东省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部门、本单位或下属部门、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条 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行之有效;
(二)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的设置、财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本部门、单位业务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对会计凭证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记账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 对会计账簿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第七条 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和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是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四)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五)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 对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十条 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的提取,以及部门、单位设置的其他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的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 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内部监控不到位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租用、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固定资产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实是否相符;
(四)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五)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 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或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进行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三条 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遗漏、隐瞒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状况;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
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以及根据部门或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的财务绩效分析指标是否恰当、有效。
广东省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部门、单位固定资产增减、使用和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应根据固定资产的非经营性和经营性等不同的管理和使用方式,确定不同的审计内容。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
(二) 是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增减的可行性论证、审批、核算、产权登记和清查、效益考核等制度;
(三) 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或出租等管理制度;
(四) 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科学规范、合理有效。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增加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年度计划,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二) 大型设备、仪器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实施招标采购;
(三) 按照购置、投入、捐赠等不同方式对新增固定资产的确认、计价、账务处理是否准确、合规。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减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二) 投资转出、出售、出租、捐赠等固定资产审批手续是否合法,作价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三) 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认定程序和原因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八条 对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折旧计提的范围是否合规;
(二) 折旧方法和折旧额计提是否准确、合规;
(三) 作价投入和转出等非正常增减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真实、合规。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结存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监盘固定资产的实存,审核账、卡、物是否相符,审查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二) 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
(三) 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计算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年平均余额/年平均总人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总值/年固定资产平均余额)、固定资产闲置率(当年闲置固定资产总值/年固定资产平均余额)等;
(二) 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即根据固定资产账、卡等资料,分析统计各类固定资产的比重和结构变化,从而评价固定资产配置和使用的优劣情况。
在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和结构情况时,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设计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 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 固定资产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
(三) 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卡和增减审批单;
(四) 固定资产定期盘存表和变动或调整明细表;
(五) 与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在对实行计算机应用系统管理固定资产的单位及部门进行审计时,应要求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硬件设施等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应实地核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记录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和完整。
广东省教育系统合同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教育系统的合同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是,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签定的经济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审计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合同的起草、签订、执行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合同审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遵循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合同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二) 大宗物资、仪器、设备、材料以及教材、图书等的买卖、租赁合同;
(三) 各类技术开发、转让、咨询与服务合同;
(四) 委托管理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等。
第六条 合同审计根据需要可进行签约前、签约中和签约后审计。
第七条 签约前审计主要内容:
(一)项目是否列入单位年度计划,资金是否落实;
(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标,承办部门有无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
(三)订立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四)订立的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准确,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质保、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是否清楚、明确;
(五)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时,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解决,以及在何地解决等是否有约定。
第八条 签约中审计主要内容:对合同条款特别是专用条款进行复核,对签约现场议定的条款进行监督等。
第九条 签约后审计主要内容:
(一)对合同执行期间所发生的项目内容和价格变更进行审核和确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进行;
(二)对项目验收工作的审计监督:
1.参与验收的部门是否齐全; 2.验收工作是否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进行。
(三)有关售后服务的条款是否得到履行,是否有专人跟踪落实。
第十条 合同审计属常规审计监督,一般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结束可直接签署审计意见。
第十一条 合同审计程序:
(一)各业务承办部门送达合同文本到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二)审计机构收到合同文本后,应核对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材料不全的,暂不予受理,所报合同初稿及相关材料退回业务承办部门,待材料补齐后再行审计;
(三)受理合同后,审计部门应及时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对重大或者特殊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可以事先通知审计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参与合同主要协议条款的商谈。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在进行合同审计时,发现违反规定的,通知业务承办部门处理,在处理之前,相关部门不得加盖合同用章,已签订的,暂停合同的履行。
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我省教育系统各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装饰、安装,道路、绿化、运动场地、通信及网络等工程)。
其资金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单位自筹、接受捐赠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
第六条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已立项建设项目的决策程序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合法、完整和科学性进行的审查与评价。其主要内容有:
(一)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项目是否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分析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功能以及投资规模是否符合本部门、本单位的规划与实际需求。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真实性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检查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本部门、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总体规划;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是否客观、真实。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整性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对资源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办学效益做出分析等。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科学性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参与可行性研究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机构的资质及论证专家的专业结构和资格;检查拟建项目与类似已建成项目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和投资预算的对比情况等。
(五)资金来源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资金筹措的安排是否合理,投资估算是否准确,资金能力分析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本部门、本单位的资金能力等。
(六)项目决策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决策程序是否民主、科学,是否在多方案比较选择的基础上进行决策,有无违反决策程序或出现决策失误的情况等。
第七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其主要内容有:
(一)勘察管理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委托勘察的范围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检查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单位,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问题;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检查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因有意违反招投标程序而导致的串标问题;检查投标单位有无超越其资质等级范围或借用其他勘察单位名义投标的情况;检查招投标结果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选择勘察单位不当而导致的委托风险。
(二)设计管理的审查与评价
⒈委托设计与招投标管理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委托设计的范围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检查是否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问题;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检查招投标的程序、方式以及评价定标的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⒉设计方案选定的审查与评价。检查设计方案的选定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经过招标竞争或多方案评选优化确定;设计方案是否体现了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方案可行的要求;选定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确定的标准和规模。
⒊初步设计管理的审查与评价。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和批准的内部控制,执行是否有效;检查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及估算;检查初步设计质量是否符合决策要求,项目是否齐全,设计标准、装备标准是否符合预定要求;检查概算编制是否准确,方案比较是否全面,经济评价是否合理;检查设备投资是否合理,主要设备价格是否符合当前市场价格;检查修正概算的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检查修正概算审批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检查是否及时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初步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⒋施工图设计管理的审查与评价。检查施工图设计是否贯彻了限额设计的要求,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原则、范围、内容、项目及投资额进行,有无施工图预算超概算的情况;检查施工图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项目进度的影响,有无因设计图纸拖延交付而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检查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的情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的修改情况;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第八条 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征地、拆迁,施工组织、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等各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的审查与评价。其主要内容有:
(一)征地、拆迁等经济活动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征地报批程序是否合法,征地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征地补偿费用是否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检查是否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理;检查通路、通水、通电和平整场地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理。
(二)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⒈施工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检查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行为;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检查报价方式是否合理,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重点检查工程量计算、单价套用、税费计取是否合理、准确;综合单价计算是否合理、准确;检查开标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分析和比较,是否对施工组织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评价;检查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⒉监理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检查招标公告中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检查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准确表述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检查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评标标准是否公正,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⒊主要材料和设备招投标审查与评价。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招标材料、设备的清单和技术要求是否齐全;检查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评标标准是否合理;检查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⒋分包工程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检查总包单位是否有故意违反招投标程序,恶意串标行为;检查评标标准是否公正,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施工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的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认定以及索赔事项的核实等各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其主要内容有:
(一)主要隐蔽工程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预埋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等是否与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一致;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工艺规范,是否与所采用的图集相符;实际用料的材质、规格和消耗量是否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一致等。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厂家、规格、单价是否与招标文件相符;
对于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厂家、规格、单价的,是否采用了询价方式采购;对技术含量高、投资较大的主要材料、设备,是否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三)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分析由此对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检查施工单位填报并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月度工程价款结算书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符;检查工程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审核计价方式是否与投标报价一致。
(四)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设计变更的程序是否合理、合规,分析变更理由是否充分;检查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分析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检查施工签证的内容的真实性,是否为施工图预算未包括的内容;检查施工签证反映的事项是否准确,涉及工程量核算的计算式及图纸是否完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规范。
(五)索赔事项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事项是否真实,是否实际发生;检查索赔的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检查索赔的证据是否真实,各类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
第十条 竣工决算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同履行、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项目决算等各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其主要内容有:
(一)工程验收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竣工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专业结构和分工是否合理;检查建设工程项目验收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检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的监理资料和施工技术资料是否完整、规范;检查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二)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检查工程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能否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防止弄虚作假、高估冒算;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增减项目及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项目单价是否准确、合理;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检查合同报价中未做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
检查按规定需送财政部门审核的项目结算是否送审,在送审前是否依次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审计机构审核。
(三)工程决算的审查与评价
⒈竣工决算报表的审查与评价。检查竣工决算编制的条件是否具备;竣工决算报表的填制是否齐全,勾稽关系是否正确,账表是否一致;决算说明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
⒉项目投资及预算(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检查有无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分析资金不到位的原因及其影响;核实预算(概算)总投资和实际投资完成额,重点检查调整预算(概算)是否合规,决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的核算是否真实,待摊投资支出内容和分摊办法是否合规;考核建设项目完成投资是否超概算,如有超概算的情况应核实其金额并分析产生的原因,检查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⒊交付使用资产的审查与评价。检查交付的资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有无资产流失问题;检查交付使用资产的工程核算是否准确。
⒋结余资金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及剩余材料、设备等物资的真实性和处置情况,包括核实库存设备、专用材料账实是否相符;检查银行存款余额是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等,库存现金数额是否与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相符,有无“白条”抵库现象;检查应收、应付款项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是否进行清理,有无虚列往来账隐瞒、转移、挪用结余资金的行为;检查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承包商在工程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对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合同、协议的审计按照《广东省教育系统合同审计实施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时,可根据不同阶段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以下主要资料:
(一)投资立项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教育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及地方政府有关法规;本部门、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文件。
(二)勘察设计阶段:委托勘察和设计的管理制度;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及估算;设计所需的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地质资料、技术方案、能源管网资料、环保资料、概预算编制原则、计价依据等基础资料;勘察和设计招标投标资料;勘察和设计合同;设计方案审查及批准制度;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准制度;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商往来函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修正概算审批制度;施工图会审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经会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施工准备阶段:征地、拆迁协议;招标管理制度;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文件;标底
文件或施工图预算;投标文件和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投标保函;开标记录和开标鉴证文件;评标记录和定标记录;中标通知书;专项合同书及其各项支撑材料等;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施工阶段: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及投标文件;与工程有关的专项合同;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有关资料;会议纪要等。
(五)竣工验收阶段: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合同和勘察报告;设计合同和施工图、竣工图;国家颁发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工程招投标的有关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图交底和会审会议纪要;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工程价款支付文件;工程索赔文件;工程结算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予以审计的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审计机构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资金起点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当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内部审计资源和项目的实际情况,既可以进行项目全过程的审计,也可以对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专项审计;既可由审计机构独立实施,也可由审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利益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构成犯罪的,提出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一)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资金不落实或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
(二)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标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现场签证资料不实的;
(四)工程结算未经审计采取各种办法擅自办理结算以及工程结算,高估冒算或重复结算的;
(五)超付工程进度款;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转移、挪用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
(六)有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为促进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开展,各教育部门和单位对审计机构和人员应给予积极支持。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以及具体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按项目结算审减额的适当比例给予奖励。
广东省教育系统经济效益审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经济效益审计,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部门、本单位或下属部门、单位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并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的行为。主要包括对各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及校办产业的经济效益审计。
第三条 经济效益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宏观效益与微观效益相结合;
(二)近期效益与长远效益相结合;
(三)直接效益与间接效益相结合;
(四)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
(五)技术先进性与经济合理性相结合。
第四条 经济效益审计应以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的真实、合法性审计为基础。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教育资金效益审计。对各种教育经费、专项资金的论证、决策、安排、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其效益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二)财产物资效益审计。对各类财产物资的购置、管理、使用和报废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对其效益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六条 学校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资金效益审计。对学校教育经费、专项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其效益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二)学校财产物资效益审计。对学校的校舍、教学设备、实验仪器、图书资料、体育器材、办公用品、医药用品及其他财产物资的购置、管理、使用和报废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对其效益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七条 校办产业和其他独立核算单位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决策、计划审计。审查单位生产经营决策的程序、方法、结果以及经营目标和方案,评价经营决策是否适应市场经营变化的要求;审查人、财、物的利用是否达到最优组合;审查经营计划、利税计划目标、产量指标等是否可行;审查、分析和评价经营计划的合理性、先进性;
(二)销售、利润审计。审查销售收入与往年相比是否上升,与投资规模相比是否适应;产品是否适销对路,有无库存积压现象;销售费用在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是否合理;销售合同履约情况是否良好;当年实现的利润是否完成主管单位核定的指标,应上缴的利润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利润分配是否合理;
(三)投资决策和投资效益审计。审查投资项目是否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并经过集体讨论,是否建立严格的决策程序;审查投资效益情况并分析其效益优劣的原因;
(四)资金利用效果审计。审查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等指标,分析评价单位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
(五)成本费用管理效益审计。审查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分析评价成本费用升降的原因;审查成本中各要素所占的比重及变动情况;评价成本、费用控制方法是否有效;
(六)物资管理效益审计。审查采购计划的合理性及批量进货的经济性;审查采购物资的品种、质量、价格、数量以及进货渠道,评价物资采购成本;审查物资的验收、入库、出库、发放、使用手续是否健全,管理是否严格,是否做到物尽其用;审查物资储备是否实行了定额管理,制定的定额是否合理,有无超储积压情况;物资报废及损失是否按规定管理。
第八条 审计机构进行经济效益审计时,可参考财政部和广东省有关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针对不同的审计事项,结合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科学、合理的经济效益审计评价指标。
第九条 在实施经济效益审计工作前,审计机构可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自我评价工作。
第十条 审计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综合经济效益审计,也可以进行专项经济效益审计。
广东省教育系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教育系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活动,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且在一定金额之上的经济行为,具体包括建设工程材料、教学科研设备、各类办公设备、图书教材资料、后勤生活物资、各种用品用具及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的采购;各类基建、维修、网络等工程和后勤(园林绿化、卫生保洁、设施维护)等服务的采购。
属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审计,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部门、单位的物资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严格按照有关经济法规办事,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供需双方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 物资(工程、服务)采购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 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前期准备工作审计:
1.采购项目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2.项目是否列入年度采购计划及资金落实情况;
3.对重大采购项目审计机构应直接参与市场调查。
(二)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文件审计:
1.招标人是否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招标邀请书;
2.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有关评标要求及评标标准的合理性、规范性;
3.招标文件与招标通知书的一致性;
4.标底的确定依据、标准和计价原则是否准确。
(三)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招标过程审计:
1.开标程序的规范性;
2.评标是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3.定标程序、方法的合规性。
(四)物资(工程、服务)采购验收工作审计
1.参与验收的人员是否包括采购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监督部门有关人员和一定数量的专家;
2.验收工作是否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对应验收对象的数量、规格型号等的符合性进行检查。
(五)物资(工程、服务)采购管理、效益审计
1.所采购物资(工程、服务)的使用效益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2.有关部门是否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第七条 凡违反物资(工程、服务)采购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经审计机构提出,管理部门不得签章,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为实现管理、经营目标,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提高运营效率及效果,所采取的各种政策、程序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制度评审,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做出的审查和评价。其中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境、风险管理、信息与沟通、控制活动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四条 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目的是保证我省教育系统各行政部门、单位实现以下目标: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规章制度;
(二)信息的真实、可靠;
(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
(五)提高管理、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控制环境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和程序:
1.重大问题是否由党政联席会议等权力机构讨论决定;
2.涉及职工福利、分配、奖惩及重大改革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是否有专人负责重要会议记录,并由专人妥善保管会议记录;
4.是否成立财经管理委员会(小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管理和经济监督。
(二)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是否重视内部控制。
(三)职责的划分与授权:
1.分管财务的单位领导是否在授权的范围内审批;
2.是否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
3.不相容职务是否严格分离;
4.是否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
5.会计人员是否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6.是否有独立于会计出纳的稽核人员对财务收支定期审核。
第六条 风险管理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引发风险的内外因素分析,正确识别风险;
(二)对风险进行正确评价和衡量,测算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预计后果;
(三)风险转移措施;
(四)对抗风险的能力;
(五)风险管理的具体方法及效果。
第七条 评价被审计单位信息与沟通能力的主要内容:
(一)获取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能力;
(二)信息处理的及时性和适当性;
(三)信息传递的便捷与畅通;
(四)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第八条 内部控制活动的健全性、合法性、有效性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会计控制;
(二)收入的会计控制;
(三)实物资产管理的控制;
(四)无形资产管理的控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决策程序;
(六)对外筹资、投资等决策机制和程序;
(七)成本费用控制系统;
(八)预算管理内部控制;
(九)经济合同内部控制;
(十)会计电算化系统内部控制。
第九条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核对银行账及支票、收据、印鉴的保管与使用等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
(二)是否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接触现金收支业务;
(三)是否规定用款的审批权限,所有货币资金的业务是否都有审批授权;
(四)是否定期盘点现金并与账面余额核对;
(五)是否定期取得银行对账单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六)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各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出租和出借银行账户的问题;
(七)有价证券的购买和保管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和不安全问题;票据的购、领、注销手续是否齐全;
(八)是否规定各种印章的适用范围和相关保管使用责任。
第十条 收入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编制了年度收入预算;
(二)财务部门是否对各项收入统一管理与核算;
(三)收入资金有无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的现象,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或设置账外账;
(四)所有发票、收据是否使用单位统一购买的发票和收据;
(五)开具票据和收款是否由不同的人员负责;
(六)有关收费标准是否公开并告知交款者;
(七)退款时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复核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一条 实物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财产、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报废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是否编制财产、物资的年度购置计划并列入年度预算,财产、物资购置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三)各项财产、物资的购入和发出是否经过授权和严格的审批手续;
(四)大额和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以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
(五)验收部门是否依据采购定单的要求严格验收,并将验收报告分送财务、保管和采购部门;
(六)财产、物资的购销是否与对方签订有效的经济合同;
(七)是否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盘查,保证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财产、物资是否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八)是否及时办理货款的结算与清理手续,对延期未付或迟收货款的财产、物资是否查明原因并及时解决;
(九)各项财产、物资的交易是否及时入账;
(十)是否建立各项财产、物资的归口、检修等管理制度;
(十一)是否划分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对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提取折旧,折旧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内部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购入无形资产是否经过了市场调研并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方案,购入计划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是否通过合同方式进行购入与转让;
(三)是否对协商价格的合理性进行了审核和调查;
(四)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确定是否合理合规;
(五)无形资产的转让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转让的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列入单位计划,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项目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
(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是否按规定招标确定,是否签订合同;
(三)调整概算是否经过审批,工程变更是否经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部门会审,并按规定程序办理;隐蔽工程是否经过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验,记录是否完整;
(四)是否按计划和项目进度使用资金;
(五)工程项目的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和管理,有无盲目采购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的移交;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七)工程结算是否经过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造价审核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对外筹资、投资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对举债项目或投资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借款、投资是否经过授权审批;
(二)是否签订借款、投资合同或协议、债券契约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三)筹资、投资业务的会计记录与授权、执行等方面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四)借款、投资合同或者协议是否由专人保管;
(五)所筹集的资金是否按实际需要及规定的用途使用,是否按规定还本付息,对举借资金的使用和归还情况是否进行检查;
(六)是否定期对投资进行分析,提出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七)是否定期对有价证券进行盘点,股票与债券的保管是否安全;
(八)是否设立证券明细账,详细记录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成本费用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进行成本预测,是否编制费用计划;
(二)各项成本费用开支是否经过申请、审批手续;
(三)各项成本费用开支是否取得真实、合法的凭证;
(四)是否定期进行成本费用分析和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六条 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规定,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批准,合同履行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处理是否经过决策机构批准;
(二)合同主体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资质和能力,本单位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是否已经纳入预算;
(三)经济合同的表述是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体;
(四)经济合同的变更是否经过协商确定并符合相应规定,合同纠纷、违约责任的处理是否按约定条款或依法进行,处理是否及时。
第十八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选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是否符合上级或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
(二)会计电算化系统是否授权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三)各操作终端是否授权专人使用,密码使用是否安全;
(四)会计电算化系统数据库是否及时备份;
(五)会计电算化系统是否采取了严格的输入控制、处理控制和输出控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做出评价时,应选择适当的评价程序、方法和评价标准:
(一)收集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以掌握总体控制环境,初步规划审计工作;同时还应根据初步规划结果编制审计计划;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合理性评审;
(三)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
(四)审计人员应合理选用文字叙述、调查问卷、流程图、核对表等方法来记录内部控制的有关情况,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从而对被审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做出评价;
(五)在评价内部控制时,按照项目的性质和需要,既可以对全部控制要素进行评价,也可以只对部分控制要素进行评价;
(六)提出评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有效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广东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预算,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部门、本单位或下属部门、单位预算执行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教育系统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预算的执行,促进各部门、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教育系统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审计机构对预算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编制、执行及结果报告)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法规,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公开性如何;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是否坚持稳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是否编制超越本单位财力可能的赤字预算;
(四)预算调整的理由是否充分,预算调整的项目、数额是否明确,措施是否可行且附
有相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符合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是否报经部门和单位领导审定后执行;
(五)是否定期对预算收支项目进行绩效分析。
第六条 审计机构对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和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是否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无证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收费不开票据、收费后不及时缴入部门或单位法定账户等乱收费问题;
(四)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五)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
(四)专项资金、代管经费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
(五)有无利用应收及暂付、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六)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八条 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及其与计划相比有何差异,原因何在;
(二)本部门、单位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合规并有效;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四)预算执行的效果如何,按照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业务特点设置的财务绩效分析指标进行系统分析的结果如何。
第九条 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的方式:
(一)事前审计:主要检查和审核财务部门制订的财务预算计划、方案、预算收支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二)事中审计:主要是了解和掌握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的不足与偏差,及时采取措施,帮助解决财务预算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为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目标提出修正意见。
(三)事后审计:主要是检查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查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审查是否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是
否在有限资金约束下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同时其效益指标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和预期的效果。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及小型基建与维修工程招标工作暂行规定
一、总 则
1、凡属我院各部门进行物资采购、小型基建及维修工程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应实行公开招投标。
2、成立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招标文件的制订和对招投标活动和项目实施过程实施管理与监督。
3、招标工作小组具体分为物资采购和小型基建与维修工程工作小组,由院纪委,审计人员,相关部门代表和具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
4、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诚实信用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二、招标方式和程序
1、招标项目按学院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招标立项动议由招标部门提出,经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审批立项。
3、招标文件应当由招标工作小组拟定后经党政联席会议确认,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4、我院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1)公开招标,指学院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统称投标人)投标的方式。
(2)邀请招标,指学院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的招标方式。
5、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6、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7、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工作小组以公开方式进行。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8、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9、评标由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招标工作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院党政联席会议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党政联席会对中标人选作最终裁决后通知招标工作小组,并由招标工作小组完成后续工作。
10、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1、招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工作小组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2、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13、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14、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5、招标合同签订后,招标工作小组应向党政领导汇报招标结果。
16、具体操作程序:
部门提交立项动议——主管院领导审核——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审批并立项——招标工作小组订立招标文件——提交党政领导联席会议通过——工作小组评标。
三、工作职责
1、招标领导小组对招标工作直接负责。主要内容如下:
(1)招标符合我国有关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项目预算符合党玫联席会议决定:
(3)招标的标准、方式和程序符合招标工作小组拟定方案;
(4)合同的履行符合双方权益;
2、院党政领导发现正在进行的招标方案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学院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和工程无效的,应当责令停止招标,并及时做出处理。
3、招标工作小组和使用职能部门及财务部门应当对项目合同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报送党玫领导联席会议进行审核。
4、采购和工程建设过程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我院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对学院采购和招标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揭发,交院党政领导进行处理,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审批机构
招标审批机构: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成员由院党政领导成员及“两办”主任组成。
广东省教育系统专项审计调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教育系统的专项审计调查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运用审计手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特定事项组织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条 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应围绕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和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教育系统各部门、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
(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效益情况;
(五)专项工程款等财政专项拨款使用情况;
(六)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教育收费情况;
(八)捐资助学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有无严重侵占国家和集体财产、严重损失浪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
(十)上级主管机关和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交办以及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调查事项。
第四条 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在实施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根据需要成立一个或若干个审计调查组。审计调查组向派出调查组的审计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调查项目的确定:
(一)审计机构自定,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级内审机构统一组织或交办;
(三)本单位领导交办;
(四)其他需要审计调查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制定专项审计调查方案。专项审计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查的目的、范围、内容、程序、时间安排及人员分工等。
第七条 专项审计调查组进行调查前,应向被调查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 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调查单位名称;
(二)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审计调查组长及成员名单。
审计机构结合项目审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可以只送达项目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审计调查事项。
第八条 审计调查组实行现场调查时,可以采取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被调查单位及人员应当按照审计调查组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第十条 被调查单位及人员应对提供审计调查的各项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签署书面承诺书。审计人员应将其签署的承诺书作为调查证明材料编入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底稿。
第十一条 审计调查组应当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调查事项。 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拒绝签名或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提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应当客观、真实,文字表述应当力求准确、简洁、通俗易懂。
第十三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当反映被调查单位的总体情况和主要问题,既要有综合性数据,又要有典型事例。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说明;
(二)调查的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
(三)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六)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 结合项目审计实施专项审计调查的,应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与调查结果汇总,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可以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 上级审计机构统一组织或者交办、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调查组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报送上级审计机构和有关委托的部门。审计机构自行安排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可以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将调查结果报告本单位分管领导和其他有关领导,以及上一级审计机构。
审计机构还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告知被调查单位调查结果。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作出符合事实的结论。 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审计机构对办理的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建立档案,按有关规定管理。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校内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是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内部规范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及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以及本校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工作,对校长及分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配备专、兼职结合的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专、兼职及特约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审计人员要遵守国家审计基本原则,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为了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适应审计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审计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学习培训,给予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三章 审计部门工作范围和权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本校和所属单位(部门)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八)对外投资项目;
(九)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十)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十一)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二)有关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三)分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只对本校校长及分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调查结果。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促进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本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财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校长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要求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出书面承诺;
(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勘察现场实物;
(五)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 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七) 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九)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或分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 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十—) 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的部门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二)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校长或分管领导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也可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措施和效果。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门可以
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校长及分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条款所例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审计秘密的。
上述条款所例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十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三十一条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
(一)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三)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
(四)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五)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审计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包括:
(一)办理紧急事项的;
(二)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对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
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出示专项审计调查的书面通知,并说明有关情况;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
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送达审计文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以其他方式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或者见证人证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其他方式送达的,以签收或者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审计机关的审计文书的种类、内容和格式,由审计署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五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
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五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教育审计工作的通知
一、创新机制,推动教育审计深入发展
1.树立科学的审计理念。积极发挥教育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保障教育经济活动健康运行。充分体现教育审计“预防、揭示、抵御”违法违纪问题,完善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作用。
2.提高审计工作质量。认真执行《高校内部审计指南》,建立规范的内审工作机制,促进教育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3.加大审计工作创新力度。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现代内部审计发展动向,在内部审计机制、审计方式、审计技术以及审计管理模式等方面积极开展探索和实践,推动教育审计工作深入发展。
二、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1.要充分认识加强教育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提升队伍整体水平。把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审计队伍作为一项固本强基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2.审计人员要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要做到爱业、敬业、专业、精业。要恪尽职守,廉洁自律。要坚持知识更新,努力掌握专业技能。要加强沟通、协调等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3.根据教育部17号令和审计署4号令的规定,认真落实内审人员岗位资格制度,抓好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工作。实行自学与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进一步增强审计能力。
三、突出重点,强化关键领域重点环节审计
1.切实做好专项资金审计。继续加强对“义务教育保障机制”、“985工程”、“211工程”、重大对外投资、合作办学、教育收费、科研经费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认真开展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各高校要将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列为年度常规工作。通过审计,增强执行预算的严肃性,促进依法理财、科学分配资金,控制支出、减少结余、勤俭办学。
3.继续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工作合力。加大在重大经济决策及效果、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及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审计力度,促使领导干部行使权力与履行经济责任紧密衔接。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促进科学决策,推进依法治教,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的作用。
4.深入开展基建项目全过程审计。切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要求,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将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进一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基建项目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
5.加强内部控制审计。根据教育经济和管理活动特点,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进一步促进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6.积极开展绩效审计。深入进行绩效审计操作办法和指标评价体系的研究,结合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审计及经济责任审计等,从提升管理水平、避免损失浪费等方面入手,找出管理、决策、效益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推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建立绩效管理机制。
7.做好审计调查。围绕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中心任务,结合实际,展开专项调查,及时发现和反映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更好地为宏观决策服务。
8.加大对教育审计工作的指导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内审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内审工作的指导,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广东省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部门、本单位或下属部门、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条 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行之有效;
(二)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的设置、财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本部门、单位业务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对会计凭证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记账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 对会计账簿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第七条 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和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是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四)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五)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 对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十条 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的提取,以及部门、单位设置的其他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的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 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内部监控不到位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租用、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固定资产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实是否相符;
(四)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五)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 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或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进行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三条 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遗漏、隐瞒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状况;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
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以及根据部门或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的财务绩效分析指标是否恰当、有效。
广东省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部门、单位固定资产增减、使用和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应根据固定资产的非经营性和经营性等不同的管理和使用方式,确定不同的审计内容。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
(二) 是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增减的可行性论证、审批、核算、产权登记和清查、效益考核等制度;
(三) 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或出租等管理制度;
(四) 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科学规范、合理有效。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增加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年度计划,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二) 大型设备、仪器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实施招标采购;
(三) 按照购置、投入、捐赠等不同方式对新增固定资产的确认、计价、账务处理是否准确、合规。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减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二) 投资转出、出售、出租、捐赠等固定资产审批手续是否合法,作价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三) 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认定程序和原因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八条 对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折旧计提的范围是否合规;
(二) 折旧方法和折旧额计提是否准确、合规;
(三) 作价投入和转出等非正常增减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真实、合规。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结存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监盘固定资产的实存,审核账、卡、物是否相符,审查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二) 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
(三) 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计算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年平均余额/年平均总人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总值/年固定资产平均余额)、固定资产闲置率(当年闲置固定资产总值/年固定资产平均余额)等;
(二) 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即根据固定资产账、卡等资料,分析统计各类固定资产的比重和结构变化,从而评价固定资产配置和使用的优劣情况。
在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和结构情况时,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设计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 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 固定资产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
(三) 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卡和增减审批单;
(四) 固定资产定期盘存表和变动或调整明细表;
(五) 与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在对实行计算机应用系统管理固定资产的单位及部门进行审计时,应要求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硬件设施等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应实地核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记录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和完整。
广东省教育系统合同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教育系统的合同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是,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签定的经济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审计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合同的起草、签订、执行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合同审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遵循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合同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二) 大宗物资、仪器、设备、材料以及教材、图书等的买卖、租赁合同;
(三) 各类技术开发、转让、咨询与服务合同;
(四) 委托管理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等。
第六条 合同审计根据需要可进行签约前、签约中和签约后审计。
第七条 签约前审计主要内容:
(一)项目是否列入单位年度计划,资金是否落实;
(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标,承办部门有无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
(三)订立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四)订立的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准确,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质保、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是否清楚、明确;
(五)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时,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解决,以及在何地解决等是否有约定。
第八条 签约中审计主要内容:对合同条款特别是专用条款进行复核,对签约现场议定的条款进行监督等。
第九条 签约后审计主要内容:
(一)对合同执行期间所发生的项目内容和价格变更进行审核和确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进行;
(二)对项目验收工作的审计监督:
1.参与验收的部门是否齐全; 2.验收工作是否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进行。
(三)有关售后服务的条款是否得到履行,是否有专人跟踪落实。
第十条 合同审计属常规审计监督,一般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结束可直接签署审计意见。
第十一条 合同审计程序:
(一)各业务承办部门送达合同文本到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二)审计机构收到合同文本后,应核对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材料不全的,暂不予受理,所报合同初稿及相关材料退回业务承办部门,待材料补齐后再行审计;
(三)受理合同后,审计部门应及时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对重大或者特殊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可以事先通知审计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参与合同主要协议条款的商谈。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在进行合同审计时,发现违反规定的,通知业务承办部门处理,在处理之前,相关部门不得加盖合同用章,已签订的,暂停合同的履行。
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我省教育系统各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装饰、安装,道路、绿化、运动场地、通信及网络等工程)。
其资金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单位自筹、接受捐赠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
第六条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已立项建设项目的决策程序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合法、完整和科学性进行的审查与评价。其主要内容有:
(一)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项目是否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分析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功能以及投资规模是否符合本部门、本单位的规划与实际需求。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真实性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检查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本部门、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总体规划;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是否客观、真实。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整性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对资源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办学效益做出分析等。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科学性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参与可行性研究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机构的资质及论证专家的专业结构和资格;检查拟建项目与类似已建成项目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和投资预算的对比情况等。
(五)资金来源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资金筹措的安排是否合理,投资估算是否准确,资金能力分析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本部门、本单位的资金能力等。
(六)项目决策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决策程序是否民主、科学,是否在多方案比较选择的基础上进行决策,有无违反决策程序或出现决策失误的情况等。
第七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其主要内容有:
(一)勘察管理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委托勘察的范围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检查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单位,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问题;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检查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因有意违反招投标程序而导致的串标问题;检查投标单位有无超越其资质等级范围或借用其他勘察单位名义投标的情况;检查招投标结果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选择勘察单位不当而导致的委托风险。
(二)设计管理的审查与评价
⒈委托设计与招投标管理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委托设计的范围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检查是否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问题;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检查招投标的程序、方式以及评价定标的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⒉设计方案选定的审查与评价。检查设计方案的选定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经过招标竞争或多方案评选优化确定;设计方案是否体现了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方案可行的要求;选定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确定的标准和规模。
⒊初步设计管理的审查与评价。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和批准的内部控制,执行是否有效;检查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及估算;检查初步设计质量是否符合决策要求,项目是否齐全,设计标准、装备标准是否符合预定要求;检查概算编制是否准确,方案比较是否全面,经济评价是否合理;检查设备投资是否合理,主要设备价格是否符合当前市场价格;检查修正概算的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检查修正概算审批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检查是否及时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初步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⒋施工图设计管理的审查与评价。检查施工图设计是否贯彻了限额设计的要求,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原则、范围、内容、项目及投资额进行,有无施工图预算超概算的情况;检查施工图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项目进度的影响,有无因设计图纸拖延交付而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检查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的情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的修改情况;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第八条 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征地、拆迁,施工组织、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等各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的审查与评价。其主要内容有:
(一)征地、拆迁等经济活动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征地报批程序是否合法,征地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征地补偿费用是否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检查是否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理;检查通路、通水、通电和平整场地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理。
(二)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⒈施工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检查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行为;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检查报价方式是否合理,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重点检查工程量计算、单价套用、税费计取是否合理、准确;综合单价计算是否合理、准确;检查开标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分析和比较,是否对施工组织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评价;检查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⒉监理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检查招标公告中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检查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准确表述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检查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评标标准是否公正,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⒊主要材料和设备招投标审查与评价。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招标材料、设备的清单和技术要求是否齐全;检查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评标标准是否合理;检查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⒋分包工程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检查总包单位是否有故意违反招投标程序,恶意串标行为;检查评标标准是否公正,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施工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的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认定以及索赔事项的核实等各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其主要内容有:
(一)主要隐蔽工程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预埋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等是否与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一致;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工艺规范,是否与所采用的图集相符;实际用料的材质、规格和消耗量是否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一致等。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厂家、规格、单价是否与招标文件相符;
对于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厂家、规格、单价的,是否采用了询价方式采购;对技术含量高、投资较大的主要材料、设备,是否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三)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分析由此对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检查施工单位填报并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月度工程价款结算书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符;检查工程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审核计价方式是否与投标报价一致。
(四)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设计变更的程序是否合理、合规,分析变更理由是否充分;检查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分析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检查施工签证的内容的真实性,是否为施工图预算未包括的内容;检查施工签证反映的事项是否准确,涉及工程量核算的计算式及图纸是否完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规范。
(五)索赔事项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事项是否真实,是否实际发生;检查索赔的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检查索赔的证据是否真实,各类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
第十条 竣工决算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同履行、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项目决算等各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其主要内容有:
(一)工程验收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竣工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专业结构和分工是否合理;检查建设工程项目验收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检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的监理资料和施工技术资料是否完整、规范;检查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二)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
检查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检查工程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能否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防止弄虚作假、高估冒算;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增减项目及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项目单价是否准确、合理;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检查合同报价中未做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
检查按规定需送财政部门审核的项目结算是否送审,在送审前是否依次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审计机构审核。
(三)工程决算的审查与评价
⒈竣工决算报表的审查与评价。检查竣工决算编制的条件是否具备;竣工决算报表的填制是否齐全,勾稽关系是否正确,账表是否一致;决算说明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
⒉项目投资及预算(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检查有无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分析资金不到位的原因及其影响;核实预算(概算)总投资和实际投资完成额,重点检查调整预算(概算)是否合规,决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的核算是否真实,待摊投资支出内容和分摊办法是否合规;考核建设项目完成投资是否超概算,如有超概算的情况应核实其金额并分析产生的原因,检查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⒊交付使用资产的审查与评价。检查交付的资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有无资产流失问题;检查交付使用资产的工程核算是否准确。
⒋结余资金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及剩余材料、设备等物资的真实性和处置情况,包括核实库存设备、专用材料账实是否相符;检查银行存款余额是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等,库存现金数额是否与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相符,有无“白条”抵库现象;检查应收、应付款项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是否进行清理,有无虚列往来账隐瞒、转移、挪用结余资金的行为;检查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承包商在工程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对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合同、协议的审计按照《广东省教育系统合同审计实施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时,可根据不同阶段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以下主要资料:
(一)投资立项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教育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及地方政府有关法规;本部门、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文件。
(二)勘察设计阶段:委托勘察和设计的管理制度;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及估算;设计所需的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地质资料、技术方案、能源管网资料、环保资料、概预算编制原则、计价依据等基础资料;勘察和设计招标投标资料;勘察和设计合同;设计方案审查及批准制度;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准制度;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商往来函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修正概算审批制度;施工图会审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经会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施工准备阶段:征地、拆迁协议;招标管理制度;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文件;标底
文件或施工图预算;投标文件和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投标保函;开标记录和开标鉴证文件;评标记录和定标记录;中标通知书;专项合同书及其各项支撑材料等;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施工阶段: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及投标文件;与工程有关的专项合同;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有关资料;会议纪要等。
(五)竣工验收阶段: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合同和勘察报告;设计合同和施工图、竣工图;国家颁发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工程招投标的有关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图交底和会审会议纪要;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工程价款支付文件;工程索赔文件;工程结算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予以审计的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审计机构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资金起点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当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内部审计资源和项目的实际情况,既可以进行项目全过程的审计,也可以对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专项审计;既可由审计机构独立实施,也可由审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利益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构成犯罪的,提出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一)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资金不落实或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
(二)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标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现场签证资料不实的;
(四)工程结算未经审计采取各种办法擅自办理结算以及工程结算,高估冒算或重复结算的;
(五)超付工程进度款;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转移、挪用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
(六)有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为促进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开展,各教育部门和单位对审计机构和人员应给予积极支持。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以及具体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按项目结算审减额的适当比例给予奖励。
广东省教育系统经济效益审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经济效益审计,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部门、本单位或下属部门、单位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并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的行为。主要包括对各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及校办产业的经济效益审计。
第三条 经济效益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宏观效益与微观效益相结合;
(二)近期效益与长远效益相结合;
(三)直接效益与间接效益相结合;
(四)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
(五)技术先进性与经济合理性相结合。
第四条 经济效益审计应以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的真实、合法性审计为基础。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教育资金效益审计。对各种教育经费、专项资金的论证、决策、安排、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其效益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二)财产物资效益审计。对各类财产物资的购置、管理、使用和报废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对其效益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六条 学校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资金效益审计。对学校教育经费、专项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其效益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二)学校财产物资效益审计。对学校的校舍、教学设备、实验仪器、图书资料、体育器材、办公用品、医药用品及其他财产物资的购置、管理、使用和报废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对其效益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七条 校办产业和其他独立核算单位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决策、计划审计。审查单位生产经营决策的程序、方法、结果以及经营目标和方案,评价经营决策是否适应市场经营变化的要求;审查人、财、物的利用是否达到最优组合;审查经营计划、利税计划目标、产量指标等是否可行;审查、分析和评价经营计划的合理性、先进性;
(二)销售、利润审计。审查销售收入与往年相比是否上升,与投资规模相比是否适应;产品是否适销对路,有无库存积压现象;销售费用在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是否合理;销售合同履约情况是否良好;当年实现的利润是否完成主管单位核定的指标,应上缴的利润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利润分配是否合理;
(三)投资决策和投资效益审计。审查投资项目是否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并经过集体讨论,是否建立严格的决策程序;审查投资效益情况并分析其效益优劣的原因;
(四)资金利用效果审计。审查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等指标,分析评价单位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
(五)成本费用管理效益审计。审查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分析评价成本费用升降的原因;审查成本中各要素所占的比重及变动情况;评价成本、费用控制方法是否有效;
(六)物资管理效益审计。审查采购计划的合理性及批量进货的经济性;审查采购物资的品种、质量、价格、数量以及进货渠道,评价物资采购成本;审查物资的验收、入库、出库、发放、使用手续是否健全,管理是否严格,是否做到物尽其用;审查物资储备是否实行了定额管理,制定的定额是否合理,有无超储积压情况;物资报废及损失是否按规定管理。
第八条 审计机构进行经济效益审计时,可参考财政部和广东省有关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针对不同的审计事项,结合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科学、合理的经济效益审计评价指标。
第九条 在实施经济效益审计工作前,审计机构可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自我评价工作。
第十条 审计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综合经济效益审计,也可以进行专项经济效益审计。
广东省教育系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教育系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活动,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且在一定金额之上的经济行为,具体包括建设工程材料、教学科研设备、各类办公设备、图书教材资料、后勤生活物资、各种用品用具及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的采购;各类基建、维修、网络等工程和后勤(园林绿化、卫生保洁、设施维护)等服务的采购。
属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审计,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部门、单位的物资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严格按照有关经济法规办事,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供需双方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 物资(工程、服务)采购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 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前期准备工作审计:
1.采购项目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2.项目是否列入年度采购计划及资金落实情况;
3.对重大采购项目审计机构应直接参与市场调查。
(二)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文件审计:
1.招标人是否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招标邀请书;
2.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有关评标要求及评标标准的合理性、规范性;
3.招标文件与招标通知书的一致性;
4.标底的确定依据、标准和计价原则是否准确。
(三)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招标过程审计:
1.开标程序的规范性;
2.评标是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3.定标程序、方法的合规性。
(四)物资(工程、服务)采购验收工作审计
1.参与验收的人员是否包括采购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监督部门有关人员和一定数量的专家;
2.验收工作是否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对应验收对象的数量、规格型号等的符合性进行检查。
(五)物资(工程、服务)采购管理、效益审计
1.所采购物资(工程、服务)的使用效益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2.有关部门是否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第七条 凡违反物资(工程、服务)采购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经审计机构提出,管理部门不得签章,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为实现管理、经营目标,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提高运营效率及效果,所采取的各种政策、程序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制度评审,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做出的审查和评价。其中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境、风险管理、信息与沟通、控制活动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四条 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目的是保证我省教育系统各行政部门、单位实现以下目标: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规章制度;
(二)信息的真实、可靠;
(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
(五)提高管理、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控制环境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和程序:
1.重大问题是否由党政联席会议等权力机构讨论决定;
2.涉及职工福利、分配、奖惩及重大改革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是否有专人负责重要会议记录,并由专人妥善保管会议记录;
4.是否成立财经管理委员会(小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管理和经济监督。
(二)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是否重视内部控制。
(三)职责的划分与授权:
1.分管财务的单位领导是否在授权的范围内审批;
2.是否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
3.不相容职务是否严格分离;
4.是否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
5.会计人员是否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6.是否有独立于会计出纳的稽核人员对财务收支定期审核。
第六条 风险管理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引发风险的内外因素分析,正确识别风险;
(二)对风险进行正确评价和衡量,测算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预计后果;
(三)风险转移措施;
(四)对抗风险的能力;
(五)风险管理的具体方法及效果。
第七条 评价被审计单位信息与沟通能力的主要内容:
(一)获取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能力;
(二)信息处理的及时性和适当性;
(三)信息传递的便捷与畅通;
(四)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第八条 内部控制活动的健全性、合法性、有效性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会计控制;
(二)收入的会计控制;
(三)实物资产管理的控制;
(四)无形资产管理的控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决策程序;
(六)对外筹资、投资等决策机制和程序;
(七)成本费用控制系统;
(八)预算管理内部控制;
(九)经济合同内部控制;
(十)会计电算化系统内部控制。
第九条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核对银行账及支票、收据、印鉴的保管与使用等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
(二)是否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接触现金收支业务;
(三)是否规定用款的审批权限,所有货币资金的业务是否都有审批授权;
(四)是否定期盘点现金并与账面余额核对;
(五)是否定期取得银行对账单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六)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各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出租和出借银行账户的问题;
(七)有价证券的购买和保管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和不安全问题;票据的购、领、注销手续是否齐全;
(八)是否规定各种印章的适用范围和相关保管使用责任。
第十条 收入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编制了年度收入预算;
(二)财务部门是否对各项收入统一管理与核算;
(三)收入资金有无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的现象,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或设置账外账;
(四)所有发票、收据是否使用单位统一购买的发票和收据;
(五)开具票据和收款是否由不同的人员负责;
(六)有关收费标准是否公开并告知交款者;
(七)退款时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复核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一条 实物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财产、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报废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是否编制财产、物资的年度购置计划并列入年度预算,财产、物资购置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三)各项财产、物资的购入和发出是否经过授权和严格的审批手续;
(四)大额和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以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
(五)验收部门是否依据采购定单的要求严格验收,并将验收报告分送财务、保管和采购部门;
(六)财产、物资的购销是否与对方签订有效的经济合同;
(七)是否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盘查,保证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财产、物资是否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八)是否及时办理货款的结算与清理手续,对延期未付或迟收货款的财产、物资是否查明原因并及时解决;
(九)各项财产、物资的交易是否及时入账;
(十)是否建立各项财产、物资的归口、检修等管理制度;
(十一)是否划分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对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提取折旧,折旧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内部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购入无形资产是否经过了市场调研并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方案,购入计划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是否通过合同方式进行购入与转让;
(三)是否对协商价格的合理性进行了审核和调查;
(四)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确定是否合理合规;
(五)无形资产的转让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转让的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列入单位计划,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项目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
(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是否按规定招标确定,是否签订合同;
(三)调整概算是否经过审批,工程变更是否经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部门会审,并按规定程序办理;隐蔽工程是否经过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验,记录是否完整;
(四)是否按计划和项目进度使用资金;
(五)工程项目的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和管理,有无盲目采购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的移交;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七)工程结算是否经过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造价审核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对外筹资、投资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对举债项目或投资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借款、投资是否经过授权审批;
(二)是否签订借款、投资合同或协议、债券契约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三)筹资、投资业务的会计记录与授权、执行等方面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四)借款、投资合同或者协议是否由专人保管;
(五)所筹集的资金是否按实际需要及规定的用途使用,是否按规定还本付息,对举借资金的使用和归还情况是否进行检查;
(六)是否定期对投资进行分析,提出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七)是否定期对有价证券进行盘点,股票与债券的保管是否安全;
(八)是否设立证券明细账,详细记录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成本费用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进行成本预测,是否编制费用计划;
(二)各项成本费用开支是否经过申请、审批手续;
(三)各项成本费用开支是否取得真实、合法的凭证;
(四)是否定期进行成本费用分析和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六条 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规定,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批准,合同履行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处理是否经过决策机构批准;
(二)合同主体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资质和能力,本单位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是否已经纳入预算;
(三)经济合同的表述是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体;
(四)经济合同的变更是否经过协商确定并符合相应规定,合同纠纷、违约责任的处理是否按约定条款或依法进行,处理是否及时。
第十八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选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是否符合上级或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
(二)会计电算化系统是否授权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三)各操作终端是否授权专人使用,密码使用是否安全;
(四)会计电算化系统数据库是否及时备份;
(五)会计电算化系统是否采取了严格的输入控制、处理控制和输出控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做出评价时,应选择适当的评价程序、方法和评价标准:
(一)收集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以掌握总体控制环境,初步规划审计工作;同时还应根据初步规划结果编制审计计划;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合理性评审;
(三)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
(四)审计人员应合理选用文字叙述、调查问卷、流程图、核对表等方法来记录内部控制的有关情况,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从而对被审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做出评价;
(五)在评价内部控制时,按照项目的性质和需要,既可以对全部控制要素进行评价,也可以只对部分控制要素进行评价;
(六)提出评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有效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广东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预算,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部门、本单位或下属部门、单位预算执行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教育系统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预算的执行,促进各部门、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教育系统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审计机构对预算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编制、执行及结果报告)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法规,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公开性如何;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是否坚持稳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是否编制超越本单位财力可能的赤字预算;
(四)预算调整的理由是否充分,预算调整的项目、数额是否明确,措施是否可行且附
有相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符合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是否报经部门和单位领导审定后执行;
(五)是否定期对预算收支项目进行绩效分析。
第六条 审计机构对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和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是否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无证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收费不开票据、收费后不及时缴入部门或单位法定账户等乱收费问题;
(四)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五)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
(四)专项资金、代管经费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
(五)有无利用应收及暂付、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六)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八条 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及其与计划相比有何差异,原因何在;
(二)本部门、单位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合规并有效;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四)预算执行的效果如何,按照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业务特点设置的财务绩效分析指标进行系统分析的结果如何。
第九条 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的方式:
(一)事前审计:主要检查和审核财务部门制订的财务预算计划、方案、预算收支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二)事中审计:主要是了解和掌握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的不足与偏差,及时采取措施,帮助解决财务预算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为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目标提出修正意见。
(三)事后审计:主要是检查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查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审查是否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是
否在有限资金约束下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同时其效益指标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和预期的效果。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及小型基建与维修工程招标工作暂行规定
一、总 则
1、凡属我院各部门进行物资采购、小型基建及维修工程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应实行公开招投标。
2、成立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招标文件的制订和对招投标活动和项目实施过程实施管理与监督。
3、招标工作小组具体分为物资采购和小型基建与维修工程工作小组,由院纪委,审计人员,相关部门代表和具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
4、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诚实信用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二、招标方式和程序
1、招标项目按学院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招标立项动议由招标部门提出,经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审批立项。
3、招标文件应当由招标工作小组拟定后经党政联席会议确认,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4、我院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1)公开招标,指学院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统称投标人)投标的方式。
(2)邀请招标,指学院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的招标方式。
5、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6、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7、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工作小组以公开方式进行。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8、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9、评标由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招标工作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院党政联席会议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党政联席会对中标人选作最终裁决后通知招标工作小组,并由招标工作小组完成后续工作。
10、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1、招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工作小组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2、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13、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14、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5、招标合同签订后,招标工作小组应向党政领导汇报招标结果。
16、具体操作程序:
部门提交立项动议——主管院领导审核——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审批并立项——招标工作小组订立招标文件——提交党政领导联席会议通过——工作小组评标。
三、工作职责
1、招标领导小组对招标工作直接负责。主要内容如下:
(1)招标符合我国有关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项目预算符合党玫联席会议决定:
(3)招标的标准、方式和程序符合招标工作小组拟定方案;
(4)合同的履行符合双方权益;
2、院党政领导发现正在进行的招标方案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学院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和工程无效的,应当责令停止招标,并及时做出处理。
3、招标工作小组和使用职能部门及财务部门应当对项目合同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报送党玫领导联席会议进行审核。
4、采购和工程建设过程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我院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对学院采购和招标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揭发,交院党政领导进行处理,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审批机构
招标审批机构: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成员由院党政领导成员及“两办”主任组成。
广东省教育系统专项审计调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教育系统的专项审计调查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运用审计手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特定事项组织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条 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应围绕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和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教育系统各部门、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
(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效益情况;
(五)专项工程款等财政专项拨款使用情况;
(六)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教育收费情况;
(八)捐资助学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有无严重侵占国家和集体财产、严重损失浪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
(十)上级主管机关和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交办以及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调查事项。
第四条 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在实施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根据需要成立一个或若干个审计调查组。审计调查组向派出调查组的审计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调查项目的确定:
(一)审计机构自定,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级内审机构统一组织或交办;
(三)本单位领导交办;
(四)其他需要审计调查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制定专项审计调查方案。专项审计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查的目的、范围、内容、程序、时间安排及人员分工等。
第七条 专项审计调查组进行调查前,应向被调查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 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调查单位名称;
(二)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审计调查组长及成员名单。
审计机构结合项目审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可以只送达项目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审计调查事项。
第八条 审计调查组实行现场调查时,可以采取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被调查单位及人员应当按照审计调查组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第十条 被调查单位及人员应对提供审计调查的各项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签署书面承诺书。审计人员应将其签署的承诺书作为调查证明材料编入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底稿。
第十一条 审计调查组应当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调查事项。 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拒绝签名或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提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应当客观、真实,文字表述应当力求准确、简洁、通俗易懂。
第十三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当反映被调查单位的总体情况和主要问题,既要有综合性数据,又要有典型事例。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说明;
(二)调查的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
(三)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六)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 结合项目审计实施专项审计调查的,应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与调查结果汇总,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可以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 上级审计机构统一组织或者交办、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调查组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报送上级审计机构和有关委托的部门。审计机构自行安排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可以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将调查结果报告本单位分管领导和其他有关领导,以及上一级审计机构。
审计机构还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告知被调查单位调查结果。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作出符合事实的结论。 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审计机构对办理的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建立档案,按有关规定管理。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校内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是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内部规范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及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以及本校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工作,对校长及分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配备专、兼职结合的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专、兼职及特约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审计人员要遵守国家审计基本原则,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为了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适应审计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审计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学习培训,给予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三章 审计部门工作范围和权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本校和所属单位(部门)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八)对外投资项目;
(九)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十)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十一)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二)有关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三)分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只对本校校长及分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调查结果。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促进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本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财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校长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要求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出书面承诺;
(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勘察现场实物;
(五)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 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七) 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九)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或分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 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十—) 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的部门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二)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校长或分管领导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也可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措施和效果。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门可以
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校长及分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条款所例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审计秘密的。
上述条款所例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