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入户需知

1、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申 办户口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准予迁入证明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受 件 理 条1、中心城区投靠方年龄 35 周岁以上(含 35 周岁)或结婚 10 年以上(含 10 年) ;新城区 投靠方年龄 30 周岁以上(含 30 周岁)或结婚 5 年以上(含 5 年) ; 2、子女随迁的,年龄须在 18 周岁以内。 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结婚证及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含复印件) ; 3、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 (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 。 (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 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 具的关系证明。 (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 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 ,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 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对非婚生子女(无论有无出生证) ,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投靠人系离婚后再婚, 携子女随迁的(投靠人有抚养权) ,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 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 ;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 法律文书。 (6)农转农需提供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农场或管委会)责任领导签署 的“同意接收入农业户”证明,并加盖公章。 (7)子女不随父母姓,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姓,需出具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其父母的关 系证明,无法出具的,应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8)子女随其他人姓,无论有无出生证,均需提交本市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 明。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1、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工 程 作 流申报单位 /个人信 息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 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 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 邮政编码:2、子女投靠父母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受理 条件 子女投靠父母申办户口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准予迁入证明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1、父或母户籍在汉,其子女年龄在 18 周岁以内的; 2、大中专毕业生毕业 2 年内(未婚、属学生集体户)回原籍要求改变户口性质(特指“非转农” ) 的。 所需材料: (一)父或母户籍在汉,其子女年龄在 18 周岁以内的。 1、夫妻双方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结婚证及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含复印件) ; 3、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 (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 。 (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 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 系证明。 (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 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 ,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 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对非婚生子女(无论有无出生证) ,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父母离异,子女投靠父或母的(被投靠人有抚养权) ,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 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 ;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二)大中专毕业生毕业 2 年内(未婚、属学生集体户)回原籍要求恢复农业户口的。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入学前户籍原始依据或原籍派出所证明; 3、申请人学生集体户户口底页原件和复印件(需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 4、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所在地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6、村委会、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接收入农业户”的证明(大学生回原籍要求入农 业户的,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农场或管委会)出具责任领导签署的“同意接收入 农业户”证明,并加盖公章) 。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1、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核(需网上审核毕业证信息) ;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工 作 流 程申报单 位/个 人信息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 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 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 邮政编码:3、父母投靠子女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父母投靠子女申办户口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准予迁入证明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受 理 条 件1、男性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 ,女性 55 周岁以上(含 55 周岁) ; 2、夫妻双方退休,一方达到年龄条件的。 (父母投靠子女不受有无其他子女限制)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所需材料: 1、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投靠人、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含复印件) ; 3、投靠人结婚证(含复印件) 、退休证明(件) , 4、投靠人属农业户口的,不需提供退休证; 5、夫妻双方退休,且属无工作人员,可不需提供退休证,但需提供街道及以上部门出具的 无工作证明; 6、退休证遗失的,需提供投靠人原退休单位出具退休证明。 7、关系证明(具备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 (1)原始《户口簿》上能反映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的,出具《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原始《户口簿》上不能反映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关 系证明。 (3)被投靠人或其父母有单位的,出具《工作履历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工 作 流 程1、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申报单 位/个 人信息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 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 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 邮政编码:4、投靠亲属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投靠亲属申办户口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准予迁入证明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受 理 条 件1、父母双亡无人抚养的孤儿(年龄不满 14 周岁)需投靠亲属的(亲属包括孤儿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以及孤儿父母的兄、弟、姐、妹;不是投靠上述亲属的,按收 养手续和程序办理) ; 2、无子女的孤老(年满 60 周岁以上)需投靠亲属的(亲属包括孤老的兄、弟、姐、 妹及其子女) 。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所需材料: 1、投靠人、被投靠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投靠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证明; 3、投靠人、被投靠人身份证、户口簿(含复印件) ; 4、孤儿父母死亡的,须出具《死亡证明书》 ; 5、关系证明(具备下列之一) : (1)孤儿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被投靠人单位《工作履历表》能反映孤儿与被投靠人关系的, 需出具《工作履历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能反映孤儿与被投靠人关系的,由被投靠人提 供司法公证书(证明亲属关系) 。 (2)孤老投靠亲属的,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被投靠人所在单位《工作履历表》能反映孤老 与被投靠人关系的,需出具《工作履历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能反映孤老与被投靠人关 系的,由被投靠人提供司法公证书(证明亲属关系) ;原籍户口所在地街道(乡政府)出具的单 身证明。 (3)孤老投靠亲属的,需提交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1、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工 作 流 程申报 单位/ 个人 信息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 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 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 邮政编码:5、收养子女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收养子女申办户口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准予迁入证明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受 理 条 件1、被收养人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丧失抚养能力的; 2、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 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 30 周岁) 。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所需材料: 1、收养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收养人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 3、捡拾地社区(村委会)出具捡拾证明、捡拾地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 证明》 、弃婴(儿童)捡拾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 明》 ; 4、本市签发的收养证(含复印件) 。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工 作 流 程1、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申报单位 /个人信 息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 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 邮政编码:6、外来务农人员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外来务农人员申办户口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准予迁入证明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受 理 条 件1、在我市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汉南区、东西湖区、江夏区从事种养殖业,符合市 农业局、市林业局规定的种植(养殖)大户、林业大户标准和条件,或经区政府认定并报市政 府批准的对本市农业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限于“农转农” ,随迁子女年龄在 18 周岁以内。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含复印件) ; 3、现住地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含复印件) ; 4、租赁土地合同(近 5 年) ; 5、入户地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农场或管委会)同意接收证明 (提供入户地村 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农场或管委会)责任领导签署的“同意接收入农业户”证 明,并加盖公章) ; 6、区政府认定种养殖大户或林业大户的认定意见书(表) ;或市政府认定有突出贡献的意 见书(包括荣誉证书、表彰决定等) ; 7、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 (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 。 (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 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 具的关系证明。 (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 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 ,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 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对非婚生子女(无论有无出生证) ,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 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 ,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 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 ;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 法律文书。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1、向申请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工 作 流 程申报 单位/ 个人 信息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 申请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邮政编码: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 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7、小城镇落户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小城镇落户申办户口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准予迁入证明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30 个工作日受 理 条 件1、在我市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汉南区、东西湖区、江夏区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 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2、父母随迁的,父亲年满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 ,母亲年满 55 周岁以上(含 55 周岁) , 或父母双方退休,一方达到年龄条件的; 3、子女随迁的,年龄须在 18 周岁以内。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含复印件) ; 3、现住地房屋产权证(含复印件) ; 4、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相关投资合同、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5、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提供当年缴纳税收凭证,加盖公章; 6、在本市缴纳社保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保证明为正在连续缴纳一年以上) ; 7、子女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 (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 。 (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 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 的关系证明。 (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 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 ,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 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对非婚生子女,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 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 ,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 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 ;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 文书。 7、父母关系证明(按父母投靠子女所需证明材料出具) 。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工 作 流 程申报单 位/个 人信息1、向申请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 申请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 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 邮政编码:8、港澳台回大陆定居人员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港澳台回大陆定居人 员申办户口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批准入户通知单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 窗口申请受 理 条 件1、 符合回大陆定居政策条件的港、澳、台人员; 2、 其他国外回归人员。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 《回国定居证》 (复印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在复印件上盖章“原件已收存” ) ; 3、省厅签署的批准定居通知书(6 个月有效期内) ; 4、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入户地址,身份证编号等相关证明。 要求: 1、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的人员信息必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工 作 流 程申报单 位/个 人信息1、 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 受理、审核; 3、领取《批准入户通知单》 ; 4、申请人凭《批准入户通知单》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 177 号市民之家 B13 窗口 监督电话:85395115 咨询电话: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地址:http://www.whhome.gov.cn 邮政编码:4300129、外地人员购买本市中心城区商品房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外地人员购买本市中心 城区商品房申办户口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准予迁入证明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 窗口申请受 理 条 件1、年满 16 周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我市中心城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 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开发区和化学工业区)购买首次交 易商品房,2008 年 11 月 1 日以后签订合同(含 11 月 1 日签订合同) ,总价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和住房 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含 100 平方米) ;1996 年 10 月 7 日以后-2008 年 10 月 31 日以前签订合同,其购买住房 总价在 30 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 120 平方米以上的(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 性用房等) ,可申报 3 名(购房者本人、配偶、18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2、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办理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3、除夫妻共有外(夫妻共有是指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 ,其他房屋产权人共有的,需按 房产证上所占比例分割,达到标准的一方,方可办理。 4、房主只能享受一次购房入户政策;5、总价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和住房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含 100 平方米)指同一 房主拥有多套房屋,且多套房屋金额相加,总和达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 ,面积相加总和达 100 平方米以上(含 100 平方米)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经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并盖章的《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 3、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合同和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发票丢失的,需提供房地部门出具的合同或发票档案复印件, 加盖公章) ; 5、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 (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 。 (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出 生医学证明》 ;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父母 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 ,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 证明。 (4)对非婚生子女(无论有无出生证) ,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 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 ,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 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 ;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7、夫妻一方或双方均属学生集体户口的,需出具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1、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领取或从网上(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下载《购买住房办理 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单位/个人名称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工作 流程申报单 位/个人 信息联系人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 177 号市民之家 B13 窗口 监督电话:85395115 咨询电话: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地址:http://www.whhome.gov.cn 邮政编码:43001210、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申办 户口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批准入户通知单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 窗口申请受 理 条 件1、服现役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双方或一方现户口所在地 安置; 2、符合部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两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 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 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市民政局安置办公室在接收单位函件上签署的安置意见,并加盖公章; 3、 《申报户口证明》 、 《武汉市中心城区迁入人口入户通知单》 ; 4、退伍证、结婚证、在汉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 6、入伍前户籍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 7、退伍人员随配偶入户的,须结婚满 2 年;退伍人员随父母入户的,需父母单位或街道办事 处出具的与子女关系证明(比照子女投靠父母所需材料出具) 。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所有申报材料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工 作 流 程申报单 位/个 人信息1、 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 受理、审核; 3、领取《批准入户通知单》 ; 4、申请人凭《批准入户通知单》办理入户手续。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 177 号市民之家 B13 窗口 监督电话:85395115 咨询电话: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地址:http://www.whhome.gov.cn 邮政编码:43001211、军队干部家属随军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受 理 条 件军队干部家属随军申 办户口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项目编号 承办人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窗口申请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准予迁入证明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 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 1、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 官; 2、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 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3、在导弹、卫星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备检验工作的干部,在舰、 艇、船(只执行海上任务)上服役的干部和空勤干部(包括飞行员和空军战勤人员) 。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2、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填报的《随军家属入户申请表》 ; 3、在职部队任职命令原件及复印件(任职命令必须是现任职政治部门提供) ; 4、非农业户口需出具街道及以上部门的无工作证明; 5、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6、子女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 (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 。 (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 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 的关系证明。 (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 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 ,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 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对非婚生子女,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 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 ,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 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 ;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 文书。 7、部队住房证明(入户地址须是部队公寓房或自购房,如需搭户的,需由房主提供同意接收 书面材料,并由入户地派出所签署意见后加盖户口专用章) 。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1、 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 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工 作 流 程申报单 位/个 人信息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 177 号市民之家 B13 窗口 监督电话:85395115 咨询电话: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地址:http://www.whhome.gov.cn 邮政编码:43001212、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业主、家属或业务骨干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业主、 项目编号 家属或业务骨干申办户口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准予迁入证明 承办人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 窗口申请受 理 条 件企业法人系市外及本市新城区人员,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及新城区的汉南区、东西湖区投资、 年缴税或三年累计缴税金额达到 30 万元的,可申请办理法人本人及配偶、子女或企业骨干共 2 人的武汉市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 《武汉市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人员户口申报表》 ; 3、工商部门核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或副原件及复印件; 4、已缴纳税款的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5、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配偶随迁的需出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7、子女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 (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 。 (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 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 的关系证明。 (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 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 ,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 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对非婚生子女(无论有无出生证) ,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 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 ,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 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 ;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 文书。 8、申请人在汉住房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9、业务骨干申办户口的,需该企业董事会决议同意,业务骨干的大专以上文凭或中级以上职 称、在汉住房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近 3 年)和企业颁发的聘书及《武 汉市居住证》 (近 2 年)原件及复印件。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领取或从网上(武汉市公安局门户 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下载《武汉市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人员户口申报表》 ,由企业审核盖章,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其注册资本及其经营行为,市国税、地税局分别审核其 3 年内或 1 年累计 缴纳税额,加盖公章,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工 作 流 程申报单 位/个 人信息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 177 号市民之家 B13 窗口 监督电话:85395115 咨询电话: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地址:http://www.whhome.gov.cn 邮政编码:43001213、申办福利院儿童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申办福利院儿童户口 武昌区公安分局 准予迁入证明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 窗口申请受 件 条 件 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 工 作 流 程申报 单位/ 个人 信息符合福利院儿童收养条件的所需材料: 1、武汉市民政局批文; 2、福利院入户儿童花名册; 3、捡拾地公安机关的捡拾证明。1、 向武昌区公安分局粮道街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 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第三联) ; 4、到粮道街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 武昌区公安分局粮道街派出所户籍窗口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 邮政编码:14、复员退伍军人恢复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复员退伍军人恢复户口 区公安分局 批准入户通知单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窗口申请受 理 条 件原武汉市户籍的复员、退伍人员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区民政局入户介绍信; 3、退伍证(开除军籍人员需入伍所在地人武部证明及开除军籍证明) ; 4、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凭证; 5、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搭户需房主签字同意和派出所同意落户签章,立户需房产证、 购房合同,部队住房的出具住房证明,并由派出所明确地址加盖户口专用章); 6、学生在校期间(未毕业)当兵,退伍后不复学的以及我市院校毕业生(属学生集体户)毕业 后当兵的,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办理入户手续;学生在校期间(未毕业)当兵,退伍后复学的,落学 生集体户。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3、入伍前属中心城区户口的在居住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入户手续,入伍前属新 城区户口的,在原户口所在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入户手续。工 作 流 程申报 单位/ 个人 信息1、 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 受理、审核; 3、领取《批准入户通知单》 ; 4、申请人凭户口《批准入户通知单》办理入户手续。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 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 邮政编码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 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15、干部(工人)调动及家属随迁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干部(工人)调动及家属随迁 申办户口 区公安分局 准予迁入证明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窗口申请受 理 条 件1、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批准工作调动的干部(工人)及随迁家属; 2、子女随迁须在 18 周岁以内。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武汉市中心城区迁入人口通知书》(新城区不需要); 4、《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加盖接收单位公章)或《调动人员户口迁移登记表》、调动通知; 5、《入户证明》(省)或《批准入户介绍信》(市); 6、迁入地户口簿(搭户需房主签字同意和派出所同意落户签章;立户的需房产证、购房合同,部队住 房的,由部队出具住房证明,派出所明确地址,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7、子女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 (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 。 (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 或《出生医学证明》 ;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3) 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 《户口簿》 上的, 出具 《出生医学证明》 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 (父 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 , 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 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 子鉴定证明。 (4)对非婚生子女(无论有无出生证) ,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 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 ,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 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 ;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1、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工 作 流 程申报 单位/ 个人 信息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 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 邮政编码: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 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16、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申办 户口 区公安分局准予迁入证明或 批准入户通知单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窗口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受 理 条 件经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批准来汉的入户人员(子女超过 18 周岁的,可随迁 1 名) 。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武汉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通知》; 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入户介绍信(市军转办); 4、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5、《武汉市中心城区迁入人口入户通知书》(新城区不需要); 6、《预备役登记证明书》; 7、 家属随迁的需提供 《军转干部随迁家属登记表》 、 市军转办出具的 《户口迁出 (入) 户介绍信》 、 结婚证、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比照子女投靠父母所需证明出具) ; 8、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搭户需房主签字同意和派出所同意落户签章,立户需房产证、购 房合同,部队住房的出具住房证明,并由派出所明确地址加盖户口专用章)。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工 作 流 程1、 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 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申报 单位/ 个人 信息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 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 邮政编码:17、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家属随迁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军队离退休干部 及家属随迁申办户口 区公安分局准予迁入证明或 批准入户通知单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窗口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受 理 条 件1、 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04】 2 号)文件条件的; 2、 省政府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办公室安置计划通知。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省军休办安置计划及花名册; 3、《武汉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介绍信》; 4、《军人身份证编码表》; 5、军休干部随迁家属情况登记表; 6、军队离(退)休干部家属入户介绍信; 7、《武汉市中心城区迁入人口入户通知书》(新城区不需要); 8、军人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9、家属随迁的,需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及与子女关系证明(比照子女投靠父母所需证明出 具) ; 10、住房证明(件) 。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工 作 流 程1、 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 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申报 单位/ 个人 信息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 邮政编码: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18、大学生跨省市转学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大学生跨省市转学申办 户口 区公安分局准予迁入证明或 批准入户通知单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窗口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受 理 条 件符合教育部门转学条件的外省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所需材料: 1、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2、转入学校同意转入的证明; 3、户口迁移证; 4、转入学校学生集体户户主信息。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必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3、户口迁移证上的迁移原因一栏须明确为“转学” 。工 作 流 程1、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申报 单位/ 个人 信息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 邮政编码: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 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19、科技人员家属随迁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受 理 条 件 科技人员家属随迁户口 区公安分局 准予迁入证明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窗口申请经省、市人事部门认定,符合随迁条件的专业技术干部家属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科技人员单位证明; 3、省、市人事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干部家属随迁审批表》 ; 4、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在汉干部履历表、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及文凭(原件及复印件) ; 6、子女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 (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 。 (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 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 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 ,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 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对非婚生子女(无论有无出生证) ,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 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 ,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 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 ;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工 作 流 程1、 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 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申报 单位/ 个人 信息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 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 邮政编码: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 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20、外地人员购买本市新城区商品房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外地人员购买本市新 城区商品房申办户口新城区公安分局项目编号 承办人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窗口申请7 个工作日 准予迁入证明 首次办理不收费 证/书名称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 1、年满 16 周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我市新城区(黄陂区、新洲区、汉南区、 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2008 年 11 月 1 日以后签订合同(含 11 月 1 日签订合同) ,总价在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和住房面积 80 平方米以上(含 80 平方米) ,不 受 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用房等,可申报 3 名(购房者本人、配 理 偶、18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武汉市新城区非农业户口。 条 2、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办理武汉市新城区非农业户口。 件 3、除夫妻共有外,其他房屋产权人共有的,需按房产证上所占比例分割,达到标准的一方, 方可办理。 4、房主只能享受一次购房入户政策。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经入户地派出所审核并盖章的《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 3、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合同和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 申 ( 1 )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 。 请 (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 人 需 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 要 的关系证明。 提 (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 交 的 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 ,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 材 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料 及 (4)对非婚生子女(无论有无出生证) ,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要 (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 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 ,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 求 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 ;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 文书。 7、夫妻一方或双方均属学生集体户口的,需出具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1、到新城区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领取或从网上(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网上办事 工 大厅)下载《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向新城区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提 作 交申报材料; 流 2、受理、审核; 程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申报单 单位/个人名称 位/个 人信息 联系人 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新城区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 邮政编码:21、毕业超过 2 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创业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毕业超过 2 年的普通 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 创业申办户口各区公安分局 准予迁入证明或 批准入户通知单项目编号申请方式窗口申请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承办人 收费标准不收费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10 个工作日受 理 条 件毕业超过 2 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经教育部认证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留学回国 人员,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在汉落户: 1、本科学历年龄在 35 周岁以内、研究生学历年龄在 40 周岁以内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毕 业生 (不包括自学考试、 成人教育、 网络教育、 电视大学、 函授大学、 非国民教育系列的毕业生) ;, 或经教育部认证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留学回国人员; 2、在汉有合法固定住所(指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包括:本人自有房屋、亲友房屋、租 住房屋、单位集体宿舍。不包括已拆迁或拟拆迁房屋、空挂地址房屋、生产经营仓储等商业用途 房屋、办公用房) ; 3、在汉企事业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 1 年的社会保险(必须为社会保险五险 齐全,由单位按规定比例缴纳,不包括在流动人员窗口缴纳的人员) ,或者自主创业且本人为法 定代表人,且企业正常经营半年以上。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 册备案表” 。经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认证书。 3、在汉就业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证明及负责人签名和联系方式、在汉连续缴纳 1 年的社会保险证明,包括“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查询单” 、 “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查询单” 。本人在汉创业企 业工商(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缴税证明。 4、本人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居住证或流动人口登记证明。 5、本人、亲友或房屋出租户业主的单位集体宿舍证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6、租住房屋的,提供签订 1 年以上有效租房协议、房屋出租户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登记备案证明、出租 屋业主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原件复印件、房主书面同意书、联系方式、户口簿、身份证;在亲友家居住的, 提供户主书面同意书、联系方式、户口簿、身份证;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证明。 7、填报“毕业超过 2 年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入户申请表” (在各区政务中心公安户 籍窗口、各分局户籍窗口、各派出所户籍窗口领取,或者在互联网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网上服务大厅、平安武汉 微博、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毕业生就业网等网站下载) 。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1、由本人持所需申报材料到入户地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或者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民警受理 初审材料齐全的,填写受理单,收存材料,将受理单回执交申请人;材料不全一次说清。 2、审核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原件的真实性,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网上审核申请人户籍信息、公安管理信 息、学历信息、缴纳社会保险信息、房屋租赁信息、就业创业单位信息,材料真实有效的可以办理。 3、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开具《批准入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 。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持《准予迁入 证明》回原户籍地开具《户口迁移证》 ,到入户地派出所打印户口簿;市内迁移的,申请人持《批准入户通知单》 , 到入户地派出所打印户口簿。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并退回申请人申请材料。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工 作 流 程申报单 位/个 人信息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 邮政编码: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

1、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申 办户口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准予迁入证明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受 件 理 条1、中心城区投靠方年龄 35 周岁以上(含 35 周岁)或结婚 10 年以上(含 10 年) ;新城区 投靠方年龄 30 周岁以上(含 30 周岁)或结婚 5 年以上(含 5 年) ; 2、子女随迁的,年龄须在 18 周岁以内。 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结婚证及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含复印件) ; 3、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 (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 。 (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 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 具的关系证明。 (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 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 ,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 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对非婚生子女(无论有无出生证) ,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投靠人系离婚后再婚, 携子女随迁的(投靠人有抚养权) ,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 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 ;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 法律文书。 (6)农转农需提供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农场或管委会)责任领导签署 的“同意接收入农业户”证明,并加盖公章。 (7)子女不随父母姓,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姓,需出具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其父母的关 系证明,无法出具的,应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8)子女随其他人姓,无论有无出生证,均需提交本市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 明。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1、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工 程 作 流申报单位 /个人信 息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 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 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 邮政编码:2、子女投靠父母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受理 条件 子女投靠父母申办户口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准予迁入证明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1、父或母户籍在汉,其子女年龄在 18 周岁以内的; 2、大中专毕业生毕业 2 年内(未婚、属学生集体户)回原籍要求改变户口性质(特指“非转农” ) 的。 所需材料: (一)父或母户籍在汉,其子女年龄在 18 周岁以内的。 1、夫妻双方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结婚证及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含复印件) ; 3、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 (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 。 (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 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 系证明。 (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 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 ,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 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对非婚生子女(无论有无出生证) ,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父母离异,子女投靠父或母的(被投靠人有抚养权) ,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 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 ;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二)大中专毕业生毕业 2 年内(未婚、属学生集体户)回原籍要求恢复农业户口的。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入学前户籍原始依据或原籍派出所证明; 3、申请人学生集体户户口底页原件和复印件(需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 4、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所在地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6、村委会、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接收入农业户”的证明(大学生回原籍要求入农 业户的,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农场或管委会)出具责任领导签署的“同意接收入 农业户”证明,并加盖公章) 。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1、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核(需网上审核毕业证信息) ;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工 作 流 程申报单 位/个 人信息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 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 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 邮政编码:3、父母投靠子女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父母投靠子女申办户口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准予迁入证明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受 理 条 件1、男性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 ,女性 55 周岁以上(含 55 周岁) ; 2、夫妻双方退休,一方达到年龄条件的。 (父母投靠子女不受有无其他子女限制)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所需材料: 1、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投靠人、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含复印件) ; 3、投靠人结婚证(含复印件) 、退休证明(件) , 4、投靠人属农业户口的,不需提供退休证; 5、夫妻双方退休,且属无工作人员,可不需提供退休证,但需提供街道及以上部门出具的 无工作证明; 6、退休证遗失的,需提供投靠人原退休单位出具退休证明。 7、关系证明(具备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 (1)原始《户口簿》上能反映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的,出具《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原始《户口簿》上不能反映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关 系证明。 (3)被投靠人或其父母有单位的,出具《工作履历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工 作 流 程1、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申报单 位/个 人信息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 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 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 邮政编码:4、投靠亲属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投靠亲属申办户口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准予迁入证明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受 理 条 件1、父母双亡无人抚养的孤儿(年龄不满 14 周岁)需投靠亲属的(亲属包括孤儿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以及孤儿父母的兄、弟、姐、妹;不是投靠上述亲属的,按收 养手续和程序办理) ; 2、无子女的孤老(年满 60 周岁以上)需投靠亲属的(亲属包括孤老的兄、弟、姐、 妹及其子女) 。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所需材料: 1、投靠人、被投靠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投靠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证明; 3、投靠人、被投靠人身份证、户口簿(含复印件) ; 4、孤儿父母死亡的,须出具《死亡证明书》 ; 5、关系证明(具备下列之一) : (1)孤儿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被投靠人单位《工作履历表》能反映孤儿与被投靠人关系的, 需出具《工作履历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能反映孤儿与被投靠人关系的,由被投靠人提 供司法公证书(证明亲属关系) 。 (2)孤老投靠亲属的,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被投靠人所在单位《工作履历表》能反映孤老 与被投靠人关系的,需出具《工作履历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能反映孤老与被投靠人关 系的,由被投靠人提供司法公证书(证明亲属关系) ;原籍户口所在地街道(乡政府)出具的单 身证明。 (3)孤老投靠亲属的,需提交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1、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工 作 流 程申报 单位/ 个人 信息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 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 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 邮政编码:5、收养子女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收养子女申办户口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准予迁入证明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受 理 条 件1、被收养人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丧失抚养能力的; 2、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 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 30 周岁) 。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所需材料: 1、收养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收养人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 3、捡拾地社区(村委会)出具捡拾证明、捡拾地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 证明》 、弃婴(儿童)捡拾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 明》 ; 4、本市签发的收养证(含复印件) 。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工 作 流 程1、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申报单位 /个人信 息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 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 邮政编码:6、外来务农人员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外来务农人员申办户口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准予迁入证明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受 理 条 件1、在我市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汉南区、东西湖区、江夏区从事种养殖业,符合市 农业局、市林业局规定的种植(养殖)大户、林业大户标准和条件,或经区政府认定并报市政 府批准的对本市农业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限于“农转农” ,随迁子女年龄在 18 周岁以内。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含复印件) ; 3、现住地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含复印件) ; 4、租赁土地合同(近 5 年) ; 5、入户地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农场或管委会)同意接收证明 (提供入户地村 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农场或管委会)责任领导签署的“同意接收入农业户”证 明,并加盖公章) ; 6、区政府认定种养殖大户或林业大户的认定意见书(表) ;或市政府认定有突出贡献的意 见书(包括荣誉证书、表彰决定等) ; 7、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 (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 。 (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 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 具的关系证明。 (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 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 ,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 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对非婚生子女(无论有无出生证) ,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 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 ,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 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 ;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 法律文书。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1、向申请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工 作 流 程申报 单位/ 个人 信息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 申请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邮政编码: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 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7、小城镇落户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小城镇落户申办户口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准予迁入证明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30 个工作日受 理 条 件1、在我市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汉南区、东西湖区、江夏区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 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2、父母随迁的,父亲年满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 ,母亲年满 55 周岁以上(含 55 周岁) , 或父母双方退休,一方达到年龄条件的; 3、子女随迁的,年龄须在 18 周岁以内。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含复印件) ; 3、现住地房屋产权证(含复印件) ; 4、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相关投资合同、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5、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提供当年缴纳税收凭证,加盖公章; 6、在本市缴纳社保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保证明为正在连续缴纳一年以上) ; 7、子女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 (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 。 (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 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 的关系证明。 (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 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 ,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 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对非婚生子女,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 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 ,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 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 ;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 文书。 7、父母关系证明(按父母投靠子女所需证明材料出具) 。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工 作 流 程申报单 位/个 人信息1、向申请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 申请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 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 邮政编码:8、港澳台回大陆定居人员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港澳台回大陆定居人 员申办户口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批准入户通知单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 窗口申请受 理 条 件1、 符合回大陆定居政策条件的港、澳、台人员; 2、 其他国外回归人员。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 《回国定居证》 (复印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在复印件上盖章“原件已收存” ) ; 3、省厅签署的批准定居通知书(6 个月有效期内) ; 4、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入户地址,身份证编号等相关证明。 要求: 1、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的人员信息必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工 作 流 程申报单 位/个 人信息1、 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 受理、审核; 3、领取《批准入户通知单》 ; 4、申请人凭《批准入户通知单》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 177 号市民之家 B13 窗口 监督电话:85395115 咨询电话: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地址:http://www.whhome.gov.cn 邮政编码:4300129、外地人员购买本市中心城区商品房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外地人员购买本市中心 城区商品房申办户口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准予迁入证明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 窗口申请受 理 条 件1、年满 16 周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我市中心城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 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开发区和化学工业区)购买首次交 易商品房,2008 年 11 月 1 日以后签订合同(含 11 月 1 日签订合同) ,总价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和住房 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含 100 平方米) ;1996 年 10 月 7 日以后-2008 年 10 月 31 日以前签订合同,其购买住房 总价在 30 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 120 平方米以上的(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 性用房等) ,可申报 3 名(购房者本人、配偶、18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2、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办理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3、除夫妻共有外(夫妻共有是指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 ,其他房屋产权人共有的,需按 房产证上所占比例分割,达到标准的一方,方可办理。 4、房主只能享受一次购房入户政策;5、总价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和住房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含 100 平方米)指同一 房主拥有多套房屋,且多套房屋金额相加,总和达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 ,面积相加总和达 100 平方米以上(含 100 平方米)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经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并盖章的《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 3、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合同和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发票丢失的,需提供房地部门出具的合同或发票档案复印件, 加盖公章) ; 5、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 (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 。 (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出 生医学证明》 ;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父母 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 ,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 证明。 (4)对非婚生子女(无论有无出生证) ,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 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 ,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 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 ;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7、夫妻一方或双方均属学生集体户口的,需出具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1、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领取或从网上(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下载《购买住房办理 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单位/个人名称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工作 流程申报单 位/个人 信息联系人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 177 号市民之家 B13 窗口 监督电话:85395115 咨询电话: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地址:http://www.whhome.gov.cn 邮政编码:43001210、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申办 户口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批准入户通知单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 窗口申请受 理 条 件1、服现役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双方或一方现户口所在地 安置; 2、符合部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两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 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 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市民政局安置办公室在接收单位函件上签署的安置意见,并加盖公章; 3、 《申报户口证明》 、 《武汉市中心城区迁入人口入户通知单》 ; 4、退伍证、结婚证、在汉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 6、入伍前户籍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 7、退伍人员随配偶入户的,须结婚满 2 年;退伍人员随父母入户的,需父母单位或街道办事 处出具的与子女关系证明(比照子女投靠父母所需材料出具) 。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所有申报材料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工 作 流 程申报单 位/个 人信息1、 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 受理、审核; 3、领取《批准入户通知单》 ; 4、申请人凭《批准入户通知单》办理入户手续。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 177 号市民之家 B13 窗口 监督电话:85395115 咨询电话: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地址:http://www.whhome.gov.cn 邮政编码:43001211、军队干部家属随军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受 理 条 件军队干部家属随军申 办户口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项目编号 承办人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窗口申请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准予迁入证明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 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 1、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 官; 2、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 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3、在导弹、卫星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备检验工作的干部,在舰、 艇、船(只执行海上任务)上服役的干部和空勤干部(包括飞行员和空军战勤人员) 。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2、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填报的《随军家属入户申请表》 ; 3、在职部队任职命令原件及复印件(任职命令必须是现任职政治部门提供) ; 4、非农业户口需出具街道及以上部门的无工作证明; 5、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6、子女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 (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 。 (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 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 的关系证明。 (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 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 ,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 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对非婚生子女,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 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 ,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 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 ;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 文书。 7、部队住房证明(入户地址须是部队公寓房或自购房,如需搭户的,需由房主提供同意接收 书面材料,并由入户地派出所签署意见后加盖户口专用章) 。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1、 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 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工 作 流 程申报单 位/个 人信息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 177 号市民之家 B13 窗口 监督电话:85395115 咨询电话: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地址:http://www.whhome.gov.cn 邮政编码:43001212、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业主、家属或业务骨干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业主、 项目编号 家属或业务骨干申办户口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准予迁入证明 承办人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 窗口申请受 理 条 件企业法人系市外及本市新城区人员,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及新城区的汉南区、东西湖区投资、 年缴税或三年累计缴税金额达到 30 万元的,可申请办理法人本人及配偶、子女或企业骨干共 2 人的武汉市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 《武汉市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人员户口申报表》 ; 3、工商部门核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或副原件及复印件; 4、已缴纳税款的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5、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配偶随迁的需出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7、子女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 (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 。 (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 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 的关系证明。 (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 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 ,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 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对非婚生子女(无论有无出生证) ,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 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 ,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 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 ;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 文书。 8、申请人在汉住房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9、业务骨干申办户口的,需该企业董事会决议同意,业务骨干的大专以上文凭或中级以上职 称、在汉住房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近 3 年)和企业颁发的聘书及《武 汉市居住证》 (近 2 年)原件及复印件。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领取或从网上(武汉市公安局门户 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下载《武汉市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人员户口申报表》 ,由企业审核盖章,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其注册资本及其经营行为,市国税、地税局分别审核其 3 年内或 1 年累计 缴纳税额,加盖公章,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工 作 流 程申报单 位/个 人信息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 177 号市民之家 B13 窗口 监督电话:85395115 咨询电话: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地址:http://www.whhome.gov.cn 邮政编码:43001213、申办福利院儿童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申办福利院儿童户口 武昌区公安分局 准予迁入证明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 窗口申请受 件 条 件 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 工 作 流 程申报 单位/ 个人 信息符合福利院儿童收养条件的所需材料: 1、武汉市民政局批文; 2、福利院入户儿童花名册; 3、捡拾地公安机关的捡拾证明。1、 向武昌区公安分局粮道街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 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第三联) ; 4、到粮道街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 武昌区公安分局粮道街派出所户籍窗口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 邮政编码:14、复员退伍军人恢复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复员退伍军人恢复户口 区公安分局 批准入户通知单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窗口申请受 理 条 件原武汉市户籍的复员、退伍人员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区民政局入户介绍信; 3、退伍证(开除军籍人员需入伍所在地人武部证明及开除军籍证明) ; 4、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凭证; 5、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搭户需房主签字同意和派出所同意落户签章,立户需房产证、 购房合同,部队住房的出具住房证明,并由派出所明确地址加盖户口专用章); 6、学生在校期间(未毕业)当兵,退伍后不复学的以及我市院校毕业生(属学生集体户)毕业 后当兵的,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办理入户手续;学生在校期间(未毕业)当兵,退伍后复学的,落学 生集体户。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3、入伍前属中心城区户口的在居住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入户手续,入伍前属新 城区户口的,在原户口所在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入户手续。工 作 流 程申报 单位/ 个人 信息1、 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 受理、审核; 3、领取《批准入户通知单》 ; 4、申请人凭户口《批准入户通知单》办理入户手续。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 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 邮政编码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 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15、干部(工人)调动及家属随迁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干部(工人)调动及家属随迁 申办户口 区公安分局 准予迁入证明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窗口申请受 理 条 件1、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批准工作调动的干部(工人)及随迁家属; 2、子女随迁须在 18 周岁以内。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武汉市中心城区迁入人口通知书》(新城区不需要); 4、《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加盖接收单位公章)或《调动人员户口迁移登记表》、调动通知; 5、《入户证明》(省)或《批准入户介绍信》(市); 6、迁入地户口簿(搭户需房主签字同意和派出所同意落户签章;立户的需房产证、购房合同,部队住 房的,由部队出具住房证明,派出所明确地址,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7、子女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 (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 。 (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 或《出生医学证明》 ;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3) 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 《户口簿》 上的, 出具 《出生医学证明》 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 (父 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 , 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 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 子鉴定证明。 (4)对非婚生子女(无论有无出生证) ,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 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 ,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 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 ;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1、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工 作 流 程申报 单位/ 个人 信息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 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 邮政编码: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 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16、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申办 户口 区公安分局准予迁入证明或 批准入户通知单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窗口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受 理 条 件经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批准来汉的入户人员(子女超过 18 周岁的,可随迁 1 名) 。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武汉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通知》; 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入户介绍信(市军转办); 4、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5、《武汉市中心城区迁入人口入户通知书》(新城区不需要); 6、《预备役登记证明书》; 7、 家属随迁的需提供 《军转干部随迁家属登记表》 、 市军转办出具的 《户口迁出 (入) 户介绍信》 、 结婚证、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比照子女投靠父母所需证明出具) ; 8、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搭户需房主签字同意和派出所同意落户签章,立户需房产证、购 房合同,部队住房的出具住房证明,并由派出所明确地址加盖户口专用章)。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工 作 流 程1、 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 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申报 单位/ 个人 信息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 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 邮政编码:17、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家属随迁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军队离退休干部 及家属随迁申办户口 区公安分局准予迁入证明或 批准入户通知单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窗口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受 理 条 件1、 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04】 2 号)文件条件的; 2、 省政府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办公室安置计划通知。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省军休办安置计划及花名册; 3、《武汉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介绍信》; 4、《军人身份证编码表》; 5、军休干部随迁家属情况登记表; 6、军队离(退)休干部家属入户介绍信; 7、《武汉市中心城区迁入人口入户通知书》(新城区不需要); 8、军人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9、家属随迁的,需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及与子女关系证明(比照子女投靠父母所需证明出 具) ; 10、住房证明(件) 。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工 作 流 程1、 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 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申报 单位/ 个人 信息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 邮政编码: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18、大学生跨省市转学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大学生跨省市转学申办 户口 区公安分局准予迁入证明或 批准入户通知单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窗口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受 理 条 件符合教育部门转学条件的外省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所需材料: 1、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2、转入学校同意转入的证明; 3、户口迁移证; 4、转入学校学生集体户户主信息。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必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3、户口迁移证上的迁移原因一栏须明确为“转学” 。工 作 流 程1、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申报 单位/ 个人 信息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 邮政编码: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 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19、科技人员家属随迁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 受 理 条 件 科技人员家属随迁户口 区公安分局 准予迁入证明 项目编号 承办人 收费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 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窗口申请经省、市人事部门认定,符合随迁条件的专业技术干部家属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科技人员单位证明; 3、省、市人事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干部家属随迁审批表》 ; 4、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在汉干部履历表、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及文凭(原件及复印件) ; 6、子女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 (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 。 (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 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 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 ,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 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对非婚生子女(无论有无出生证) ,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 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 ,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 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 ;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工 作 流 程1、 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 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申报 单位/ 个人 信息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 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 邮政编码: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 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20、外地人员购买本市新城区商品房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外地人员购买本市新 城区商品房申办户口新城区公安分局项目编号 承办人申请方式 联系方式窗口申请7 个工作日 准予迁入证明 首次办理不收费 证/书名称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 1、年满 16 周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我市新城区(黄陂区、新洲区、汉南区、 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2008 年 11 月 1 日以后签订合同(含 11 月 1 日签订合同) ,总价在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和住房面积 80 平方米以上(含 80 平方米) ,不 受 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用房等,可申报 3 名(购房者本人、配 理 偶、18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武汉市新城区非农业户口。 条 2、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办理武汉市新城区非农业户口。 件 3、除夫妻共有外,其他房屋产权人共有的,需按房产证上所占比例分割,达到标准的一方, 方可办理。 4、房主只能享受一次购房入户政策。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经入户地派出所审核并盖章的《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 3、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合同和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 申 ( 1 )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 。 请 (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 人 需 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 要 的关系证明。 提 (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 交 的 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 ,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 材 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料 及 (4)对非婚生子女(无论有无出生证) ,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要 (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 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 ,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 求 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 ;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 文书。 7、夫妻一方或双方均属学生集体户口的,需出具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1、到新城区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领取或从网上(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网上办事 工 大厅)下载《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向新城区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提 作 交申报材料; 流 2、受理、审核; 程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申报单 单位/个人名称 位/个 人信息 联系人 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新城区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 邮政编码:21、毕业超过 2 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创业申办户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事项名称 毕业超过 2 年的普通 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 创业申办户口各区公安分局 准予迁入证明或 批准入户通知单项目编号申请方式窗口申请审批部门 证/书名称承办人 收费标准不收费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10 个工作日受 理 条 件毕业超过 2 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经教育部认证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留学回国 人员,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在汉落户: 1、本科学历年龄在 35 周岁以内、研究生学历年龄在 40 周岁以内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毕 业生 (不包括自学考试、 成人教育、 网络教育、 电视大学、 函授大学、 非国民教育系列的毕业生) ;, 或经教育部认证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留学回国人员; 2、在汉有合法固定住所(指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包括:本人自有房屋、亲友房屋、租 住房屋、单位集体宿舍。不包括已拆迁或拟拆迁房屋、空挂地址房屋、生产经营仓储等商业用途 房屋、办公用房) ; 3、在汉企事业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 1 年的社会保险(必须为社会保险五险 齐全,由单位按规定比例缴纳,不包括在流动人员窗口缴纳的人员) ,或者自主创业且本人为法 定代表人,且企业正常经营半年以上。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 2、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 册备案表” 。经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认证书。 3、在汉就业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证明及负责人签名和联系方式、在汉连续缴纳 1 年的社会保险证明,包括“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查询单” 、 “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查询单” 。本人在汉创业企 业工商(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缴税证明。 4、本人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居住证或流动人口登记证明。 5、本人、亲友或房屋出租户业主的单位集体宿舍证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6、租住房屋的,提供签订 1 年以上有效租房协议、房屋出租户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登记备案证明、出租 屋业主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原件复印件、房主书面同意书、联系方式、户口簿、身份证;在亲友家居住的, 提供户主书面同意书、联系方式、户口簿、身份证;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证明。 7、填报“毕业超过 2 年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入户申请表” (在各区政务中心公安户 籍窗口、各分局户籍窗口、各派出所户籍窗口领取,或者在互联网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网上服务大厅、平安武汉 微博、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毕业生就业网等网站下载) 。 要求: 1、所有的申报材料均用 A4 纸提供; 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更改后再办理。 1、由本人持所需申报材料到入户地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或者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民警受理 初审材料齐全的,填写受理单,收存材料,将受理单回执交申请人;材料不全一次说清。 2、审核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原件的真实性,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网上审核申请人户籍信息、公安管理信 息、学历信息、缴纳社会保险信息、房屋租赁信息、就业创业单位信息,材料真实有效的可以办理。 3、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开具《批准入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 。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持《准予迁入 证明》回原户籍地开具《户口迁移证》 ,到入户地派出所打印户口簿;市内迁移的,申请人持《批准入户通知单》 , 到入户地派出所打印户口簿。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并退回申请人申请材料。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要 求工 作 流 程申报单 位/个 人信息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办理地址: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 邮政编码: 监督电话: 85395115 咨询电话:85395115 办理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hg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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