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案例
汇编
案例二
2016年11月17日某专利恢复案案件经过
某专利代理机构于2016年8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专利申请,由于专利代理机构流程人员和财务人员在缴纳申请费时出现配合失误,在专利法规定的二个月内未缴纳申请费,专利代理机构于2016年11月16日接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此项专利申请的视为撤回通知书。专利代理机构及时研究施救办法,将此项专利申请办理恢复手续,办理恢复手续的所有费用合计为1万元。
回决定。经办代理人收到上述案件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后,单方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就该案的维持驳回理由认定事实清楚,该案即使后续向某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程序,胜诉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所以经办代理人就没有将该案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转发给客户。当代理机构发现上述案件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未转达客户时,已经错过了向某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的时限,并且无任何后续恢复程序,由于代理人的执业失误导致该案审查程序终止。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16年12月8日,中汇国际收到某专利代理机构的出险通知书。根据出险通知书描述,保险公司认为出险专利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存在“故意行为”的可能性,需要出险专利代理机构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定责定损。
2017年3月21日,出险专利代理机构重新提供了新的资料,但保险公司根据机构提供的资料无法核定赔款金额,中汇国际已将保险公司的意见反馈给专利代理机构,要求其重新提交与本次赔案有关的资料。
处理过程及结果
依据中汇国际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定责定损标准,应赔付出险专利代理机构0.5万元。
目前,等待出险专利代理机构提供有关理赔资料后即可进行赔付。
(二)专利代理人与委托人沟通不及时
(三)专利代理机构的保险意识需提高
案例三
2015年5月21日某专利驳回案案件经过
在2016年4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下发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对于某专利案件提出的驳回复审请求依法进行审理,合议组以该案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为由,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案的驳
案例四
2016年10月31日某专利诉讼案案件经过
某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委托某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了某发明专利,专利代理机构于2014年2月26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来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于2014年2月27日寄给委托人,但因委托人地址变更,挂号信被退回。随后专利代理机构电话通知了委托人,并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电子邮件发给了委托人,委托人在答辩期快到时确实回复了邮件,但内容有缺陷,也没有按代理人要求的补充测试报告等,专利代理机构本希望与委托人沟通后再答复,但未及时与委托人沟通。2014年9月19日专利代理机构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后邮件寄至了原址,挂号信二次被退回。因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结论是无授权前
理赔案例
汇编
案例二
2016年11月17日某专利恢复案案件经过
某专利代理机构于2016年8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专利申请,由于专利代理机构流程人员和财务人员在缴纳申请费时出现配合失误,在专利法规定的二个月内未缴纳申请费,专利代理机构于2016年11月16日接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此项专利申请的视为撤回通知书。专利代理机构及时研究施救办法,将此项专利申请办理恢复手续,办理恢复手续的所有费用合计为1万元。
回决定。经办代理人收到上述案件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后,单方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就该案的维持驳回理由认定事实清楚,该案即使后续向某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程序,胜诉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所以经办代理人就没有将该案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转发给客户。当代理机构发现上述案件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未转达客户时,已经错过了向某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的时限,并且无任何后续恢复程序,由于代理人的执业失误导致该案审查程序终止。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16年12月8日,中汇国际收到某专利代理机构的出险通知书。根据出险通知书描述,保险公司认为出险专利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存在“故意行为”的可能性,需要出险专利代理机构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定责定损。
2017年3月21日,出险专利代理机构重新提供了新的资料,但保险公司根据机构提供的资料无法核定赔款金额,中汇国际已将保险公司的意见反馈给专利代理机构,要求其重新提交与本次赔案有关的资料。
处理过程及结果
依据中汇国际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定责定损标准,应赔付出险专利代理机构0.5万元。
目前,等待出险专利代理机构提供有关理赔资料后即可进行赔付。
(二)专利代理人与委托人沟通不及时
(三)专利代理机构的保险意识需提高
案例三
2015年5月21日某专利驳回案案件经过
在2016年4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下发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对于某专利案件提出的驳回复审请求依法进行审理,合议组以该案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为由,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案的驳
案例四
2016年10月31日某专利诉讼案案件经过
某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委托某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了某发明专利,专利代理机构于2014年2月26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来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于2014年2月27日寄给委托人,但因委托人地址变更,挂号信被退回。随后专利代理机构电话通知了委托人,并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电子邮件发给了委托人,委托人在答辩期快到时确实回复了邮件,但内容有缺陷,也没有按代理人要求的补充测试报告等,专利代理机构本希望与委托人沟通后再答复,但未及时与委托人沟通。2014年9月19日专利代理机构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后邮件寄至了原址,挂号信二次被退回。因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结论是无授权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