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南通能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建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代理建设管理规定》,规范管理代建项目工程变更,有效控制代建项目工程投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代理建设的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变更不得擅自实施,更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审批。工程变更采取“一事一议”原则,除非情况特殊,不得将多个变更集中混同申报或批复。对变更内容相同,仅仅是工程位置不同的变更,编制变更费用报批时可汇总。
第五条 工程变更采用实时原则,应随工程进展及时申报,及时审批;并应充分考虑现场施工与实际情况(包括设备、材料的定货及到货情况),变更部分和相关后续工程的衔接,通盘考虑可能引起的连带变更。
第六条 所有变更申报、审批均遵循签字及用章原则,采用书面形式,经审批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七条 代建工程变更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工程变更类型
第八条 为简化申报、审批程序,对各类代建工程实行统一标准。单项工程变更必须通过书面设计变更或工程量签证的形式分档进行申报、审批。
第九条 工程变更按其变更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分为三类,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Ⅰ类变更:
(1)工程变更额单项增减投资额5(含)万元以内;
(2)变更累计增加投资额不超过合同额2%(含)者;
(3)实现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Ⅱ类变更:
(1)工程变更额单项增减投资额5万元至50(含)万元者;
(2)变更累计增加投资额在合同额2%至5%(含)者;
(3)对部分工程设备,主要材料的品牌、产地、型号进行变更。
3、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Ⅲ类变更:
(1)工程变更额单项增减投资额50万元以上者;
(2)变更累计增加投资额在合同额5%以上者;
(3)对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重大方案进行变更。
第三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十条 工程变更管理包括工程变更的申请程序、工程变更的申
报审批程序和工程变更的实施。工程建设各方(上级主管部门、总公司、资产使用单位、能达建设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都可以是变更提议人。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的申请程序
1、 由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需以正式公函(或会
议纪要)向本公司提出,经公司领导阅批后,由办公室函
复来函单位。审批同意的变更要求,由企划设计部以书面
形式直接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依据公司书面意见进行
变更设计。
2、 由总公司、资产使用单位、公司各部门提出的工程变更,
需填写《代建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一)》(表-1),由企划
设计部组织按审批程序审批后, 书面通知设计单位依此进
行变更设计。
3、 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需填写《代建项目工程变更
申请表(一)》(表-1),向企划设计部提出,并附相关设计
变更文件和图纸一同送审。
4、 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需按要求填写《代
建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二)》(表-2),由施工单位、监理
单位签署意见(监理单位须由项目总监签字)后,提交设
计单位和工程部审核,报合规审计部、企划设计部通过,
按审批程序审批后, 书面通知相关单位依此进行变更。
5、 在图纸会审中提出的牵涉到变更的会审内容,经过图纸会
审各单位的审核通过后,设计单位可以依据图纸会审表会
签意见和要求进行变更设计,并按照本办法呈批设计变更
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表只能作为设计变更依据或支持性材
料,不得作为设计变更文件使用, 更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6、 在考察中提出的牵涉到设备、材料和技术参数改变的内容,
需由工程部填写《代建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一)》(表-1),向企划设计部提出,由企划设计部组织按变更申请审批程
序审批后, 书面通知相关单位依此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申报审批程序
1、 Ⅰ类变更由企划设计部组织变更申报,填写《工程变更申
报表(一)》(表-3),经总公司总师室审批同意,报联
席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2、 Ⅱ类变更由企划设计部组织变更申报,填写《工程变更申
报表(二)》(表-4),经总公司总师室审批同意后,报
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建设局、农村工作局、财政局、监察
审计局)批准后实施;
3、 Ⅲ类变更由企划设计部组织变更申报,填写《工程变更申
报表(三)》(表-5),经总公司总师室审批同意后,报
建设局、农村工作局、财政局、监察审计局初审,提交联
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4、 如遇危及生命、工程或工程相邻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授权工程部门项目负责人在口头请示公司领导、总公司总
工或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前提下,立即会同监理工程师、施
工人员采取一切必要处理措施,保证生命和财产安全。但
必须在开始实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实事求是原则补办
确认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的实施
1、 工程变更经程序审批通过后,相关表格、图纸等文件由企
划设计部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归档保存和发放。
2、 审批成立并完善手续的《工程变更指令单》(表-6)是进
行现场施工的依据,由企划设计部会同工程部、合规审计
部门下发。各参建单位必须依此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审批时间:
1、 Ⅰ类变更标准审批时间为3个工作日以内;
2、 Ⅱ类变更标准审批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内;
3、 Ⅲ类变更标准审批时间为10个工作日以内;
4、 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总公司及能达建设公司变更审批部门职责
1、 总公司总师室职责
负责能达建设公司提交的各类工程变更审核,结合项目重
要建设标准、重大技术要求、技术选型、技术参数,对工
程变更的技术合理性和经济性等进行审核,签署具体意见。
2、 企划设计部职责
(1)分析变更原因、类别及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结合
规划、初步设计和各政府主管部门批文等进行变更审核,
签署具体意见;
(2)对重大设计的变更组织专项评审会,为变更审批提供
技术论证依据;
(3)组织工程变更的申报审批工作。
3、 工程部职责
(1)工程部应对工程变更的工程可实施性和是否符合相关
已经签署的施工合同规定,及由此可能引起的工期延误给
出明确意见;
(2)变更申报所需现场照片、佐证资料(测量资料、检测
资料、水文与地质变化等)由监理单位或工程部负责收集、审核,作为变更内容、理由或依据;
(3)工程部负责人须参加企划设计部主持的工程变更论证
会议,并负责联系和确认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会议要
求或决议。
4、 合规审计部职责
(1)按照合同规定对变更项目进行审核,并结合合同文件
(包括工程量清单及投标限价)对变更中的工程量、材料
设备等进行审核,对是否有发生变更肢解进行复核,签署
具体意见。
(2)按照合同规定对造价进行复核、审查,结合合同文件
(包括工程量清单及投标限价)对变更中所引起改变的各
类工程、材料及设备造价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签发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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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能达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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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能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建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代理建设管理规定》,规范管理代建项目工程变更,有效控制代建项目工程投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代理建设的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变更不得擅自实施,更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审批。工程变更采取“一事一议”原则,除非情况特殊,不得将多个变更集中混同申报或批复。对变更内容相同,仅仅是工程位置不同的变更,编制变更费用报批时可汇总。
第五条 工程变更采用实时原则,应随工程进展及时申报,及时审批;并应充分考虑现场施工与实际情况(包括设备、材料的定货及到货情况),变更部分和相关后续工程的衔接,通盘考虑可能引起的连带变更。
第六条 所有变更申报、审批均遵循签字及用章原则,采用书面形式,经审批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七条 代建工程变更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工程变更类型
第八条 为简化申报、审批程序,对各类代建工程实行统一标准。单项工程变更必须通过书面设计变更或工程量签证的形式分档进行申报、审批。
第九条 工程变更按其变更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分为三类,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Ⅰ类变更:
(1)工程变更额单项增减投资额5(含)万元以内;
(2)变更累计增加投资额不超过合同额2%(含)者;
(3)实现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Ⅱ类变更:
(1)工程变更额单项增减投资额5万元至50(含)万元者;
(2)变更累计增加投资额在合同额2%至5%(含)者;
(3)对部分工程设备,主要材料的品牌、产地、型号进行变更。
3、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Ⅲ类变更:
(1)工程变更额单项增减投资额50万元以上者;
(2)变更累计增加投资额在合同额5%以上者;
(3)对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重大方案进行变更。
第三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十条 工程变更管理包括工程变更的申请程序、工程变更的申
报审批程序和工程变更的实施。工程建设各方(上级主管部门、总公司、资产使用单位、能达建设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都可以是变更提议人。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的申请程序
1、 由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需以正式公函(或会
议纪要)向本公司提出,经公司领导阅批后,由办公室函
复来函单位。审批同意的变更要求,由企划设计部以书面
形式直接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依据公司书面意见进行
变更设计。
2、 由总公司、资产使用单位、公司各部门提出的工程变更,
需填写《代建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一)》(表-1),由企划
设计部组织按审批程序审批后, 书面通知设计单位依此进
行变更设计。
3、 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需填写《代建项目工程变更
申请表(一)》(表-1),向企划设计部提出,并附相关设计
变更文件和图纸一同送审。
4、 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需按要求填写《代
建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二)》(表-2),由施工单位、监理
单位签署意见(监理单位须由项目总监签字)后,提交设
计单位和工程部审核,报合规审计部、企划设计部通过,
按审批程序审批后, 书面通知相关单位依此进行变更。
5、 在图纸会审中提出的牵涉到变更的会审内容,经过图纸会
审各单位的审核通过后,设计单位可以依据图纸会审表会
签意见和要求进行变更设计,并按照本办法呈批设计变更
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表只能作为设计变更依据或支持性材
料,不得作为设计变更文件使用, 更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6、 在考察中提出的牵涉到设备、材料和技术参数改变的内容,
需由工程部填写《代建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一)》(表-1),向企划设计部提出,由企划设计部组织按变更申请审批程
序审批后, 书面通知相关单位依此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申报审批程序
1、 Ⅰ类变更由企划设计部组织变更申报,填写《工程变更申
报表(一)》(表-3),经总公司总师室审批同意,报联
席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2、 Ⅱ类变更由企划设计部组织变更申报,填写《工程变更申
报表(二)》(表-4),经总公司总师室审批同意后,报
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建设局、农村工作局、财政局、监察
审计局)批准后实施;
3、 Ⅲ类变更由企划设计部组织变更申报,填写《工程变更申
报表(三)》(表-5),经总公司总师室审批同意后,报
建设局、农村工作局、财政局、监察审计局初审,提交联
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4、 如遇危及生命、工程或工程相邻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授权工程部门项目负责人在口头请示公司领导、总公司总
工或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前提下,立即会同监理工程师、施
工人员采取一切必要处理措施,保证生命和财产安全。但
必须在开始实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实事求是原则补办
确认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的实施
1、 工程变更经程序审批通过后,相关表格、图纸等文件由企
划设计部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归档保存和发放。
2、 审批成立并完善手续的《工程变更指令单》(表-6)是进
行现场施工的依据,由企划设计部会同工程部、合规审计
部门下发。各参建单位必须依此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审批时间:
1、 Ⅰ类变更标准审批时间为3个工作日以内;
2、 Ⅱ类变更标准审批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内;
3、 Ⅲ类变更标准审批时间为10个工作日以内;
4、 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总公司及能达建设公司变更审批部门职责
1、 总公司总师室职责
负责能达建设公司提交的各类工程变更审核,结合项目重
要建设标准、重大技术要求、技术选型、技术参数,对工
程变更的技术合理性和经济性等进行审核,签署具体意见。
2、 企划设计部职责
(1)分析变更原因、类别及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结合
规划、初步设计和各政府主管部门批文等进行变更审核,
签署具体意见;
(2)对重大设计的变更组织专项评审会,为变更审批提供
技术论证依据;
(3)组织工程变更的申报审批工作。
3、 工程部职责
(1)工程部应对工程变更的工程可实施性和是否符合相关
已经签署的施工合同规定,及由此可能引起的工期延误给
出明确意见;
(2)变更申报所需现场照片、佐证资料(测量资料、检测
资料、水文与地质变化等)由监理单位或工程部负责收集、审核,作为变更内容、理由或依据;
(3)工程部负责人须参加企划设计部主持的工程变更论证
会议,并负责联系和确认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会议要
求或决议。
4、 合规审计部职责
(1)按照合同规定对变更项目进行审核,并结合合同文件
(包括工程量清单及投标限价)对变更中的工程量、材料
设备等进行审核,对是否有发生变更肢解进行复核,签署
具体意见。
(2)按照合同规定对造价进行复核、审查,结合合同文件
(包括工程量清单及投标限价)对变更中所引起改变的各
类工程、材料及设备造价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签发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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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能达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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