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工资扣除政策变迁

(2009-05-21 16:23:45)

计税工资定额:

1993年--1995年底  人平每月500元

1996年1月1日起至1999年底 550元

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底 800元

2003年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 960元

2006年7月1日起至2007年底 1600元

2008年1月1日起 合理工资全额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137号令

第六条(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009号

五、关于企业工资的列支问题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00元/人,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

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财政部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限额作适当调整,各地可据此相应的调整计税工资标准。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043号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全国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并与现行工效挂钩政策相衔接,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财税字第009号]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55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

一、根据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所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要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额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8号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的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三、关于所得税

(二)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6、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定额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

湘国税函第46号

2004-2-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企业所得税定额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从2003年起,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60元,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4]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全省月定额计税工资由原800元上浮20%,统一调整为人均每月960元。请一并贯彻执行。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6号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009-05-21 16:23:45)

计税工资定额:

1993年--1995年底  人平每月500元

1996年1月1日起至1999年底 550元

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底 800元

2003年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 960元

2006年7月1日起至2007年底 1600元

2008年1月1日起 合理工资全额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137号令

第六条(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009号

五、关于企业工资的列支问题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00元/人,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

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财政部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限额作适当调整,各地可据此相应的调整计税工资标准。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043号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全国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并与现行工效挂钩政策相衔接,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财税字第009号]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55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

一、根据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所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要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额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8号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的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三、关于所得税

(二)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6、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定额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

湘国税函第46号

2004-2-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企业所得税定额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从2003年起,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60元,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4]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全省月定额计税工资由原800元上浮20%,统一调整为人均每月960元。请一并贯彻执行。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6号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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