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勤与请销假管理办法

******学生考勤与请销假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生考勤与请假管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根据《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控制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出勤要求

1、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院规定的时间返校缴交学费后到各系办理注册手续,自开学第一天开始考勤。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院、系部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早晚自习、上课、实验实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军训、形势教育与统一组织的活动等都实行考勤,学生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3、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

第二条 考勤办法与程序

学生的考勤由各系具体负责,学生每天的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主任指定的学生干部负责,考勤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做好考勤工作,严禁包庇、打击报复、虚报等行为。考勤程序是:

1、由班主任指定的学生干部每天按课程节次做好考勤记录,每节课的考勤登记须经任课教师核准签名,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须每日将本班的考勤记录情况及请假审批单报送系里。

2、每月十日前,系部辅导员应统计好本系上月学生考勤情况,填好学生考勤月报表一式三份,报系主任审定、签名后,一份系存档,一份向班级公布,一份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3、每学期期末考核前,各系部由辅导员填好班级学生考核人数统计表及学期考勤统计表一式三份,班级公布、系存档和学生工作处备案各一份。

4、对旷课达到处分节数的学生,系部要及时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予以处理。

第三条 请假办法与程序

1、学生入校后应安心学习,无特殊情况(系指直系亲属病危、死亡和本人患病),不准请假,特殊情况必须按请假手续办理;否则按旷课论处。

2、学生请假分病、事假两种。因故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并附有关证明,由本人按批假权限分别到班主任、辅导员和系部、学生工作处、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院长处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核准后将请假条交系部登记存档和门卫保安登记放行。

3、因病需休息、治疗者,凭医务室或有关医院的证明请假;院外急病需凭所在地的医院证明补办请假手续。无病休证明和未经批准,则按旷课处理。凡伪造证明者,除按旷课处理外,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4、凡课堂教学、实习、自习(含早、晚自习)、早操、劳动卫生、政治活动、集会等,均属请假范围。自习课(包括正式课改上自习课)半小时内可经班委会批

准;上课时间一律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之内,由班主任审批,报系部备案;一天以上,二天之内,由系部审批;三天以内,由学生工作处审批;五天之内,报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审批;五天以上,报院长审批。

5、学生请假期满后,因故不能返校,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假满回院,应及时销假。

6、寒、暑假期满后,学生应在规定时间返校,到班主任处报到和财务处缴纳费用。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者,须事先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7、校外实习期间不放寒暑假,原则上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本人写出假条,经实习组长签出意见,交实习单位领导审批。凡请假超过五天以上者,须经学院批准后方能离开实习单位。

8、一期内非特殊情况(天灾人祸外),请事假累计三天以上,或请病假累计七天以上,原则上不能参评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旷课、缺课的处理

1、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按时间回校注册,或不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以及学院、系统一组织的活动,均以旷课论处。

2、授课时间内,学生旷课1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集中活动(指实习、见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军训、形势教育、政治学习等活动)旷课1天,按每天6学时计。迟到或早退达20分钟及以上的,按旷课1节论处;迟到、早退在20分钟以内的,三次按旷课1节计。缺一次早自习按旷课1节计,缺一次晚自习按旷课2节计

3、对旷课的学生,各系应令其检讨并进行批评教育。

4、对旷课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 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无故旷课虽未达10学时,但影响较坏,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严重警告处分;对未按时报到、注册,无特殊情况者,根据晚报到、注册的天数折合成课时数,给予相应的处分。

5、学生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达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作休学处理,不休学者作退学处理。

6、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注册,或擅自离校达2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7、屡次旷课,经多次教育不改,一学期累计达60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8、对在校在籍学生受到记过处分的技工学籍的学生和中职学生报上级资助中心备案,自处分之日起取消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格;高职学生不能参评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生考勤与请销假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生考勤与请假管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根据《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控制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出勤要求

1、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院规定的时间返校缴交学费后到各系办理注册手续,自开学第一天开始考勤。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院、系部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早晚自习、上课、实验实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军训、形势教育与统一组织的活动等都实行考勤,学生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3、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

第二条 考勤办法与程序

学生的考勤由各系具体负责,学生每天的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主任指定的学生干部负责,考勤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做好考勤工作,严禁包庇、打击报复、虚报等行为。考勤程序是:

1、由班主任指定的学生干部每天按课程节次做好考勤记录,每节课的考勤登记须经任课教师核准签名,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须每日将本班的考勤记录情况及请假审批单报送系里。

2、每月十日前,系部辅导员应统计好本系上月学生考勤情况,填好学生考勤月报表一式三份,报系主任审定、签名后,一份系存档,一份向班级公布,一份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3、每学期期末考核前,各系部由辅导员填好班级学生考核人数统计表及学期考勤统计表一式三份,班级公布、系存档和学生工作处备案各一份。

4、对旷课达到处分节数的学生,系部要及时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予以处理。

第三条 请假办法与程序

1、学生入校后应安心学习,无特殊情况(系指直系亲属病危、死亡和本人患病),不准请假,特殊情况必须按请假手续办理;否则按旷课论处。

2、学生请假分病、事假两种。因故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并附有关证明,由本人按批假权限分别到班主任、辅导员和系部、学生工作处、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院长处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核准后将请假条交系部登记存档和门卫保安登记放行。

3、因病需休息、治疗者,凭医务室或有关医院的证明请假;院外急病需凭所在地的医院证明补办请假手续。无病休证明和未经批准,则按旷课处理。凡伪造证明者,除按旷课处理外,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4、凡课堂教学、实习、自习(含早、晚自习)、早操、劳动卫生、政治活动、集会等,均属请假范围。自习课(包括正式课改上自习课)半小时内可经班委会批

准;上课时间一律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之内,由班主任审批,报系部备案;一天以上,二天之内,由系部审批;三天以内,由学生工作处审批;五天之内,报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审批;五天以上,报院长审批。

5、学生请假期满后,因故不能返校,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假满回院,应及时销假。

6、寒、暑假期满后,学生应在规定时间返校,到班主任处报到和财务处缴纳费用。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者,须事先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7、校外实习期间不放寒暑假,原则上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本人写出假条,经实习组长签出意见,交实习单位领导审批。凡请假超过五天以上者,须经学院批准后方能离开实习单位。

8、一期内非特殊情况(天灾人祸外),请事假累计三天以上,或请病假累计七天以上,原则上不能参评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旷课、缺课的处理

1、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按时间回校注册,或不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以及学院、系统一组织的活动,均以旷课论处。

2、授课时间内,学生旷课1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集中活动(指实习、见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军训、形势教育、政治学习等活动)旷课1天,按每天6学时计。迟到或早退达20分钟及以上的,按旷课1节论处;迟到、早退在20分钟以内的,三次按旷课1节计。缺一次早自习按旷课1节计,缺一次晚自习按旷课2节计

3、对旷课的学生,各系应令其检讨并进行批评教育。

4、对旷课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 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无故旷课虽未达10学时,但影响较坏,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严重警告处分;对未按时报到、注册,无特殊情况者,根据晚报到、注册的天数折合成课时数,给予相应的处分。

5、学生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达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作休学处理,不休学者作退学处理。

6、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注册,或擅自离校达2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7、屡次旷课,经多次教育不改,一学期累计达60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8、对在校在籍学生受到记过处分的技工学籍的学生和中职学生报上级资助中心备案,自处分之日起取消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格;高职学生不能参评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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