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收费制度
摘要: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交纳费用的制度。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本文将从排污收费制度的内涵、建立的背景、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作出描述,深入探讨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措施。
关键词:排污收费、制度发展、存在问题、改进措施
1. 1920 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议应当根据污染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进行收费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二者相等,这就是“庇古税”。排污费的本质就是庇古税,其目的是将排污单位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是在80年代初建立的,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存在一些缺陷。其功能是促进企业治理达标,因此设计出的标准是超标排污收费,对资金的使用主要是补助重点污染企业的治理,没有强调对环境损害的补偿。《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于2003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这样使得我国的排污收费体系逐步趋于完善。
1.2排污收费制度建立的背景及意义
背景:由超标收费向排污即收费转变,在一定区域会出现即使排污单位全部达标排放,区域环境质量仍向恶化趋势发展的现象,这是由于区域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仍然超过区域环境容量的缘故;旧的收费标准大大低于污染物的治理成本,起不到刺激污染者进行治理的作用,致使许多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买排污权也不愿上设施治理污染。
意义: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可以使污染防治责任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必须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以减少排污,并通过技术改造和资源能源综合利用以及开展节约活动,改变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淘汰落后设备,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和节约资源、能源,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进步,提高经济和环境效益。
2.研究综述
2.1排污收费制度的历史背景
我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经历了从典型的粗犷型工业化进程逐步向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同时发展的进程。1953-1978年,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一批高污染、高消耗、低收益的工业在我国发展,此时国家队环境污染问题重视程度相对较弱。197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汇报要点》提出,“必须把控制污染源的工作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向排污单位实行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收费办法。”自此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开始起到控制环境污染的作用。1979—1991年就构成了中国环境保护的发展阶段。在本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环境保护亦随之发生重大而深远的变化。1979—1991年间中国环境保护政策环境保护微观手段。微观手段中本阶段最大的变化是出现了两项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排污收费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除此之外,又出现了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以及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行政手段———企业环境目标责任制。1979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从而在法律上确定了排污收费制度。1982年7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排污收费制度正式确立。此后,在改革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了排污收费制度。1992-2003年,排污收费制度。在上期的基础上,本
期推行了一系列相关改革:一是开征二氧化硫排污费。1992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印发的《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方案》,决定先在贵州、广东两省及重庆、宜宾等9市开展试点工作;收费标准一般排放每公斤二氧化硫收费不超过0.20元。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联合印发《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扩大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试点面。二是继续调整排污收费标准。1996年7月,国务院召开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发布《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按照“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现行排污收费标准。2003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这是排污收费的政策体系、收费标准、使用、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和完善。
2.2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现状
排污即包括向空气中排放有害气体,同时也包括向水里排放工业和生活废水以及向土地排放工业废料。
排污超标罚款和排污总量收费结合是中国现行的对企业进行环境管理的主要经济政 策。这一政策体系是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的。按照环境经济学的理论, 排污超标罚款和排 污总量收费均用货币来界定排污的代价(前者将低浓度的污染排放排除在外, 因此后者界定的代价更为清晰) 。由于排污企业的产量与排污量是正向相关的, 那么超标费与排污费就可以看作是产品的追加成本。如果企业提高了治污能力, 它就会减少交纳的排污费和超标费, 意味着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如果提高治污的边际成本等于单位排污费用, 那就得到了最大收益。由此可见, 现行的企业环境管理政策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调节功能。
但是我们一般的提法是排污费要高于企业治理污染的费用,而企业治理污染的费用是相对确定的。目前,我国的排污收费标准偏低,不但达不到治理费用,甚至低于治理设施的运转费用,造成企业宁愿交纳排污费而不愿治理污染。
在郑静雅的《浅议排污收费制度的现状与完善》中指出由于排污收费测算的数据基础就是申报核定而申报数据主要依靠企业自报,这些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很难确定同时由于受到现有的污染源监测技术手段等条件的制约监测所得数据难以准确的反映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造成排污收费基础数据不够准确进而造成排污费征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较低。同时指出由于排污费用计算的复杂性、专业性以及征收工作的繁琐性,企业难以理解排污费核定通知的内容,大多被动接受收费事实,容易造成企业的抵触情绪,挫伤企业治污的积极性。 在胡璇、栾胜基《从环境协议收费现象看排污收费政策的缺陷)》一文中,指出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中西部地区失效。目前我国许多企业缴纳排污费用都是与政府协商决定的,其金额大多小于按照政策标准规定所需要缴纳的费用。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协议收费。由于我国部分地区一味追求经济增长,对能带来地区经济增长的企业污染采取协议收费,收费金额达不到所要求的收费标准,更有甚者收费为零。协议收费使企业交纳的费用与排污量脱离, 中断了现行排污收费政策发挥作用的途径。在侯瑜、陈海宇的《不同市场结构下的最优排污费确定——基于完全信息静态模型的分析》中指出因为排污费标准低于治理成本,造成企业成本低于社会成本,对企业的行为产生了逆向调节作用,变相地鼓励生产者排污,形成从“积极治理污染”转向“消极缴费排污”的反激励局面。
在郑佩娜,陈新庚,李明光,周冬柏,吴军良的《排污收费制度与污染物减排关系研究 ——以广东省为例》中指出1996年-2005年排污收费制度对广东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污染费收费额达63.94亿元。虽然对环境保护效果明显,但是距我国所要求的约束性指标还有一定的差距。
总体来说,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建立的还不完善,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较我国提出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协调发展的目标差距较大。
2.3排污费用完善对策
自从我国1978年将环境污染放在了政府政策的议程上后,我国对环境的保护逐渐的开始重视,到现在逐渐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使排污费用政策的使用完善,需要根据排污费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排污费实施过程中的对策。 在郑静雅《浅议排污收费制度的现状与完善》的文章中,提出了科学制定排污收费标准,扩大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加强排污收费队伍建设,健全排污收费管理机制的收费制度的完善。 在在郑佩娜,陈新庚,李明光,周冬柏,吴军良的《排污收费制度与污染物减排关系研究 ——以广东省为例》中提出作为一种主要的环境经济手段――排污收费制度,对污染物减排的作用还不够,因而有必要进一步改革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如整合排污收费制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以排污收费制度充当排污权交易的溢出机制,以排污收费制度加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执行力度,并且继续保持排污收费制度的资金筹集功能,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全面铺开减少政治阻力。在王军锋,闫 勇,杨春玉《区域差异对排污税费政策的影响分析及对策研究》中指出在我国区域发展阶段,对于不同区域我们应该采取不同的策略来制定区域收费制度,保证排污费用的效用最大化。首先,坚持"以中央为主导,各地方政府积极配合”的原则,研究探索区域划分机制,实行差别排污税费标准。其次,建立动态的排污税费标准评估与调整机制。环境质量、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变化会导致最优排污税费标准的改变。 第三,建立区域性的多主体协调机制。不同的区域施行不同的排污税费标准,这可能比较容易带来污染区域转移的风险,造成高耗能重污染的企业向排污税费标准低的区域集中。第四,选择合适的污染物,开展融入区域差异的排污税费征收试点的建设。在刘伟明《我国排污费制度的局限性及其改革措施》中指出我国排污费用偏低,范围较窄。应逐步提高排污收费标准,扩大排污收费范围,并规范征收措施,提高执法刚性。
2.4综述小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排污费用作为一种微观经济手段,为我国的环境治理和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现状,使得我国必须进一步完善排污费制度。综合许多学者的观点,主要应从一下几个方面完善排污费用。一、适当改善排污价格,将现行的低价提高到污染排放物的边际成本,使企业自行开始解决污染问题。二、对排污制度进行完善,中央进行主导,地方进行完善。采取适用于各地方的排污制度。三、应促使企业引进先进的设备,降低企业排污成本,同时促使保护环境。虽然排污费研究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我国许多地方污染尚且严重,如河北的雾霾天气等。应不断的适应社会的发展,不断改善排污费政策,使我国的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
3.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缺陷
3.1排污收费制度实施效果欠佳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往往有排污者认为可以存在超标排放行为,宁可缴纳超标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污,造成“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
3.2部分地区的收费处于失控状态
首先,排污收费测算数据的基础就是申报核定,目前有一些地方主要依靠企业自报,而这些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可用性较差,而在核定过程中环保部门也难以审查到企业的真实账目。其次,污染源监测也受到技术、手段、采样的瞬时性等制约,难以提供与实际排放相符的准确数据。因此,很难做到收费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3收费处于被动状态
现行排污收费的核算是以排污者的生产需求和所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为终端,而不是以流域或区域环境容量和环境质量控制要求为终端。在环境管理上,更多只能考虑排污者是否达标排放,而不能充分发挥排污收费的经济杠杆作用来遏制区域排污总量的增加。这
种收费方式难以解决环境污染总量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巨大压力。
3.4收费政策的不经济性。
一方面,排污收费低于治理成本,若协商收费差距则更大;另一方面,在收费体系中不反映环境的经济价值,既没有反映环境的所有权,也没有体现环境的稀缺性,更没有价格属性。
3.5不利于规范行政行为和实施有效监督。
例如,在排污费的管理、使用上,有很多地方尚未能脱离行政干预,原应由财政承担的费用,仍从排污费中列支,环保部门只能也以此作为日常行政支出来源。因此,排污费的使用、管理工作难以从自身得到监督。
4.排污收费制度的完善建议
只有改变原有的排污收费模式,才能突破环境问题在经济发展中的瓶颈。建议:
4.1实行排放污染物总量申请收费制度。
此项制度的改革,其核心就是排污单位通过排放污染物总量申请,同时缴纳相应费用,取得环境容量或资源的使用权。也就是根据本地区环境容量、污染控制目标核定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向社会、排污单位发布公告,排污单位根据自己的需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环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环保部门根据各排污单位申请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审查、核定、分配、批准、发证,同时收取核定许可排放总量的开户费和排污费。
这样在征收办理程序上避免了环保人员多次上门征收、反复催缴、多次核算等多方面弊端。
4.2建立动态的附加费体制
排污总量申请收费制度是以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为基础,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时刻存在复杂而多变的动态性质。为此,笔者建议在实施禁止和处罚措施的同时,实行基本收费、附加收费双轨制。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可以使污染防治责任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必须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以减少排污,并通过技术改造和资源能源综合利用以及开展节约活动,改变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淘汰落后设备,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和节约资源、能源,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进步,提高经济和环境效益。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款资金管理,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能超支、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
排污收费制度
摘要: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交纳费用的制度。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本文将从排污收费制度的内涵、建立的背景、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作出描述,深入探讨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措施。
关键词:排污收费、制度发展、存在问题、改进措施
1. 1920 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议应当根据污染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进行收费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二者相等,这就是“庇古税”。排污费的本质就是庇古税,其目的是将排污单位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是在80年代初建立的,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存在一些缺陷。其功能是促进企业治理达标,因此设计出的标准是超标排污收费,对资金的使用主要是补助重点污染企业的治理,没有强调对环境损害的补偿。《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于2003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这样使得我国的排污收费体系逐步趋于完善。
1.2排污收费制度建立的背景及意义
背景:由超标收费向排污即收费转变,在一定区域会出现即使排污单位全部达标排放,区域环境质量仍向恶化趋势发展的现象,这是由于区域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仍然超过区域环境容量的缘故;旧的收费标准大大低于污染物的治理成本,起不到刺激污染者进行治理的作用,致使许多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买排污权也不愿上设施治理污染。
意义: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可以使污染防治责任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必须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以减少排污,并通过技术改造和资源能源综合利用以及开展节约活动,改变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淘汰落后设备,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和节约资源、能源,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进步,提高经济和环境效益。
2.研究综述
2.1排污收费制度的历史背景
我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经历了从典型的粗犷型工业化进程逐步向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同时发展的进程。1953-1978年,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一批高污染、高消耗、低收益的工业在我国发展,此时国家队环境污染问题重视程度相对较弱。197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汇报要点》提出,“必须把控制污染源的工作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向排污单位实行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收费办法。”自此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开始起到控制环境污染的作用。1979—1991年就构成了中国环境保护的发展阶段。在本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环境保护亦随之发生重大而深远的变化。1979—1991年间中国环境保护政策环境保护微观手段。微观手段中本阶段最大的变化是出现了两项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排污收费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除此之外,又出现了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以及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行政手段———企业环境目标责任制。1979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从而在法律上确定了排污收费制度。1982年7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排污收费制度正式确立。此后,在改革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了排污收费制度。1992-2003年,排污收费制度。在上期的基础上,本
期推行了一系列相关改革:一是开征二氧化硫排污费。1992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印发的《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方案》,决定先在贵州、广东两省及重庆、宜宾等9市开展试点工作;收费标准一般排放每公斤二氧化硫收费不超过0.20元。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联合印发《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扩大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试点面。二是继续调整排污收费标准。1996年7月,国务院召开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发布《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按照“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现行排污收费标准。2003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这是排污收费的政策体系、收费标准、使用、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和完善。
2.2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现状
排污即包括向空气中排放有害气体,同时也包括向水里排放工业和生活废水以及向土地排放工业废料。
排污超标罚款和排污总量收费结合是中国现行的对企业进行环境管理的主要经济政 策。这一政策体系是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的。按照环境经济学的理论, 排污超标罚款和排 污总量收费均用货币来界定排污的代价(前者将低浓度的污染排放排除在外, 因此后者界定的代价更为清晰) 。由于排污企业的产量与排污量是正向相关的, 那么超标费与排污费就可以看作是产品的追加成本。如果企业提高了治污能力, 它就会减少交纳的排污费和超标费, 意味着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如果提高治污的边际成本等于单位排污费用, 那就得到了最大收益。由此可见, 现行的企业环境管理政策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调节功能。
但是我们一般的提法是排污费要高于企业治理污染的费用,而企业治理污染的费用是相对确定的。目前,我国的排污收费标准偏低,不但达不到治理费用,甚至低于治理设施的运转费用,造成企业宁愿交纳排污费而不愿治理污染。
在郑静雅的《浅议排污收费制度的现状与完善》中指出由于排污收费测算的数据基础就是申报核定而申报数据主要依靠企业自报,这些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很难确定同时由于受到现有的污染源监测技术手段等条件的制约监测所得数据难以准确的反映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造成排污收费基础数据不够准确进而造成排污费征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较低。同时指出由于排污费用计算的复杂性、专业性以及征收工作的繁琐性,企业难以理解排污费核定通知的内容,大多被动接受收费事实,容易造成企业的抵触情绪,挫伤企业治污的积极性。 在胡璇、栾胜基《从环境协议收费现象看排污收费政策的缺陷)》一文中,指出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中西部地区失效。目前我国许多企业缴纳排污费用都是与政府协商决定的,其金额大多小于按照政策标准规定所需要缴纳的费用。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协议收费。由于我国部分地区一味追求经济增长,对能带来地区经济增长的企业污染采取协议收费,收费金额达不到所要求的收费标准,更有甚者收费为零。协议收费使企业交纳的费用与排污量脱离, 中断了现行排污收费政策发挥作用的途径。在侯瑜、陈海宇的《不同市场结构下的最优排污费确定——基于完全信息静态模型的分析》中指出因为排污费标准低于治理成本,造成企业成本低于社会成本,对企业的行为产生了逆向调节作用,变相地鼓励生产者排污,形成从“积极治理污染”转向“消极缴费排污”的反激励局面。
在郑佩娜,陈新庚,李明光,周冬柏,吴军良的《排污收费制度与污染物减排关系研究 ——以广东省为例》中指出1996年-2005年排污收费制度对广东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污染费收费额达63.94亿元。虽然对环境保护效果明显,但是距我国所要求的约束性指标还有一定的差距。
总体来说,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建立的还不完善,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较我国提出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协调发展的目标差距较大。
2.3排污费用完善对策
自从我国1978年将环境污染放在了政府政策的议程上后,我国对环境的保护逐渐的开始重视,到现在逐渐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使排污费用政策的使用完善,需要根据排污费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排污费实施过程中的对策。 在郑静雅《浅议排污收费制度的现状与完善》的文章中,提出了科学制定排污收费标准,扩大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加强排污收费队伍建设,健全排污收费管理机制的收费制度的完善。 在在郑佩娜,陈新庚,李明光,周冬柏,吴军良的《排污收费制度与污染物减排关系研究 ——以广东省为例》中提出作为一种主要的环境经济手段――排污收费制度,对污染物减排的作用还不够,因而有必要进一步改革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如整合排污收费制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以排污收费制度充当排污权交易的溢出机制,以排污收费制度加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执行力度,并且继续保持排污收费制度的资金筹集功能,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全面铺开减少政治阻力。在王军锋,闫 勇,杨春玉《区域差异对排污税费政策的影响分析及对策研究》中指出在我国区域发展阶段,对于不同区域我们应该采取不同的策略来制定区域收费制度,保证排污费用的效用最大化。首先,坚持"以中央为主导,各地方政府积极配合”的原则,研究探索区域划分机制,实行差别排污税费标准。其次,建立动态的排污税费标准评估与调整机制。环境质量、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变化会导致最优排污税费标准的改变。 第三,建立区域性的多主体协调机制。不同的区域施行不同的排污税费标准,这可能比较容易带来污染区域转移的风险,造成高耗能重污染的企业向排污税费标准低的区域集中。第四,选择合适的污染物,开展融入区域差异的排污税费征收试点的建设。在刘伟明《我国排污费制度的局限性及其改革措施》中指出我国排污费用偏低,范围较窄。应逐步提高排污收费标准,扩大排污收费范围,并规范征收措施,提高执法刚性。
2.4综述小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排污费用作为一种微观经济手段,为我国的环境治理和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现状,使得我国必须进一步完善排污费制度。综合许多学者的观点,主要应从一下几个方面完善排污费用。一、适当改善排污价格,将现行的低价提高到污染排放物的边际成本,使企业自行开始解决污染问题。二、对排污制度进行完善,中央进行主导,地方进行完善。采取适用于各地方的排污制度。三、应促使企业引进先进的设备,降低企业排污成本,同时促使保护环境。虽然排污费研究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我国许多地方污染尚且严重,如河北的雾霾天气等。应不断的适应社会的发展,不断改善排污费政策,使我国的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
3.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缺陷
3.1排污收费制度实施效果欠佳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往往有排污者认为可以存在超标排放行为,宁可缴纳超标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污,造成“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
3.2部分地区的收费处于失控状态
首先,排污收费测算数据的基础就是申报核定,目前有一些地方主要依靠企业自报,而这些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可用性较差,而在核定过程中环保部门也难以审查到企业的真实账目。其次,污染源监测也受到技术、手段、采样的瞬时性等制约,难以提供与实际排放相符的准确数据。因此,很难做到收费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3收费处于被动状态
现行排污收费的核算是以排污者的生产需求和所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为终端,而不是以流域或区域环境容量和环境质量控制要求为终端。在环境管理上,更多只能考虑排污者是否达标排放,而不能充分发挥排污收费的经济杠杆作用来遏制区域排污总量的增加。这
种收费方式难以解决环境污染总量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巨大压力。
3.4收费政策的不经济性。
一方面,排污收费低于治理成本,若协商收费差距则更大;另一方面,在收费体系中不反映环境的经济价值,既没有反映环境的所有权,也没有体现环境的稀缺性,更没有价格属性。
3.5不利于规范行政行为和实施有效监督。
例如,在排污费的管理、使用上,有很多地方尚未能脱离行政干预,原应由财政承担的费用,仍从排污费中列支,环保部门只能也以此作为日常行政支出来源。因此,排污费的使用、管理工作难以从自身得到监督。
4.排污收费制度的完善建议
只有改变原有的排污收费模式,才能突破环境问题在经济发展中的瓶颈。建议:
4.1实行排放污染物总量申请收费制度。
此项制度的改革,其核心就是排污单位通过排放污染物总量申请,同时缴纳相应费用,取得环境容量或资源的使用权。也就是根据本地区环境容量、污染控制目标核定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向社会、排污单位发布公告,排污单位根据自己的需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环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环保部门根据各排污单位申请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审查、核定、分配、批准、发证,同时收取核定许可排放总量的开户费和排污费。
这样在征收办理程序上避免了环保人员多次上门征收、反复催缴、多次核算等多方面弊端。
4.2建立动态的附加费体制
排污总量申请收费制度是以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为基础,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时刻存在复杂而多变的动态性质。为此,笔者建议在实施禁止和处罚措施的同时,实行基本收费、附加收费双轨制。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可以使污染防治责任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必须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以减少排污,并通过技术改造和资源能源综合利用以及开展节约活动,改变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淘汰落后设备,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和节约资源、能源,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进步,提高经济和环境效益。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款资金管理,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能超支、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