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社区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
一、现行生育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二、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1、夫妻双方属于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子女
(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3)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3、再婚夫妻生育
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及标准
1、特别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残疾达到三级以上)。
2、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3、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四、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对象和标准
1、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
生奖励)。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2、标准
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一次性奖励3500元。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城镇居民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2、农村居民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沙市区2010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
1、二孩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304元×3×2为79824元,农村村民人均纯收入6051元×3×2为36306元
2、多孩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304元×3×2×2为159648元,农村村民人均纯收入6051元×3×2×2为72612元;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的按多孩计收。
3、实际收入高于全区标准的据实计征。
六、办证程序
1、《生育服务证》登记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登记表》——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育、收养状况证明、空挂户或人户分离对象提供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居委会登记——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审核。
2、《生育证》审批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提供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户口簿(含一孩户口)和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照6张;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生育、收养状况证明、申请人所在居委会五人以上座谈材料;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证明——填写《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或《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居委会审查——街道计生办审核——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等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单位、居委会领
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审批表》——由户籍所在地单位、居委会计生干部指导对象按要求填写《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盖章——申请人持《申请审批表》及2张一寸近照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居委会填写《申请表》——提供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夫妻及子女近期免冠小二寸合影照片2张——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登记——符合条件发证。
七、实名举报奖励制度
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关心、参与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对下列情况进行实名举报
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
4、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的家庭财产、不经法定程序扣押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财物,以及其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6、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7、利用再生育审批权徇私舞弊,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办理生育证的;
8、其他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群众工作纪律规定等问题。
以上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并为举报人保密,并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八、关于党员干部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处理
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鄂文[2009]61号),规定对共产党员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26种情形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其中三类严重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情形,直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子女的;
2、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3、违反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九、人口计生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十、人口计生便民维权十项新举措
1、为符合条件生育的群众及时发放《生育服务证》;
2、对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期限依法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批;
3、《生育服务证》、《生育证》以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特殊情况由其户籍地出具证明,也可由现居住地审批。
4、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5、向群众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7、晚婚晚育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产假外,另增加婚、产假分别为15天、30天;
8、公民接受生育手术的,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9、符合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奖扶政策的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720元的奖扶金;
10、现居住地应为怀孕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产期保健、孕情随访等服务。 十一、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鉴定对象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街道计生办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表》提交户口、结婚证、病残儿有关病史资料——单位或居委会上门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进行初步审核签章——报街道计生办进行再次核实后——报区人口计生局科技科——区人口计生局科技科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确定时间进行鉴定。
十二、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1)不非法关押群众。(2)不打骂侮辱群众。(3)不损坏群众财产。(4)不违规收费罚款。
(5)不强迫群众受术。(6)不违背服务承诺。(7)不刁难群众办事。(8)不借机以权谋私。
1、社区党员干部计划生育执行情况
2、________年度生育情况公示
XX社区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
一、现行生育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二、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1、夫妻双方属于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子女
(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3)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3、再婚夫妻生育
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及标准
1、特别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残疾达到三级以上)。
2、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3、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四、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对象和标准
1、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
生奖励)。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2、标准
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一次性奖励3500元。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城镇居民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2、农村居民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沙市区2010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
1、二孩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304元×3×2为79824元,农村村民人均纯收入6051元×3×2为36306元
2、多孩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304元×3×2×2为159648元,农村村民人均纯收入6051元×3×2×2为72612元;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的按多孩计收。
3、实际收入高于全区标准的据实计征。
六、办证程序
1、《生育服务证》登记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登记表》——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育、收养状况证明、空挂户或人户分离对象提供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居委会登记——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审核。
2、《生育证》审批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提供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户口簿(含一孩户口)和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照6张;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生育、收养状况证明、申请人所在居委会五人以上座谈材料;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证明——填写《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或《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居委会审查——街道计生办审核——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等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单位、居委会领
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审批表》——由户籍所在地单位、居委会计生干部指导对象按要求填写《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盖章——申请人持《申请审批表》及2张一寸近照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居委会填写《申请表》——提供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夫妻及子女近期免冠小二寸合影照片2张——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登记——符合条件发证。
七、实名举报奖励制度
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关心、参与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对下列情况进行实名举报
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
4、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的家庭财产、不经法定程序扣押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财物,以及其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6、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7、利用再生育审批权徇私舞弊,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办理生育证的;
8、其他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群众工作纪律规定等问题。
以上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并为举报人保密,并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八、关于党员干部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处理
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鄂文[2009]61号),规定对共产党员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26种情形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其中三类严重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情形,直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子女的;
2、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3、违反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九、人口计生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十、人口计生便民维权十项新举措
1、为符合条件生育的群众及时发放《生育服务证》;
2、对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期限依法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批;
3、《生育服务证》、《生育证》以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特殊情况由其户籍地出具证明,也可由现居住地审批。
4、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5、向群众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7、晚婚晚育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产假外,另增加婚、产假分别为15天、30天;
8、公民接受生育手术的,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9、符合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奖扶政策的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720元的奖扶金;
10、现居住地应为怀孕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产期保健、孕情随访等服务。 十一、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鉴定对象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街道计生办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表》提交户口、结婚证、病残儿有关病史资料——单位或居委会上门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进行初步审核签章——报街道计生办进行再次核实后——报区人口计生局科技科——区人口计生局科技科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确定时间进行鉴定。
十二、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1)不非法关押群众。(2)不打骂侮辱群众。(3)不损坏群众财产。(4)不违规收费罚款。
(5)不强迫群众受术。(6)不违背服务承诺。(7)不刁难群众办事。(8)不借机以权谋私。
1、社区党员干部计划生育执行情况
2、________年度生育情况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