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贯彻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的通知

附:

煤矿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一、省政府瓦斯防治“十二条” 规定

晋政办发„201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 工作若干规定》

(一)要强化落实瓦斯防治责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三)要强化瓦斯源头治理; (四)要强化瓦斯等级管理; (五)要强化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管理; (六)要强化瓦斯检查工作; (七)要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管理; (八)要强化机电设备及供电安全管理; (九)要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十) 要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投入;(十一) 要强化岗位准入标准;(十二) 要强化监管责任;

二、省安委办瓦斯防治“八项”规定

晋安发„2013‟2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

(一)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二)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三)严格矿井瓦斯等级管理;(四)加强瓦斯防治薄弱环节管理;(五)落实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六)保障瓦斯防治资金落实;(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八) 加大瓦斯隐患监督检查力度。

煤矿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省政府 “十二条”

晋政办发„2011‟4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

一、要强化落实瓦斯防治责任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强化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提高瓦斯管理标准,切实做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各市、县(产煤县)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各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专业人员,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矿井内所有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有健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定期对井下所有井巷、峒室的通风、瓦斯、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巡检,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制定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处理前严禁作业。

三、要强化瓦斯源头治理

要严格落实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应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进一步加大瓦斯抽采力度,把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变成不突出的矿井,把高瓦斯含量的矿井变成低瓦斯含量的矿井。矿井要按照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治理能力合理安排矿井生产衔接及产量。

四、要强化瓦斯等级管理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降低瓦斯等级;凡达到突出煤层鉴定条件的矿井,必须立即开展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整合重组建设矿井要按规定及时开展瓦斯涌出量预测,具备瓦斯等级鉴定条件的必须在两个月内立即开展瓦斯等级鉴定,要严格按照新的瓦斯鉴定(预测)等级进行矿井建设及验收。

五、要强化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管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 “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

补充的原则;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的瓦斯含量降到8m /t以下,瓦斯压力降到0.74MPa 以下。

六、要强化瓦斯检查工作

瓦斯检查点必须设置齐全,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地点、打钻地点、放炮地点、无人作业区域以及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应加强瓦斯检查,特别是井下电气设备送电前必须检查瓦斯,杜绝瓦斯漏检;严禁任何人谎报、瞒报瓦斯数据。

七、要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管理

甲烷等传感器必须安设齐全、位置正确,对于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要增设甲烷传感器,并按期调校;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故障闭锁功能要实现灵敏可靠,切实达到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八、要强化机电设备及供电安全管理

严禁没有“MA ”标志和不合格的产品入井,各种保护设施要做到齐全有效,杜绝电气失爆,消除引爆火源。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等设备要做到供电可靠,保证连续正常运转,杜绝无计划停电引起瓦斯超限。

九、要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

建立健全严格的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凡煤矿发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由煤3

矿分管负责人组织追查;发生2%及以上的瓦斯超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追查;发生3%及以上的瓦斯超限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由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集团公司组织追查。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要求实施关闭。

十、要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投入

煤矿必须按规定提足安全费用,不得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瓦斯治理费用由总工程师负责安排使用。

十一、要强化岗位准入标准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井下员工进行通风基本知识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从事通风工种岗位的人员,利用三年时间通过培训要达到中级工种或技校毕业生水平,否则不得从事通风岗位工作。

十二、要强化监管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矿井进行停产整顿,同时要约谈并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1、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2、矿井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3、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4、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

6、矿井采区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7、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8、瓦斯治理投入不足,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

省安委办“八项”规定

晋安发„2013‟2号

《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

一、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各市、县(区)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的机构和人员。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队伍。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落实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煤矿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要支持总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瓦斯防治技术工作,赋予总工程师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决策权、技术决定权,保障总工程师责权统一,并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确保瓦斯防治技术方案、措施执行到

位,任何单位及任何人不得越过总工程师、更不得违反瓦斯防治规定强行组织生产、建设。

二、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

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合理安排生产,做到“抽、掘、采”衔接平衡,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突出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90%,其它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高瓦斯、突出矿井月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过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1/12。已下达生产计划的煤炭企业,与这一要求不符的,要重新调整。

三、严格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高瓦斯、突出矿井严禁擅自降低瓦斯等级。

瓦斯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出现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 /min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 /min时,煤矿企业要立即认定为高瓦斯矿井。

按突出管理的矿井自鉴定(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未完成突出煤层鉴定的,煤矿企业要立即认定为突出矿井。

瓦斯等级发生变化的矿井,必须在一个月内上报省煤炭厅批准变更瓦斯等级。

四、加强瓦斯防治薄弱环节管理

加强盲巷和通风设施管理。矿井内严禁随意留设盲巷,人为造成盲巷的要予以责任追究;通向盲巷、采空区的轨道、33

金属管路以及支护金属网等导电体必须在密闭前后1米范围彻底切断;通风设施质量可靠,所有盲巷及连通已采区的密闭前(扩散通风范围内)不得设置电气设备、开关、电缆,特殊情况需设置的,必须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严禁采掘作业。

加强密闭施工及维修、打钻等作业地点的瓦斯检查。发生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五、落实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凡是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工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保障瓦斯防治资金落实

高瓦斯、突出矿井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吨煤30元,保证矿井瓦斯治理、防突治理工程无亏欠。瓦斯防治的资金投入应在安全费用中重点保证,提取费用不低于安全费用的50%,且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

开展“人人都是通风员”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辨识瓦斯隐患的能力、处置瓦斯隐患的能力、避灾脱险的能力及

防范事故的能力。严格岗位准入,岗前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八、加大瓦斯隐患监督检查力度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停产停工整顿:

(一)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二)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三)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的;

(四)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五)瓦斯抽采未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附:

煤矿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一、省政府瓦斯防治“十二条” 规定

晋政办发„201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 工作若干规定》

(一)要强化落实瓦斯防治责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三)要强化瓦斯源头治理; (四)要强化瓦斯等级管理; (五)要强化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管理; (六)要强化瓦斯检查工作; (七)要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管理; (八)要强化机电设备及供电安全管理; (九)要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十) 要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投入;(十一) 要强化岗位准入标准;(十二) 要强化监管责任;

二、省安委办瓦斯防治“八项”规定

晋安发„2013‟2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

(一)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二)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三)严格矿井瓦斯等级管理;(四)加强瓦斯防治薄弱环节管理;(五)落实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六)保障瓦斯防治资金落实;(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八) 加大瓦斯隐患监督检查力度。

煤矿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省政府 “十二条”

晋政办发„2011‟4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

一、要强化落实瓦斯防治责任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强化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提高瓦斯管理标准,切实做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各市、县(产煤县)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各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专业人员,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矿井内所有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有健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定期对井下所有井巷、峒室的通风、瓦斯、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巡检,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制定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处理前严禁作业。

三、要强化瓦斯源头治理

要严格落实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应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进一步加大瓦斯抽采力度,把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变成不突出的矿井,把高瓦斯含量的矿井变成低瓦斯含量的矿井。矿井要按照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治理能力合理安排矿井生产衔接及产量。

四、要强化瓦斯等级管理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降低瓦斯等级;凡达到突出煤层鉴定条件的矿井,必须立即开展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整合重组建设矿井要按规定及时开展瓦斯涌出量预测,具备瓦斯等级鉴定条件的必须在两个月内立即开展瓦斯等级鉴定,要严格按照新的瓦斯鉴定(预测)等级进行矿井建设及验收。

五、要强化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管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 “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

补充的原则;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的瓦斯含量降到8m /t以下,瓦斯压力降到0.74MPa 以下。

六、要强化瓦斯检查工作

瓦斯检查点必须设置齐全,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地点、打钻地点、放炮地点、无人作业区域以及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应加强瓦斯检查,特别是井下电气设备送电前必须检查瓦斯,杜绝瓦斯漏检;严禁任何人谎报、瞒报瓦斯数据。

七、要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管理

甲烷等传感器必须安设齐全、位置正确,对于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要增设甲烷传感器,并按期调校;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故障闭锁功能要实现灵敏可靠,切实达到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八、要强化机电设备及供电安全管理

严禁没有“MA ”标志和不合格的产品入井,各种保护设施要做到齐全有效,杜绝电气失爆,消除引爆火源。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等设备要做到供电可靠,保证连续正常运转,杜绝无计划停电引起瓦斯超限。

九、要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

建立健全严格的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凡煤矿发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由煤3

矿分管负责人组织追查;发生2%及以上的瓦斯超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追查;发生3%及以上的瓦斯超限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由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集团公司组织追查。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要求实施关闭。

十、要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投入

煤矿必须按规定提足安全费用,不得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瓦斯治理费用由总工程师负责安排使用。

十一、要强化岗位准入标准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井下员工进行通风基本知识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从事通风工种岗位的人员,利用三年时间通过培训要达到中级工种或技校毕业生水平,否则不得从事通风岗位工作。

十二、要强化监管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矿井进行停产整顿,同时要约谈并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1、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2、矿井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3、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4、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

6、矿井采区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7、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8、瓦斯治理投入不足,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

省安委办“八项”规定

晋安发„2013‟2号

《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

一、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各市、县(区)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的机构和人员。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队伍。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落实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煤矿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要支持总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瓦斯防治技术工作,赋予总工程师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决策权、技术决定权,保障总工程师责权统一,并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确保瓦斯防治技术方案、措施执行到

位,任何单位及任何人不得越过总工程师、更不得违反瓦斯防治规定强行组织生产、建设。

二、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

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合理安排生产,做到“抽、掘、采”衔接平衡,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突出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90%,其它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高瓦斯、突出矿井月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过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1/12。已下达生产计划的煤炭企业,与这一要求不符的,要重新调整。

三、严格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高瓦斯、突出矿井严禁擅自降低瓦斯等级。

瓦斯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出现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 /min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 /min时,煤矿企业要立即认定为高瓦斯矿井。

按突出管理的矿井自鉴定(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未完成突出煤层鉴定的,煤矿企业要立即认定为突出矿井。

瓦斯等级发生变化的矿井,必须在一个月内上报省煤炭厅批准变更瓦斯等级。

四、加强瓦斯防治薄弱环节管理

加强盲巷和通风设施管理。矿井内严禁随意留设盲巷,人为造成盲巷的要予以责任追究;通向盲巷、采空区的轨道、33

金属管路以及支护金属网等导电体必须在密闭前后1米范围彻底切断;通风设施质量可靠,所有盲巷及连通已采区的密闭前(扩散通风范围内)不得设置电气设备、开关、电缆,特殊情况需设置的,必须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严禁采掘作业。

加强密闭施工及维修、打钻等作业地点的瓦斯检查。发生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五、落实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凡是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工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保障瓦斯防治资金落实

高瓦斯、突出矿井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吨煤30元,保证矿井瓦斯治理、防突治理工程无亏欠。瓦斯防治的资金投入应在安全费用中重点保证,提取费用不低于安全费用的50%,且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

开展“人人都是通风员”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辨识瓦斯隐患的能力、处置瓦斯隐患的能力、避灾脱险的能力及

防范事故的能力。严格岗位准入,岗前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八、加大瓦斯隐患监督检查力度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停产停工整顿:

(一)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二)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三)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的;

(四)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五)瓦斯抽采未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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