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风险审计管理规定

操作风险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操作风险管理,发挥内部审计在案件防控中的作用,根据《北京银监局关于印发〈关于提高操作风险内部审计工作有效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银监发[2007]426号文件)等相关要求及公司《审计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操作风险审计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审计部独立开展操作风险审计,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二)统一性原则。审计部对操作风险审计实行统一管理,保证操作风险审计工作的一致性。

(三)有效性原则。公司应保证操作风险审计的有效性,以提高对公司各项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能力。

第四条 操作风险审计目标

保证公司操作风险政策、规定、要求的贯彻、执行;审查、评价并改善系统内操作风险的管理;提升操作风险管控能力,提高案件堵截率,降低案件发生率,促进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审计机构设置及职责

公司设立审计部,独立开展操作风险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二)监督风险管理部门履职情况;

(三)开展操作风险审计,促进各部门加强操作风险管理。

(四)对公司贯彻落实监管部门有关案件防控要求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操作风险审计主要内容

(一)公司操作风险管理相关政策、制度、流程制定情况;

(二)风险管理部门履职情况;

(三)轮岗、强制休假、离任审计等制度执行情况;

(四)不兼容岗位分离、对账等操作风险防范措施执行情况;

(五)其他与操作风险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七条 操作风险审计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和频率。轮岗、强制休假、离任审计及对账等情况应每季度审计一次。其他相关情况至少每半年审计一次。

第八条 操作风险审计程序及后续处理按照《审计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审计部应按季向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汇报操作风险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第十条 审计部应就以下事项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1、每季初10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操作风险内部审计计划报对口监管部门备案。

2、每个审计项目(含后续审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项目报告报对口监管部门。

3、对操作风险内部审计发现问题责任追究情况应于责任追究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对口监管部门报告。

4、对操作风险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在问题未得到认真查处整改的情况下,应直接向对口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5、操作风险审计部门及人员变更情况应与变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对口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操作风险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操作风险管理,发挥内部审计在案件防控中的作用,根据《北京银监局关于印发〈关于提高操作风险内部审计工作有效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银监发[2007]426号文件)等相关要求及公司《审计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操作风险审计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审计部独立开展操作风险审计,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二)统一性原则。审计部对操作风险审计实行统一管理,保证操作风险审计工作的一致性。

(三)有效性原则。公司应保证操作风险审计的有效性,以提高对公司各项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能力。

第四条 操作风险审计目标

保证公司操作风险政策、规定、要求的贯彻、执行;审查、评价并改善系统内操作风险的管理;提升操作风险管控能力,提高案件堵截率,降低案件发生率,促进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审计机构设置及职责

公司设立审计部,独立开展操作风险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二)监督风险管理部门履职情况;

(三)开展操作风险审计,促进各部门加强操作风险管理。

(四)对公司贯彻落实监管部门有关案件防控要求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操作风险审计主要内容

(一)公司操作风险管理相关政策、制度、流程制定情况;

(二)风险管理部门履职情况;

(三)轮岗、强制休假、离任审计等制度执行情况;

(四)不兼容岗位分离、对账等操作风险防范措施执行情况;

(五)其他与操作风险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七条 操作风险审计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和频率。轮岗、强制休假、离任审计及对账等情况应每季度审计一次。其他相关情况至少每半年审计一次。

第八条 操作风险审计程序及后续处理按照《审计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审计部应按季向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汇报操作风险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第十条 审计部应就以下事项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1、每季初10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操作风险内部审计计划报对口监管部门备案。

2、每个审计项目(含后续审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项目报告报对口监管部门。

3、对操作风险内部审计发现问题责任追究情况应于责任追究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对口监管部门报告。

4、对操作风险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在问题未得到认真查处整改的情况下,应直接向对口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5、操作风险审计部门及人员变更情况应与变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对口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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