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发生10种规定的情形时,有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立即将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立即将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立即将情况书面报告质量监督部分或公安消防部门。
确认: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报告后,应实地查勘现场,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立即出具证明,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质量监督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收到报告后,及时实地查勘确认,并出具证明,交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经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确认证明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立即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单位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资金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于24小时内划转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立即划转资金。
抢修:提出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应立即进行抢修并公示。
代为抢修: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实施抢修的,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代修,抢修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公示:抢修单位应在抢修完成后15日内公示抢修相关费用;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维修费用清单、票据;维修费用分担明细表;其他相关资料。
(分享来源于重庆晨报2015.10.27-02版今要闻)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
物业公司每年至少公示1次物业服务合同、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经业主大会决定,要求就“小区共用部分业主公共收益情况”实施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要积极支持配合。
报告:发生10种规定的情形时,有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立即将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立即将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立即将情况书面报告质量监督部分或公安消防部门。
确认: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报告后,应实地查勘现场,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立即出具证明,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质量监督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收到报告后,及时实地查勘确认,并出具证明,交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经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确认证明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立即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单位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资金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于24小时内划转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立即划转资金。
抢修:提出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应立即进行抢修并公示。
代为抢修: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实施抢修的,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代修,抢修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公示:抢修单位应在抢修完成后15日内公示抢修相关费用;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维修费用清单、票据;维修费用分担明细表;其他相关资料。
(分享来源于重庆晨报2015.10.27-02版今要闻)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
物业公司每年至少公示1次物业服务合同、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经业主大会决定,要求就“小区共用部分业主公共收益情况”实施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要积极支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