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 则

1.1 【目的与依据】 为了推进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总城市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

1.3 【实施要求】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1.4 【适用原则】 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1.5 【内容组成与效力】 本规定的附录是条文内容的组成部分,须一并遵守执行。

1.6 【授权解释】 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定期组织本技术规定的修订工作。

2 建筑规划设计

2.1 【建设工程定义】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2.2 【规划资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2.3 【多方案比选】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内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建设用地大于5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

划方案,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单体设计方案,2万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单体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两个以上相关资质甲级的设计单位做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3 建筑间距

3.1 【一般要求】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3.2 【日照标准】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新建建设项目对周边现状建筑日照影响,仅考虑与新建建设项目基地直接相邻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新建住宅由于建筑布局、建筑体型和建筑艺术处理的需要而造成的自身日照遮挡,局部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再做日照要求。

(二)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的建筑,其间距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居住类建筑不满足居住区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协商解决,并将相关协议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3.3 【具体要求】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3. 2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图示参见附录B):

(一)多、低层住宅间距

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最小控制距离南侧为多层时,间距不应少于20米。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应满足日照要求,同时按卫生间距20米的要求控制。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

(1)最小控制间距:山墙开窗时,应按不少于13米的要求控制;山墙不开窗时,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少于10米,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米;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的间距

(1)山墙不开设窗户的,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6米,低层为4.5米。

(2)山墙开有居室窗的,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

4.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开有居室窗时,其间距应按不小于13米控制。

5.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照附录B要求执行。

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要求及日照要求外,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满足相关规定时,建筑物间距应满足表3.3.1规定;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不满足相关规定时,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新建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少。

(2)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控制建筑物的间距。

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

3.3.5所列要求,并应满足日照要求。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表3.3.5

8.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卧(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

9.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附录B中对应标准执行。

10.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的最小控制距离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三)中高层住宅(7-9层中高层建筑)最小控制间距

中高层与中高层平行布置时,主朝向为南北向时,建筑间距应不少于25米;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候,建筑间距不少于20米。

中高层与中高层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应不少于18米。

中高层与中高层并列布置时,建筑间距应不少于15米。

中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附录B中对应标准执行。

3.4 【特殊日照要求】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3.5 【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距离参照

3.2、3.3执行。

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相关专业要求进行控制。

3.6 【建筑长边成角度布置的间距】应按附录B中长边成角度布置形式中的对应标准执行。

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

布置间距的0.8倍控制。

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3.7 【日照分析中的相对高差】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日照影响分析中应增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

住宅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3.8 【特殊要求】本节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4 建筑物退让

4.1 【退地界距离】沿用地边界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当退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退界距离,退界距离不得小于表4.1所列要求:

各类建筑退地界 表4.1

(六)当北侧相邻地块未编制修建性详规时,建筑物退地界应满足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线超出地界不应超过自身大寒日日照阴影线的1/2。

4.2 【退道路红线】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4.2所列要求。

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 表4.2

(五)拟建设地块已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因道路红线调整,建筑物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调整。

4.3【临街商业控制】规划红线不超过25米的道路两侧,住宅项目内不得设置临街商业裙房和商业门面房。商业建筑应具有独立用地,不宜与住宅混建。

4.4 【大型公共建筑退红线】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较大公共建筑等有大量人流、车

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小于2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4.5 【围墙大门退红线】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6米,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退红线距离可适当增加。。 4.6 【旧城区退红线】旧城区及传统商业街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确定。 4.7 【退绿线、蓝线】各类建筑退城市绿线的最小距离为3米,设有底商的不小于5米;市级公园周边新建建筑物退公园地界应符合表4.1退界距离规定。

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的建筑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应结合生态水系与专项规划进行合理控制,不得小于5米。

4.8 【架空电力线路】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一)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还应依据市政工程部门的相关要求控制。

(二)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5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5.1 【一般要求】建筑物高度除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5.2 【净空限制】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5.3 【文物保护】在涉及文物保护的区域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形式、高度的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历史、古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

5.4 【长度控制】多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80米,高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60米。

5.5 【围栏高度】沿城市道路、建设用地的围墙宜用绿篱、透空围栏等形式,其高度不宜超过1.8米。

5.6 【干道景观要求】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城市景观要求,不得临街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建(构)筑物。建筑物不准擅自外扩、改门、改窗、掏孔、挖洞,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造型和立面。

5.7 【立面广告管理】沿街建筑立面要全面装修、粉刷,其装修标准、装饰材料、色彩、格调及所要设置的牌匾、楹联、广告霓虹灯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装饰立面应及时清洗、粉刷。

6 容积率指标计算

6.1 【容积率定义】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以土地证坐标点划定的建设用地面积为准(不包含城市道路、绿化带等)。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计算规范》规定之外按照本节规定执行。

6.2 【按住宅层高】住宅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4.5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 (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6.3 【按办公层高】办公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6.4 【按商业层高】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5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标准层面积乘1.5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6.1米 (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商业建筑结构转换层除外。

6.5 【阳台】计算有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阳台部分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其数值单列并计入地块容积率。当单个阳台出挑尺寸大于1.8米、水平投影面积大于6平方米者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数值单列并计入地块容积率。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

6.6 【飘窗】当飘窗突出外墙的距离不大于0.6米、高度不大于2.2米、窗台高度不小于0.4米时,可不计入容积率。若窗台高度小于0.4米、高度在2.2米及以上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高度不足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6.7 【附属构件】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应大于0.6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8米。

6.8 【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含1.5米)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6.9 【架空层】建筑底层布置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架空层部分,其面积(层高小于2.2米计一半)计入总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门应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6.10 【门厅大堂】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节规定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6.11 【特殊要求】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突破本节规定或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专家论证结论作

为项目审批的参考依据。

7 公共设施配建

7.1 【公共设施分级】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小区和组团五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注:《城市居

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2002年版

7.2 【市、区级公共设施布局】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7.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分类】居住类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注:《城市居住

区规划设计规范》GB2002年版,附录A.0.2

7.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按照表7.4的规定控制,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2002年版)要求配置,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7.4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7.5 【教育设施服务范围】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上学,寄宿制学校可不受此限制。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CJB 99-86

7.6 【教育设施环境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城市主干道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当小于80米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化学制品点、餐馆厨房、网吧、游戏机房等不利于中小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7.7 【教育设施技术指标】幼儿园、中小学建设须满足《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幼儿园建筑层数不宜高于3层。

小学容积率不宜大于0.8,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4层。

中学容积率不宜大于0.9,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5层,其它教学、办公用房可根据使用要求设计。

托幼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7.8 【中小学校运动场地】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作课间操之用。小学每学生不宜小于2.3m²,中学每学生不宜小于3.3m²。

学校田径运动场应符合表7.8的规定。 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学校田径运动场尺寸 表7.8

注:1.中学学生人数在900人以下时,宜采用250m环形跑道;学校人数在1200~1500人时,宜采用300m环形跑道。2.直跑道每组按6条计算。3.位于市中心的中小学校,因用地确有困难,跑道的设置可适当减少,但小学不应小于一组60m直跑道;中学不应少于一组100m直跑道。

7.9 【社区服务用房】未达到3000户的住宅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公益用房(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中心、警务室、托老所)应合并设置,建设规划标准为:

1.设计规模在2000户~3000户的住宅区,按600m2规划设计。其中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100平方米,文化活动站200平方米,托老所200平方米。

2.设计规模在1000~2000户的住宅区,按500m2规划设计。其中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100平方米,文化活动站200平方米,托老所可选择设置。

3.设计规模不足1000户的住宅区,按40m2 /百户规划设计。 7.10 【分期建设配建要求】需分期实施的居住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的分期实施方案,提出分期实施建设计划。分期实施的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量的比例搭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组团级配套设施应与所在组团同时申报,同步验收。 (二)居住区、居住小区级配套设施遵循以下原则与住宅同步验收: 1.居住人口规模达到1万时,须配建小学、幼托、菜市场、社区办公用房和公益用房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2.居住人口规模达到2万时,须配建中学、小学、幼托、农副产品市场、医院、文化活动中心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公共设施配置标准表 表7.4

注:1.表中各类设施面积为下限值,即不小于;人口规模为底线,即达到该规模就须配置。2.市政

公用设施除表中所列项目以外,其他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请参见本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3.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7.11 【绿地率】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指标,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一并交付使用。

各类新建建设项目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项目绿地率不应小于30%;

(二)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特殊用地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小于35%;

(三)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小于25%;

(四)工业、仓储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超过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除绿地率不小于30%外,还应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旧城区改建项目的绿地率在前款(一)(二)(三) 项可酌情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7.12 【居住区公共绿地】建筑基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在居住区内组团不少于0.5㎡/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人,居住区(含小区域组团)不少于1.5㎡/人,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少于8米,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且有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

7.13 【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原则】为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居住环境,在新建项目中,公共绿地宜集中设置。

(一)在新建居住用地中集中于一处设置的公共绿地应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8%,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2个百分点;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其他类用地中应不少于5%。(《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年第五十四条、《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草

案)》2010年10月)

(二)一个街坊内的公共绿地可按规定指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公共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位于主次干道交叉口周边地块的公共绿地应布置在交叉口位置,且长宽比不宜大于2,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70%,地面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

(三)居住人口出行500米可达到一处游园绿地。

7.14 【屋顶绿化折算】满足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化,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建筑屋面地栽绿地面积(每块不得小于100㎡)折算成地栽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为:

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建筑屋顶地栽绿地面积,N—有效系数(见表7.14 )

屋顶绿化折算系数表 表7.14

注:H为建筑裙房高度

7.15 【可计入绿地的特殊情况】作为绿化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

绿化遮阴面积大于等于停车场面积30%的,按照铺装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7.16 【户数折算】住宅(含公寓)中一居室户,在计算一居室户总建筑面积后,以户均90平方米建筑面积折算户数再进行相关指标计算。

附录A:名词解释

1.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旧城区:指三环以内区域。

3.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住宅为一至三层。

4.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5.中高层住宅:层数为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

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层住宅为九层(不含九层)以上。

7.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高度小于等于24米,大于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8.高层塔式住宅:指主要朝向长度小于等于40米次要朝向宽度大于等于16米的高层住宅。

9.高层板式住宅:指主要朝向长度大于40米次要朝向宽度小于16米的高层住宅。

10.建筑间距的计算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的垂直距离(见附表1)。

(2)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11.离界距离的计算

离界距离指建筑临地界外墙面距离用地界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

12.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计算

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距离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

13.建筑高度的计算

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14. 城市重点控制地区

(1)省行政区:以省直行政办公机构为中心,纬五路以南,经一路以西,经七路以东,金水路以北的办公聚集街区,约2.9平方公里。

(2)市行政区:以市直行政机构为中心,嵩山路以西,工人路以东,建设路以南,伊河路以北(含绿城广场地区),约2平方公里。

(3)商城文化区:城东路以西,城南路以北,南下街、杜岭街以东,金水路以南,约4.2平方公里。

(4)商业中心区:以二七广场、火车站广场为中心,沿二七路、人民路、德化街、正兴街、二马路等商业聚集街区,约2平方公里。

(5)精品街:花园路、紫荆山路、航海路(中州大道-紫荆山路)、未来路、金水路、建设路、嵩山路、中原路、东西大街、郑汴路、经三路、中州大道、农业路(文化路-中州大道)。

(6)城市主干路:指规划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0米的道路。 15.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

住房(2006)165号

附录B 建筑间距图表

注:Lx Ly:建筑最小间距或建筑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的最小垂直距离。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 则

1.1 【目的与依据】 为了推进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总城市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

1.3 【实施要求】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1.4 【适用原则】 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1.5 【内容组成与效力】 本规定的附录是条文内容的组成部分,须一并遵守执行。

1.6 【授权解释】 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定期组织本技术规定的修订工作。

2 建筑规划设计

2.1 【建设工程定义】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2.2 【规划资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2.3 【多方案比选】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内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建设用地大于5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

划方案,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单体设计方案,2万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单体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两个以上相关资质甲级的设计单位做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3 建筑间距

3.1 【一般要求】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3.2 【日照标准】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新建建设项目对周边现状建筑日照影响,仅考虑与新建建设项目基地直接相邻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新建住宅由于建筑布局、建筑体型和建筑艺术处理的需要而造成的自身日照遮挡,局部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再做日照要求。

(二)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的建筑,其间距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居住类建筑不满足居住区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协商解决,并将相关协议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3.3 【具体要求】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3. 2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图示参见附录B):

(一)多、低层住宅间距

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最小控制距离南侧为多层时,间距不应少于20米。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应满足日照要求,同时按卫生间距20米的要求控制。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

(1)最小控制间距:山墙开窗时,应按不少于13米的要求控制;山墙不开窗时,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少于10米,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米;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的间距

(1)山墙不开设窗户的,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6米,低层为4.5米。

(2)山墙开有居室窗的,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

4.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开有居室窗时,其间距应按不小于13米控制。

5.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照附录B要求执行。

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要求及日照要求外,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满足相关规定时,建筑物间距应满足表3.3.1规定;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不满足相关规定时,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新建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少。

(2)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控制建筑物的间距。

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

3.3.5所列要求,并应满足日照要求。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表3.3.5

8.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卧(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

9.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附录B中对应标准执行。

10.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的最小控制距离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三)中高层住宅(7-9层中高层建筑)最小控制间距

中高层与中高层平行布置时,主朝向为南北向时,建筑间距应不少于25米;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候,建筑间距不少于20米。

中高层与中高层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应不少于18米。

中高层与中高层并列布置时,建筑间距应不少于15米。

中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附录B中对应标准执行。

3.4 【特殊日照要求】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3.5 【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距离参照

3.2、3.3执行。

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相关专业要求进行控制。

3.6 【建筑长边成角度布置的间距】应按附录B中长边成角度布置形式中的对应标准执行。

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

布置间距的0.8倍控制。

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3.7 【日照分析中的相对高差】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日照影响分析中应增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

住宅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3.8 【特殊要求】本节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4 建筑物退让

4.1 【退地界距离】沿用地边界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当退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退界距离,退界距离不得小于表4.1所列要求:

各类建筑退地界 表4.1

(六)当北侧相邻地块未编制修建性详规时,建筑物退地界应满足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线超出地界不应超过自身大寒日日照阴影线的1/2。

4.2 【退道路红线】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4.2所列要求。

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 表4.2

(五)拟建设地块已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因道路红线调整,建筑物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调整。

4.3【临街商业控制】规划红线不超过25米的道路两侧,住宅项目内不得设置临街商业裙房和商业门面房。商业建筑应具有独立用地,不宜与住宅混建。

4.4 【大型公共建筑退红线】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较大公共建筑等有大量人流、车

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小于2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4.5 【围墙大门退红线】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6米,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退红线距离可适当增加。。 4.6 【旧城区退红线】旧城区及传统商业街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确定。 4.7 【退绿线、蓝线】各类建筑退城市绿线的最小距离为3米,设有底商的不小于5米;市级公园周边新建建筑物退公园地界应符合表4.1退界距离规定。

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的建筑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应结合生态水系与专项规划进行合理控制,不得小于5米。

4.8 【架空电力线路】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一)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还应依据市政工程部门的相关要求控制。

(二)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5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5.1 【一般要求】建筑物高度除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5.2 【净空限制】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5.3 【文物保护】在涉及文物保护的区域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形式、高度的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历史、古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

5.4 【长度控制】多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80米,高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60米。

5.5 【围栏高度】沿城市道路、建设用地的围墙宜用绿篱、透空围栏等形式,其高度不宜超过1.8米。

5.6 【干道景观要求】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城市景观要求,不得临街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建(构)筑物。建筑物不准擅自外扩、改门、改窗、掏孔、挖洞,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造型和立面。

5.7 【立面广告管理】沿街建筑立面要全面装修、粉刷,其装修标准、装饰材料、色彩、格调及所要设置的牌匾、楹联、广告霓虹灯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装饰立面应及时清洗、粉刷。

6 容积率指标计算

6.1 【容积率定义】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以土地证坐标点划定的建设用地面积为准(不包含城市道路、绿化带等)。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计算规范》规定之外按照本节规定执行。

6.2 【按住宅层高】住宅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4.5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 (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6.3 【按办公层高】办公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6.4 【按商业层高】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5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标准层面积乘1.5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6.1米 (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商业建筑结构转换层除外。

6.5 【阳台】计算有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阳台部分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其数值单列并计入地块容积率。当单个阳台出挑尺寸大于1.8米、水平投影面积大于6平方米者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数值单列并计入地块容积率。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

6.6 【飘窗】当飘窗突出外墙的距离不大于0.6米、高度不大于2.2米、窗台高度不小于0.4米时,可不计入容积率。若窗台高度小于0.4米、高度在2.2米及以上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高度不足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6.7 【附属构件】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应大于0.6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8米。

6.8 【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含1.5米)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6.9 【架空层】建筑底层布置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架空层部分,其面积(层高小于2.2米计一半)计入总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门应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6.10 【门厅大堂】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节规定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6.11 【特殊要求】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突破本节规定或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专家论证结论作

为项目审批的参考依据。

7 公共设施配建

7.1 【公共设施分级】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小区和组团五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注:《城市居

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2002年版

7.2 【市、区级公共设施布局】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7.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分类】居住类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注:《城市居住

区规划设计规范》GB2002年版,附录A.0.2

7.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按照表7.4的规定控制,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2002年版)要求配置,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7.4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7.5 【教育设施服务范围】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上学,寄宿制学校可不受此限制。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CJB 99-86

7.6 【教育设施环境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城市主干道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当小于80米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化学制品点、餐馆厨房、网吧、游戏机房等不利于中小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7.7 【教育设施技术指标】幼儿园、中小学建设须满足《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幼儿园建筑层数不宜高于3层。

小学容积率不宜大于0.8,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4层。

中学容积率不宜大于0.9,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5层,其它教学、办公用房可根据使用要求设计。

托幼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7.8 【中小学校运动场地】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作课间操之用。小学每学生不宜小于2.3m²,中学每学生不宜小于3.3m²。

学校田径运动场应符合表7.8的规定。 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学校田径运动场尺寸 表7.8

注:1.中学学生人数在900人以下时,宜采用250m环形跑道;学校人数在1200~1500人时,宜采用300m环形跑道。2.直跑道每组按6条计算。3.位于市中心的中小学校,因用地确有困难,跑道的设置可适当减少,但小学不应小于一组60m直跑道;中学不应少于一组100m直跑道。

7.9 【社区服务用房】未达到3000户的住宅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公益用房(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中心、警务室、托老所)应合并设置,建设规划标准为:

1.设计规模在2000户~3000户的住宅区,按600m2规划设计。其中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100平方米,文化活动站200平方米,托老所200平方米。

2.设计规模在1000~2000户的住宅区,按500m2规划设计。其中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100平方米,文化活动站200平方米,托老所可选择设置。

3.设计规模不足1000户的住宅区,按40m2 /百户规划设计。 7.10 【分期建设配建要求】需分期实施的居住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的分期实施方案,提出分期实施建设计划。分期实施的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量的比例搭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组团级配套设施应与所在组团同时申报,同步验收。 (二)居住区、居住小区级配套设施遵循以下原则与住宅同步验收: 1.居住人口规模达到1万时,须配建小学、幼托、菜市场、社区办公用房和公益用房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2.居住人口规模达到2万时,须配建中学、小学、幼托、农副产品市场、医院、文化活动中心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公共设施配置标准表 表7.4

注:1.表中各类设施面积为下限值,即不小于;人口规模为底线,即达到该规模就须配置。2.市政

公用设施除表中所列项目以外,其他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请参见本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3.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7.11 【绿地率】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指标,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一并交付使用。

各类新建建设项目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项目绿地率不应小于30%;

(二)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特殊用地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小于35%;

(三)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小于25%;

(四)工业、仓储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超过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除绿地率不小于30%外,还应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旧城区改建项目的绿地率在前款(一)(二)(三) 项可酌情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7.12 【居住区公共绿地】建筑基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在居住区内组团不少于0.5㎡/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人,居住区(含小区域组团)不少于1.5㎡/人,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少于8米,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且有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

7.13 【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原则】为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居住环境,在新建项目中,公共绿地宜集中设置。

(一)在新建居住用地中集中于一处设置的公共绿地应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8%,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2个百分点;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其他类用地中应不少于5%。(《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年第五十四条、《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草

案)》2010年10月)

(二)一个街坊内的公共绿地可按规定指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公共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位于主次干道交叉口周边地块的公共绿地应布置在交叉口位置,且长宽比不宜大于2,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70%,地面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

(三)居住人口出行500米可达到一处游园绿地。

7.14 【屋顶绿化折算】满足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化,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建筑屋面地栽绿地面积(每块不得小于100㎡)折算成地栽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为:

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建筑屋顶地栽绿地面积,N—有效系数(见表7.14 )

屋顶绿化折算系数表 表7.14

注:H为建筑裙房高度

7.15 【可计入绿地的特殊情况】作为绿化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

绿化遮阴面积大于等于停车场面积30%的,按照铺装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7.16 【户数折算】住宅(含公寓)中一居室户,在计算一居室户总建筑面积后,以户均90平方米建筑面积折算户数再进行相关指标计算。

附录A:名词解释

1.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旧城区:指三环以内区域。

3.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住宅为一至三层。

4.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5.中高层住宅:层数为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

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层住宅为九层(不含九层)以上。

7.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高度小于等于24米,大于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8.高层塔式住宅:指主要朝向长度小于等于40米次要朝向宽度大于等于16米的高层住宅。

9.高层板式住宅:指主要朝向长度大于40米次要朝向宽度小于16米的高层住宅。

10.建筑间距的计算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的垂直距离(见附表1)。

(2)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11.离界距离的计算

离界距离指建筑临地界外墙面距离用地界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

12.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计算

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距离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

13.建筑高度的计算

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14. 城市重点控制地区

(1)省行政区:以省直行政办公机构为中心,纬五路以南,经一路以西,经七路以东,金水路以北的办公聚集街区,约2.9平方公里。

(2)市行政区:以市直行政机构为中心,嵩山路以西,工人路以东,建设路以南,伊河路以北(含绿城广场地区),约2平方公里。

(3)商城文化区:城东路以西,城南路以北,南下街、杜岭街以东,金水路以南,约4.2平方公里。

(4)商业中心区:以二七广场、火车站广场为中心,沿二七路、人民路、德化街、正兴街、二马路等商业聚集街区,约2平方公里。

(5)精品街:花园路、紫荆山路、航海路(中州大道-紫荆山路)、未来路、金水路、建设路、嵩山路、中原路、东西大街、郑汴路、经三路、中州大道、农业路(文化路-中州大道)。

(6)城市主干路:指规划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0米的道路。 15.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

住房(2006)165号

附录B 建筑间距图表

注:Lx Ly:建筑最小间距或建筑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的最小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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