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稿(2015093)

第三讲:《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要内容

一、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实施办法》修改的重点内容

1、总则部分(三个方面)

(1)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妇女大会上,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郑重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维护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2款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基本国策是一个国家为解决带有普遍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而确定的总政策,在整个政策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规定、制约和引导着一般的具体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为相关领域的政策协调提供依据。它的适用范围宽稳定程度强,能够长时期起指导作用。将实行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尚属首次。当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与计划生育、资源、环境等基本国策相比,社会知晓率低,还未深入人心。一些人认为它是软国策,只是一个概念或口号,因此,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突出问题之一是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了该法的实施(举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条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从上述条款可以层次分明地看出:各级人民政府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主体;各职能部门要依据部门职责做好本部门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各级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这样规定,不仅突出了各级人民政府的执法主体地位,而且具体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权限和所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可谓职责明确、任务明确、权利与义务相当。

(3)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妇女联合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妇女联

合会在新时期的任务是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特点和优势,按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团结联系妇女,帮助服务妇女,动员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现代化建设,为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第6条第2款中讲的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指的是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称妇儿工委。它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这一法律地位,对于提高妇儿工委代表政府管理妇女事物的执政能力,依法履行基本职责,具有划时代的实践意义(举例)。

2、妇女权益领域(六个方面)

(1)政治权利方面,政治权利是妇女各项权利中最重要的部分,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了提高中国妇女的参政水平,在提高人大代表中的女性比例和培养选拔女干部、女性领导成员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名额等方面做了规定(举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大代表、村委会妇女比例应占30%以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其所属部门内设机构的女领导干部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十五以上。

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岗)位资格条件中不得有性别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文化教育权益方面,重点是从消除教育领域的性别歧视和关注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方面进行修改。针对我省存在的部分地区农村女性儿童少年因贫困、外出打工而辍学的问题,第十二条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过错成九年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应当创造条件解决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的实际困难。第十三条规定了学校应当进行性别平等教育,并针对女性青少年的特点进行教育,提供卫生保健设施和安全保卫措施,这一规定为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提供了保障。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重点是从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推进生育保险等方面做出修改。

①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法规、规章中,执行力度较差,第十九条把这些零散的规定加以整合。地对现实中用人单位以合同期满、调整岗位等为由变相侵害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权益的问题,

第二十条增加了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当自动续延至“三期”期满为止的内容,并且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哺乳、休产假等事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规定。

②生育保险:我省于1995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对推动全省生育保险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生育保险工作进展缓慢。为使生育保险制度落到实处,第二十一条作了三项具体规定,一是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建全生育保险制度的责任,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生育社会保险。二是规定参保单位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三是针对目前有些地方在医疗改革以后生育费医保不保、单位不予报销的状况,规定未以保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报销生育费。

(4)财产权益方面,增加了对夫妻共同财产权保护的内容,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对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及其他共有权证可以联名登记,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针对当前农村妇女的土承包和相关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出嫁女被剥夺集体收益和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等问题,在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对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宅基地、示成年子女的权益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5)人身权利方面。目前,由于多种原因,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情况和问题仍比较突出,家庭暴力已成为婚姻家庭领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性骚扰也正成为日渐凸现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省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力度,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综治委、妇联等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宝贵的经验。第四十一规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进行综合治理”,并强调了各职能部门的责任。针对性骚扰问题,第三十三条根据国情和国际惯例列举了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投诉渠道,并规定了单位的责任。

(6)婚姻家庭权益方面,针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对家庭暴力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救助责任,加大了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目前各国的定义都有所不同,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

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实施办法》第37条修改为;“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由于男方或者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女方造成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报警求助,对于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对轻微的施暴行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共同做好批评教育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以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应当立案侦查;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告知报案人或受害人向法院自诉。

例:程灵在2002年12月邂逅了台湾人王祥,二人在次年1月闪电结婚。婚后不久,二人双飞台湾过起幸福生活。2004年初,程回到重庆不久又飞回台湾老公身边。但此后,王开始对妻子大打出手。程为此曾将丈夫起诉到台湾地方法院。2004年底,程又回到重庆,以遭遇家庭暴力为由向南岸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离婚。之后,程向台湾地方法院撤诉。

程特地向法院递交了台湾警方的证据。该证据是程在台湾期间遭遇家庭暴力时,向警方报警后,警方对此的处理情况记录。南岸区法院承办法官杨忠称,他们受理后,担心王不到庭应诉,耐心地做思想工作,消除了王对大陆法院的疑虑。去年4月,在法官的调解下,王祥同意补偿500元人民币、1.8万余元美元。

案件背后:昨日,法官杨忠称,目前涉台、涉港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多,其中大部分婚姻关系的女性都是大陆的。这些婚姻一般都是闪婚,他为此希望大陆女子在婚姻上要理性,不要贪图对方的身份和钱财。同时希望遭遇家庭暴力的女性,要像本案的程灵那样,及时报警,保存证据,积极通过当地援助机构,寻求法律帮助。此外,还要在诉讼前掌握好对方的财产线索。

民政、司法等部门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不得相互推委。禁止家庭暴力的措施:(1)加大行政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多机构合作。(2)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3)完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

第三讲:《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要内容

一、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实施办法》修改的重点内容

1、总则部分(三个方面)

(1)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妇女大会上,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郑重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维护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2款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基本国策是一个国家为解决带有普遍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而确定的总政策,在整个政策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规定、制约和引导着一般的具体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为相关领域的政策协调提供依据。它的适用范围宽稳定程度强,能够长时期起指导作用。将实行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尚属首次。当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与计划生育、资源、环境等基本国策相比,社会知晓率低,还未深入人心。一些人认为它是软国策,只是一个概念或口号,因此,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突出问题之一是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了该法的实施(举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条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从上述条款可以层次分明地看出:各级人民政府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主体;各职能部门要依据部门职责做好本部门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各级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这样规定,不仅突出了各级人民政府的执法主体地位,而且具体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权限和所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可谓职责明确、任务明确、权利与义务相当。

(3)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妇女联合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妇女联

合会在新时期的任务是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特点和优势,按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团结联系妇女,帮助服务妇女,动员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现代化建设,为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第6条第2款中讲的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指的是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称妇儿工委。它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这一法律地位,对于提高妇儿工委代表政府管理妇女事物的执政能力,依法履行基本职责,具有划时代的实践意义(举例)。

2、妇女权益领域(六个方面)

(1)政治权利方面,政治权利是妇女各项权利中最重要的部分,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了提高中国妇女的参政水平,在提高人大代表中的女性比例和培养选拔女干部、女性领导成员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名额等方面做了规定(举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大代表、村委会妇女比例应占30%以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其所属部门内设机构的女领导干部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十五以上。

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岗)位资格条件中不得有性别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文化教育权益方面,重点是从消除教育领域的性别歧视和关注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方面进行修改。针对我省存在的部分地区农村女性儿童少年因贫困、外出打工而辍学的问题,第十二条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过错成九年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应当创造条件解决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的实际困难。第十三条规定了学校应当进行性别平等教育,并针对女性青少年的特点进行教育,提供卫生保健设施和安全保卫措施,这一规定为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提供了保障。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重点是从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推进生育保险等方面做出修改。

①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法规、规章中,执行力度较差,第十九条把这些零散的规定加以整合。地对现实中用人单位以合同期满、调整岗位等为由变相侵害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权益的问题,

第二十条增加了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当自动续延至“三期”期满为止的内容,并且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哺乳、休产假等事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规定。

②生育保险:我省于1995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对推动全省生育保险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生育保险工作进展缓慢。为使生育保险制度落到实处,第二十一条作了三项具体规定,一是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建全生育保险制度的责任,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生育社会保险。二是规定参保单位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三是针对目前有些地方在医疗改革以后生育费医保不保、单位不予报销的状况,规定未以保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报销生育费。

(4)财产权益方面,增加了对夫妻共同财产权保护的内容,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对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及其他共有权证可以联名登记,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针对当前农村妇女的土承包和相关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出嫁女被剥夺集体收益和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等问题,在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对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宅基地、示成年子女的权益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5)人身权利方面。目前,由于多种原因,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情况和问题仍比较突出,家庭暴力已成为婚姻家庭领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性骚扰也正成为日渐凸现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省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力度,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综治委、妇联等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宝贵的经验。第四十一规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进行综合治理”,并强调了各职能部门的责任。针对性骚扰问题,第三十三条根据国情和国际惯例列举了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投诉渠道,并规定了单位的责任。

(6)婚姻家庭权益方面,针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对家庭暴力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救助责任,加大了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目前各国的定义都有所不同,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

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实施办法》第37条修改为;“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由于男方或者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女方造成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报警求助,对于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对轻微的施暴行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共同做好批评教育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以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应当立案侦查;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告知报案人或受害人向法院自诉。

例:程灵在2002年12月邂逅了台湾人王祥,二人在次年1月闪电结婚。婚后不久,二人双飞台湾过起幸福生活。2004年初,程回到重庆不久又飞回台湾老公身边。但此后,王开始对妻子大打出手。程为此曾将丈夫起诉到台湾地方法院。2004年底,程又回到重庆,以遭遇家庭暴力为由向南岸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离婚。之后,程向台湾地方法院撤诉。

程特地向法院递交了台湾警方的证据。该证据是程在台湾期间遭遇家庭暴力时,向警方报警后,警方对此的处理情况记录。南岸区法院承办法官杨忠称,他们受理后,担心王不到庭应诉,耐心地做思想工作,消除了王对大陆法院的疑虑。去年4月,在法官的调解下,王祥同意补偿500元人民币、1.8万余元美元。

案件背后:昨日,法官杨忠称,目前涉台、涉港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多,其中大部分婚姻关系的女性都是大陆的。这些婚姻一般都是闪婚,他为此希望大陆女子在婚姻上要理性,不要贪图对方的身份和钱财。同时希望遭遇家庭暴力的女性,要像本案的程灵那样,及时报警,保存证据,积极通过当地援助机构,寻求法律帮助。此外,还要在诉讼前掌握好对方的财产线索。

民政、司法等部门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不得相互推委。禁止家庭暴力的措施:(1)加大行政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多机构合作。(2)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3)完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


相关文章

  • 中学工会女工 工作总结
  • 2012年实验中学女教职工委员会按照区教育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和校工会的工作布置,围绕学校和工会的中心工作,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高女教职工参与学校各个岗位的管理决策水平,提高女教职工的自身素质,优化女工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提高女教职工的生活质 ...查看


  • 学校女工委工作计划
  • 学校女工委工作计划一:工会女工委员工作计划 一.加强学习争做学习型女性 各基层女职工委员会要组织和动员广大女教职工采用多种形式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十六大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公文234网认识加强学习必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主动学习.超前学习.终身 ...查看


  • 2011年妇联总结
  • 2011年翠东社区妇联工作总结 半年来,我们在街道妇联和社区居委会党支部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开展了各种丰富多采的有益活动,充分发挥了妇联作为群团组织的独特优势,现将总结如下: 一.围绕经济建设, ...查看


  • 妇女工作总结
  • 篇一:妇女工作总结 个人工作总结 2012年在镇政府的正确引导下,在镇妇联的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和谐社区的发展思路,坚持服务大局,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根本任务,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推动广大妇女在学习中提高,在参与中发展,在共建 ...查看


  • 社区三八妇女节活动总结
  • 三八妇女节马上就要到了,各位请为为妈妈献上一份最诚挚的爱吧!下面YJBYS小编整理了妇女节活动总结范文,欢迎阅读. 社区三八妇女节活动总结一 今年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xx周年,也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为纪念这一具有历史意 ...查看


  • 妇联演讲稿
  • 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领导,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我是来自大洪山风景区的参赛选手**,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扬党性 树正气 让幸福**美起来>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三严三实",这彰显了广大党员干部的修身之本.为政之 ...查看


  • 工会女工活动方案
  • 篇一:女工年底活动方案 工会保定分会2012年"迎元旦.做健康女性"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为了感谢长期付出 辛勤汗水的全体员工,在年底元旦到来之际,为了体现公司对女员工的特别关爱.同时提高 公司员工福利,拓宽大家的业 ...查看


  • 学校妇女儿童工作总结
  • 篇一:2104年学校妇儿工作总结 ###小学2014妇女儿童工作总结 我校在县妇儿工委.县教育局的领导下,在学校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上级妇女儿童工委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扎实有效地推进妇女儿童工作,现总结 ...查看


  • 市妇联年终总结会工作报告
  • 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 引领全市妇女在建设"一个中心" 推进"四个打造" 进程中建功立业 --2010年市妇联工作报告 同志们: 现在,我代表市妇联作2010年工作报告. 一.2010年的工作开展情况 在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