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上来图片就是倒的,怎么也调整不过来。
行政起诉状
原告程海,男,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下简称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邮编100020,电话010-[1**********]-65153508。
法定代表人吴爱英 部长。
被告北京市司法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100035。电话010-[1**********]-58575683。
法定代表人于泓源局长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环路146号,电话010-[1**********]-69721022。
法定代表人徐平仪局长。
第三人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116号,电话0318-[1**********]-2818600。
法定代表人刁宏震 院长。
第三人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地址衡水市和平西路2166号,电话0318-110。
法定代表人顿越伟 局长。
第三人河北省衡水市看守所,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西环路中段路西,电话0318-[1**********]-2810008。
第三人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衡水市西河西路前进大街交叉路西北角,电话[***********]4522。
法定代表人程蔚青 局长。
第三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电话010-[1**********]-58141465。
法定代表人吉罗洪 院长。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司法部依法统一为原告重新制作律师执业证。
2、责令被告北京市司法局依法为原告重新颁发律师执业证。
行政赔偿请求
3、三名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河北日报、法制日报、人民公安报、检察日报、法院报登载道歉信,道歉文字需经原告和法院审定。
4、三被告同比例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人民币元陆万元整。
事实和理由: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原告2003年10月底来京,向被告北京市司法局申请律师执业行政许可,该局批准后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下简称律师证),执业机构为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当时的律师证是根据被告司法部1996年《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制作。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这些文字被印制在律师证里。每年注册时律师都要填写一堆材料、接受严厉的审查、交纳高额的律师协会年度会费,盖当地司法局年度注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198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1997年实施的律师法都没有授权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进行年度注册,可见司法行政机关当时对律师的年度注册就严重违法。在2000年立法法实施、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被告司法部仍然坚持越权安排全国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对全国律师年度注册即年度行政许可。全国的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对律师证年度注册都很熟悉,律师执业出示律师证时都会被核验律师证的年度注册情况。
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增设了律师年度考核的内容,授权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年度考核……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仍然没有授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进行年度注册、年检、年度检查考核、年度考核。
但2009年9月被告司法部又制定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19号),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自我授权的第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内填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机关、考核(备案)日期;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2009年10月,被告司法部在全国按其上述规定统一制作了和换发了新版律师证。该证前半部分为律师执业许可的信息,如执业证书号、律师照片、律师公民身份号码、颁发机关的印章等,扉页注意事项印有“本证应当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并应当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首次发证之日至首次年度检查考核完成前除外)”字样。
就是此证也是在原告的书面催促下被告司法部才重新制作的。之前律师转所或变更律师执业机构时,各地都是在律师执业机构栏涂去原律师所、填上新执业的律师所名称,盖上简易的变更章,很不严肃也不规范,经常受到办案机关非议,认为是涂改的律师证。2007修订的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因为转所我要申请换发律师证,被告北京市司法局按照老规定不给换,而且律师发没有年度注册的规定,我遂给被告司法部和部长吴爱英去函,要求按照律师法第十条等规定重新制作新版律师证。去信后不久,我打电话至其律师公证指导司问询,特地提到新版律师证不能再印制年检一类的文字,但接电话的该司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说,律协没有财政拨款,如果不印制年检页,律师不交会费怎么办?意思是说还得印上年检页。
2009年10月被告北京市司法局换发由被告司法部制作统一的新版律师证。2010年10月原告自己成立了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又申请换发了律师证。2009年从2013年,被告北京市司法局和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每年对原告强制年度检查考核和备案,强制收取每年2500-2000元的律师会员费,才给在律师证上每年加盖4个年度考核备案的专用章(考核年度、备案专用章、称职或不称职、年度考核期间4个印章)。因原告使用的律师证内4页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页上16个印章盖满,北京市司法局2013年对我换发律师证,司法部的证书流水编号No.10352833。目前我使用的也就是这本律师证。
2014年1月,我担任丁家喜律师参与官员财产公开、教育公平的游行示威被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审辩护人时,退庭投诉控告检察官和法官多项违法,法官反告我扰乱法庭秩序要求对我行政处罚,被告北京市司法局和昌平区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借故暂缓我2014年度律师年度考核和备案。因律师证上未加盖2014年度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在办理该案二审时,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承办法官张坤说北京市司法局给法院去函说我今年律师证未年度考核,故认为我担任丁家喜二审辩护人不适格。之后我认真学习律师法和行政许可法,才发现三名被告对原告的年度检查考核没有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禁止律师配合司法行政违法,因此从2014年开始,原告和全国几十个律师一起按照律师的规定参加由律师事务所进行的年度考核,拒绝参加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违法年度检查考核或年度考核(简称年检)。
因为原告依法不参加三被告的违法年检,不在律师证加盖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的年度考核专用章(有的地方的司法厅局还在年度考核备案页盖上“有效期至 年 月”字样),在执业过程中,屡屡遇到公检法机关人员质疑律师证的有效性,他们认为既然需要年检,未经年检的律师证应当是无效的,虽然原告解释年检是司法局对律师上年度执业情况的事后考核,而且是违法的,不盖司法局年检备案章不影响律师证的效力,对方往往还是坚持地认为不经律师证年检无效。2015年10月我在北京第一中级法院代理那某某诉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审判长何君慧就以律师证未年检为由剥夺我的律师代理权;2016年1月在担任陈某某二审刑事案件时,该院承办法杨亮也以同样理由剥夺我担任辩护人的权利。2016年4月13日我在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法院担任毛某某的刑事案件一审辩护人时,主审法官荀雯、庭长吴卫李、分管副院长刘福升以我未年检是假律师、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为由报警,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竟然还对我传唤和强制传唤;同年4月15日我在衡水市看守所会见时,该看守所也以我律师证未年检,不安排会见,并扣押我律师证达10小时。
以上事实证明,三名被告的行为,导致有些办案机关认为律师证必须每年年检盖章,否则无效,严重妨碍了原告的正常执业。
当然,公检法机关特别是法院不认可不年检的律师证有效和也反映了部分法官对律师的仇视,认为律师是不听话的搅局者。殊不知正是律师的存在形成控辩双方,才需要法院居中审理和裁判,没有律师,法院和法官也都是多余的,像文革那样砸烂检法公安一家说了算就行了。建设法治需要律师提出不同的意见,以便法院兼听则明,减少冤假错案。无视律师作用,办出冤假错案,对法官也是有害而无利。所以,尊重律师和注意发挥律师作用,是法官依法办案的重要环节。
另外,原告向被告北京市司法局申请律师执业许可证时间是2003年底,虽然之后多次换证,但颁发许可证的时间还应当是第一次领证的时间即行政许可日期,律师证上的发证日期填写成最后换证日期,与事实不符。
原告认为,律师证是律师执业许可证书,律师证内依法只应印制和记载和该行政许可相关的内容,被告司法部在律师许可证的后半部分印制和行政许可无关的年度考核备案页和特别说明,把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和与此毫无关系的所谓年度检查考核不伦不类地捆绑在一起,实际变成了每年进行一次行政许可的形式,故意以这种方式误导办案机关设置障碍,逼迫原告等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年检、交费后才盖年检章,但看你不顺眼时还不给年检和盖章。三名被告的行为,违反律师法和行政许可法等规定,是用增加执业障碍的方式“巧妙”地为原告增设义务。
如果被告司法部仅仅为原告依法重新制作律师证,全国其他律师仍然是使用带有盖年检章的律师证,明显和原告律师证不一致,更容易引起其他办案机关误认为我是假律师证,会无端增加很多质疑和不必要的查验,因此,为了不再引起办案机关对原告有效律师证有意无意的歧义解释,原告的律师证应当制作成全国统一样式。
三名被告的违法行为对原告造成多年的严重损害,除应当判决纠正外,还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为证明三名被告对原告年度考核备案盖章的律师证引起办案单位的质疑歧义阻止原告依法执业,列歧义办案单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法院、衡水市公安局和经济开发区分局、衡水市看守所、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为第三人。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
附证据和本诉状副本八份
起诉人程海:
2016年4月20日
原告程海证据目录
诉被告司法部等依法重新制作、颁发原告律师证
序
证据名称
证明事项
证据来源
一
原告的新版律师执业证
1、原告现持有被告北京市司法局换发给原吿的律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共4张A4纸复印2页。发证日期为2013年3月7日。
2、发证日期为2010年10月19日被告北京市司法局换发给原告的新版律师证许可页1页。
1、原告律师执业证由被告司法部统一制作。
2、该律师证由两部分组成:前半部分是律师执业许可批准和相关信息页;后半部分为行政许可无关的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页4页。
3、年度考核备案页在每年5月由被告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对原告年度考核、交律协会员费后加盖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和“称职”、“不称职”专用章。
4、律师证扉页印有“本证应当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并应当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首次发证之日至首次年度检查考核完成前除外)”字样。
5、实际是把法定律师执业许可一次许可永远有效(被依法吊销或注销的除外),实际违法改变为每年一许可。至少是这样误导律师去的办案单位,故意为原告执业制造障碍。
原告
二
被告律师证年检对妨碍原告依法执业
3、2016年4月14日李中伟律师证词《关于程海律师被强制传唤过程的证明材料》和律师证复印件共2页。
4、2016年4月14日毛雅静证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共2页。
5、2016年4月17日张云亭律师的证词《证明》和律师证复印件共2页
6、2016年4月15日毛雅静的证词《证明》1页。
7、原告向衡水市公安局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书3页和该局《国家赔偿复议申请材料接收凭证》1页,共4页。
8、原告对第三人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不赔偿决定和原告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共 4页;原告对该院法官张坤的投诉控告材料主文2页、对杨亮法官的投诉材料2页。
9、苏州市相城区法院2014年3号行政判决书2页。
10、福建邹丽惠律师寄被告司法部的《行政确认申请书》5页。
11、2015年全国127位律师给被告司法部要求停止违法年检的申请书10页。
被告在原告律师证上印制年检备案页和说明,三被告对原告等律师的违法暂缓年检,或原告等不参加其违法年检,导致律师执业权受严重侵害。
第三人衡水市桃城区法院法官荀雯等剥夺原告的辩护权,更认为是原告是假律师证、假律师,报警后第三人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飞局对原告传唤和强制传唤;
第三人衡水市看守所认为原告的律师证无效,拒绝安排会见并扣押律师证10小时;投诉后第三人衡水市公安局拒绝处理。
第三人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法官张坤、何君慧、杨亮陈不承认原告律师证有效,剥夺原告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由于律师证没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的违法年检,全国不少律师,如福建邹丽惠、江苏杨鸥等律师的依法执业权也同样受到严重侵害。
起诉人程海: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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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上来图片就是倒的,怎么也调整不过来。
行政起诉状
原告程海,男,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下简称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邮编100020,电话010-[1**********]-65153508。
法定代表人吴爱英 部长。
被告北京市司法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100035。电话010-[1**********]-58575683。
法定代表人于泓源局长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环路146号,电话010-[1**********]-69721022。
法定代表人徐平仪局长。
第三人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116号,电话0318-[1**********]-2818600。
法定代表人刁宏震 院长。
第三人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地址衡水市和平西路2166号,电话0318-110。
法定代表人顿越伟 局长。
第三人河北省衡水市看守所,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西环路中段路西,电话0318-[1**********]-2810008。
第三人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衡水市西河西路前进大街交叉路西北角,电话[***********]4522。
法定代表人程蔚青 局长。
第三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电话010-[1**********]-58141465。
法定代表人吉罗洪 院长。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司法部依法统一为原告重新制作律师执业证。
2、责令被告北京市司法局依法为原告重新颁发律师执业证。
行政赔偿请求
3、三名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河北日报、法制日报、人民公安报、检察日报、法院报登载道歉信,道歉文字需经原告和法院审定。
4、三被告同比例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人民币元陆万元整。
事实和理由: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原告2003年10月底来京,向被告北京市司法局申请律师执业行政许可,该局批准后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下简称律师证),执业机构为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当时的律师证是根据被告司法部1996年《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制作。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这些文字被印制在律师证里。每年注册时律师都要填写一堆材料、接受严厉的审查、交纳高额的律师协会年度会费,盖当地司法局年度注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198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1997年实施的律师法都没有授权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进行年度注册,可见司法行政机关当时对律师的年度注册就严重违法。在2000年立法法实施、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被告司法部仍然坚持越权安排全国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对全国律师年度注册即年度行政许可。全国的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对律师证年度注册都很熟悉,律师执业出示律师证时都会被核验律师证的年度注册情况。
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增设了律师年度考核的内容,授权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年度考核……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仍然没有授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进行年度注册、年检、年度检查考核、年度考核。
但2009年9月被告司法部又制定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19号),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自我授权的第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内填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机关、考核(备案)日期;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2009年10月,被告司法部在全国按其上述规定统一制作了和换发了新版律师证。该证前半部分为律师执业许可的信息,如执业证书号、律师照片、律师公民身份号码、颁发机关的印章等,扉页注意事项印有“本证应当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并应当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首次发证之日至首次年度检查考核完成前除外)”字样。
就是此证也是在原告的书面催促下被告司法部才重新制作的。之前律师转所或变更律师执业机构时,各地都是在律师执业机构栏涂去原律师所、填上新执业的律师所名称,盖上简易的变更章,很不严肃也不规范,经常受到办案机关非议,认为是涂改的律师证。2007修订的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因为转所我要申请换发律师证,被告北京市司法局按照老规定不给换,而且律师发没有年度注册的规定,我遂给被告司法部和部长吴爱英去函,要求按照律师法第十条等规定重新制作新版律师证。去信后不久,我打电话至其律师公证指导司问询,特地提到新版律师证不能再印制年检一类的文字,但接电话的该司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说,律协没有财政拨款,如果不印制年检页,律师不交会费怎么办?意思是说还得印上年检页。
2009年10月被告北京市司法局换发由被告司法部制作统一的新版律师证。2010年10月原告自己成立了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又申请换发了律师证。2009年从2013年,被告北京市司法局和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每年对原告强制年度检查考核和备案,强制收取每年2500-2000元的律师会员费,才给在律师证上每年加盖4个年度考核备案的专用章(考核年度、备案专用章、称职或不称职、年度考核期间4个印章)。因原告使用的律师证内4页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页上16个印章盖满,北京市司法局2013年对我换发律师证,司法部的证书流水编号No.10352833。目前我使用的也就是这本律师证。
2014年1月,我担任丁家喜律师参与官员财产公开、教育公平的游行示威被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审辩护人时,退庭投诉控告检察官和法官多项违法,法官反告我扰乱法庭秩序要求对我行政处罚,被告北京市司法局和昌平区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借故暂缓我2014年度律师年度考核和备案。因律师证上未加盖2014年度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在办理该案二审时,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承办法官张坤说北京市司法局给法院去函说我今年律师证未年度考核,故认为我担任丁家喜二审辩护人不适格。之后我认真学习律师法和行政许可法,才发现三名被告对原告的年度检查考核没有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禁止律师配合司法行政违法,因此从2014年开始,原告和全国几十个律师一起按照律师的规定参加由律师事务所进行的年度考核,拒绝参加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违法年度检查考核或年度考核(简称年检)。
因为原告依法不参加三被告的违法年检,不在律师证加盖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的年度考核专用章(有的地方的司法厅局还在年度考核备案页盖上“有效期至 年 月”字样),在执业过程中,屡屡遇到公检法机关人员质疑律师证的有效性,他们认为既然需要年检,未经年检的律师证应当是无效的,虽然原告解释年检是司法局对律师上年度执业情况的事后考核,而且是违法的,不盖司法局年检备案章不影响律师证的效力,对方往往还是坚持地认为不经律师证年检无效。2015年10月我在北京第一中级法院代理那某某诉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审判长何君慧就以律师证未年检为由剥夺我的律师代理权;2016年1月在担任陈某某二审刑事案件时,该院承办法杨亮也以同样理由剥夺我担任辩护人的权利。2016年4月13日我在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法院担任毛某某的刑事案件一审辩护人时,主审法官荀雯、庭长吴卫李、分管副院长刘福升以我未年检是假律师、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为由报警,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竟然还对我传唤和强制传唤;同年4月15日我在衡水市看守所会见时,该看守所也以我律师证未年检,不安排会见,并扣押我律师证达10小时。
以上事实证明,三名被告的行为,导致有些办案机关认为律师证必须每年年检盖章,否则无效,严重妨碍了原告的正常执业。
当然,公检法机关特别是法院不认可不年检的律师证有效和也反映了部分法官对律师的仇视,认为律师是不听话的搅局者。殊不知正是律师的存在形成控辩双方,才需要法院居中审理和裁判,没有律师,法院和法官也都是多余的,像文革那样砸烂检法公安一家说了算就行了。建设法治需要律师提出不同的意见,以便法院兼听则明,减少冤假错案。无视律师作用,办出冤假错案,对法官也是有害而无利。所以,尊重律师和注意发挥律师作用,是法官依法办案的重要环节。
另外,原告向被告北京市司法局申请律师执业许可证时间是2003年底,虽然之后多次换证,但颁发许可证的时间还应当是第一次领证的时间即行政许可日期,律师证上的发证日期填写成最后换证日期,与事实不符。
原告认为,律师证是律师执业许可证书,律师证内依法只应印制和记载和该行政许可相关的内容,被告司法部在律师许可证的后半部分印制和行政许可无关的年度考核备案页和特别说明,把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和与此毫无关系的所谓年度检查考核不伦不类地捆绑在一起,实际变成了每年进行一次行政许可的形式,故意以这种方式误导办案机关设置障碍,逼迫原告等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年检、交费后才盖年检章,但看你不顺眼时还不给年检和盖章。三名被告的行为,违反律师法和行政许可法等规定,是用增加执业障碍的方式“巧妙”地为原告增设义务。
如果被告司法部仅仅为原告依法重新制作律师证,全国其他律师仍然是使用带有盖年检章的律师证,明显和原告律师证不一致,更容易引起其他办案机关误认为我是假律师证,会无端增加很多质疑和不必要的查验,因此,为了不再引起办案机关对原告有效律师证有意无意的歧义解释,原告的律师证应当制作成全国统一样式。
三名被告的违法行为对原告造成多年的严重损害,除应当判决纠正外,还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为证明三名被告对原告年度考核备案盖章的律师证引起办案单位的质疑歧义阻止原告依法执业,列歧义办案单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法院、衡水市公安局和经济开发区分局、衡水市看守所、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为第三人。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
附证据和本诉状副本八份
起诉人程海:
2016年4月20日
原告程海证据目录
诉被告司法部等依法重新制作、颁发原告律师证
序
证据名称
证明事项
证据来源
一
原告的新版律师执业证
1、原告现持有被告北京市司法局换发给原吿的律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共4张A4纸复印2页。发证日期为2013年3月7日。
2、发证日期为2010年10月19日被告北京市司法局换发给原告的新版律师证许可页1页。
1、原告律师执业证由被告司法部统一制作。
2、该律师证由两部分组成:前半部分是律师执业许可批准和相关信息页;后半部分为行政许可无关的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页4页。
3、年度考核备案页在每年5月由被告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对原告年度考核、交律协会员费后加盖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和“称职”、“不称职”专用章。
4、律师证扉页印有“本证应当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并应当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首次发证之日至首次年度检查考核完成前除外)”字样。
5、实际是把法定律师执业许可一次许可永远有效(被依法吊销或注销的除外),实际违法改变为每年一许可。至少是这样误导律师去的办案单位,故意为原告执业制造障碍。
原告
二
被告律师证年检对妨碍原告依法执业
3、2016年4月14日李中伟律师证词《关于程海律师被强制传唤过程的证明材料》和律师证复印件共2页。
4、2016年4月14日毛雅静证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共2页。
5、2016年4月17日张云亭律师的证词《证明》和律师证复印件共2页
6、2016年4月15日毛雅静的证词《证明》1页。
7、原告向衡水市公安局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书3页和该局《国家赔偿复议申请材料接收凭证》1页,共4页。
8、原告对第三人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不赔偿决定和原告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共 4页;原告对该院法官张坤的投诉控告材料主文2页、对杨亮法官的投诉材料2页。
9、苏州市相城区法院2014年3号行政判决书2页。
10、福建邹丽惠律师寄被告司法部的《行政确认申请书》5页。
11、2015年全国127位律师给被告司法部要求停止违法年检的申请书10页。
被告在原告律师证上印制年检备案页和说明,三被告对原告等律师的违法暂缓年检,或原告等不参加其违法年检,导致律师执业权受严重侵害。
第三人衡水市桃城区法院法官荀雯等剥夺原告的辩护权,更认为是原告是假律师证、假律师,报警后第三人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飞局对原告传唤和强制传唤;
第三人衡水市看守所认为原告的律师证无效,拒绝安排会见并扣押律师证10小时;投诉后第三人衡水市公安局拒绝处理。
第三人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法官张坤、何君慧、杨亮陈不承认原告律师证有效,剥夺原告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由于律师证没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的违法年检,全国不少律师,如福建邹丽惠、江苏杨鸥等律师的依法执业权也同样受到严重侵害。
起诉人程海: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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