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县城区县城风貌控制及建筑外观改造
实施方案
为提升县城立体观瞻效果,美化县城形象,推进县城美化建设,规范晴隆县县城风貌控制及建筑外观的内容、标准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关于黔西南州县城风貌控制及建筑外观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城区街道两侧建筑立面进行改造。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结合《晴隆县县城总体规划》和“《关于黔西南州县城风貌控制及建筑外观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我县特殊的区位优势,以县城精细化管理为主导,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政府组织、业主落实、社会共享”的原则,以提升县城品位、打造抗战历史文化县城特色为目标,以布依族苗族建筑风格为设计方向,以沿街建筑物屋面改造及立面清洗、粉刷、装饰装修、美化、亮化、绿化为重点,动员社会参与对沿街建筑立面进行改造,改变城区主街道两旁建筑物观瞻效果不
佳、外观陈旧、缺乏色彩等状况,使之协调统一,丰富多彩,提升县城档次和城市品位。
二、改造范围、原则和内容
1.改造范围
县城规划区内主次干道两侧,优先改造中心街-南街、 内环路、北背街-东街、东环路、街道两侧进深50米范围。
2.改造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从人的角度出发,适应人的各种生理和心理需求,进行人性化改造。赋予环境景观亲切宜人的艺术感召力,通过优化县城生活环境,体现县城文化,促进人际交往和精神文明建设,并提倡公共参与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改造。
(2)可持续性发展原则。保护现存的良好县城生态环境,改善不良县城环境。将生态、环保、节能技术运用到环境景观的塑造中。保护不可再生资源,节水、节能,节材,提高物质的循环使用率。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达到优良的性价比。使道路景观和县城区域的整体发展相协调。
(3) 地域性原则。体现晴隆县的自然环境特征,因地制宜地创造出具有抗战文化特点和地域特征的空间环境,充分利用本地材料和传统建筑符号,融合社会、文化,展现地方自然风貌和风土人情,实现建筑外观改造多元化的高度统一,
(4) 整体协调统一的原则,对县城景观空间构成要素进行统筹安排,与县城自然景色、历史文物有机联系在一起,把街道道路与自然环境作为一个景观整体做出一体化的设计。充分展示县城的整体形象与个
性,体现人性化。以整体观念有序组织创造县城景观序列。
(5)尊重历史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历史性景观,对承载着晴隆县县城历史演变、自然地理风貌、文化传统、居民心理行为特征及价值取向的历史性景观环境及建筑,做到保留在先,改造在后。突出县城历史风貌,融入当代县城生活的新功能,形成新的县城街道景观和县城风貌。
(6)远近期规划相结合原则,并结合晴隆县旅游发展规划,坚持突出重点、分布实施、循序渐进、注重实效,以中心区域水塘街为核心向四周辐射,各条道路交接点为重要节点,沿周边各条道路向外延伸,力争3年或5年后使整个晴隆老城区域形成一个有品位、有历史内涵的晴隆县城。
3.改造内容
按照“美观靓丽、一街一特色”原则,对每条街道进行整体规划、统一设计,形成图纸。作出《晴隆县城区城镇风貌修建性专项规划》,同时,利用媒体、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此项工作的浓厚氛围。
房屋立面改造由县住建局委托设计单位根据《晴隆县城区城镇风貌修建性专项规划》对需改造的街道进行建筑立面改造设计。具体改造内容如下:
(1)建筑
(1.1)规划中确定的建筑进行“平改坡”改造。
(1.2)对建筑外立面色调与整体效果不统一的,不能设置坡屋面的,屋顶绿化率不能低于50%。粘贴瓷砖、马赛克的建筑物改为色调统一的外墙漆。
(1.3)对建筑物立面以水泥砂浆、涂料、喷砂等不协调装饰的建筑物,改为色调统一墙漆饰面。
(1.4)对建筑布局杂乱的附加建筑、破旧建筑、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一律予以拆除。
(1.5)拆除影响整体美观的防盗网(窗、栏)、活动遮阳雨棚和晒衣架;防盗网将统一改造成格栅,如需设置的须调整为户内设置隐形网;将临街建筑立面上悬挂的空调外挂机,全部改设至背街面,或在建筑立面上增加放置空调外挂机的遮挡格栅。
(1.6)整修建筑立面破损木窗,规整建筑立面凌乱设置的太阳能热水管道。
(1.7)整治门头招牌、广告,拆除影响建筑立面的广告,临街建筑立面改造过程中预留统一设置广告位置,原则上一店一招;对企业或单位的建筑设置楼宇名称和标识。
(2)街道
(2.1) 提炼城市景观要素。根据街区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特色和街道整体形象塑造的要求,发掘和提炼街区独特的城市景观要素,提出景观要素在空间布局和空间形态上的强制性控制要求和指导性意见,并根据各行业要求划行归市,确定并强制控制各街道的门市功能。
(2.2) 确定街道城市色彩基调和色彩分区。通过对街区城市色彩的分析研究,明确街区的色彩基调,并根据街道内地域特点和功能特点,并提出相应的色彩设计指引。
(3)绿化
街道绿化带的设置应起到美化街景、协调沿街建筑立面、提供休闲
和游憩的公共场所、加强步行环境的特色,保护道路、方便行车、防眩隔音、遮荫蔽日、防风吸尘等作用,绿化范围包括路侧带、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城市平面交叉、立体交叉、广场、停车场以及道路用地范围内的边角空地等。
(3.1) 最大限度的利用道路空间进行绿化,使道路空间同时也成为城市的绿色生态廊道。
(3.2) 增加道路的绿化面积,强化道路绿化带,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和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对拆除违章建筑后的空地,建设街头绿地、小游园、片林及生态停车场绿化。
(3.3) 根据规划要求,部分拟建广场、绿地的地块,按照规划划定的红线范围,加强绿化配置;
(3.4) 暂时还未建设的地块,可建临时绿地。
(3.5) 要创造条件,进行垂直立体绿化。
(3.6) 整合各单位的绿化,并与街道绿化相结合中,提高绿化率。 (3.7) 要根据城市道路行道树树种规划,结合绿化现状,选用适宜的乡土树种作为行道树,适应本地自然条件和城市复杂环境,既形成特色景观,同时又对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有促进作用。
(3.8) 同一路段道路绿带的树种、形态、高矮与色彩应整齐协调,不宜变化过多。
(3.9)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电线、管道及其他设施应限期迁出。
(4)亮化
城市灯光夜景的改造要与城市环境空间相一致,应当做到美观、整
洁、使照明与自然夜空相和谐。
(4.1) 城市灯光夜景设施应当按照景观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改造和规范,根据街区性质及建筑物的功能、特征来选择灯光的色彩及明暗,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以及历史风貌、文化内涵,充分考虑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因素,与城市环境空间协调一致,做到亮丽、新颖、节能及环保,且不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4.2) 照明设施在造型的选择宜选用高光效、长寿命、节能环保、美观大方、与整体景观相协调的照明灯具,适当融入能反映道路特色的元素;
(4.3) 照明可采用散射光,限制使用直射光;慎用灯光色彩,防止视觉和光污染。在光色选择整体上宜采用暖色光作为基调;道路两侧建筑泛光照明,考虑突出主要建筑群体,与道路照明形成对比
(4.4) 城市路灯应按规定配齐,在保证照明功能的前提下,要求路灯造型优美、色彩明快、科学布灯。灯具造型要简洁大方,与邻近建筑、树木相适宜;同一类型的路灯高度、造型、尺度和布置要统一、连续。 (4.5)下列范围应当设置灯光夜景设施
(4.5.1)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公共建(构)筑物。
(4.5.2) 车站、高速公路入市口、商业街(区)、会展中心、广场、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
(4.5.3)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5.4) 主要景观、莲湖公园等地带。
(4.5.5) 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立面的招牌、橱窗、壁画、户外广告及其他装饰物应设置夜景灯光。
(4.5.6) 县政府认为应当设置灯光夜景的其他范围。
(4.5.7)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单位门头、橱窗应当采用霓虹灯、泛光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宜采用霓虹灯、吸塑灯、衬托光源 LED管等新型材料光源,做到白天美化,夜晚亮化。
(4.5.8)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应当采用霓虹灯等通透、动感灯光设施,店堂迎街部分应当采用射灯照明;
(4.5.9)公园、景区、景点、山体、及湖泊沿岸的夜景灯光设置,应当充分体现名胜古迹风貌、山水环境特色,对其中的亭、台、楼、榭、阁、塔等建(构)物应当进行重点亮化处理。
(4.5.10)设计、安装景观灯光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实行节能、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光污染,提高景观灯光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4.5.11)夜景灯光设施所有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确保设施无好和功能良好 。
(4.5.12)设置于交通管制灯附近的广告不得设有闪光、间歇灯光变化以及红色、绿色或黄色的照明,不得成为交通管制灯的背景。
(4.5.13)绿地照明以突出乔木冠形和草地绿化为主,慎选用彩色光。 (4.5.14)市内主要街路及繁华地区、重点部位的建筑工地要设置有夜景效果的彩门,围档用彩灯装饰。
(4.5.15)城市主要街道及繁华地区、重点部位的夜景照明系统,应按平日、一般节日、重大节日组织控制。
4.实施方式
按“《关于黔西南州县城风貌控制及建筑外观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要求各县于 2012年5月前打造1-2个占地面积达10公顷以上的风貌街区的目标,草拟计划如下:
(1)由住建局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并将设计方案图则公示,确定风貌效果。
(2)根据施工图,征求单位和住户意见,可采取自行施工或统一施工方式。
(3)组织实施阶段
(3.1) 2011年12月-2012年1月30日由县住建局组织人员进行摸底调查。
(3.2)2012年2月1日—2012年3月1日,进行设计。
(3.3)2012年2月15日—2012年3月1日,进行工程招标或确定施工方式。
(3.4)2012年3月1日—4月30日对北街-中心街-南街实施改造; (3.5)2012年3月1日—4月30日对内环路路段实施改造。
(3.6)2012年3月1日—4月30日对北背街——东街及东环路路段实施改造,
(3.7)2012年5月1日—5月30日检查验收阶段。
5、投资估算
(1)中心街-南街(北街抗战历史文化广场——南街二十四道拐入口处),该条街道共长2205米,立面约50000平方米,改造造价约2500万,按北环路模式进行改造。
(2)内环路(地税局——大灯脚)。该条街道共长548米,立面约11000平方米,改造造价约550万,该条街道建筑屋面、立面改造可参考现北环路模式进行改造。
(3)北背街-东街(电影院-老水泥厂)。该条街道共长约1000米,立面约20000平方米,改造造价约1000万,该条街道建议改造成苗族风情街。
(4)东环路,该条街道共长约2700米,立面约54000平方米,改造造价约2700万,该条街道建议改造成布依族风情街。
6、资金筹措
此次改造资金根据不同项目分别采取不同的筹资方式。
(1)单位建筑立面改造所需的费用由各单位自筹解决,待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2)企业、个体商户、私人住宅由政府统一改造;
(3)对于违法建筑不能参与改造;
7、责任分工
此次街道建筑立面改造由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县住建局负责牵头,县财政、县公安、县环卫、县消防、县工商、地税、国税、县广播电视台、各街道社区等单位配合实施。县广播电视台做好改造整治的宣传报道,领导小组做好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小组做好验收工作。
8、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县区主要街路建筑立面改造工程既是提升县城品位、促使县城建设上层次、上水平的重要工作,也是为民办实事、好事的具体利民行动。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抓住有利的施工时机,创造条件,克服困难,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建设任务。
(2)严格限定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期,发包方与施工方签定合同时要限定在计划工期内完工。
(3)严格质量标准。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思想,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坚决避免建设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要强化精品意识,高水平、高起点做好项目设计,施工中要做到精益求精,把此项工程建设成我县“亮点”和精品工程。
(4)抓好宣传工作。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宣讲街道建筑立面改造工程的重大意义,各新闻媒体要集中宣传报导,督导各段改造的进程情况,县住建局也要全面宣传全县立面控制规划,为形成我县独特县城建筑风貌打下群众基础。
(5)形成工作合力。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要按照工程总体要求和进度计划,统筹合作,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整体工作合力,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此项工程建设任务。县政府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完成效果好的给予表扬,对行动迟缓、态度不积极、完成不了任务的要坚决予以通报批评。
9、质量验收
工程完工后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1)改造工程的造型、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2)改造工程应符合施工技术要求;
(3)改造工程应满足质量、安全要求;
处罚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划和本实施方案要求进行立面装饰的房屋,将不给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晴 隆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2011 年 12 月 11 日
晴隆县城区县城风貌控制及建筑外观改造
实施方案
为提升县城立体观瞻效果,美化县城形象,推进县城美化建设,规范晴隆县县城风貌控制及建筑外观的内容、标准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关于黔西南州县城风貌控制及建筑外观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城区街道两侧建筑立面进行改造。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结合《晴隆县县城总体规划》和“《关于黔西南州县城风貌控制及建筑外观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我县特殊的区位优势,以县城精细化管理为主导,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政府组织、业主落实、社会共享”的原则,以提升县城品位、打造抗战历史文化县城特色为目标,以布依族苗族建筑风格为设计方向,以沿街建筑物屋面改造及立面清洗、粉刷、装饰装修、美化、亮化、绿化为重点,动员社会参与对沿街建筑立面进行改造,改变城区主街道两旁建筑物观瞻效果不
佳、外观陈旧、缺乏色彩等状况,使之协调统一,丰富多彩,提升县城档次和城市品位。
二、改造范围、原则和内容
1.改造范围
县城规划区内主次干道两侧,优先改造中心街-南街、 内环路、北背街-东街、东环路、街道两侧进深50米范围。
2.改造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从人的角度出发,适应人的各种生理和心理需求,进行人性化改造。赋予环境景观亲切宜人的艺术感召力,通过优化县城生活环境,体现县城文化,促进人际交往和精神文明建设,并提倡公共参与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改造。
(2)可持续性发展原则。保护现存的良好县城生态环境,改善不良县城环境。将生态、环保、节能技术运用到环境景观的塑造中。保护不可再生资源,节水、节能,节材,提高物质的循环使用率。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达到优良的性价比。使道路景观和县城区域的整体发展相协调。
(3) 地域性原则。体现晴隆县的自然环境特征,因地制宜地创造出具有抗战文化特点和地域特征的空间环境,充分利用本地材料和传统建筑符号,融合社会、文化,展现地方自然风貌和风土人情,实现建筑外观改造多元化的高度统一,
(4) 整体协调统一的原则,对县城景观空间构成要素进行统筹安排,与县城自然景色、历史文物有机联系在一起,把街道道路与自然环境作为一个景观整体做出一体化的设计。充分展示县城的整体形象与个
性,体现人性化。以整体观念有序组织创造县城景观序列。
(5)尊重历史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历史性景观,对承载着晴隆县县城历史演变、自然地理风貌、文化传统、居民心理行为特征及价值取向的历史性景观环境及建筑,做到保留在先,改造在后。突出县城历史风貌,融入当代县城生活的新功能,形成新的县城街道景观和县城风貌。
(6)远近期规划相结合原则,并结合晴隆县旅游发展规划,坚持突出重点、分布实施、循序渐进、注重实效,以中心区域水塘街为核心向四周辐射,各条道路交接点为重要节点,沿周边各条道路向外延伸,力争3年或5年后使整个晴隆老城区域形成一个有品位、有历史内涵的晴隆县城。
3.改造内容
按照“美观靓丽、一街一特色”原则,对每条街道进行整体规划、统一设计,形成图纸。作出《晴隆县城区城镇风貌修建性专项规划》,同时,利用媒体、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此项工作的浓厚氛围。
房屋立面改造由县住建局委托设计单位根据《晴隆县城区城镇风貌修建性专项规划》对需改造的街道进行建筑立面改造设计。具体改造内容如下:
(1)建筑
(1.1)规划中确定的建筑进行“平改坡”改造。
(1.2)对建筑外立面色调与整体效果不统一的,不能设置坡屋面的,屋顶绿化率不能低于50%。粘贴瓷砖、马赛克的建筑物改为色调统一的外墙漆。
(1.3)对建筑物立面以水泥砂浆、涂料、喷砂等不协调装饰的建筑物,改为色调统一墙漆饰面。
(1.4)对建筑布局杂乱的附加建筑、破旧建筑、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一律予以拆除。
(1.5)拆除影响整体美观的防盗网(窗、栏)、活动遮阳雨棚和晒衣架;防盗网将统一改造成格栅,如需设置的须调整为户内设置隐形网;将临街建筑立面上悬挂的空调外挂机,全部改设至背街面,或在建筑立面上增加放置空调外挂机的遮挡格栅。
(1.6)整修建筑立面破损木窗,规整建筑立面凌乱设置的太阳能热水管道。
(1.7)整治门头招牌、广告,拆除影响建筑立面的广告,临街建筑立面改造过程中预留统一设置广告位置,原则上一店一招;对企业或单位的建筑设置楼宇名称和标识。
(2)街道
(2.1) 提炼城市景观要素。根据街区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特色和街道整体形象塑造的要求,发掘和提炼街区独特的城市景观要素,提出景观要素在空间布局和空间形态上的强制性控制要求和指导性意见,并根据各行业要求划行归市,确定并强制控制各街道的门市功能。
(2.2) 确定街道城市色彩基调和色彩分区。通过对街区城市色彩的分析研究,明确街区的色彩基调,并根据街道内地域特点和功能特点,并提出相应的色彩设计指引。
(3)绿化
街道绿化带的设置应起到美化街景、协调沿街建筑立面、提供休闲
和游憩的公共场所、加强步行环境的特色,保护道路、方便行车、防眩隔音、遮荫蔽日、防风吸尘等作用,绿化范围包括路侧带、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城市平面交叉、立体交叉、广场、停车场以及道路用地范围内的边角空地等。
(3.1) 最大限度的利用道路空间进行绿化,使道路空间同时也成为城市的绿色生态廊道。
(3.2) 增加道路的绿化面积,强化道路绿化带,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和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对拆除违章建筑后的空地,建设街头绿地、小游园、片林及生态停车场绿化。
(3.3) 根据规划要求,部分拟建广场、绿地的地块,按照规划划定的红线范围,加强绿化配置;
(3.4) 暂时还未建设的地块,可建临时绿地。
(3.5) 要创造条件,进行垂直立体绿化。
(3.6) 整合各单位的绿化,并与街道绿化相结合中,提高绿化率。 (3.7) 要根据城市道路行道树树种规划,结合绿化现状,选用适宜的乡土树种作为行道树,适应本地自然条件和城市复杂环境,既形成特色景观,同时又对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有促进作用。
(3.8) 同一路段道路绿带的树种、形态、高矮与色彩应整齐协调,不宜变化过多。
(3.9)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电线、管道及其他设施应限期迁出。
(4)亮化
城市灯光夜景的改造要与城市环境空间相一致,应当做到美观、整
洁、使照明与自然夜空相和谐。
(4.1) 城市灯光夜景设施应当按照景观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改造和规范,根据街区性质及建筑物的功能、特征来选择灯光的色彩及明暗,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以及历史风貌、文化内涵,充分考虑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因素,与城市环境空间协调一致,做到亮丽、新颖、节能及环保,且不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4.2) 照明设施在造型的选择宜选用高光效、长寿命、节能环保、美观大方、与整体景观相协调的照明灯具,适当融入能反映道路特色的元素;
(4.3) 照明可采用散射光,限制使用直射光;慎用灯光色彩,防止视觉和光污染。在光色选择整体上宜采用暖色光作为基调;道路两侧建筑泛光照明,考虑突出主要建筑群体,与道路照明形成对比
(4.4) 城市路灯应按规定配齐,在保证照明功能的前提下,要求路灯造型优美、色彩明快、科学布灯。灯具造型要简洁大方,与邻近建筑、树木相适宜;同一类型的路灯高度、造型、尺度和布置要统一、连续。 (4.5)下列范围应当设置灯光夜景设施
(4.5.1)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公共建(构)筑物。
(4.5.2) 车站、高速公路入市口、商业街(区)、会展中心、广场、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
(4.5.3)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5.4) 主要景观、莲湖公园等地带。
(4.5.5) 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立面的招牌、橱窗、壁画、户外广告及其他装饰物应设置夜景灯光。
(4.5.6) 县政府认为应当设置灯光夜景的其他范围。
(4.5.7)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单位门头、橱窗应当采用霓虹灯、泛光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宜采用霓虹灯、吸塑灯、衬托光源 LED管等新型材料光源,做到白天美化,夜晚亮化。
(4.5.8)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应当采用霓虹灯等通透、动感灯光设施,店堂迎街部分应当采用射灯照明;
(4.5.9)公园、景区、景点、山体、及湖泊沿岸的夜景灯光设置,应当充分体现名胜古迹风貌、山水环境特色,对其中的亭、台、楼、榭、阁、塔等建(构)物应当进行重点亮化处理。
(4.5.10)设计、安装景观灯光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实行节能、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光污染,提高景观灯光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4.5.11)夜景灯光设施所有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确保设施无好和功能良好 。
(4.5.12)设置于交通管制灯附近的广告不得设有闪光、间歇灯光变化以及红色、绿色或黄色的照明,不得成为交通管制灯的背景。
(4.5.13)绿地照明以突出乔木冠形和草地绿化为主,慎选用彩色光。 (4.5.14)市内主要街路及繁华地区、重点部位的建筑工地要设置有夜景效果的彩门,围档用彩灯装饰。
(4.5.15)城市主要街道及繁华地区、重点部位的夜景照明系统,应按平日、一般节日、重大节日组织控制。
4.实施方式
按“《关于黔西南州县城风貌控制及建筑外观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要求各县于 2012年5月前打造1-2个占地面积达10公顷以上的风貌街区的目标,草拟计划如下:
(1)由住建局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并将设计方案图则公示,确定风貌效果。
(2)根据施工图,征求单位和住户意见,可采取自行施工或统一施工方式。
(3)组织实施阶段
(3.1) 2011年12月-2012年1月30日由县住建局组织人员进行摸底调查。
(3.2)2012年2月1日—2012年3月1日,进行设计。
(3.3)2012年2月15日—2012年3月1日,进行工程招标或确定施工方式。
(3.4)2012年3月1日—4月30日对北街-中心街-南街实施改造; (3.5)2012年3月1日—4月30日对内环路路段实施改造。
(3.6)2012年3月1日—4月30日对北背街——东街及东环路路段实施改造,
(3.7)2012年5月1日—5月30日检查验收阶段。
5、投资估算
(1)中心街-南街(北街抗战历史文化广场——南街二十四道拐入口处),该条街道共长2205米,立面约50000平方米,改造造价约2500万,按北环路模式进行改造。
(2)内环路(地税局——大灯脚)。该条街道共长548米,立面约11000平方米,改造造价约550万,该条街道建筑屋面、立面改造可参考现北环路模式进行改造。
(3)北背街-东街(电影院-老水泥厂)。该条街道共长约1000米,立面约20000平方米,改造造价约1000万,该条街道建议改造成苗族风情街。
(4)东环路,该条街道共长约2700米,立面约54000平方米,改造造价约2700万,该条街道建议改造成布依族风情街。
6、资金筹措
此次改造资金根据不同项目分别采取不同的筹资方式。
(1)单位建筑立面改造所需的费用由各单位自筹解决,待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2)企业、个体商户、私人住宅由政府统一改造;
(3)对于违法建筑不能参与改造;
7、责任分工
此次街道建筑立面改造由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县住建局负责牵头,县财政、县公安、县环卫、县消防、县工商、地税、国税、县广播电视台、各街道社区等单位配合实施。县广播电视台做好改造整治的宣传报道,领导小组做好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小组做好验收工作。
8、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县区主要街路建筑立面改造工程既是提升县城品位、促使县城建设上层次、上水平的重要工作,也是为民办实事、好事的具体利民行动。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抓住有利的施工时机,创造条件,克服困难,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建设任务。
(2)严格限定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期,发包方与施工方签定合同时要限定在计划工期内完工。
(3)严格质量标准。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思想,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坚决避免建设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要强化精品意识,高水平、高起点做好项目设计,施工中要做到精益求精,把此项工程建设成我县“亮点”和精品工程。
(4)抓好宣传工作。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宣讲街道建筑立面改造工程的重大意义,各新闻媒体要集中宣传报导,督导各段改造的进程情况,县住建局也要全面宣传全县立面控制规划,为形成我县独特县城建筑风貌打下群众基础。
(5)形成工作合力。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要按照工程总体要求和进度计划,统筹合作,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整体工作合力,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此项工程建设任务。县政府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完成效果好的给予表扬,对行动迟缓、态度不积极、完成不了任务的要坚决予以通报批评。
9、质量验收
工程完工后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1)改造工程的造型、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2)改造工程应符合施工技术要求;
(3)改造工程应满足质量、安全要求;
处罚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划和本实施方案要求进行立面装饰的房屋,将不给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晴 隆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2011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