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XX大学委员会党费公示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党费公示是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合理使用党费的监督手段。为进一步增强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和公开性,积极推进我校党内民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中共成都医学院委员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大学各级党组织和组织关系在学校的党员。
二、党费公示的内容
第三条 学校党委党费公示内容:党员交纳党费总收入(包括党费利息收入);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上缴党费数额;结存、留用数额。
第四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及直属党支部党费公示内容:党员交纳党费总收入;上缴党费数额;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非直属党支部党费公示内容:每名党员所交纳党费的基数、比例和金额;党费收缴的总额。
第六条 对不按时、不按规定足额交纳党费的党员和上缴党费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组织要给予通报批评。
三、党费公示的形式
第七条 学校党委党费以会议、简报公示为主,每年3月份将上一年度党费收支情况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公示一次。
第八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及直属党支部以公告、通报公示为主,每半年将党费收支情况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公示一次,时间为当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九条 非直属党支部以公告公示为主,每季度将党费向所属党组织全体党员公示一次,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附 则
第十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及直属党支部在党费公示结束后的15日内,将公示情况书面报告给校党委。报告内容要包括:党费收缴总额,党费开支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XX大学委员会党费公示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党费公示是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合理使用党费的监督手段。为进一步增强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和公开性,积极推进我校党内民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中共成都医学院委员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大学各级党组织和组织关系在学校的党员。
二、党费公示的内容
第三条 学校党委党费公示内容:党员交纳党费总收入(包括党费利息收入);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上缴党费数额;结存、留用数额。
第四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及直属党支部党费公示内容:党员交纳党费总收入;上缴党费数额;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非直属党支部党费公示内容:每名党员所交纳党费的基数、比例和金额;党费收缴的总额。
第六条 对不按时、不按规定足额交纳党费的党员和上缴党费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组织要给予通报批评。
三、党费公示的形式
第七条 学校党委党费以会议、简报公示为主,每年3月份将上一年度党费收支情况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公示一次。
第八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及直属党支部以公告、通报公示为主,每半年将党费收支情况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公示一次,时间为当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九条 非直属党支部以公告公示为主,每季度将党费向所属党组织全体党员公示一次,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附 则
第十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及直属党支部在党费公示结束后的15日内,将公示情况书面报告给校党委。报告内容要包括:党费收缴总额,党费开支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