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将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设置近一年的准备期,这表明《反垄断法》的实施还需要做相当多的准备工作,还需要众多的配套制度与之衔接。
执法机构如何设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认为,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这说明,我国《反垄断法》将有可能维持现有几家机构分头执法的局面,而这就需要多个部门的有效合作和相互配合。
目前,承担部分反垄断执法职能的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商务部等。今后,无论国务院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何规定,在《反垄断法》出台后,执法机构的分工、工作程序等都会按照《反垄断法》的要求予以调整和细化,在近一年的准备期中,这无疑是值得关注的焦点之一。
反垄断委员会如何运作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这是在《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受到公众关注的一项规定,人们对于反垄断委员会寄予厚望。
按照《反垄断法》,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包括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都是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对于反对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来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作用相当重要。
此次通过的《反垄断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而是授权国务院规定。那么反垄断委员会到底是一个实体的部门还是一个由多部门参与的议事机构,这对于反垄断委员会的作用发挥显然有所区别,从目前法律的规定和各方反应来看,这一信息尚不明朗。
行业垄断如何管
2006年,《反垄断法》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如何解决电信、电力、铁路等行业垄断问题受到公众的普遍关心,而类似“公务接待用指定品牌白酒”等行政垄断行为也备受关注。经过多次的审议和修改,此次通过的《反垄断法》对这些问题都有所回应。
《反垄断法》一方面承认了一些行业的特殊地位,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室主任黄建初解释说,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要和产业政策相匹配,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
同时,《反垄断法》对于这些经营者的行为提出了原则要求,即“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国家要对这些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而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设了专门一章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同时还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上述行为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摘自2007年9月3日《人民日报》)
《反垄断法》将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设置近一年的准备期,这表明《反垄断法》的实施还需要做相当多的准备工作,还需要众多的配套制度与之衔接。
执法机构如何设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认为,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这说明,我国《反垄断法》将有可能维持现有几家机构分头执法的局面,而这就需要多个部门的有效合作和相互配合。
目前,承担部分反垄断执法职能的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商务部等。今后,无论国务院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何规定,在《反垄断法》出台后,执法机构的分工、工作程序等都会按照《反垄断法》的要求予以调整和细化,在近一年的准备期中,这无疑是值得关注的焦点之一。
反垄断委员会如何运作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这是在《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受到公众关注的一项规定,人们对于反垄断委员会寄予厚望。
按照《反垄断法》,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包括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都是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对于反对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来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作用相当重要。
此次通过的《反垄断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而是授权国务院规定。那么反垄断委员会到底是一个实体的部门还是一个由多部门参与的议事机构,这对于反垄断委员会的作用发挥显然有所区别,从目前法律的规定和各方反应来看,这一信息尚不明朗。
行业垄断如何管
2006年,《反垄断法》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如何解决电信、电力、铁路等行业垄断问题受到公众的普遍关心,而类似“公务接待用指定品牌白酒”等行政垄断行为也备受关注。经过多次的审议和修改,此次通过的《反垄断法》对这些问题都有所回应。
《反垄断法》一方面承认了一些行业的特殊地位,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室主任黄建初解释说,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要和产业政策相匹配,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
同时,《反垄断法》对于这些经营者的行为提出了原则要求,即“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国家要对这些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而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设了专门一章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同时还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上述行为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摘自2007年9月3日《人民日报》)